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组织的正确处理是应该被交给全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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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26 16:06:48 更新时间:2022-04-27 12:34:38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2-04-26 08:06:48
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组织的正确处理是该被交给全社会了!

党员同志们都熟知且必须被要求遵守执行到位的“两个务必”的具体表述内容吧!对于党员民警同志们来说,所谓谨慎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监察制度,又坚持有错必究。谨慎是我们党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也许有人说这样的规定是针对业务方面的工作,但对于内部工作事件的处理上难道就能违背这个可以达到实事求是的工作原理吗?
上边这段表述中的原则性内容都是有据可查的!回顾既往,山西省大同市原巡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赵子义同志依法照惯例紧急带领队员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而不幸遭遇恶性车祸的事件,事后却因客观无法辩解(当时我们是一死一重伤这如何能辩解?)的原因,却被当时的相关各级党组织给单方面地且无任何客观证据为佐证地给错定为了出私警违纪工作事件。我在组织中正能量党员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我又通过学习思考,我就认为他们根本没有按首段规定的正能量方式方法来正确处理这件不幸的工作伤亡事故,所以就确定相关党组织的他们单方面认为我们的工作是违纪的那肯定是错误的,但我依法依规申诉此事己经二十多年了,但他们无理(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难以辩驳的支持)就是拒不认错,那就无法做到有错要改和有错必究了!正因为从事发至今相关的他们根本没有做到实事求是,那何谈对为工作而付出了生命和鲜血的我们能实事求是地做到真正的高度负责呢?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附: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楼主:正义的心2018  时间:2022-04-26 15:31:09
事发后现在实事求是地想,如果我们事发至今时承担应该正确处理此事的身为共产党员的领导干部同志们,要是按党章中的有关明文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角度出发去认真确认了这起工作事故性质是正确与否的话,那我这位幸存者但又清晰明白了人间公理和社会事理的当事人也不会在向党组织为其中的赵子义同志申诉后但又长期遭到了违反政策规定的组织给予后不得已只好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在这里(互联网)向大家求证我的观点是否正确了。值得可提的是在多年来说过此事的帖子中,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有价值的理性反对意见!所以此事在不被相关组织给予主动积极的正确解决之前,我坚持不懈地会与时俱进地向社会大众公开提出我对此事的相关正确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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