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和普法对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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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27 22:14:00 更新时间:2022-05-28 04:36:14

楼主:玉断微  时间:2022-05-27 14:14:00
二,宋时的法制精神。
(按:楼主估计某个不懂山姆家法律的人,大概也不会知道我们历史上的法律,尽管楼主也不一定知道多少,但总之估计还是可以刺激到这一位的。)

1,“法治”和“徳治”的不同声音。

任何时候都不会只有一种声音,就算是在同一个群体里也会如此。
大宋时也不例外,在“法治”和“徳治”上,也出现了不一致的声音。比如富弼在考察历史之后认为,过去的帝王们自古以来就把法制当作治理国家的首选:“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制为首务”。王安石说的也很详细:“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就算是和王安石政见不同的那位砸过缸的司马光后来在法制治国上也和王安石保持了一致:“王者所以治天下,惟在法令。”
当然,除了这些知识分子以外,自然少不了一些唱反调的儒家,有些儒家坚决做到不去谈论或者说去强调学习法律知识,“罕言法律之学”,某些儒家或者像个怨妇一样喋喋不休的鼓吹徳治:“读书万卷不读律”。
在后人不知道从哪一个并不了解历史上出现的法制精神开始,流传下来一个诸如“谈道德不谈法治”的所谓的“人治”劣根性。他们或许在看到大概宋时司法体系煙没之后的元、明或者清时出现的有关杂剧小说中被某些或许今天也不可考的某些文人编纂的场景,比如包龙图的尚方宝剑,三口铡刀就认为中国人的确缺少一种普遍的法治意识,中国人更具有欣然接受人治的倾向,只是更希望这个“人”是一个清官,或者是一个明君。
楼主只想建议这类人,去了解一下宋时司法系统中的比如“鞫谳分司”,比如死刑报批审核等等司法流程是怎么回事。


楼主:玉断微  时间:2022-05-27 14:31:13
在继续这一部分的第2小部分之前,楼主觉得先把宋时司法系统以及某些司法流程简单的说一点点,好让某些缺少这方面历史知识的人睁眼看一下下。
先说一下宋时的鞫谳分司”,北宋时期,从地方的州到中央的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即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相互牵制,实行“审”、“判”分离。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称为“鞫司”,检法量刑的官员称为“谳司”。负责审讯案情和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官员不能为同一人,前者叫推勘官,后者叫检法官,两者相互牵制,分权制衡。独立的检法官可以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若其发现卷宗有疑点,须提出驳正,否则将可能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
一桩刑案,从受理到判决,须经鞫司推勘、差官录问、谳司检断,长官援法定罪并向犯人宣判等多个环节且各由不同官员独立掌管,整个案子才算终结,宋人称之为“结绝”。
在这种“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的程序之下,《铡美案》故事中由包拯一人完成调查取证、审讯、开庭直至判决执行,与宋代刑案程序严重不符。
另外,在刑案中,犯人如果对判决不服,是允许按律上诉的,通俗的说法就是“喊冤”,只要犯人一喊冤,就会自动启动重新审判的程序,原来的参审人员一律回避。不得再参与审判,改由别的官员担任。
这个“喊冤”的机会一开始有三次,后来增加到了五次。所以在宋朝常常出现一个案件审讯几年还无法结案的情形。
再另外一点,现在人看电视剧,常常看到犯人被带到大堂,全程跪下受审,这也不符合宋时的历史真实。那个时候的犯人都是站着受审的,犯人跪下受审是从元朝开始的。
楼主:玉断微  时间:2022-05-27 15:32:52
2,朝堂上下的法律意识。

虽然老赵当皇帝之后,用了一个并不光彩的“杯具”和与他一起打天下的武人们的军权,但老赵的法制意识从才开始建国的时候就表现的刚刚的:“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然后在不久的将来就制定出来了一部終宋300年一直使用的《宋刑统》。
到了他弟弟太宗时候,不单和哥哥保持了一致,同时不忘记敦敦告诫朝堂上的文武大臣:“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智识。”
估计老赵这一句就等于和那些三公九卿们明说了,要学法,别做法盲。
除了继承了中国律法的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传统之外,宋时的律法还向着公平,务实这些非常具有现代法制观念的方面挺进。
(按,历史上有据可查的疑罪从无从轻:《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作“赦过与辜”,《周礼•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张赦免幼弱、老耄与蠢愚这三种人。《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从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强调与其造成冤案,宁可达不到执法效果,即宁纵毋枉。周人的《尚书•吕刑》中,尤其强调司法的审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司法中的疑罪,采取赦免从无原则。而更后面的历史,除了秦和清,中国的历史上基本上原则上遵循着疑罪从无从轻这一规则。)
在体现“公平”这一法制意识中,无论是蔡襄,“夫法者,天下大公之本也”,还是被誉为儒家楷模,大宋300年第一人的范文正公,“贵贱亲疏赏罚唯一”,又或者杨万里说,“用法自大吏始,而后天下心服,”或者还是那位砸过缸的司马光说,“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不但如此,司马光干脆直接挑明了和杨万里站在同一条战线上说,“急于庶民,缓于权贵,非长久之道。诚能反是,天下幸甚。”
治国先治官,在宋朝的士大夫之间,似乎形成了一个规模认识。而如何治理官吏,所依据的便是“法”。
楼主:玉断微  时间:2022-05-27 16:55:55
关于宋时诉讼或者刑案时不须下跪的资料:
有人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这些书籍里找不到任何“跪着受审”的记录。
在《洗冤录》“疑难杂说”篇有一则记载:某甲涉嫌杀人,“就擒讯问,犹不伏”,待检官出示确凿证据后,“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这似乎也只说明犯人在伏罪后才需要“叩首”认罪。

