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举行枉法大比赛爬杨柳树,优胜者去爬桐麻树,奖品是法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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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2-15 15:43:50 更新时间:2022-04-03 22:53:25

楼主:陈忠斌依然  时间:2022-02-15 07:43:50

恩施法院举行枉法大比赛爬杨柳树,优胜者去爬桐麻树,奖品是法袍,为的是躲在裤裆里敲法槌!

张恩山



多年前,我在人民网用超现实主义文笔在一张现代祭祀的图片上写下这样一个意境做名片:

“林子里的鸟大了,在举行烧书大烤活人唱红歌的猪猡纪公猿爬杨柳树比赛,优胜者去爬桐麻树,奖品是恩施法院的法袍。”

人民网审核了两个月,最终审核通过了。

恩施法院法律门前两棵树,一棵杨柳树,一棵桐麻树,陈雪松门比赛爬杨柳树,优胜者去爬桐麻树,老二都能掏出来当法槌敲,为此常备了一个仪式感,一个个为了诈骗钱财躲在裤裆里把法徽、国徽和党徽敲得叮当山响,一敲一个响。


孟德斯鸠说:“变坏的绝不是新生的一代,只有在年长的人已经腐化之后,他们才会败坏下去。”

万恶之恶是穷生万恶,万恶之恶之一便是无知者个个认为只有自己才是最聪明的,因此勇气十足,这叫愚蠢。
穷会放大千丝万缕的无知和无耻,将人的欲望自私无限放大,引起更多的人把不要脸当法律,把贪婪当法律,从愚蠢中又滋生了许多邪恶和更多的的无耻,于是各种奇技淫巧层出叠代,就会从无知无耻中魔术般变出钱来,人民法院对法律无知哪里来的勇气偷盗我房子?恩施法院众口铄金的妄人精神代代相传结成黑帮,一群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左右的人民法院才能用连续作案二十年,替劳教诈骗释放犯用各种奇技淫巧的判决书搞到钱,将我家诈骗一空,而分得一杯残羹板。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1民初4568号

原告:张恩山,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群众,现住恩施市四维街停车场前板房,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5809250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斌,女,系原告张恩山之妻,代理权根:一般代理。
被告:付泽润,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群众,住恩施市舞阳大街4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0040630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洪,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杈
被告:张蒿,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香料厂三楼,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611300027。

