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大搞官官相护踩在脚底下的百姓何时能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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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03 23:04:38 更新时间:2022-02-19 10:06:21

楼主:坎坷的  时间:2022-01-03 15:04:38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具有枉法错判的法官(张金红,黄淘涛) 公权私用,枉法裁判,为了袒护凶手致人伤残,自己在初审刑事方面,不肯作出公正判决,但在民事部分自己以确认过被告,具有欧打受害人致残的铁证,还在瞪着眼晴讲瞎话,公开忽悠受害人,还在大叫民事赔偿没有证据…! 不知踩在脚下的小民何时才能见天日…啊? 导致该案受害人十年以来还在北京求助上访…

举报人;金惠芳是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国庆村公民;电话  13308684956;

该案源于:举报人举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纵容下属拒不履行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定,变相保护凶手将人打残不需承担赔偿医疗费用和法规责任一案!
大兴区人民法院初审具有枉法错判的法官(张金红,黄淘涛) 为了袒护凶手,瞪着眼晴讲瞎话,近日电话回复谎称还是没有证据,
在刑事附带民事初审法官黄淘涛,张金红,自己在判决书上“确认”过被告有行凶打人,致受害人伤残的事实,法官黄淘涛面对铁证,还在岀耳反尔,公开忽悠受害人需要拿岀证据来,下面请看受害人手中铁证;

1、有(2014)大刑初字第103号以及824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第18页第19页;(2018)大刑初字第9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9页;均有被告行凶打人的确认判决书,
2、有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机关委托的轻伤鉴定书
3、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委托法医大研究所鉴定十级伤残鉴定的结果。(详见鉴定书)
4、有被申请人故意伤害申请人的目击证人涂小毛、陈荣建、陈仙鱼、卢大发等人证人证词,
5、更重要的焦点是,在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目击证人涂小毛、陈荣建、陈仙鱼、卢大发等人在庭审中均以质证过,并当庭指证是被告孙红祥下死手欧打申请人我金惠芳的证人证词,
然而;法官“张金红、黄淘涛”还是以没有证据为由,不作出公正的判决,难道是要全中国,全世界的人都来开庭指证才算证据吗…?

综上事实,该案既有目击证人当庭质过证,并指证是被告孙红祥下死手欧打申请人我金惠芳证人证词,又有物证,更重要的是法官本人在(确认)多个判决书,还有公安和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可以说是铁证如山,然而法官黄淘涛,谎称还是没有证据  既与法规相对抗,又拿娘心去喂狗,这样的法官还是人吗…?
万般无奈,今特发涵向上层领导和相关单位以及新文媒体等公正执法的部门求助,请求您们详尽督察,共同打击执法犯法的违法犯罪,期待能得到您们的关注与支持!谢谢啦!
此致

