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一一湖南衡东县冤民罗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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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07 00:38:01 更新时间:2022-05-25 03:13:20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3-06 16:38:01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罗健英,女,1954年5月生,汉族,户籍: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迎宾社区,无房暂住娘家。衡东县大浦镇湘江街31号。15096020956
申诉人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原一审案号(2020)湘0424刑初第1号,原二审案号(2020)湘04刑终第323号,原再审案号(2021)湘4刑申第50号的裁判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原裁判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及违反法定程序。对明知是无罪的罗健英而使她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衡东县经信局罗忠奇局长和衡东县机油泵公司董事长许仲秋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徇私枉法作枉法裁判。造成罗健英冤上加冤,低微的退休工资2300多元停发,双腿麻木行动不便,无家可归,无钱吃饭无钱看病,过着非常痛苦的生活。请求监督机关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改判申诉人罗健英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法院故意违背事实
事实:申诉人罗健英因2008年湖南省衡东县机油泵公司董事长许仲秋为达到非法占用国有农用地(罗健英家的果园)扩建厂房的目的。在没有评估,没有补偿,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不听劝阻于2008年12月13日晚上9时许,2009年2月10日早上8时许,2009年3月17日上午9时许连续三次纠集百人以上的恶势力,手握木棒,开着挖土机推到围墙闯进我家果园和住宅,采用暴力限制我全家人的人身自由,对我家六口人赖以生存的全部合法财产进行抢夺,毁灭,霸占(45亩优质盛果树3832棵,房屋14间,贵重物品,生活用品,生产资料,工具及生活区理发店)情节极其恶劣,造成我家毁人伤,大人失业,小孩失学,伤痕累累,流离失所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我们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心身伤害惨重,财产损失巨大。县公安不立案,县法院拒绝受理,县检察机关拒之门外。在地方告状无门的情况下,我家根据国家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申诉,举报。(附件一、二、三、四、五)
十多年来受尽了折磨。2018年10月31日,申诉人罗健英在衡东经信局罗忠奇写好的息访息诉财产赔偿协议和息访息诉承诺书上签了字。罗忠奇故弄玄虚不按协议条款落实。法院应当支持罗健英讨回公道,然而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对罗健英进行胡编瞎扯构陷入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证据1、判决书第43页称:“依法认定被告人罗健英非法获取补偿款10039元。”10039元赔偿款是衡东县经信局罗忠奇局长、党组书记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县委汇报后落实的,要说非法也是罗忠奇等人违纪违法。
证据2、判决书第20页第2条“2017年6月7日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汇报会、、、、、、”
证据3、判决书第21页第9条“财务开支会签章、、、、、、特解决困难救助金2500元。”2018年2月27日经信局丁社云等人在北京我的住地将我劫回衡东后,罗忠奇非法拘禁我到5月4日,造成我在北京住地财产损失2500元作困难救助金,也是党组决定,驻京办公人员申请的。通过财务转账。
证据4、判决书第21页第11条“财务开支会签章、、、、、、装修廉租房金额6539元。”廉租房是国家的,经信局自己提出贴40平方的地板砖,我没经手,至今我全家人也无法住进去。每年还要出租金。
证据5、判决书第21页第12条“领条证明罗健英2017年3月9日困难救助金1000元。”经信局邓凯峰在北京住地劫回,造成我经济损失1000元,并报假案,衡东县公安局违法拘留我5天,以上三项共计10039元,于寻衅滋事毫无关联,是他们违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强迫进行的。
证据6、判决书第43页称“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人罗健英扰乱衡东县经信局办公秩序的事实,有视频资料,证人贺龙华,罗忠奇的证言及衡东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相印证,证实被告人罗健英于2018年9月3日在衡东县经信局办公室动手拦截,推搡罗忠奇并大声喧闹。故对被告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采纳。”
经信局罗忠奇局长等人为达到侵占私分罗健英的财产补偿款的目的。在非法拘禁罗健英的情况下,有预谋,有组织对上访人罗健英进行控告陷害。2018年9月3日的视频资料,证人贺龙华副局长,罗忠奇局长的证言及衡东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全部都是经信局罗忠奇单方自行制作出来的说明,是无效证据,无效证据在审理案件时是不能使用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法院完全不采纳罗健英通过查证所提交的证据。
证据7、判决书第32页第11条“证人丁社云的证言,2018年8月30日,罗健英从我们单位索要了10000元钱。”“8月27日、、、、、、、单位也召开了党委会议同意以个人名义借10000元钱给罗健英后,以我名义借给罗健英10000元,罗健英在其办公室写了10000元钱的借条。”证明罗健英索要10000元是诬告陷害,是罗忠奇集体研究决定故意陷害上访人罗健英的。
证据8、判决书第18页第21条“越级访重点信访事项交办函。证明衡东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8年7月31日,要经信局丁社云把罗健英从北京接返。”(附件六:罗健英不是越级访)
证明:申诉人罗健英2018年7月31日是信访干部丁社云从北京劫回衡东县,经信局罗忠奇非法拘禁罗健英在衡东县银都宾馆709室,后又转县老干宾馆203室。
2018年8月27日,申诉人向丁社云请假要出去借钱,送孙女去外地上学,丁社云不同意。
