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一涉贪村干部减刑提前出狱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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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18 22:57:39 更新时间:2022-04-19 18:25:01

楼主:gangmeicun2015  时间:2022-04-18 14:57:39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东浮山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朱镇文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在2018年7月12日被逮捕。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8]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镇文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粤0514刑初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镇文犯职务侵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2日。

2021年11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朱镇文的减刑建议。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617号,对罪犯朱镇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2日止)。

对此,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东浮山村有村民提出质疑,认为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617号对罪犯朱镇文做出减刑裁定不妥。

理由是,其一、罪犯朱镇文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两罪,均是故意犯罪,存在与其他村干部合谋侵犯村集体资产犯罪没有查清。其中对罪犯朱镇文的“职务侵占罪”事实存在非常多处遗漏细节、线索没有查清,敛财数额大。事实上,罪犯朱镇文“职务侵占罪”查明事实是非法倒卖村集体土地提供给他人违建楼房并从中敛财,已经构成非法倒卖土地犯罪,只是有人将罪犯朱镇文涉及罪名偷梁换柱,避重就轻,达到量刑从轻的目的。有待上级部门对重新调查取证。

其二、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617号载明“罚金200000元已缴纳12800元。”足以证明,罪犯朱镇文没有认罪悔罪,没有履行支付罚金责任,不宜给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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