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罐茶”公司恶意抢注通用名称,我这里有129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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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02 22:49:40 更新时间:2022-05-03 07:05:35

楼主:新山地茶业  时间:2022-05-02 14:49:40
行政起诉状
原告:苏金甲,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安溪县湖上乡湖上村中心点8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712245015。电话:13314988188。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负责人:申长雨,职务: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00001463X6.
第三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187380X。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职务:董事长。
案由: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97612号《关于第16791551号“小罐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现依法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97612号《关于第16791551号“小罐茶XIAO GUAN T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宣告第16791551号“小罐茶”商标无效;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97612号《关于第16791551号“小罐茶XIAO GUAN T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裁定书,漏审关键证据,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属于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被诉裁定认为,争议商标“小罐茶”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等商品上,仅表示了茶叶等商品的包装方式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
对于上述认定,原告予以认可。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原告认为,争议商标“小罐茶”并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被诉裁定认为争议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小罐茶”是一种常见、通用的茶叶包装方式,自古至今,任何企业、任何人都可以把自己经营或者自饮的茶叶用小罐包装,“小罐”这种固有的茶叶包装方式,任何人都无法通过使用而成为自己独占的标志,也就是说“小罐茶”并不能通过使用而形成商标的显著性。且“小罐茶”也是茶叶商品表述容器特点的统称。
“小罐茶”一词系指代以“小罐”为容器的“茶”产品的统称,包括以“小罐”为容器制作(烘烤)、冲泡、饮用、储存、包装的“茶”产品及茶文化的通用称谓(茶文化意为制茶、饮茶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化);也是历史描述“小罐”的“茶”商品包装、原料特点的描述性通用名称,系历史固有通用名称词汇,并非第三人首先独创使用于“茶”产品行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违反商标法上的显著性、公共利益的禁止理由。
1、早在三十四年前,福建省诏安县就有“小罐茶”一词存在的文献记载;根据,1988年《福建茶叶》记载显示:诏安饮茶有五大讲究,第二讲究茶具,小冲罐为茶具的核心,所以诏安茶艺又称“小罐茶”。源于闽南和广东潮汕地区的“小罐茶”乌龙茶工夫茶的独特泡法,在祖国茶文化的茶艺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
2、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二十六年里,云南省就有十三本历史文献记载“小罐茶”是传统茶文化的一种,特别是昌宁县;根据,1988年《茶乡—昌宁》记载显示:至今还保留着一种小罐饮茶的古朴遗风,称之为“小罐茶”;彝族人民“小罐茶”泡茶之道的风俗更是盛传千年……。
根据,2013年《昌宁茶叶志》第九章茶文化,第二节,昌宁小罐茶记载显示:独具风情的小罐茶是昌宁重要的民间茶俗、茶艺文化,俗称“小罐茶”或“雷响茶”。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时四年之前,安溪铁观音茶叶就有小罐包装的产品,相关公众描述“小罐”的“安溪铁观音茶叶”产品特点称为“小罐茶”。
4、在另案(2021)赣0191民初3277号中,第三人即是该案的原告,该判决书第6页显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小罐茶名称及小罐包装形式系中华茶文化悠久历史中流传下来的宝贵财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故,依据第三人“自认”规则确认的基本事实,“小罐茶”名称及小罐包装形式属于中国茶叶历史遗留下来的公共资源,足以说明在“茶”行业中“小罐茶”三个字从名称到本商品包装形式都是一个通用名称,涉及公共利益。违反商标法上的显著性、公共利益的禁止理由。