2018年8月30日,丁社云突然硬要借一万元给申诉人,他才同意准假,没办法只能跟丁社云办理了借款手续,当天在银行转账,但是不同意准假放人。
2018年9月1日早上8时许,丁社云、李雄辉一起在小吃店吃了早餐后,丁社云同意申诉人4天假,可上午准假下午就报假案,说罗健英诈骗他一万元逃跑了。
2018年9月2日,申诉人在衡阳被衡东县公安局刘军、经信局刘庆东、廖丽萍、陈一枝等人抓回了衡东县,又非法拘禁在衡东县老干宾馆203室。
2018年9月3日早上7点多钟,申诉人还没来得及穿外衣就被经信局看守人员周篮球、颜茂带到了经信局的传达室,走到门边时,申诉人见到罗忠奇、贺龙华都坐在对面的椅子上,于是喊了一声“罗局长”,话音刚落。罗忠奇站起就骂“不知好歹的东西、、、、、、”一边骂一边朝申诉人走来,这时门外又进来几个员工,申诉人见势不妙本能的往侧边退了一步让道,用手拦在自己的胸前。并没有上前去推搡罗忠奇,也没有那么大的力气,申诉人年老体弱又是女的,而罗忠奇年轻体壮是男人,是罗忠奇向申诉人走来用肩撞向我,一群男人把申诉人撞出了门外。申诉人用手按住被撞痛的胸部站在门外,望着罗忠奇一群人上楼回办公室去了。申诉人才返回传达室,在又痛又气的情况下,用脚踢了茶几上的小纸盒,缓解一下疼痛。颜茂等人又把申诉人带到了县老干宾馆203室拘禁起来。
2018年9月4日晚上10时许,衡东县洣水镇派出所王副所长带着一帮警察把申诉人从老干宾馆203室强行押到衡东县公安局审讯室采用“车轮战术”审问了一夜到9月5日凌晨5时许以扰乱经信局办公室秩序,将申诉人送进了县拘留所关押了21天,不准与家人联系。
2018年9月25日上午8点多,经信局丁社云、廖丽萍、夏亚常在县拘留所将申诉人接出又非法拘禁在县银都宾馆709室。到2018年10月31日傍晚,申诉人在罗忠奇写好的息访息诉财产赔偿协议书和息访息诉承诺书上签字后罗忠奇宣布放人。
罗忠奇不按协议条款落实,而是继续对申诉人进行暴力拦截,然后只要一见申诉人就派人抓捕,衣服扯破人也被打伤,(2019年2月24-26日)逼申诉人写保证书。2019年4月11日在衡阳火车站又暴力拦截。申诉人一直处在罗忠奇长期暴力摧残下,于是向市人大反映这一问题,市人大说“管不了”。
2019年4月15日,我向驻省中央扫黑除恶督导16组投递举报信。4月24日督导组往下督办。举报人罗健英却遭到了衡东县政府官员的报复陷害。
2019年7月6日衡东县公安局对信访人罗健英以黑恶势力敲诈勒索、网上追逃、暴力抓捕、打伤入狱。2020年5月18日罗健英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财产赔偿,法院故意徇私枉法,没有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以下是查证的事实:
1、法院认定“罗健英非法获取赔偿款10039元”。是经信局局长罗忠奇违法限制罗健英人身自由的同时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困难救助金。
2、申诉人罗健英长期遭到经信局罗忠奇的违法限制和变相限制人身自由。时间:2018年9月3日上午7点多(还没到上班时间)地点:经科信局传达室(没有上楼去办公室),是由经信局看守人员带到传达室,并遭到罗忠奇等一群人的打骂。
3、罗健英是一个年老体弱的女上访人员。罗忠奇是一群身强体壮的男人,是罗健英信访责任领导。
4、2018年10月31日罗忠奇已经与罗健英签了息访息诉财产赔偿协议。甲方罗忠奇不按协议条款落实。罗健英没有领到一分钱财产赔偿款。(2018年11月1日写了领条和银行卡复印件都给了甲方)。
5、2018年9月3日罗健英已经被衡东县公安局黑白颠倒违法拘留21天,法院又以此事对罗健英于2020年5月18日判刑一年十个月。我国刑法只有“数罪并罚”,没有“一事累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衡东县经信局罗忠奇等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故意犯罪,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侵占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二、法院故意违背法律
证据1、判决书第43页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健英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法院胡扯瞎编,乱用法律,歪曲法律。刑法第三条规定“罪刑法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的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的规定。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依法维权上访人罗健英定性是错误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因为依法维权上访主观方面是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从而解决自己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于寻衅滋事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毫无关联,寻衅滋事犯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常常是给公民的人身、人格和公私财物造成损害,是向整个社会挑战,藐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截访的官员他们怕截访不力,受领导的批评,于是就在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信访接待场所周围等公共场所设卡,看见上访人就追逐、拦截、围打,像丢货物一样把上访人塞进早已准备好的小车里,往往是一大群人对付一、二个上访人,给上访群众的人身、人格和财物造成损害,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截访人员才是真正的犯有寻衅滋事罪,而法院违背法律胡编瞎扯,乱用法律,歪曲法律,把官员犯的寻衅滋事罪强加在依法维权的上访人头上,导致依法维权上访人多年冤屈未能伸,新的冤屈接踵而来,冤上加冤。
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而原审法院胡编瞎扯说罗健英是非法获取赔偿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原审法院胡扯瞎编说罗健英在经信局办公室动手拦截、推搡罗忠奇并大声喧闹,扰乱了经信局办公秩序。法院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歪曲法律,乱用法律,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她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导致枉法裁判,造成依法维权上访人罗健英心身伤害惨重,财产、经济损害巨大,法院法官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构成了徇私枉法。
