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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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06 17:54:48 更新时间:2022-01-26 04:41:41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6 09:54:48
“家”!
千家万户成一家(国家)
亿亿万人不过仨(你我他)
你我只顾名利斗
他在一旁看笑话
我是被丰南区法院法官(么晓梅)枉法裁判的受害人,让我触摸到了法院的负面一幕;同时让我对“家”也有了更深一步的感悟!
既然标题是“家”我就谈家事:一个十四亿人口的国家,必须有一个严厉的家规(国法)来约束十四亿中的每个成员。法规千万条,不过十二个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如果法官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而是枉法裁判,那么,万条法规等于虚设!
因为“家”(国家)之庞大,所以,七十二行行行都有精英;行行都有负面。但是,从媒体舆论来看,各行各业多是把精英作为标杆进行舆论宣传,把负面的进行掩盖。然而,把负面当成自己的软肋来掩盖,试想,软肋得不到解决你怎么强壮?你怎么进步?
所以,我以为,各行各业敢于公开自己的软肋舆论,要比赞扬精英的舆论,更能促进自己的壮大成长!
今天把我触摸品尝到的两个行业的软肋、加我自己的感悟对这两个行业(法院枉法裁判;中医外行领导内行)公开批评,如果有不妥之处,恳请两个行业的领导或职工公开答辩。
一、揭开枉法裁判的面纱
枉法裁判的法官具备两个条件,品德低劣;有大人物做后台支撑……。
1、枉法裁判的几个负面
(1)财大气粗的一方买通行为不端、品德恶劣的法官,可以仗势欺人;还可以形成一股黑恶势力!
(2)剥夺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失法律的公平;降低了人们对法院的可信度!
(3)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4)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的形象!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6 19:58:06
2、枉法裁判的事实之一(从保险公司非法骗人的废合同说起)
(1)1993年我花300元买了一款保险《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证》。
合同是这样书写的:“被保险人:王秀玲35周岁;交费标准:300元,约定25年;起保日期:1993年10月23日,领取日期2018年11月22日”。
每年或每月领取多少元的条款,合同中未写。
这款保险合同从文字的层面来看,属于对双女户响应国家号召采取绝育者的特殊奖励。
那么,为什么我说这是一款骗人的废合同呢?
被骗的客观要件是:给受害人造成切身利益的损害。
93年我村的宅基地300元一处,今天43000元一处(有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20多年后的今天保险公司给1400多元一次性结清!当我切身利益遭受到巨大损害时,再看这份保险合同,无一不是以欺诈、侵占投保人利益为目的的!
以下扒一扒这份保险合同骗人的猫腻:
双女户给独生子女证(那时独生子女的待遇比双女户高),再加“特种”双重诱惑;不设合同条款,给投保人异想天开的幻觉(到老来每月领2000元都有可能)!合同书中有君子承诺(什么这样那样的责任等等)。还莫名其妙的把“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月领金额表”共332款,添加到《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证》中,来迷惑投保人!
也就是说,只要对投保人有诱惑力的,哪怕是虚构事实、以假乱真,保险公司都可以做,这就是这份保险合同骗人的猫腻。
(2)这份合同的重大错误是:虚构事实(双女户捏造成独生子女证);没有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合同程序。
(3)原告主张撤销这份没有条款的废合同,按保值加利息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而被告是没有能力维护这份废合同的,因为被告拿出不合同条款来。
以下是被告苍白无力的辩词: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7 08:28:56
3、枉法裁判的事实之二(扒一扒被告的辩词)
合同的名称是虚构(双女户捏造成独生子女证)的;没有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合同程序,属于非法合同,这是原告主张依法撤销这份非法合同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依法辩护有两种理由能维护这份合同:一是拿出法律条文(合同法允许虚构事实;合同法允许合同不设条款);二是拿出合同条款来证明合同有效。但是,这两种理由已经超出了被告的辩护能力,所以,被告只能无奈的、靠蒙人的手段信口开河的敷衍了。
以下是被告的辩词:
一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诉状中所称重大误解及欺诈没有事实与依据及相关证据支持;2、原告损失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 3、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和欺诈距今已经超过 20 年民法规定的最长的保护期限,并且该两项理由是原合同法中撤
销合同的理由,应当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驶,原告现在提出该两项目理由,早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综上,请求法院
驳回原告的诉请。
——————————————————————
扒一扒被告的辩词:
(1)被告拿不出合同条款来证明合同有效,只能用空话“1、欺诈没有事实……”。
双女户给独生子女证,加“特种养老”双重诱惑;合同中没有条款,这一客观事实已构成欺诈性非法合同的要件。对此,被告律师是心知肚明的。所以,被告只能用空话“欺诈没有事实”无奈的敷衍了。
(2)被告自说、自废:上文“1、欺诈没有事实……”;下文“3、欺诈超过20年保护期限”。
如果超20年保护期限的辩词成立,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辩词则是多此一举的废话。
这份合同到25年开始领养老金,那么,还没有履行领养老金的程序,就超法律保护期限,被告的辩词自己信吗?
