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公安局张义国等人是如何把 23年前的意外事件,演变成杀人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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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17 04:13:42 更新时间:2022-04-17 14:07:25

楼主:哥也只是个传说  时间:2022-04-16 20:13:42

灌云县公安局张义国等人是如何把
23年前的意外事件,演变成杀人案件的,政府
公安又是怎样联合持续对受害人打击报复的!
【江苏省灌云县冤假错案纪实之--颜廷洲维权篇】
案情简要:
2015年1月26日,一条名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警方破获一起长达23年的杀人案】的新闻刷爆各大头条。而新闻的背后,却隐藏着受害人(颜廷洲)的冤恨和无助!
事实上,新闻爆料中的事件纯属无中生有,整个事件主要是时任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张义国”对颜廷洲家敲诈未成后怀恨在心,然后滥用权力对颜廷洲进行报复陷害。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张义国等人将23年前就被了结处理过的意外事件,硬生生演变成故意杀人案!
张义国等人滥用职权恶意启动追诉,以“莫须有”罪名将颜廷洲刑事拘留,同时在灌云县检察院(王玉荣)等人默契配合下实施逮捕,其徇私枉法,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欺骗中央,甚至以法定最高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级别强行核准追诉,加以陷害。
颜廷洲被错误拘留、错误批捕,被恶意延长羁押200多天,灌云县公安局才做出撤销案件处理。颜廷洲被无罪释放后,随即对“张义国”等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事实进行检举控告,同时申请错案赔偿,然而张义国等人手眼通天,怂恿政法部门推诿塞责,使得颜廷洲家无数次的申诉、控告、举报都石沉大海……
错案溯源:
1992年初秋,外村(曹赵村)流氓“刘某楼”在深沟村,于众目睽睽之下调戏良家妇女遭到颜廷洲喝止后怀恨在心,事后相隔数日,流氓“刘某楼”趁颜廷洲毫无防备之时联合同伙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各类器械对颜廷洲报复行凶。
穷凶极恶的流氓“刘某楼”等人将颜廷洲打得头破血流后仍不罢休,继续穷追猛打一百多米。情急之下,为了保命,颜廷洲抢下路边小姑娘草篓里的镰刀准备抵挡防卫。后来刘云楼在行凶过程中,被同伙推撞造成意外受伤致死,其家属曾及时报案,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发现致刘某楼死亡的伤口只有2厘米左右,类似扁平锐器刺破胸部血管导致流血过多死亡。后经一系列严肃审查,认定刘某楼是在行凶过程中,受他人推撞意外受伤死亡,并非镰刀挥砍反击所致,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属于不予立案情形,然而颜廷洲父母还是出于人道主义帮助刘某楼家属处理后事。在事实清晰且双方知悉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灌云县公安局依法作出了结处理(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1、《刑法1979~1997年》第十三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刑事诉讼法(1979~1996年)》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于本事件,刘某楼家属曾及时报案,由于案情非常清楚,加害人刘某楼是在行凶过程中意外受伤死亡,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属于不予立案情形,所以灌云县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处理,且刘某楼家属也没有不服,更没有申请复议。在过往的23年里,对于刘某楼意外事件处理结果其家属没有一点怨言,没有向颜廷洲及家人主张过任何责任,更没有去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要求重新处理。甚至在公安派出所及网上,也从没有过关于颜廷洲任何在逃及涉案的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加害人“刘某楼”意外事件于事发当年已被了结处理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直至2014年,一次偶然,灌云县刑警大队长“张义国”听闻颜廷洲父亲得了癌症,在哈尔滨大医院得到有效治疗并已康复,趁机探听到颜廷洲这些年,以家乡外出务工人员为基础,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建立起自己的建筑工程队,年收入十分可观。张义国遂起歹心,出于敲诈勒索,以“清网行动”进行要挟,多次要求深沟村老支部书记做说客,要求颜廷洲家给自己(张义国)拿出30万元作为报酬,声称帮助颜廷洲家把刘某楼(1992年)意外事件有关材料做销毁处理。
