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信访局局长何学考:永公不依法受理,永信不依法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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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23 23:23:36 更新时间:2022-10-28 05:45:59

楼主:ty_懌古散人  时间:2022-05-23 15:23:36
@温州市信访局局长何学考:永公不依法受理,永信不依法复查,信访制度虚设,救济途径何在?


2017年7月13日,永嘉县公安局以敝人曾在三年前、半年前涉嫌发网贴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法院寻衅滋事罪刑拘(此前为姨夫代理诸案,使永嘉县公安局四次行政败诉),后被判刑一年,现申诉中。
出狱后,敝人就永嘉县看守所涉嫌克扣囚粮及侵占在押人员日用品费用(去年10月已被网易、腾讯、新浪、澎湃等主流媒体曝光)、永嘉县看守所侵占合法财物(现已赔偿)、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徐贤朋玩忽职守、永嘉县公安局有关人员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等事项向永嘉县公安局控申科实名反映,而该局分别作出永公(控)不受字【2019】035号、永公(控)不受字【2018】246号、永公(控)不受字【2019】063号,均不按信访程序受理。
而事实上,按《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敝人所反映的事项均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该局都应当按信访程序受理。又按《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则应当由控申科直接转交有关部门、警种办理,然后书面答复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据此,敝人在2019年4月15日向该局控申科递交《就信访不依法受理质问永嘉县公安局》给分管信访的谢政委,引法说理,要求该局告知为何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哪些类型的信访事项才受理?而控申科潘科长、科员金某某居然回答不出来。另一位科员潘海则称:今年至今四个半月,该局都没有受理过按信访程序受理的信访事项,他也不知道哪些类型的信访事项才受理,并让信访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控申部门科长、科员连自己部门的业务范围都不知道,实在是不可思议!
后在局长接待日,分别于7月1日见何副局长、7月15日见林副局长、7月18日见倪副局长、8月1日见叶副局长、8月15日见金副局长、9月2日再见倪副局长、10月15再见何副局长,11月1日三见倪副局长,有七次控申科潘科长坐陪,却都回答不出为何不依法受理,哪些类型的信访事项才受理。
面对永嘉县公安局控申科的敷衍推脱,敝人也曾按《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要求永嘉县信访局依法进行信访复查,而永嘉县信访局竟拒绝予以复查,竟说“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县政府就不予复查”!却无法回答敝人对此提出的“哪条法规有提到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就不予复查”、“那谁来评判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是对是错”、“那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也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怎么办”、“那信访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何在”等诘问。
永嘉县信访局居然还说信访不予受理不是处理决定,所以无法复查。而按《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可见不予受理,就是处理方式、处理决定!何况,若说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是“处理决定”,那是什么决定?并且,新闻报道温州市前信访局局长瞿自杰称:“将不予受理决定书及有合理解释的超期申请也纳入了受案审查范围,确保信访复查复核审查全覆盖、无死角。”难道是说着玩吗?
但永嘉县信访局就是不予复查。为此,敝人多次向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反映,但浙江信访局也只是转到永嘉,永嘉县信访局照样不理,哪怕是国家信访局转下来,也就存档不理,要么答复称是重复件,以此敷衍上级。
本人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听证办法》规定,要求永嘉县公安局举行听证,也遭到该局拒绝。

另外,在2019年12月2日、16 日,敝人向永嘉县公安局轮班副局长信访反映永公黄田所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敝人控告永嘉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林玉喜在敝人寻衅滋事案中提供虚假证言或捏造事实,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或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侵犯人身权,要求永公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对该违法行为作出治安处理。现早已超出行政案件办案期限,还未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
以前是该受理作出不受理告知书,而这次,永嘉县公安局干脆连信访不受理告知书都不给了!显然违反《信访条例》第21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22条接到信访事项15日内作出处理的规定!
2020年1月15日局长接待日,敝人再次要求出具书面告知,轮班副局长与控申科副科长竟称还要研究研究,即便敝人再三追问,也说不出答复期限。
至今已有一年多,该局不依法作出信访告知书。其间也曾向永嘉县信访局反映,也不管。
3月9日曾向国家信访局反映,3月10日该局谎称“已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其实未出具!
4月7日,敝人再向国家信访局投诉该局不依法作出信访答复。而该局却在4月14日回复,第二次谎称“已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其实未出具!!
4月29日,再要求国家信访局责令该局作出信访书面告知书。该局在5月11日回复,第三次谎称“已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其实还未出具!!!
5月29日,再次要求国家信访局责令该局作出信访书面告知书。该局在2020年6月5日回复称“您反映的关于‘永嘉县公安局黄田所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永嘉县公安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2019年8月8日永嘉县公安局黄田派出所已作出永公(黄)不立字【2019】5005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而事实上,我控告反映的是“永嘉县公安局黄田所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永公(黄)不立字【2019】5005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履行刑事职责。并且,该局控申科对我的信访件还是未依法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告知书!
7月9日,敝人第六次要求国家信访局责令该局作出信访书面告知书。该局在7月14日第四次谎称“已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其实还未出具!!!!
9月29日,敝人再要求贵局责令该局作出信访书面告知书。该局在10月13日第五次谎称“已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其实还未出具!!!!!

质言之,永嘉县公安局对信访事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永嘉县信访局依法应当复查而不予复查,属典型的有法不依。想必是本地政府担心信访影响政绩而精心打造“零信访”。然而,这显然寒了民心,坏了形象!

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是官民出现矛盾时的“润滑剂”。由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某些职务行为不能有效地通过司法程序(在现行法律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于是只能寄望于政府所指引的信访。信访这条路本身就漫长不易,而现在永嘉县公安局、信访局居然还不让走!在永嘉,信访制度成了虚设!诉无法诉,访不让访,法治在哪?公仆在哪?

质言之,敬请上级领导关注查处,给条路走,以服民心,以明法治!



控告人:黄志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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