(3)“欺诈”的成分在于“独生子女和特种”,“超过 20 年民法规定的最长的保护期”的说法如果成立,“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这款合同就彻底失效,那么,原告28年前300元按保值43000元,就被被告侵吞所有了。所以,被告这就从欺诈性的非法合同,升级为诈骗!
(4)至于被告的第三点答辩,为什么没有引用全文?
“并且该两项理由是原合同法中撤
销合同的理由……”
是因为被告不配谈“合同法”。我这样说的理由是:因为这份欺诈性而没有条款的非法合同,已经践踏了合同法!
哪家的合同法没有合同条款?哪家的合同法允许捏造事实(双女户虚构为独生子女证)?所以,被告不配谈“合同法”。
总之,被告的辩词除了蒙人和敷衍,就是拿不出合同条款来证明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被告这三点辩词,无一是针对原告依法撤销合同的理由(合同的名称是虚构的,双女户捏造成独生子女证;没有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合同程序,属于非法合同)的。
那么,既然被告在法庭上拿不出合同条款证明合同有效,法官就这么看着财大气粗的被告输了吗?
以下是法官(爻晓梅)用谎言、枉法裁判的事实: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7 14:02:10
4、枉法裁判的事实之三(法官么晓梅的谎言)
署夏三尺雪,法理杀人刀!
生存在衣食无忧、和谐社会的中国公民,用“温暖的署夏”形容我们的国家,感到无比欣慰!
夏天局部下雪是指:在和谐社会中,财大气粗的保险公司把我们给坑了(93年300元按保值今天43000元,20多年后给1400元一次性结清),即署夏三尺雪!
法理指“法律”是公正的标尺;法院是公正的机构,然而,我们弱势的农民被保险公司骗了,找到法院去说理,又遇到枉法裁判的法官,此时的法理比杀人刀还要凶残……!也就是说,法理是正义的保护伞,但是,遇到枉法裁判、行为不端的法官,此时的法理就成了杀人不见血的杀人刀!
我的钱保险公司白使用了20多年,按保值我还白白损失了41000多元。为挽回我被骗的损失,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这份欺诈性的非法保险合同,而法院不但未撤销,反用无事生非的谎言枉法裁判!
被告在法庭答辩提供不出合同条款,用蒙人的伎俩敷衍了事,表明被告的律师还不会说谎。
那么,只有法官(么晓梅)帮被告说谎了。
以下是法官(么晓梅)的谎言:
(1)一审法官撒谎说:“……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定为50、55、60、65周岁四挡,被保险人可选定其中一档……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没有保险条款”。
么晓梅这段近500字的谎言,是用来证明这份合同是有合同条款的。
(2)一审法官说:“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养老保险合同上封皮登记为‘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
证’……保险合同期满后养老金领取不发生影响。故此本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的订立并不存在有重大误解的情形……原告要求撤销保险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么晓梅这段话是说:虚构事实的合同书(双女户虚构成独生子女证),在我的法院就是合法的,只要不影响你领养老金就行了。
法官么晓梅帮被告提供出了合同条款,所以,撤销这份合同的理由就没有法律依据支撑了。
以下扒一扒法官么晓梅的谎言: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7 18:44:30
5、枉法裁判的事实之四(扒一扒么晓梅谎言的猫腻“张冠李戴的合同条款”)
如果是提供合同条款,最多超不过10个字,比如,每月领金额8元。
但是,法官么晓梅用了近500字,仍然未提供出这份合同条款。
以下我就扒一扒么晓梅谎言的猫腻:
么晓梅撒谎说:“……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定为50、55、60、65周岁四挡,被保险人可选定其中一档……”
那么,么晓梅提供的是合同条款吗?