由于老书记为人刚正不阿,在多次与张义国对话中反驳、强调:“颜廷洲当年属于正当防卫,刘某楼确实是意外,况且事件已被公安机关彻查了结处理过既成事实,没必要再做处理”。【特注:张义国与刘某楼是邻村,对于被了结处理过的刘某楼意外事件自然一清二楚】
张义国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敲诈勒索,多次要求深沟村老书记做“说客”遭拒,顿觉有失权威,恼羞成怒,出于报复陷害以及立功升职,张义国串通戴乐雨、方磊等人,在明知1992年刘某楼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明知颜廷洲当年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更明知事件当年就已被了结处理过没有遗留任何纠纷等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精心策划,以刘某得(贩毒人员)举报为由立案侦查,恶意启动追诉,对颜廷洲进行报复陷害。
2015年1月26日,刑警方磊等人冲入颜廷洲家,当着颜廷洲妻子及女儿面前,使用暴力强迫颜廷洲成跪立姿势进行侮辱(拍照和录制视频),之后将颜廷洲戴上脚镣手铐推推搡搡押走。
为扩大影响,彻底败坏颜廷洲名誉、形象,方磊等人于当天晚上,在明知颜廷洲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信口雌黄、胡编乱造虚假材料,甚至连同强迫颜廷洲跪地的极具侮辱、伤害性的视频图像,未经任何遮挡处理即发布在黑龙江省电视台进行滚动播放。一时间流言四起,一标题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警方破获一起长达23年的杀人案】的新闻随即刷爆各大头条。
受此番媒体报道严重影响,颜廷洲成了人尽皆知的“杀人犯”!妻子一夜头发全白,即将高考的女儿学业几度中断,颜廷洲于2014年承包的几处工程更是因此遭到重创!短时间,工地施工人员由于极度恐慌,大量流失,几个工地同时出现停工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甲方商品房销售计划,给甲方带来巨大损失,也严重违反甲乙双方合同规定。同时,颜廷洲投入工程的高额垫资也付之东流。多年打拼的工程承包事业从此毁灭…
至今,网上仍可看到有关颜廷洲极具侮辱性的图像及胡编乱造的虚假报道,名誉、形象仍在毁辱中发酵蔓延……
张义国、方磊、戴乐雨等人恶意中伤,宕说颜廷洲涉嫌故意杀人一直在逃,现依法进行拘留……
现行法律规定:在逃人员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本案中,加害人“刘某楼”意外事件事实清晰,根本不构成犯罪,且事件已被官方彻查并作出了结处理(不予立案)既成事实,自然不存在颜廷洲一直在逃之说,但是张义国、方磊、戴乐雨、王玉荣等人依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并以法定最高为无期徒刑、死刑级别对颜廷洲强行要求核准追诉,其沆瀣一气,滥用职权、徇私、徇情枉法等渎职犯罪行为昭然可见。
《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应当严格依法、从严控制。
第三条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四条第二项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第五条 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在加害人“流氓刘某楼”意外事件中,显然是颜廷洲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刘某楼虽因意外死亡,但也不能违背事实、法律改变其加害人的身份。
既然如此:
1、在不符合任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颜廷洲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事实根据是什么?法律准绳又在哪里?
2、刘某楼意外事件,事发当年即经公安机关严肃审查,被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且作出了结处理(不予立案)。那么在23年后,颜廷洲究竟哪种行为,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被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情形的,并以法定最高为无期徒刑、死刑级别强行要求核准追诉,甚至认为不进行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3、在显然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下,灌云县检察院与公安局张义国等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欺下瞒上,强烈要求对颜廷洲核准追诉的目的又是什么?
4、灌云县公安局(张义国等人)时隔23年后的荒唐立案行为又是基于现行法律何种规定?