楼主:坎坷的  时间:2022-01-03 18:39:13
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惠芳、(以下简称我)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国庆村守法公民; 电话:18210642918: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洪祥,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地黑龙江省黑尔滨市双城市临江乡于树村九委230182197001305610
申诉人金惠芳因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大刑初字第9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京02刑终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9)京02刑申5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 (2021)京刑申4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今申诉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抗诉。
申诉请求 1、请求狠狠地打击被申诉人孙洪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多重案由的刑事犯罪。
2、请求监督被告依法赔偿故意伤害而产生的系列损失。
一、不服(2021)京刑申字41号袒护一、二审法院作出对孙洪祥二年零六个月徒刑,适用法律不正确。
理由;1、根据同案犯魏延召、周冬雨供述孙洪祥才是非法拘禁黑狱监牢的组织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被告非法拘禁多人长达五个余月从重处罚。
2、该案中被申诉人孙洪祥具有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将受害人致伤、致残三项刑事犯罪,判决书上只有非法拘禁的一项判决,其余二项罪名没有判决,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其十至二十年都不过。
然而组织主要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的罪犯被申诉人孙洪祥,仅非法拘禁一项罪名判二年零六个月,依据我国刑法对其是量刑崎轻,加上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二大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处罚相差十万八千里,这样的判决结果,会导致更多人藐视党纪,挑战法规,增加普及性的刑事犯罪。
二、不服(2021)京刑申字41阐述,一、二审法院虽然认定对您非法拘禁并有殴打情节,但您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您身体所受伤害系孙洪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袒护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将受害人致伤残的被申诉人孙洪祥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一、二审法院既然认定被申诉人孙洪祥对申诉人我非法拘禁,并有殴打情节,这说明系孙洪祥殴打我金惠芳所受伤害而产生的伤残以经得到了判决书一、二审的确认;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依法依规理应不能反悔……
后段又述,但您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您的身体所受伤害系孙洪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
既然前段法院判决书,确认了被告孙洪祥对申诉人我非法拘禁并有殴打情节,这说明了我的证据确实,充分,有效,否则一、二审也不会“确认”孙洪祥对我有殴打情节。下面请看申诉人我金惠芳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吧!
1、有(2014)大刑初字第103号以及824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第20页第19页;(2018)大刑初字第9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9页;均有被告行凶打人的确认判决书,
2、有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机关委托的轻伤鉴定书
3、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委托法医大研究所鉴定十级伤残鉴定的结果。
4、有被申诉人故意伤害申诉人的目击证人涂小毛、陈荣建、陈仙鱼、卢大发等人证人证词,
5、更重要的焦点是,在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目击证人涂小毛、陈荣建、陈仙鱼、卢大发等人在庭审中均以质证过,并当庭指证是被告孙红祥下死手欧打申诉人我金惠芳的证人证词,
6、该案是我金惠芳拖着沉重的残腿,用去二个余月,寻遍了大兴区的每寸角落而侦破,如果说我不是受到了特殊侵害,我就不会有闲工去代公安机关侦破此案!
7、如果我金惠芳不是受到了特殊侵害,我家就不会使用四处借贷的一万多元,去接受大兴公安和法院委托的法医鉴定啊!
然而法官张金红、黄淘涛还是以没有证据为由,不作出公正的判决,难道是要全中国,全世界的人都来开庭质证、指证才算证据吗…?(详见证人证言)
被申诉人孙洪祥具非法拘禁罪,并且给造成申诉人金惠芳十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理应赔偿申诉人十级伤残等系列损失,医疗费80007.53元、误工费44758元、护理费24000元、伙食费150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5000元、住宿费15000元。伤残补偿金87820元共计287585余万元(这个共计是10年前计算)。
三、法院审判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失真,混淆是非,忽悠百姓。
理由;1、被申诉人孙洪祥组织人员非法拘禁金惠芳等人一案,其与我金惠芳等人一无冤来,二无仇,又不是一个地方的相识人,为什么要非法绑架、非法拘禁申诉人金惠芳我呢?并还要殴打我金惠芳等人呢?
2、被申诉人孙洪祥能摇大摆地去国家单位的【久敬庄】绑架人质,又是用何等身份公开岀入于久敬庄呢?是谁给予他的合法身份呢?其目的是什么?谁是幕后推手直接操纵他人的又是谁呢?
综上所述,这足以说明,法院审判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失真,混淆是非、忽悠百姓,申诉人今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抗诉。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一、附附;证据目录说明;
1、有(2014)大刑初字第103号以及824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第18页第19页;(2018)大刑初字第942号第19页均有被告行凶打人的确认判决书。
2、有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机关委托的轻伤鉴定书。
3、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委托法医大研究所鉴定十级伤残鉴定的结果。
4、有被申诉人故意伤害申诉人的目击证人涂小毛、陈荣建、陈仙鱼、卢大发等人证人证词。
5、更重要的焦点是,在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目击证人涂小毛、陈荣建、陈仙鱼、卢大发等人在庭审中均以质证过,并当庭指证是被告孙红祥下死手欧打申诉人我金惠芳的证人证词。
楼主:坎坷的  时间:2022-01-04 19:47:21


楼主:坎坷的  时间:2022-01-04 19:48:31


楼主:坎坷的  时间:2022-01-04 19:49:24


楼主:坎坷的  时间:2022-01-04 19:50:48


楼主:坎坷的  时间:2022-01-04 19:51:49


楼主:坎坷的  时间:2022-01-04 19:53:06


楼主:坎坷的  时间:2022-01-04 19:54:09


楼主:坎坷的  时间:2022-01-17 20:14:44
法官“张金红、黄淘涛”还是以没有证据为由,不作出公正的判决,难道是要全中国,全世界的人都来开庭指证才算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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