原告张恩山诉被告付泽润、张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恩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从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7月9日侵占原告位于湖北省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房地产经营共计33个月×12000元/月的不当得利,合计人民币396000元:或由人民法院依据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房地产经济价值评估数额判决二被告返不当得利。二、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评估费。事实与理由:2000年12月,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因改制需要安置内部下岗职工再就业,决定面向内部职工拍卖公司房地产,原告的母亲翟齐芳得知这一信息后,答应给原告把钱(赠与)购买公司拍卖的房地产。201年1月8日,原告作为内部职工以35900元的价款与恩施市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标的物办证资格。同年5月17日,原告张恩山以25200元价款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了《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取得该标的物办证资格。张恩山所交的购房款共计61100元,除用其买断工龄款5320元抵交房款外,其中的购房款及办证的费用共计56000元系原告的母亲翟齐芳赠与。因此,坐落于恩施市胜利街159号(原胜利街5号)房地产的权属已归属原告张恩山,于2002年9月9日办理了产权登记,2001年2月,被告付泽润与张蒿认识后得知原告的母亲翟齐芳给原告赠与了56000元购买了恩施市胜利街159号门店和厂房、为了霸占原告的房地产作婚房和经营,被告挑拨翟齐芳与原告反目,于201年11月将翟齐芳赠与给原告的5600元钱捏造成“委托购房”诱骗教唆翟齐芳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付泽润明知原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签订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是依法成立的合法有效合同。如果将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列为被告,其教唆翟齐芳捏造的“委托购房”诉讼将必败无疑;如果在诉讼请求中不请求确认张恩山与恩施市拍卖行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同所签订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就无法将张恩山的产权确权到翟齐芳名下而给被告张嵩设继承权。因此,被告付泽涧指使他人采用漏掉两个被告的手段编造出翟齐芳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却在诉讼请求中故意漏掉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资公司这两个已明确的被告。
被告于2006年4月4日依据(2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教唆翟齐芳申请强制执行,注销原告登记的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房产进行侵占经营获取不当得利。
恩施市法院的法官陈雪松在审理该案时,明知这是一起程序严重违法的立案,除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陈雪松法官无权继续开庭审理。但付泽润串通陈雪松法官后,陈雪松为了替被告付泽润达到霸占原告房产经营的目的,将两个不同的合同诉讼主体纠纷案却程序违法混为一案审理,故意不审理原告签订的两个合同的效力,甚至不传唤已明确的两个被告,而枉法判出(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将漏掉两个被告的判决书当作霸占原告房地产经营的“生效判决”依据,从而诱骗齐芳立遗嘱达到了侵占原告的房地产经商办企业的目的,2015年5月1日,付泽润伙同张嵩用侵占原告的房产雇佣刘国平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雇工工资1500元/月,刘国平从事“钟表修理,销售和“附带管理日杂用品零售门面”的两项,刘国平的收入应在6000元以上,付泽润与张嵩每月经菅获取不当得利的纯收入达二万元以上。
2014年3月26日,恩施州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核准后,下达了[2014]鄂恩施中民立二监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2004)州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及其所维持的(200)恩民初宇第172号民事判决一案漏掉了两个已明确的被告立案程序违法、审理枉法和执行错误判决而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所认定的“委托购房”的事实和立案及审判程序确有错误而决定再审。2015年8月14日,在[2014]鄂恩施中民再终字第00020号一案再审期间,翟齐芳因遭受张嵩、付泽润的长期虐待被隔离卧床无人照料,造成浑身皮肤感染,引起多发性脏器衰竭生命垂危,张恩山要将翟齐芳送到医院去救治,却遭到了张嵩和付泽润的拒绝,被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团和原告动用警力才将翟齐芳送到恩施市中心医院救治。翟齐芳在治疗期间是由其儿媳陈忠斌护理的,陈忠斌通过与翟齐芳一段时间相处,翟齐芳在2015年9月11日上午对陈忠斌说了实话和自己的意愿:“买房子的56000元,我当时是一把”给张恩山的、那年,我已七十多岁的人了,身体不行了也做不动了,你们买了门店做生意,我就该歇一歇了,后来张嵩和付泽润要拿张恩山的房子结婚,逼我打官司先把房子打到我名下,再给他们结婚用,我当时是怕付泽润不要张嵩了,才听付泽润的请唐律师打官司、小陈,我们不打官司了,我去给法官讲,把房于还给张恩山就好了,我们回去一起住。”(翟齐芳用恩施方言所说的“把”就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尔后,翟齐芳主动要求陈忠斌给中级法院的法官打电话,要求将恩施市胜利街159号房屋还给张恩山,其56000元属于自己的赠与行为,并要求张恩山和陈忠斌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生前享有恩施市胜利街159号房屋的居住权。因此,才有了2015年9月17日翟齐芳与张恩山达成的(2014)鄂恩施中民再终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
2016年7月25日,翟齐芳去世后,原告起诉二被告排除妨害所侵占原告的房产。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张蒿在收到恩施市人民法院《执通知书》后拒不理睬。2018年3月27日,被告张嵩在收到恩施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第2801执1848号《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后仍然抗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新占原告的房产获取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二被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非法占有原告所有的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的房产从事经营获取不当得利,所侵害的客体是原告的合法房产鄂(2017)恩施市不动产权第00079号物权证和鄂(2017)恩施市不动产权第080号物权证所登记的房地产,属原告应获得的利益,根据案外人刘国平(男,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6205143010)在(2017)鄂2801民初1041号排除妨害案中所提交的两份证据:被告张嵩与刘国平在2015年5月1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张嵩在恩施市工商局登记的注册号42280100040385《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经营者:张嵩,证实了二被告侵占原告的房产经营获取不当得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恩山在起诉被告张嵩、付泽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即(2017)鄂2801民初1171号民事诉讼案)时已提出了与本案诉讼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且本案当事人与该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基本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重复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恩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大云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民事诉状

原告:张恩山,男,生于1958年9月2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5809250016,恩施市农资公司下岗职工,原住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现租住于湖北省恩施市四维街停车场前板房。电话:15549208397。

被告:付泽润,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恩施龙马人,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恩施市舞阳大街4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004063015。电话:13872700892。
被告:张嵩,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611300027。电话:18271716186。

请求事项: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从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7月9日侵占原告位于湖北省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房地产经营共计33个月×12000.00/月元的不当得利,合计人民币396000.00元;或由人民法院依据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房地产经济价值评估数额判决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二、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评估费。

事实与理由:

2000年12月,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因改制需要安置内部下岗职工再就业,而决定面向内部职工拍卖公司房地产。原告的母亲翟齐芳得知这一信息后,答应给原告把钱(赠与)购买公司拍卖的房地产。2001年1月8日,原告作为内部职工以35900元的价款与恩施市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标的物办证资格。同年5月17日,原告张恩山以25200元价款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了《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取得该标的物办证资格。张恩山所交的购房款共计611OO元,除用其买断工龄款5320元抵交房款外,其中的购房款及办证的费用共计56000元系原告的母亲翟齐芳赠与。因此,坐落于恩施市胜利街159号(原胜利街5号)房地产的权属已归属原告张恩山所有,于2002年9月9日办理了产权登记。