在官箴书《州县提纲》介绍的州县审讼“标准化”程式,诉讼人也是不用跪下的:“须先引二竞人(诉讼两造),立于庭下。吏置案于几,敛手以退,远立于旁。吾惟阅案有疑,则询二竞人,俟已,判始付吏读示。”朱熹的再传弟子黄震任地方官时,也发布过一道“词讼约束”,其中规定:法庭对已受理的词讼,“当日五更听状,并先立厅前西边点名,听状了则过东边之下”。可见宋代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案,并未要求诉讼人跪于庭下。

对于刑案来说,另一部官箴书《作邑自箴》,“(法官)逐案承勘,罪人并取状之类,并立于行廊阶下,不得入司房中。暑热雨雪听于廊上立”。在刑事审讯时,受审的“罪人”看来也是立于庭下而不必跪着。


楼主:玉断微  时间:2022-05-27 17:04:50
除以上书籍之外,相关画卷中也并没有犯人下跪受审的场景。
在宋代有一些画师都画过孝经图卷,孝经中的五刑章恰好涉及司法诉讼的内容。所以宋人笔下的孝经图卷也画出了法官审讯的场面。比如仇英的孝经图卷中的五刑章图,场面就是这样的:庭上法官正在阅览诉状,而听审的诉讼人是站着的,没有一人下跪。由于五刑章所言为刑事审判,所以这张图画可以认定为刑事审讯画面。
楼主:玉断微  时间:2022-05-27 17:17:20
“翻异别推”。

在司法审判制度上,宋朝建立了鞠谳分司制和“翻异别推”制度。
鞠谳分司简单的说过了,在说这个的时候更加简单的提到了宋时有犯人“喊冤”时会自动启动重审的程序,这个程序就是“翻异别推”。它在犯人推翻原有口供,且所翻情节涉及定罪的时候,采取的一种制度,也就是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除了这个制度之外,在上级主管官员对于案件的复核中,若发现了疑点,或者定罪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也可以启动这个程序,并不需要犯人自己亲自翻供“喊冤”。
另外,也不一定需要当堂“喊冤”才有效,就算是在牢房里“喊冤”,监狱里的狱吏听到了,也会将这一情况通报给有司,启动“翻异别推”程序。
楼主:玉断微  时间:2022-05-27 18:06:00
最后略略说一下和包龙图有关的戏文,比如包勉。包勉是包公的侄子,因为犯法,被包公大义灭亲铡了。
包括铡美案在内,这些戏文确实能够体现出现实中的包拯铁面无私不畏强权秉公执法,但是在司法程序上很不符合宋时的司法制度。
比如官员回避制。
官员回避制度的萌芽最早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在隋唐时期开始形成制度,在宋朝时期完善起来。宋代的官员回避制度分为亲族回避制度、职务回避制度、籍贯回避制度。
具体什么样的内容,怎么样操作,这些不说了。总之官员回避制度除了可以防止官员腐败等等之外,在司法体系中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制度,可以让有关官员不致在人伦道德上被人指责、诟病。
楼主:玉断微  时间:2022-05-27 19:51:00
前面忘记交代所谓的“喊冤”,也即“翻异”的次数,在北宋时规定最多三次,到南宋时才改为最多五次。
另外,找到了一个死刑审核和“翻异别推”的具体案例。这个案例和水浒传的潘金莲武大郎有点相似:
登州阿云“谋杀亲夫”案。
楼主:玉断微  时间:2022-05-27 19:55:22
(估计是记错了,原来只记得这个案件是发生在江西哪个地方的,搜索之后,发现居然是发生在登州。而宋朝的登州属山东。暂时就这样吧,有时间了再去找找是不是这次的搜索结果是错误。)

登州阿云案:由死刑到流放,阿云改变命运背后的复审制度。

在宋神宗年间,登州阿云在父母双亡后,阿云叔叔为了金钱将她嫁给一个丑陋的老头——阿韦。阿云不满,在一个乌漆麻黑的夜晚试图谋杀阿韦,对阿韦一顿乱砍后,仅伤了阿韦一个手指头。阿韦报案后,阿云自首,最终以谋杀亲夫罪处以死刑。

由于宋代的死刑是要层层上报的,在县令判决后,登州的知州许遵认为,阿云订婚时,还在服丧期间,不可婚嫁,于是认定阿云与阿韦不构成夫妻关系,不属于谋杀亲夫,应免死,于是上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复审,最终被驳回。在此时,刚好许遵被调任到大理寺,于是将已经判定阿云的死刑,改为流刑三千里。在告知刑部等官员后,又向皇帝申请复审,加上阿云是自首应从轻发落,最终皇帝判定为流刑三千里。隔年天下大赦,阿云免除流刑回家结婚生子。
从原本一审县令判处死刑,经由知州许遵翻案重审,最终皇帝敲定免除死刑。从法理上看,阿云本身在服丧期间,其叔叔为她订婚是无效的,本不构成谋杀亲夫的罪名。从中可以看出,宋代的死刑复审制度是层层上报,经过各级审查后,最终交由皇帝大臣决策,才能决定是否实施死刑。严密的复审制度使得死刑的处理更加的公正规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办案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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