还真的是,但不是《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的合同条款,而是《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试行办法一款的合同条款。
(1)么晓梅谎言猫腻的奥妙在:用另一款来冒充《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的条款。
那么,么晓梅的谎言她自己信吗?
我猜她自己信。
我这样猜测的理由是:你原告要的是合同条款,你没有理由说《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中的合同条款,不是合同条款。在她的法院,和尚和尼姑无区分,因为他们都是出家人,所以,在她的法院,承包鱼池的合同条款与汽车保险条款可以穿插使用,张冠李戴(驴唇不对马嘴)在她的法院就是合法的。
(2)么晓梅的谎言她自己信吗?
我猜她自己不信。
我这样猜测的理由是:她懂得财大气粗的被告有钱,帮有钱的被告说谎,要比帮无钱的庄稼汉讲理强悍百倍!所以,她的谎言连她自己都不信。
也就是说,她的谎言自己是心知肚明的,在她的内心世界,宁可帮有钱人说谎,也不帮穷人讲理(当然,她也不懂什么是讲理),这就是法官么晓梅的德行。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8 08:06:00
6、枉法裁判的事实之五(扒一扒么晓梅谎言的背后“神通广大”)
原告要看合同条款(每月领多少养老金),么晓梅一口气提供了四款:“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定为50、55、60、65周岁四挡”。
在会说谎的法官么晓梅看来,反正怎么都是说谎,在我的法院怎么胡说八道都合法。
《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证》只有一款,即从2018年11月22日开始领取。么晓梅装傻充愣提供了四款“50、55、60、65周岁四挡”!
那么,么晓梅装傻充愣提供的四款“50、55、60、65周岁四挡”,是原告要看的合同条款吗?
不是。因为《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证》2018年(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写的清清楚楚!
我要看的是:2018年开始领养老金“每月领多少元的条款”,但是,这个条款合同中是没有的。合同中没有的条款,么晓梅法官还要帮被告提供,那么,她只有说谎或张三冒充李四。
所以,么晓梅就用另一款合同来冒充原告要看的合同条款。
那么,用开始领养老金的条款,来冒充每月领多少元的条款,在法律层面能行得通吗?
从法律层面虽然行不通,但在么晓梅的法院不但行得通,而且,靠谎言还帮财大气粗的被告打赢了官司。
如果么晓梅没有强大的黑势力后台,能靠谎言帮没有条款的合同打赢官司吗?
么晓梅法官也算在法界创造了奇迹,《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证》没有每月领多少养老金的条款,可以从另一种合同《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的条款拿来冒充!
但是,我要告诉么法官的是:您冒充的合同条款搞砸了,您冒充的不是“每月领多少养老金的条款”,而是“开始领养老金的条款”。
我为法界有这样的奇才法官么晓梅点赞,您太神通广大了!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8 09:38:58
7、枉法裁判的事实之六(鬼都不信的谎言却成了么晓梅裁判的标尺)
么晓梅撒谎说:“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养老保险合同上封皮登记为‘独生子女父母特种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证’……保险合同期满后养老金领取不发生影响”。
(1)合同的封皮只是一款保险的名称,比如,汽车保险交费凭证;房屋保险交费凭证等等、等等,这种名称是无需争论的。
然而,我是双女户,被告虚构成独生子女证,这不是保险名称的问题,被告虚构事实的目的,是诱惑投保人,因为独生子女的待遇比双女户高的多。再加“特种”二字,就是地地道道的双重诱惑了。
我们争议的焦点在:双女户虚构成独生子女证算不算诱惑、欺诈?
