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院的拿铁棍砸我们寝室还挑衅骂人,我要报警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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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7-22 20:25:20 更新时间:2022-02-25 10:06:40

楼主:孙猴子来了  时间:2017-07-22 12:25:20
2016年4月15日晚23点左右,2015级辽宁工业大学软件学院南十宿舍115的两名学生,
李昀彧和魏梁旭手持铁棍,未经任何人许可砸门强行闯入南十(现改为南六宿舍,新能学院电气宿舍对面)117寝室,因117宿舍聊天谈到李某上课调戏女学生和平时日常表现,刚好被寝室中与李某关系较好的同学韩森淼听到,韩深淼通过手机微信发给李某报信,李某得知后恼羞成怒,用铁棍砸深夜开117寝室门将门锁砸坏,进门拿铁棍指着117人员,并辱骂117所有人c'n'm'的谁他妈的骂我?谁说我,cnm的你给我下来!。。。就像流氓和劫匪一样,把117一名男生叫下床去,并恐吓其不要在背后说别人,怎么样怎样,但未动手。

因117寝室讨论李在白天上课调戏女同学,被李听到他觉得没面子,李愤怒地纠结另一名室友魏良旭,用铁棍砸开117寝室门锁踹门而入,并辱骂177寝室成员。魏梁旭和李举着铁棍指着117一同学甄某让其下床,大声辱骂对方,其威胁恐吓同学说禁止别人讨论他,行为和性质已经构成恐吓。临走时一同前来的魏梁旭还指着117整个寝室人骂:“cNm的以后注意点,别他md瞎说话!”甄某担心出事,同时又气愤当时韩某将信息发给李某,遂将寝室搬到另一个空寝室。

李某和魏某骂完之后回自己寝室,当晚在场117寝室的成员有李某,张某和甄某三人,另一人张某星请假回家,其他本想立即报警,但碍于同学关系,并没有报警。但之后李寝室依然每天大吵大闹,闯其他寝室都不敲门,117一同学因此搬到另一寝室,其当天恐吓性质恶劣,日常行为堪比流氓地痞,学院辅导员又比较偏向李昀彧,因其是班级干部,加上一楼并没有横向走廊的监控摄像头,只有正对大门口的摄像头,所以无法查证二人的进出录像,大家也比较担心同学之间的影响,所以一直没有报警。

李某(系辽宁工业大学2015级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专业152班副班长)和魏某(系辽宁工业大学2015级软件学院网络工程专业班级干部,单亲家庭)二人担心事情败露将117门锁换掉,将铁棍扔掉,并在第一学年结束后与其他班级干部向院领导和导员反映说一楼寝室潮湿想换到二楼上去,由于一楼并没有横向走廊的监控摄像头,只有正对大门口的摄像头,所以无法查证二人的进出录像,李某又鼓动韩某将另一室友张某换出寝室,这样一来当晚在场的人就都不在韩某的寝室,李某和魏某就可以掩盖事实真相,逃脱作责,死无对证了。

楼主:孙猴子来了  时间:2017-07-22 12:25:57
事后我们有向导员反映过李某和魏某持械进入寝室的事情,导员不但没有处理,反而继续纵容二人继续担任班级干部。所以这件事到学校反应肯定也是无用了。这件事情对南十(现改为南六宿舍,新能学院电气宿舍对面)117影响恶劣,南十寝室也曾经发生多起打架时间,甚至还有晚归殴打宿管大爷事件,扰乱其他寝室休息,对其他人休息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罪和持械聚众斗殴罪,其处罚已经超出保卫处职责范围,应该交由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处理,所以才要匿名举报。

这次事间虽然没有出现伤亡,但为了大家共同的安全环境,不希望再发生同类事件。同学们经过几天考虑后,决定匿名举报软件学院15级软件专业李昀彧和网络专业魏梁旭,希望他们能受到处罚并接受相关教育,改过自新,还给我们一个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以后在社会也能更好地立足,不要继续走在犯罪的道路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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