三、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一件普通的案件,法院不敢公开开庭审理。不公告,不通知被告人,没有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举证、质证,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由法院胡编瞎扯,判决书没有论述,没有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含糊不清。只有结果,没有以上的论述过程,故意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第六十一条【证言的审查判断】的规定。作出了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法院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26号文件《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畅通信访渠道”“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法治中国,决不允许知法犯法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法院对明知是无罪的罗健英而使她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罗忠奇等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了冤案。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支持,判定申诉人罗健英无罪。谢谢!祝好人一生平安!
此致 申诉人:罗健英
2022年2月22日星期二

附件目录:
一、2010年5月31日衡东县公安局作出的东公不立通字(2010)0002号。证明:县公安局不作为。
二、2015年12月25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东检侦监不立审(201⺊5)1号。 证明:县检察院不作为。
三、2011年8月1号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信访回复。拒绝受理。
四、2011年8月1号衡东县信访局信访告知单。去人民法院。证明:县法院和县信访局互相推诿。
五、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衡东县经信局处理意见东经信信处字(2012)3号。证明:县政府县长和县机油泵公司董事长违法。
六、2009年6月22日国家信访局作出的访复字(2009)16758号。证明:信访人罗健英不是越级访。
一审判决书案号(2020)湘0424刑初第1号。枉法裁判
二审裁定书案号(2020)湘04刑终第323号。 官官相护
再审驳回通知书案号(2021)湘04刑申第50号。包庇纵容
2018年10月31日息访息诉协议书。
2018年11月1日经信局刘庆东收罗健英领条,财政拨款用
2018年11月1日刘庆东收罗健英银行卡复印件。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3-12 05:28:41
顶起来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3-13 08: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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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3-13 18:20:27
顶起来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3-23 19:59:17
顶起耒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3-24 20:07:51
我要公平正义,顶起来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3-31 17:57:1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01 05:4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揑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01 22:45:10
决不允许知法犯法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决不允许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04 2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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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05 15:04:40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07 09:17:01
顶起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09 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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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10 10: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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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10 21:00:40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11 11: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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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11 23:06:38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12 19:14:01
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13 1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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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天理何在L150  时间:2022-04-14 09:51:28
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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