据知情者透露,在案件侦查期间,刑警张义国、方磊等人持仅有的“侦查材料”向县领导报请核准追诉,县长(朱兴波)等人在看完材料之后气急败坏,声称现有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不可以对“颜廷洲”实施拘留、逮捕,更不足报请核准追诉,其将张义国、方磊二人训斥一番后,明示张义国、方磊可以采用特殊手段收集颜廷洲“有罪”材料……
张义国等人本就充满报复陷害及立功心理,在得到县领导的纵容后更是无所不用其极,公然采取不法手段:“虚张声势,利诱死者家属,威胁当年死者同伙,进行诱导与串通,要求联名对颜廷洲进行指控陷害”。
在此期间,时任刑警大队长张义国与中队长方磊两人,曾驾驶警车到乡政府及村委会,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诬陷材料,强迫乡、村干部及诱导一众无关人员签字,以此要求对颜廷洲进行“严惩”。
张义国等人还多次出动警车一路拉响警笛到颜廷洲父母及兄弟家,对年迈父母以及全家老小进行恐吓、威胁。颜廷洲父母本已年迈体衰,在多次遭到张义国、方磊等人恐吓、威胁后突得脑梗,落下恐惧、眩晕、头痛等症状,事发至今一直处于痛苦地治疗当中。
张义国、方磊、戴乐雨及检察院王玉荣等人,在预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下达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时,因都未能达到所愿,气急败坏,明知已过诉讼时效,仍蓄意唆使、利诱第三方对颜廷洲家实施敲诈勒索。
时任公安副局长(戴乐雨)曾使劲拍着桌面对颜廷洲家属大声吼叫威胁,要求颜廷洲妻子尽快拿出30万元,以用于刘某楼事件重新了结用,承诺公安机关不再“追究”,而且可以马上放人,否则根据“情形”可以继续审查羁押、或强判十年八年等等,以此对文化、法律水平均十分有限的家属进行恐吓、诱导,迫使家属在其精心准备的“调解书”上签字。
妻子深知颜廷洲清白无辜,深知刘某楼意外事件于事发当年就被依法了结处理过,坚持不同意签字,并且对着在场的所有人员说:“刘某楼的死亡属于意外,这一事实在当年就已得到办案人员的认定,以及已被依法了结处理过,甚至在公安派出所连案底都没有,并且出于人道主义,父母当年也拿了700元钱帮助刘某楼家属处理后事,现在却强迫我们重新做出赔偿,你们现在属于滥用职权私立公堂,现在我们全家都觉得冤枉,我们相信国家法律,我们一定要讨个公道”。
双方僵持不下之际,张义国开始打圆场,表示经过商量,领导同意拿出18万元就放人,并强调是最底限,颜廷洲家属依然表示为难。一段时间后,副局长戴乐雨态度逆转,友好地对颜廷洲妻子说;“考虑到你们家上有老、下有小,而且老人身体不太好,也很不容易,现在我们只要求你们家拿出14万元,剩余4万我们几个人帮你们家拿,另外还会为你家两位老人都办上低保,以后都能享受低保待遇”!【后面颜廷洲弟弟按照戴乐雨、张义国等人承诺,把父母身份证、户口本以及重大疾病住院证明,统统送交于刑警大楼张义国及方磊办公室,历经数月没给办理后又亲自取了回来】
此时,检察院的王玉荣仍在一旁诱导说:你丈夫现在出来之后不存在“前科”、“案底”,没有任何污点,完全属于正常人,出来之后照样可以搞工程,现在只要你们同意签字,我们马上安排放人。接着还说,如果不相信的话,可以找个担保人,钱可以先放在担保人手里,如果公安局不放人,钱可以要回来等……【担保人名叫颜世勇,时任灌云县小伊乡派出所所长,之前与颜廷洲家互不相识,只因同姓即被公安局特意安排指定为担保人。】
经过一番威逼利诱,颜廷洲家属因救人心切,最终被迫妥协拿出14万元,并在其事先准备好的“调解书”上签了字同时被逼代签了颜廷洲的名字。(14万元究竟落入何人腰包至今不详)
当日11点多钟,刑警大队长张义国、中队长方磊、检察院王玉荣等人来到看守所,强装笑脸告诉颜廷洲签完字就能出去,颜廷洲看过已被代签好的调解协议书,顿时想起当年在自家附近,遭到外村“刘某楼”等流氓故意行凶殴打,现如今却被张义国等人说成互殴,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颜廷洲疑窦顿生,拒绝了签字。
一时间,张义国、方磊面色铁青,态度逆转咄咄逼人。只有检察院的王玉荣还在一旁不停诱导、欺骗说:“你爱人已经把字都代签好了,钱已经给了对方,现在想要回来不大可能,应该想想早签字就能早回家”等等……
颜廷洲在与家人失去联系已久,同时渴望自由、挂念家中年迈父母、想念妻子和即将高考的女儿,想到不签字也许还会被继续关押,在思想崩溃、精神恍惚之时,终被张义国等人合力逼迫签下了“事先早被代签好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并被强行按上指纹(室内监控可以清楚看到、听到当时全部威胁、强迫、诱导、欺骗以及张义国、方磊两人的强行粗暴行为过程)。
后来颜廷洲从看守所出来,才知道事实真相:家属同样也是在张义国等人威胁、强迫、诱导等情况下才签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真实情况是在颜廷洲被强迫签了协议3天后,妻子(王亚荣)才将钱交于“担保人”。
更为嚣张的是,只因颜廷洲没有及时接受无理调解签字,张义国等人气急败坏,就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下达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之后,张义国等人目无法纪,仍将颜廷洲恶意延期关押近一个星期,家属十分愤怒,接连给刑警大队长(张义国)和担保人(颜仕勇)打电话,强烈要求退款,在经过激烈争吵及担保人说和之后,张义国才答应当天放人,颜廷洲于当日晚9点左右才离开看守所。