(二)“小罐茶”并没有与第三人形成“唯一特定联系”,系缺乏显著特征标志,没有形成后发显著性。并且由某一个人或企业注册为商标的必要条件是:是该标志与使用人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但被诉裁定把这种联系程度降低为“已产生紧密对应关系”,继而认定争议商标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诉裁定显著降低后发显著性认定标准并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且因众多茶叶企业及相关公众普遍把“小罐茶”作为表述茶叶商品容器特征的称谓使用,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也极力推广传统茶文化的“小罐茶”,因此就连“小罐茶”与第三人“产生紧密对应关系”的标准也远远没有达到。
(三)“小罐茶”并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根据商标法规定,能够作为商标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是:该标志确定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被诉裁定认为争议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诉裁定的这一认定,直接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即只有“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标志”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不是被诉裁定采用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的作用,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争议商标“小罐茶”从字面的意思理解为“小型罐体盛放茶叶”之意,“小罐”为茶叶的一种包装容器,“茶”则为商品原料,即“小罐”的“茶”商品;就“小罐茶”一词使用于“茶”等商品上而言,仅为描述、说明本商品的包装、原料特点,其并不具有区分开不同来源“小罐”的“茶”商品的功能,缺乏显著特征。
如在两个茶叶罐款式相同或类似但大小不同的情况下,一个容量10克的茶叶罐与一个容量50克的茶叶罐,装上茶叶后可以区分开两罐茶叶的称谓,客观上只有“小罐茶”与“大罐茶”可以描述、说明商品的形态、特点。因此,描述本商品特点的称谓并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而仅为描述、说明本商品特点的词语,被独占垄断损害的不仅仅是相关行业不同经营者公众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相关消费者公众选择不同来源“小罐”的“茶”商品的权利。仅为描述、说明本商品特点的通用名称文字、词语不能发挥正常的描述、说明的功能,对我国的文字、词语的基本含义也会产生被曲解的不良社会影响。
2、争议商标“小罐茶”一词出现在第三人的产品包装之上,与其“小罐”的“茶”产品本身包装、原料的特点描述相同,辨识上标志与产品本身特点描述互相混同,虽然第三人做了点广告也销售了部分“小罐”的“茶”商品,但“小罐茶”一词在“小罐”的“茶”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形成商品本身特点描述含义之外的新含义。
(四)第三人自己也把“小罐茶”作为茶叶商品容器特征描述来使用,并不能形成商标显著特征,且更加弱化其显著性。
从第三人的宣传及广告材料上对“小罐茶”一词的使用来看,同样也仅是描述、说明其产品本身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并非商标性的使用;如,第三人广告宣传、产品手册图片上,1.茶汤盛放于杯茶中与其小罐的茶产品对比的文字介绍“这就是小罐茶”,仅是描述说明其“小罐”的“茶”产品如同“茶杯”形状大小。2.第三人其小罐的茶产品打开的产品介绍“确保小罐茶不吸味,不受潮,不氧化,不破碎”,众所周知只有部分物品特别是茶叶存在吸味、受潮、氧化、破碎的可能,而标志并不存在此等功能。而就被告认定的《重庆商报(数字报)》显示的而言,虽然显示了第三人开了四家专卖店,但也显示了“据介绍,小罐茶分八大种类,如铁观音、龙井、大红袍、普洱茶、黄山毛峰、白茶、滇红等”,众所周知“茶”产品有分“种类”,如乌龙茶的“种类”有铁观音、肉桂、大红袍、黄金桂、水仙、毛蟹等,而商标标志是不存在可分出“茶”的“种类”的可能。且报章开头以“北京小罐茶”加以“北京”两个字予以区分。据此,仅仅“小罐茶”一词未加以“北京”二字或其他文字并无法区分来源。也很明确第三人自认“小罐茶”一词表述的是茶叶商品名称。因此,第三人对“小罐茶”一词的使用仅能起到描述、说明“茶”商品特点的作用,即使部分为商标性使用,但与商品描述性混用,且与商品本身特点描述说明互相混同,不具有产生可区分商品来源的可能,并不能识别商品来源。且通过第三人因争议商标与同行业不同经营者客观存在的大量相关争议,结合第三人证据12中客观存在不同经营者及相关公众以“小罐茶”一词描述、说明“小罐”的“茶”商品的客观事实,很明确在日常生活中“小罐茶”一词与相关公众描述“小罐”的“茶”商品本身特点的含义密不可分,属于公共资源,因此“小罐茶”一词并不存在与第三人形成对应关系。且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涉嫌搀杂编造虚假证据,因此,第三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主观上不具备诚实守信原则,客观上并非合理、善意的使用公共资源。
二、被诉裁定没有评议原告提交的五十八份证据,遗漏审查基本事实,且对明显的客观事实作出错误认定。
1988年《福建茶叶》、1999年《诏安县志》,福建省诏安县悠久历史的小冲罐茶艺、饮茶文化称为“小罐茶”的记载史实。
