我的案子还能翻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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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03 16:04:48 更新时间:2022-09-26 10:03:23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14 14:35:06
这案子,办理了《建筑工程执照》不等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执照》时效不可能永久有效,张混在1980年10月办理《建筑工程执照》,1992年8月惠东县规划局成立。在惠东县规划局成立之前,张混没有在未建33㎡土地上建房。按现在城市规划,惠东县规划、国土两部门认定的结论为:该地已超出规划控制红线,里面还有一家姓胡的住户,规划为消防通道,任何人都不可以建房和办证,张混已丧失了申请办理3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机会,故此,张混不具有该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惠州市政府复议决定,把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张混,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18 14:48:39
假如张混未建的33㎡土地系建在毛汉庭门前,但毛汉庭的房屋是经政府部门批准建成的,非非法所建,受法律保护。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和毛汉庭申请建房时,张混都没有告知毛汉庭其还有33㎡土地未建,可见,问题出在张混,所产生的问题或责任不在毛汉庭方。毛汉庭一家从该房屋大门在争议地上出入了三十多年,形成了历史事实。现在,张混说这块地是他的,使用权归其所有,既不符合实际也没有理由。惠州市政府复议决定不顾历史事实,错误地把该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归张混,将导致毛汉庭家人无门可出入,必将激化双方矛盾,引发斗殴事件。有利于和谐社会吗?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19 15:52:14
假如张混未建的33㎡土地系建在毛汉庭门前,但毛汉庭的房屋是经政府部门批准建成的,非非法所建,受法律保护。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和毛汉庭申请建房时,张混都没有告知毛汉庭其还有33㎡土地未建,可见,问题出在张混,所产生的问题或责任不在毛汉庭方。毛汉庭一家从该房屋大门在争议地上出入了三十多年,形成了历史事实。现在,张混说这块地是他的,使用权归其所有,既不符合实际也没有理由。惠州市政府复议决定不顾历史事实,错误地把该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归张混,将导致毛汉庭家人无门可出入,必将激化双方矛盾,引发斗殴事件。有利于社会和谐吗?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21 09:04:40
惠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朱丽藴,你依据那条法律,拒绝原告申请中止审理、再审(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判决?原告申请被拒绝,广东省高院判决认为:“(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未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或改判”,(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作为定案依据,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23 08:30:33
惠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朱丽藴,你依据那条法律,拒绝原告申请中止审理、再审(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判决?原告申请被拒绝,广东省高院判决认为:“(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未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或改判”,(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作为定案依据,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23 09:55:30
谢谢您的din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24 09:12:26
拒绝原告申请,目的不给原告翻案,维护其官官相护!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26 11:15:57
(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法官有证实争议地33㎡是建在毛汉庭房屋门前,才能成为该案土地纠纷证据。

张混自称争议地33㎡建在毛汉庭房屋门前,不能成为该案土地纠纷证据。

惠州市政府、惠州市中院、广东省高院歪理邪说,更不能成为该案土地纠纷证据。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2-28 09:12:06
(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的案是土地纠纷案还是程序违法案,毋庸置疑,是程序违法案,用程序违法的证据来证明土地纠纷的证据,形成错案。我这个法律门外汉也晓得这法理,惠州市政府、惠州中院、广东省高院法官故意这样判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3-03 09:45:07
一件案子在法官手里,法官要它“圆”即圆、要它“扁”即扁,还需要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么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3-05 09:24:07
灯下黑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3-07 15:05:29
法盲进法院,危害的是社会,危害的是普罗大众……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3-10 08:51:00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3-13 15:57:34
顶上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3-16 10:52:34
法院明知冤案故意不纠 百姓公平正义路在何方?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3-19 10:08:22
没有人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就不可能权威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3-21 14:11:07
17年前的(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案作为定案依据,一、该案法院没有通知我参加诉讼,我不是该案的当事人,我的房屋占地面积系70.49㎡符合当时城建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执照》70㎡,怎么与张混扯上纠纷?二、33㎡争议地建在我门前是张混所说,并非有关部门或法官的证实,(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案怎么成为争议地纠纷证据?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3-24 09:45:32
17年前的(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案作为定案依据,一、该案法院没有通知我参加诉讼,我不是该案的当事人,我的房屋占地面积系70.49㎡符合当时城建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执照》70㎡,怎么与张混扯上纠纷?二、33㎡争议地建在我门前是张混所说,并非有关部门或法官的证实,(2000)惠东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案怎么成为争议地纠纷证据?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3-27 10:22:24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在审判中徇情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对法院声誉形象损害最严重的行为,被世人所深恶痛绝和抨击。
楼主:ty_朝夕780  时间:2022-03-30 16:18:24
@自然而然333 2022-03-27 10:31:09
!!天不藏奸!!
!!天道自在轮回!!
!!公道自在人心!!
!!恶事多伤天理!!
!!善恶自有因果 !!
-----------------------------
对、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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