么晓梅逃避了争议焦点,就帮被告敷衍了虚构事实的诱惑、欺诈行为。
我要问的是:在么晓梅的法院,虚构事实算不算违法?
(2)“……保险合同期满后养老金领取不发生影响”
就算虚构事实在么晓梅的法院合法,那么,合同中没有每月领多少元的条款,合同程序还能履行吗?
没有领金额的条款,合同都不能履行,“养老金领取不发生影响”这样的谎言你自己信吗?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8 10:29:45
8、对么晓梅枉法裁判的总结
(1)被告把双女户虚构成独生子女证,再加“特种养老”双重诱惑已构成欺诈的要件;合同中没有每月领金额的条款,已构成非法合同的要件。
(2)么晓梅故意违背事实,而且用谎言(非法合同没有每月领金额的条款,她用另一款的合同条款来冒充)枉法裁判;她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被告欺诈性的非法合同)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被告拿不出合同条款来证明合同有效)予以认定。
那么,么晓梅的裁判标尺是什么呢?
以谎言为根据,以穷富判输赢。
如果么晓梅有勇气答辩,我在此恭候你。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8 11:38:07
9、送么晓梅法官六句话:
草木萌芽春之由
根枯叶落莫恨秋
恶贯满盈终有报
正气何容邪气留
人间正道若不走
死后做鬼仍是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六句浓缩两句话:品德端正的人永远是春天;品德低劣的人离冬天不会太远。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8 13:08:10
10、如何评价枉法裁判
“法”是污尘的净化器;法是治国之本;法是正义的保护伞;法是锐劈邪恶的利剑。
法院是执法的机构,所以,法院的法官必须是德才兼备。在这样的前提,“枉法裁判”这个名称是不该在法院出现的!
在法院出现枉法裁判,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法院院长肯定有问题,至少院长管理不完善,使品德低劣、行为不端的人混进了法院。所以,只要法院出现枉法裁判,就表明院长没有管理才华,这样的院长必须撤销!否则,枉法裁判难以遏制。
枉法裁判是国家的公敌!是人民的公敌!
纵观各各论坛,枉法裁判的帖子数不胜数,甚至枉法裁判已经成了法院的一种常态,这太可怕了!法院执法的法官敢于明目张胆的践踏法律,最高法院院长您在干什么?
所以,我对枉法裁判的评价是:枉法裁判的责任在:最高法院院长。
我对枉法裁判的评价,只对事,而不对人。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8 18:53:38
11、枉法裁判出乎预料
在起诉时,对于输赢我是这样判断的,庭下调解。
我这样判断的理由是:因为是一份没有条款的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程序,如果依法撤销这份合同,被告就得按保值加利息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这个数目不会太小。如果庭下调解,双方协商(每月或每年我领取多少;或一次性结清)这个数目不会太多,所以,庭下调解对双方都有利。
但是,出乎我判断的是:被告不同意调解。
那就等着裁判吧,裁判前我是这样判断的,合同没有条款,依法撤销非法合同是必然的。
但是,我又判断错了。法官竟然用谎言判没有条款的合同赢了,而且,其谎言达到痴人说梦的程度,竟然用另一种合同的内容来冒充合同条款;更荒唐的是:竟然用另一种合同的内容(开始领金额的四个期限,来冒充、填补合同没有每月领取金额条款的缺失!)。
面对枉法裁判的判决书,上诉是必须的。对上诉我的判断是:花钱买两份枉法判决书(结果如此)。
我这样判断的理由是:一审敢撒谎,二审就敢撒谎。
要解决枉法裁判,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整治,所以,我在等待中级法院判决期间,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并提出我对整治枉法裁判一些个人看法……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8 19:11:03
12、2021年9月17日我发给高院院长信箱的
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批评信
尊敬的高院院长及全体工作人员,您好!
这是一封普通中国公民批评法院的 ,这也是我对法院批评中寄托着一种厚望……!