2001年2月,被告付泽润与张嵩认识后,得知原告的母亲翟齐芳给原告赠与了56000元购买了恩施市胜利街159号门店和厂房,为了霸占原告的房地产作婚房和经营,二被告挑拨翟齐芳与原告反目离间母子关系,于2001年11月将翟齐芳赠与给原告的56000元钱捏造成“委托购房”诱骗教唆翟齐芳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付泽润明知原告与恩施市拍卖行所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签订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是依法成立的合法有效合同。如果将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列为被告,其教唆翟齐芳捏造的“委托购房”诉讼将必败无疑;如果在诉讼请求中不请求确认张恩山与恩施市拍卖行所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签订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就无法将张恩山的产权确权到翟齐芳名下而给被告张嵩设继承权。因此,被告付泽润指使他人采用漏掉两个被告的手段编造出翟齐芳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却在诉讼请求中故意漏掉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资公司这两个已明确的被告,二被告于2006年4月4日依据(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教唆翟齐芳申请强制执行,注销原告登记的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房产进行侵占经营获取不当得利。

恩施市法院的法官陈雪松在审理该案时,明知这是一起程序严重违法的立案,除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陈雪松法官无权继续开庭审理。但付泽润串通陈雪松法官后,陈雪松为了替被告付泽润达到霸占原告房产经营的目的,将两个不同的合同诉讼主体纠纷案却程序违法混为一案审理,故意不审理原告签订的两个合同效力,甚至不传唤已明确的两个被告,而枉法判出(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将漏掉两个被告的判决书当作霸占原告房地产经营的“生效判决”依据,从而诱骗翟齐芳立遗嘱达到了侵占原告的房地产经商办企业的目的。2015年5月1日,付泽润伙同张嵩用侵占原告的房产雇佣刘国平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雇工工资1500元/月。刘国平从事“钟表修理、销售”和“附带管理日杂用品零售门面”的两项,刘国平的收入应在6000元以上,付泽润与张嵩每月经营获取不当得利的纯收入达二万元以上。

2014年3月26日,恩施州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核准后,下达了[2014]鄂恩施中民立二监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2004)州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及其所维持的(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一案漏掉了两个已明确的被告立案程序违法、审理枉法和执行错误判决而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所认定的“委托购房”的事实和立案及审判程序确有错误而决定再审。

2015年8月14日,在[2014]鄂恩施中民再终字第00020号一案再审期间,翟齐芳因遭受张嵩、付泽润的长期虐待被隔离卧床无人照料,造成浑身皮肤感染,引起多发性器脏衰竭生命垂危,张恩山要将翟齐芳送到医院去救治,却遭到了张嵩和付泽润的拒绝,被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团和原告动用警力才将翟齐芳送到恩施市中心医院救治。翟齐芳在治疗期间是由其儿媳陈忠斌护理的。陈忠斌通过与翟齐芳一段时间相处,翟齐芳在2015年9月11日上午对陈忠斌说了实话和自己的意愿:“买房子的56000元,我当时是‘把’给张恩山的。那年,我已七十多岁的人了,身体不行了也做不动了,你们买了门店做生意,我就该歇一歇了。后来,张嵩和付泽润要拿张恩山的房子结婚,逼我打官司先把房子打到我名下,再给他们结婚用。我当时是怕付泽润不要张嵩了,才听付泽润的请唐律师打官司。小陈,我们不打官司了,我去给法官讲,把房子还给张恩山就好了,我们回去一起住。”(翟齐芳用恩施方言所说的“把”就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尔后,翟齐芳主动要求陈忠斌给中级法院的法官打电话,要求将恩施市胜利街159号房屋还给张恩山,其56000元属于自己的赠与行为,并要求张恩山和陈忠斌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生前享有恩施市胜利街159号房屋的居住权。因此,才有了2015年9月17日翟齐芳与张恩山达成的[2014]鄂恩施中民再终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
2016年7月25日,翟齐芳去世后,原告起诉二被告排除妨害返还所侵占原告的房产。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张嵩在收到恩施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理睬。2018年3月27日,被告张嵩在收到恩施市人民法院送达(2017)鄂2801执1848号《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后,仍然抗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霸占原告的房产获取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二被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非法占有原告所有的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的房产从事经营获取不当得利。所侵害的客体是原告的合法房产(鄂(2017)恩施市不动产权第0008779号物权证和鄂(2017)恩施市不动产权第0008800号物权证)所登记的房地产,属原告应获得的利益。根据案外人刘国平(男,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6205143010)在(2017)鄂2801民初1041号排除妨害一案中所提交的两份证据:被告张嵩与刘国平在2015年5月1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张嵩在恩施市工商局登记的注册号4228011700040385《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经营者:张嵩。证实了二被告侵占原告的房产经营获取不当得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恩山

2018年5月18日

附证据:1、张恩山登记的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物权证书复印件二份
2、(2014)鄂恩施中民再终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3、被告张嵩登记的注册号为422801170004038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被告张嵩与刘国平于2015年5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5、被告张嵩与付泽润于2016年7月27日登记离婚证书复印件一份
6、(2017)鄂280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7、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下达的(2017)鄂2801执1848号《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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