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干休四所领导勾结开发商围标串标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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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08-02 07:57:00 更新时间:2022-02-07 01:13:21

楼主:风吹雨中柳  时间:2014-08-01 23:57:00
曝光干休四所领导勾结开发商围标串标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的铁证!


济南军区联勤部第四干休所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西路12号院内北侧(A地块),在土地转让竞标过程中,出现的标价提前泄露、关联企业串谋围标投标等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的行为。作为一位知悉内情的人,我要就此地块所涉及的问题反映,望领导们能够重视并查处。
事实经过:
2012年5月15日,济南军区联勤部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发布国有土地转让公告,转让其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西路12号院内北侧(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于2012年6月30日开标,但在开标前一日,地块底价9800万元就被泄漏,这就让部份已交标书的单位提前出局,在拍卖时经过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当场沟通,交替报价。在第四轮报价时,三庆地产集团报价14710万元时,却被济南军区联勤部竞价小组当场判定无效出局。经过五轮竞价后,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价14660万元,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报价14670万元,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轻松取得该地块。在该地块竞拍前,地产界曾预测该地块至少可达16000万元。
举报人在竞标结束后,通过调查发现,参与竞标的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是关联公司。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原由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员工张勇、刘秀珍出资设立,后山东中恒建设集团将股份转让给张勇,张勇成为控股股东且担任法人代表,但2012年5月15日招标开始到现在,张勇依然担任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和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的法人代表;而另一股东刘秀珍原持有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在事先得知本案所涉地块转让信息后,为规避法律,就把股份转让,但是其一直担任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监事和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年4月份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和扩充股东的形式,使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成为其股东。2012年5月15日该案土地转让公告发布后,两家公司为作为独立个体参与招投标,迅速于2012年5月25日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张林忠,以规避法律,达成其串谋竞标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和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企业,且其管理层存在重叠,不应该作为两个独立个体参与竞标。但是军区竞价小组在审查时把关不严,使这两家企业参与到竞标中,损害了其他竞标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两家企业串谋投标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军队的利益,造成国家和军队资产流失,且触犯我国相关法律,涉嫌刑事犯罪。
由于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在取得该地块时为非净地,地上存在大量属于济南军区第四干休所的房产,开发该地需要拆迁,就需要向军队缴纳巨额的拆迁补偿金。但在土地转让时,对于这些房产并未进行约定,明显违反《物权法》“房随地走”的规定,并且在开发时济南军区联勤部第四干休所却不知为何无偿的把房产交予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拆除,未要一分的补偿。这其中必然存在利益输送,我希望军队领导能查处此事,挽回军队财产,避免损害军队利益。
我作为一名合法的公民,有义务将自己知道的损害国家和军队的利益的行为举报,希望国家和军队领导能重视此事,严查各种腐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军队权益,追回军队流失的财产,惩治违法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干休四所的土地招标中严重违反了上述2现规定,下面附上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和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的铁证。据调查:张连忠、刘秀珍为张勇父母,张勇和徐萍是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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