在天涯《法治论坛》看到数不胜数枉法裁判的帖子,而枉法裁判的当事法官皆不敢与发帖者公开辩论或辟谣!这一现象表明,枉法裁判是怕见光的。
“法”是和谐社会的基石,枉法裁判等于“法”失灵;枉法裁判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其恶劣!所以,维护和谐社会必须杜绝枉法裁判!早一天杜绝枉法裁判,就少一个被枉法裁判冤枉的受害者!
以前我错以为,庭审全程录像是公开的,原来当事人或普通群众是看不到的,甚至当事人在庭审录像都不允许的。庭审不公开,等于“墙内庭审”(不见阳光的庭审),这是枉法裁判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当事人上告等于又回到“墙内庭审”的原点。你在网络曝光,枉法裁判的当事法官不理睬,这个帖子就不火爆,致使《法治论坛》数不胜数枉法裁判的帖子得不到解决。所以,枉法裁判愈演愈烈!
杜绝枉法裁判很简单“庭审公开”(直播),不给枉法裁判、造假的机会;以前枉法裁判的帖子,由高院督促当事法官公开辟谣或辩论,以消除负面影响。
庭审公开直播,让庭审见光,这是对法官的严峻挑战!法官必须德才兼备!否则“法”的公开、透明则是一句空话。
早一天庭审公开,则早一天枉法裁判为零,维护和谐社会人人有责!让“法”的阳光驱散一切邪恶!杜绝枉法裁判是全中国人民对法院的众望,拜托了……!!!!
我发现庭审存在对双方当事人和庭审法官皆不利的几个现象
(1)不允许当事人相互质问。相互质问必然有一方经不住质问,而经不住质问的一方意味着无理,这样庭审法官手中的天平就必须倾斜有理的一方。这样法官可当庭判决。
(2)目前的庭审辩论过程,等于剥夺了双方当事人的辩护权利。
我这样说的理由是:我在庭审问对方,法官说,“不许问,只阐述理由”。理由在起诉状已经阐述了,所以,不许问对方,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利。
双方的辩论是有理的一方驳倒无理一方的过程,然而,双方个辩一句,法官就说辩论结束。那么,双方的辩论还未分胜负就结束了,就仅凭法官裁判了,这也是导致枉法裁判的原因之一,这样就由原被告对付公堂转变为当事人一方与庭审法官对付公堂了。
(3)不合规则的辩论,一方的辩论焦点,另一方同意则可以。一方辩论的焦点,一方不同意这是不可以的,如果不同意必须拿出你的理由,拿不出理由的不同意,等于自毙。但事实上,庭审是允许一方用空话不同意作为辩论筹码的。
(4)随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总有新的问题需我们面对和解决。
比如律师的问题:律师就是找到法官裁判的缝隙,然后帮当事人上诉,既然找到裁判的缝隙必然就能打赢官司,所以,收取律师费理所当然。
但是,律师找到的缝隙被裁判法官合理的堵上了,上诉必然就败诉,那么,律师收取的费用,就必须返还当事人,否则,收费打败诉,不合理。
(5)法官对裁判的缝隙拿不出合理的解释,上诉人胜诉,这就证明法官不具备裁判的能力,法律应该给予此法官败绩一次,需要继续学习法律知识,一年内不许做庭审,并把工资下调。只有这样才能凸显“法”的威严……!
当然,只是自己的看法,仅供高法参考
翟桂利 2021年9月17日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8 19:56:41
13、2021年11月2日我写给总理信
为官一丝不苟做事,为民敢于担当乃国之幸运!只做官而不做事,民不敢检举乃国之悲哀。
亲身感触的两件事向总理建言!
(1)最高法院纵容枉法裁判、如同再捅受害人一刀;受害人维权的程序五花八门,而无解决问题的机构,试想法界真有依法追究枉法裁判犯罪法官刑事责任的机构,法官还敢枉法裁判吗?
枉法裁判的问题9月17日我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评信,发给高院院长信箱,院长却置之不理,这也难怪枉法裁判成风(在天涯枉法裁判的帖子数不胜数)!