1988年《茶乡—昌宁》、1990年《昌宁县志》、2006年《昌宁茶韵》、2012年《昌宁民俗》、2013年《文化保山·昌宁》、2015年《千年茶乡·昌宁》,云南省“小罐”制茶(烘烤)、饮茶的历史传统茶文化称之为“小罐茶”及俗称“小罐茶”的记载史实。
2005年《词刊》、2014年《昌宁县民族民间音乐集成》,云南省“小罐”制茶、饮茶的历史传统茶文化称谓“小罐茶”的声乐传唱词曲记载史实。
2011年《语文世界(小学生之窗)》相关公众描述“小罐”的“安溪铁观音茶叶”产品特点称为“小罐茶”的记载史实。
2008年《中原文物》“小罐”一词及“小罐”文物的记载史实。
2005年至2014年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十年里,客家网、新浪新闻、台海网、第一食品网、食品科技网、农业网、新浪博客、和中移民网、中国作家网、搜狗、龙泉之声网、食品商务网、广南县人民政府、人民网、保山日报网、厦门网、德安杰环球顾问网、普洱茶网、茶叶新资源网、央视网等网站记载,福建省、云南省历史传统茶俗、茶艺、烤茶、饮茶等以“小罐”为容器的茶文化通用称为“小罐茶”,广大相关公众描述“小罐”的“茶”商品特点称为“小罐茶”的记载史实。
行政程序中,原告对第三人证据质证意见中已详细进行了质证;被告的审查人员已明确知晓第三人证据内容,却故意违背事实“指鹿为马”认定第三人故意编造的虚假证据为第三人及争议商标的推广及宣传报道,做出枉法裁判,是故意违法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第十项: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项: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第十八项: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三、第三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与争议商标评审不具有关联性。
如:第三人证据12的内容与事实相违背。
该份证据系2018年1月2日第三人的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委托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事实系第三人故意搀杂“‘小罐茶’通用名称的报章”,编造成是第三人及争议商标的推广及宣传报道的虚假证据(以下简称第三人证据12)。
第三人证据12《检索报告》首页检索结果显示:以“小罐茶”为检索词,经查上述检索工具,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及内文字段检索,根据客户要求挑选并打印全文107篇。据此,很明确第三人证据12中所有的报章都是根据第三人的主观意思选择并确定的,并非全面的客观存在。因此,证据客观事实内容与其证明事项相违背系第三人意图混淆视听而故意搀杂编造虚假证据的主观行为。
第三人均以该份虚假证据提交于争议商标相关案件中,已大量严重妨害行政、司法机关正常的审查、审判活动,导致相关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第三人的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已致使几十起相关案件错误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已造成了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不良后果,应依法予以严惩。
被诉裁定认定的第三人证据12的内容:至2016年06月中华合作时报、大众日报(数字报)、春城晚报(数字报)、重庆商报(数字报)、济南时报等对被申请人的“小罐茶”品牌进行了报道……。
上述报刊报道的客观事实内容如下:
2016年06月17日,济南时报,标题:“买上三缸珍藏茶 送给女儿做嫁妆”,报章内容显示: 广友茶城红茶汇的老板叶新文最近一口气进了六种颜色、上百瓶随身宝,整齐地摆放在货架上分外醒目。他说,很多朋友都喜欢这种小罐茶,本身茶罐是钛合金、拉丝(砂面的,握在手里很有质感,而且里面有五个小茶饼,携带和冲泡都很方便。
2015年12月24日,大众日报(数字报),标题:商家抢跑圣诞促销,“老实打折”抢分“节日蛋糕”吸金圣诞节 商家拼创意,报章内容显示:笔者了解到,圣诞节期间,贵和购物中心准备了总价值100万的金条作为圣诞礼物送给顾客。顾客消费单张发票满2000元,赠送小罐茶礼品。
2015年12月21日,春城晚报(数字报),报章标题《体会浪漫樱花品味千年茶香》,报章内容显示:两队车队分别从保山客运站和昌宁县文化馆出发,向着昌宁西山森林公园出发……想不到昌宁种了这么多樱花……亲密接触千年古茶树,品味茶香人家的风情……走进与古茶树相伴的农家,在一杯茶香四溢的小罐茶里,品味自然的神奇,体验山里人家独有的乐趣。
2017-03-09的云南日报(数字报),标题 小罐茶里看传承,报章内容开头显示:独具风情的小罐茶(亦称“雷响茶”)是昌宁重要的民间茶俗、茶艺文化。
综上所述,被告列明认定的大众日报(数字报)、济南时报事实系相关公众描述“小罐”的“茶”商品特点的通用名称的报章;结合云南日报(数字报)很明确春城晚报(数字报)事实系云南省昌宁县历史传统民间茶俗、茶艺文化称为“小罐茶”的报章。
四、第三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综上所述,第三人对“小罐茶”一词在“茶”等商品上的使用没有形成显著特征,也不能识别商品来源,没有形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被诉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漏审关键事实,应予以撤销。
综上,原告请求贵院依据客观事实真相,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 苏金甲
2022年4月29日
楼主:新山地茶业  时间:2022-05-02 15:09:21
“小罐茶”被指恶意抢注通用名称
安溪茶人提14组证据呼吁撤销“小罐茶”商标