至此,颜廷洲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被恶意延期羁押200多天后,于2015年8月5日终被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根据颜廷洲被延期关押的事实以及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张义国等人滥用职权、顶风违纪事实清楚,在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追诉后仍将颜廷洲继续非法关押。同时,面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为,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更是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及时予以纠正。
根据《调解法》相关条文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显然,颜廷洲及家属所签订的协议,不是在案件受理前,而是在受理后期,在被再三延期关押、被长期强行要求核准追诉之后、在即将被释放时,在不是平等、不是自愿,在早已过诉讼时效毫无调解意义的情况下,被公安、检察人员以胁迫、欺诈、诱导等非法手段强行签订而成。同时,灌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违反法律规定,越权参与处理不属于其调解范畴的“刑事”案件。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既然如此,灌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什么公然违反法律规定,越权参与处理不应该由其调解的刑事案件?
其实,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书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颜廷洲和家属以及刘某楼家属皆没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没有(不可能)主动派调解员向双方要求调解,整个调解过程全都由灌云县公安局及人民检察院越爼代庖强行操作,而且为了能使“调解协议”尽快签订成功,竟动用各种阴险狡诈手段,就连18万“赔偿金”其中的4万也表示帮着“分摊”,另外还都抢着帮颜廷洲父母包办低保,到底为什么?他们是良心发现,还是别有用心?直到后面才明白,原来是灌云县检察院、公安局相关人员想把冤假错案敷衍了事,尽快了结而已。
《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颜廷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逮捕既成事实,自然应当依法承担各项侵害赔偿责任!然而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为了包庇张义国等人以及为了逃避错误批捕、错案赔偿的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与灌云县公安局暗箱操作,在颜廷洲申请错案赔偿时,其故意以“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拒绝错案赔偿申请,为错误批捕、错案赔偿做出枉法裁判。
众所周知,只要及时报案,经公安机关依法了结处理过的事件,就不存在追诉期,即颜廷洲与刘某楼意外事件自始致终都不存在追诉期一说,其以“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撤销案件为由拒绝国家赔偿的依据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如此案件质量怎能体现司法公正、依法治国价值追求……
为了讨说公道,为了揭发张义国等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故意陷害、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行为以及司法部门的枉法裁判,颜廷洲坚决依法申诉、检举、控告。
由于当地党组织软弱涣散、履责不力,不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疏于监管、失职渎职、包庇纵容,更是助长了张义国等人势力长期横行、蔓延坐大!
2020年,苏锋任灌云县县委书记,为打造灌云县当地“零上访”的虚假面子工程、掩盖地方治理的实况,出于个人政绩考量,其扭曲法律政策,不择手段,实施了一系列妄图震慑依法上访民众的极端打击报复行为,把访民当作敌人进行暴力压制,耗费巨资豢养数十名长期驻京截访人员,对依法上访群众进行围堵拦截,群众依法维权遭非法拘留、“变相囚禁”成常态— — 百姓怨声载道!