无名之辈不能为我的祖国做大事,但我敢于建言!惩治枉法裁判法界不能做程序上的表面文章,应该做实事!用品茶的程序是解决不了劳动者口渴问题的。
(2)由于传统的阴阳是谬论,致使中医教材不能使用,泰斗教学只有靠“蒙”;致使所有中医的基础理论不及格!新阴阳理论体系是中医教材缺一不可的硬件,却被中医界拒之!请问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先生,中医教材不能使用的问题您还想拖延多久?
翟桂利2021年11月2日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8 21:47:18
14、品德低劣的法官为什么敢枉法裁判
我发这个帖子的标题《“家”!》用了感叹号,表示对我的国家的热爱!正是因为爱我的国家,所以,我痛恨给国家抹黑的、枉法裁判的品德低劣的法官!
品德低劣的法官他们看透了一点:被枉法裁判的受害人,在法界是没有维权之门的!纵观个个论坛,数不胜数枉法裁判的帖子可以证明这一点,所以,品德低劣的法官他们的眼力是准确的。
正是因为他们看透了被枉法裁判的受害人没有维权之门,才使他们胆大妄为,甚至以谎言和穷富作为他们裁判的标尺!他们愿为富人说谎,而不帮穷人讲理!
品德低劣的法官枉法裁判的强项在于:只能在法院这个圈子里、或“墙内庭审”,这是因为即使官司打到高院仍然是“墙内庭审”,在法院的院内他们高高在上,可以用谎言而不讲理。
品德低劣的法官枉法裁判的软肋在于:怕见光。所以,诸多枉法裁判的帖子,至少我未见到一个敢于与发帖者公开对质的。
我也看透了一点:我们的国家迟早会让这些品德低劣枉法裁判的法官,成为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法院的阶下囚!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9 09:55:33
15、天地之间有杆秤、老百姓是定盘星
法院给社会带来了正能量,我老百姓尊称您人民法院;如果给社会带来负面,称你人民法院等于侮辱人民,所以,我老百姓就叫你法院。
法院院长德才兼备,我老百姓尊称您人民法院院长;如果你包庇或纵容品德低劣的法官枉法裁判,我老百姓就叫黑势力的黑老大。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9 11:21:21
16、对枉法裁判的惩罚需要补充新内容
目前只对枉法裁判的当事法官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可能达到遏制枉法裁判的效果。
我这样说的理由是:与凤同巢必出俊鸟,与黄鼠狼同居必出混混,即什么样的人才管理出什么样的团队,同样的中国人,中共产党的军队与国民党的军队则天壤地别。
也就是说,枉法裁判的法官是你法院院长管理不善的结果,你院长是种子、是本,法官是秧苗、是标,只要坏的种子存在,劣质秧苗是拔不完的。
所以,追究枉法裁判法官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院长的管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有效的遏制枉法裁判,即标本兼治。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9 18:46:11
17、唐山市中级法院喜剧小品模式的庭审之一
2021年9月7号中级法院的庭审,让我看到了在喜剧小品中都没有过的乐子……。
上诉状诉讼请求的第一条是:“依法请求撤销一审的枉法判决;依法请求查看合同条款”
而实际没有合同条款,我到要看看中级法院法官这个喜剧小品是怎么演的。
被告用空话答辩说:“保险凭证上有相应的保险条款”
但是,并没有拿出来,他也不可能拿得出来。
我三番五次重复说,既然有合同条款你就拿出来让我看看。
被告与法官二人装模作样、经过一番计算,给出了一个十分荒唐的、每月领8元的合同条款。
二审和一审的谎言一样,仍然是从另一种“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保险合同条款冒充的。
二者的差别在于:一审是用“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保险条款、开始领养老金的期限条款,来冒充每月领金额的条款。
二审比一审聪明在于:是用“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保险条款冒充月领金额的条款。如果二审的谎言成立,原告主张的没有合同条款的说法,就不能成立了。
为什么说被告与法官是装模作样呢?