本网讯 你喝过小罐装的茶叶吗?你听说过“小罐茶”吗?你认为“小罐茶”是通用名称吗?有没有证据……近日,“小罐茶”风波再起:正与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产生法律纠纷并处在上诉期的福建安溪茶人苏金甲,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即将报送法院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起“小罐茶XIAOGUANCH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的“证据目录”,内有多达14组的证据链共计121条证据(涵盖《福建茶叶》、《诏安县誌》、《小学生之窗》、《中原文物》、《人民日报》等数十家书籍记载和媒体报道,详见附件),只为证明在“小罐茶”商标获批之前,“小罐茶”早已成为茶行业一个通用名称,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小罐茶”商标无效。
苏金甲认为,“小罐茶”一词系指代以“小罐”为容器的“茶”产品的统称,包括以“小罐”为容器制作(烘烤)、冲泡、饮用、储存、包装的“茶”产品及茶文化的通用称谓;系中国茶文化悠久历史中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也是历史存在的描述“小罐”的“茶”商品包装、原料特点的描述性通用名称,系历史固有通用名称词汇,并非第三人首先独创使用于“茶”产品行业;“小罐茶”一词使用于“茶”等商品上仅能描述、说明本商品的包装、原料特点,其并不具有区分开不同来源“小罐”的“茶”商品的功能,不能识别商品来源,缺乏显著特征。
事实上,“小罐茶”争议事件不绝报端。“小罐茶”商标自2016年获批以来,连同其“小罐茶,大师作”等宣传语,以及茶叶产品的精细化程度、茶叶产品是否为优质茶叶等话题,饱受置疑且纠纷不断。有网友置疑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只做包装不做品质”,其所有的茶叶成品茶,均为精细化程度较低、综合品质较低的第一代茶叶(带外枝梗带内梗的毛茶)和第二代茶叶(去外枝梗带内梗的净茶),与“高端”定位不相匹配。
众所周知,随着精细化程度的升级,时下的茶叶产品成品茶早在10多年前就已更新换代,相继推出了精细化程度更高、综合品质更高的第三代茶叶(去外枝梗去内梗的半叶茶),并且半叶铁观音、半叶普洱、半叶大红袍、半叶安吉白茶、半叶永春佛手等茶叶产品均已大量上市并获得众多媒体的宣传推介,而标榜“高端茶”的小罐茶公司并没有本着对消费者更加负责的态度,与时俱进推出更符合“高端”定位的第三代茶叶产品,其麾下的八大茶师中,竟也无一人习得第三代茶叶制作工艺。这也一度令人怀疑小罐茶创始人杜国楹晚“觉”不保,其一向敏锐的商业嗅觉去哪儿了?
记者了解到,早在此前的2018年1月,已有申请人针对第16791551号“小罐茶XIAOGUANCHA”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当时国知局审理以“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罐茶”是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予支持。
针对此事件,有网友置疑国知局此前是给“小罐茶”公司开了“后门”,才会产生“小罐茶”商标获批准这个“乌龙”事件,并调侃“本人将开着‘小跑车’牌小跑车,路过马连道买一小罐‘小罐茶’茶(顺便向评委提个无效),然后在‘大碗茶’牌茶馆免费发放“小桶面”牌方便面,另赠“小根肠”牌香肠和“小瓶水”牌纯净水,欢迎凭其‘大公司’发放的‘小黑卡’系列VIP卡排队领取,请认准身穿‘小黑裙’系列的促销员,谨防假冒。”
近几年来,“小罐茶”公司纠纷不断,“小罐茶”商标屡屡被补充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然而“小罐茶”公司每次都能全身而退。有网友置疑,“小罐茶”商标能轻易获得审批并且经多次被提“无效宣告”后仍得商标局“冒天下之大不韪”式“庇护”,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件,其背后是否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俗称“黑幕”),我们不得而知。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近几年来,“小罐茶”公司近乎肆意挥舞“小罐茶”商标这一“尚方宝剑”,越发频繁起诉其它茶叶公司和普通茶叶网店似是似非的“侵权”行为(目标大到规模茶叶公司、小到月销量仅为2笔的茶叶网店),甚至不惜采用”职业打假人”惯用的“钓鱼式”方式,并大获其利,使得售茶行业人心惶惶,在日常的茶叶包装销售中,昼量避开小罐包装以免被诉,茶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受到了威胁。
那么,此次安溪茶人苏金甲搜集40多年来,铁板钉钉的14组共计129条书籍和媒体证据,能否证明“小罐茶”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呢?能否说服国知局顺应茶业民意撤销“小罐茶”商标呢?
让我们拭目以待!

(笔者建议:关于“小罐茶”是否为“通用名称”,不可听任国知局一家之言,所谓兼听则明,建议权威部门可在权威平台发起投票,听听来自大众消费者真实的声音。)
楼主:新山地茶业  时间:2022-05-02 15:10:01


楼主:新山地茶业  时间:2022-05-02 15:10:30


楼主:新山地茶业  时间:2022-05-02 15:10:49


楼主:新山地茶业  时间:2022-05-02 15:11:06


楼主:新山地茶业  时间:2022-05-02 15:11:22


楼主:新山地茶业  时间:2022-05-02 15:11:36


楼主:新山地茶业  时间:2022-05-02 15:11:56


楼主:新山地茶业  时间:2022-05-02 15:12:08


楼主:新山地茶业  时间:2022-05-02 15:12:18


楼主:新山地茶业  时间:2022-05-02 15: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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