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遂宁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滥用职权、柱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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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13 10:12:56 更新时间:2022-01-16 10:38:29

楼主:缘来的我1976  时间:2022-01-13 02:12:56
举报人:刘华潘,男,汉族,浙江省乐清市石帆街道竹屿村人,四川百友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联系电话:15510079988
被举报人:
1、射洪市人民法院 法官: 宋 兴
2、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任红兵
3、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怡伶
4、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 歧(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在审理刘华潘与陈远程等114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川092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09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滥用职权、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破坏营商环境。
事实与理由:
1、一二审均已认定案涉租赁物不符合法定出租条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案外人华祥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幢建筑物楼顶加层所致(2014年动工,2016年完工),出租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这样的判决显然缺少说服力,更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换言之,出租人在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应当向承租人履行约定义务,若因案外人华祥公司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出租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追究华祥公司的责任。
2、同一案件,二种判决:同样是合同的当事人,涉及次承租人的损失可以向合同当事人四川百友公司主张,而同样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损失却要向案外人去主张损失。
3、在遂宁中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办公室转办四川百友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回函(川高法民二【2020】10号)中附件一:【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百友商贸有限公司二审处理情况】说明二、案件反映问题的分析处理:
第四行:合议庭凭何依据证明百友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不佳已无心承租案涉房屋继续经营。合议庭充许和鼓励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继续经营吗?
第十行:刘华潘至今仍在实际使用租赁房屋。事实是:出租人于2020年1月21日已将案涉租赁物强行关闭,合议庭如此的连基本事实都没认清,居然在2020年7月2日回函中还声称刘华潘在使用案涉租赁物。
第十一行:2019年8月30日,刘华潘、百友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房屋装饰、装修评估申请书》,一二审庭上,提供了有关装修的合同、转帐记录和图片等。
第十三行: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合议庭却考虑涉案业主人数众多,导致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因素,置法律公平公正于何地?
第十五行:且判决后将难以执行。难以执行难道就可以滥用职权、抛弃公正、枉法判决吗?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在审理本案中罔顾事实、利用职权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为维稳或群体性事件置法律于不顾,致使刘华潘、四川百友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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