因为二人清楚得很,原告的合同是没有合同条款的,装模作样一番,是为了彰显她正人君子的一幅面孔而已。
但是,猪鼻子即使插一丈长的大葱也装不了大象的。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09 20:28:44
18、唐山市中级法院喜剧小品模式的庭审之二
如果大家看看庭审的全程录像,我确信您会笑的前仰后合。
我举着手中的合同说:恳请依法查看合同条款。
法官假惺惺问被告,你有底子吗?
被告答:有。并拿出一个厚厚的本子。
法官明知这个本子里不会有原告要查看的合同条款,只能象演喜剧小品那么演。如果您看到这个全程录像不笑才怪了……。最终在这个厚厚的本子里没有找到合同条款。
于是又在原告的合同找,还是没有找到。找不到原告查看的合同条款,他们的喜剧小品就演不下去了。反正怎么都是说谎,干脆用“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的合同条款冒充得了,从这款合同的16岁的顺序,排到35岁开始每月交1元,到60岁每月领8元。法官装模作样的在“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的合同条款中用笔划了记号给我看。
当看到法官这幅德行,让人哭笑不得,说她是法官,她连最起码的合同的种类都不懂,我的一款“独生子女特种养老保险”,他用笔划的这一款是“个人养老金月交一元”,两款是驴唇不对马嘴的。
如果说她不懂,她比一审还假装聪明,因为一审用了近500字,但没有拿出合同条款来,这主儿用笔一划就给出了“月领金额8元的条款”!
当时我立起来指着她说,“看看你们有一句真话吗?”
她也急了说:“这是法庭,你坐下”
我说:法庭不是你们说谎的场合。
吵了一段时间,她说,你同意调解不?
我说,不同意,你任意判。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10 19:48:26
19、枉法裁判的法官一身邪气、被我震慑住了
法庭的一番吵,还是给了这位法官一定的震慑作用。她装模作样、内心空虚,用笔划的这个合同条款(每月8元),她未敢写在判决书上……。
为什么是一番“吵”,而不是一番辩论呢?
辩论是一方的证据或理由推翻一方的证据或理由,而枉法裁判的法官她们不懂什么是证据,只是靠撒谎,所以,在法庭的辩论就是一番“吵”。对枉法裁判法官震慑作用的言辞,就是我的这句话“看看你们有一句真话吗?”
所以,一个靠说谎的合同条款,原告当庭揭穿了她的谎言时,她就没有勇气把谎言写在判决书上了。最终一审、二审都没有拿出我上诉状“依法请求查看合同条款”的条款来。
也就是说,她费劲了心思、谎言的合同条款,最终还是未敢写在判决书上。
枉法裁判法官给大家的笑料是:一审说有合同条款;二审说有合同条款,而两个枉法判决书上皆没有拿出合同条款来。
楼主:翟鉴2017  时间:2022-01-11 08:15:48
20、被告律师辩护苍白无力、法官用谎言给被告帮倒忙
(1)律师苍白无力的辩论焦点,2楼《枉法裁判的事实之二(扒一扒被告的辩词)》一 一的扒了皮,不重复
律师最佳辩论焦点应该是:1993年因为那时的合同法还不太完善,用今天的视野看,合同不合法是可以理解,我们错在,合同法完善的时候没有及时纠正,我们向原告道歉。然后双方协商每月领金额多少元,或一次性结清多少元。
律师错误的辩论焦点:用空话“保险凭证上有相应的保险条款”,这样的辩护等于支持原告的主张,没有合同条款。
(2)法官用谎言给被告帮倒忙:是用谎言帮被告拿出合同条款的证据,每月领8元虽然冒充了原告合同没有的条款,如果这个谎言的合同条款成立,合同更得撤销,因为这个谎言的合同条款,证明被告的合同有欺诈行为。
我这样说的理由是:这份合同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1993年的合同条款,2021年(28年后)才告知原告(每月领8元),这纯属于隐瞒事实欺诈性的非法合同。
也就是说,法官帮被告的谎言除了冒充合同条款外,还多了一项欺诈事实,所以,枉法裁判法官的谎言给被告帮了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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