2020年9月8日,颜廷洲与妻子在国家信访局门口依序排队,准备向国家信访局及时反馈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众目睽睽之下,灌云县政府、公安局豢养的截访队再一次现身暴力拦截,将颜廷洲夫妻二人从人群中撕拽出来弄进警车,车内几个“女辅警被公职人员奸污案”涉案人员更是咄咄逼人,威胁颜廷洲夫妻不老实一点,怎么死的家里人都不会知道……
颜廷洲夫妻二人被强行带到江苏后,灌云县政府、公安局出于打击报复,滥用职权,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同伙作案等荒唐名义将颜廷洲二人刑事拘留30天、7天,后以案件尚未办结为由,指派南岗乡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释放)。灌云县政府、公安局也就以此“取保候审”为由滥用法律、滥用职权,对颜廷洲开始了无休止的非法传唤、非法拘留、变相囚禁、打击报复、故意伤害……
2021年10月15日,颜廷洲向国家信访局反馈信访办理情况,在回家途中即遭到打击报复,数十个不明身份人追逐、群殴,致颜廷洲右侧第6、7、8、9根肋骨骨折。虽然及时报警,辖区派出所警察也利用携带枪支,成功制服了这一犯罪团伙,但是有人从中充当了保护伞,阻止了该案调查(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导致该案所有涉嫌犯罪人员至今一直逍遥法外!
2022年1月14日凌晨,颜廷洲在回家的火车上,再被灌云县南岗乡新上任的政法委书记(李铁军)等人非法劫持,后被强行带到灌云县南岗乡派出所非法传唤20多小时。次日上午10点左右,颜廷洲又被民警强行带到深沟村父母家。此时,南岗乡政法委书记(李铁军)早就组织好上百名流氓村霸,聚集在深沟村颜廷洲父母家附近,他们大搞声势——在颜廷洲父母家门前建集装箱(内有空调、床位),门前拴大型恶犬,颜廷洲父母家院前院后还被装上强光照明大灯及监控。李铁军还唆使多人频繁强闯民宅,对颜廷洲父母、兄弟(全家老少)进行恐吓威胁,并且非法限制颜廷洲人身自由。夜间,李铁军又指使数十名流氓村霸对颜廷洲及其大哥和84岁且做过癌症手术的父亲进行寻衅滋事(群殴)。其大哥被狂扇数十个耳光,4颗牙齿被打掉咽到肚子里,其父亲被打得头破血流,当即昏倒在地,颜廷洲更是被打得浑身(包括头部)85%以上软组织挫伤,后经多家三甲医院检查所见:“左右肋骨超10处以上多发性骨折,另有多处骨裂的严重伤情”。
《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也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央一再强调:要“注重发现和查处因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等造成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以及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落实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让黑恶势力无伞可遮”。中央两个一律也强烈表示“对黑恶势力要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然而灌云县县委书记苏锋、县长曹明丽、公安局长张友俊等人面对张义国等势力横行地方、鱼肉百姓,不担当、乱作为,出于政绩考虑粉饰太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客观上充当了“保护伞”,后期甚至罔顾党纪国法,与其沆瀣一气,推波助澜!
有职必有责,履职必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颜廷洲家的冤假错案以及女辅警被数十名公职人员奸污等曾经轰动全国的案件,现任县委书记苏锋、县长曹明丽、公安局长张友俊以及前任县委书记左军、县长朱兴波等人身兼要职,却长期佯装不知情,推诿塞责,是极为严重的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颜廷洲全家举报、控告张义国等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等事实于今长达7年,已震撼了幕后“保护伞”的“核心利益”,导致现在依法申诉、控告、举报处处受到打击报复,人身安全时时受到威胁!然而张义国等人在灌云县委书记苏锋、县长曹明丽、公安局长张友俊等人的包庇纵容下却依然逍遥法外!充分暴露了地方政府治理实况。
以上所述,完全属实,在请领导秉持正义,彻查督办,严厉追究张义国等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故意陷害、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及幕后保护伞的法律责任!谢谢!​​​



颜廷洲
电话13796806860
2022年4月1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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