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什么不能成为吴英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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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2-07 23:17:00 更新时间:2022-06-05 12:08:23
楼主:zmfman
时间:2012-02-07 15:17:00
司法解释中,定性吴英有罪,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这四个条件中,吴英有两个条件都是不满足的,因此吴英是无罪的,其实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就可以定性为无罪释放了。
而且这个司法解释中还有一个注解: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这点上看,高院对于司法解释这块,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解释和考量了。首先,明确的是:亲友,单位内部,属于特定对象,无罪的。而“朋友”这个概念,则是完全是非常模糊的概念。
朋友,这个概念在司法意义上没有明确的说明,比如说:
我在K歌的时候认识的人,关系不是很铁,算不算朋友?
我A朋友介绍认识的B先生,算不算朋友?
我和A原来是朋友,我们两个后来翻脸了,法律上还算不算朋友?
我和C先生在网上聊得很投机,但是我们没有见过面,我们算不算朋友?
我和D先生因为我高额利息集资认识的,我们俩算不算朋友?
由此可见,朋友这个概念是非常模糊的,法律意义上,就无法进入审判的依据了。如果朋友这个概念不定性,则审判的时候就很麻烦了。
我说此人是K歌的时候认识的。法官说:你俩关系不够铁,不能算朋友。
我说我和B先生说朋友。法官说:这不是你直接认识的,不能算朋友。
我说我和A先生是朋友。法官说:你俩后来翻脸了,不能算朋友。
我说我和C先生是朋友。法官说:你俩没见过面,不能算朋友。
我说我和D先生是朋友。法官说:你俩的关系是因为利益而走近的,不能算朋友。
这朋友的观念,如果不确定,则法官就可以乱来冤枉人了。从吴英案中,官府也有这样的歪理。比如说:有些朋友是因为高利息集资而认识的,不能算朋友。集资认识的朋友,怎么就不是朋友了?法律规定过朋友必须是纯洁的关系才算的么?可见,浙江法院的法官是很有歪理一套的。
如果朋友这个概念,不厘清的话,则审判的时候,依据就非常难以确定了。什么样的人际关系才算朋友呢?K歌认识算不算?因为集资认识算不算?所以,在厘清人与人关系上,高院并非没有考虑到,而且是考虑得非常充分。
高院因此加了关键的一条内容:通过媒体宣传建立的关系,则不能算朋友。
也就是说:这个E先生,是我通过媒体宣传,他这个送上门来我认识的。这我们之间的关系,就不是朋友。E先生就是属于“不特定人群了”。
从吴英案看,吴英并未进行公开的媒体宣传项目,因此无论多么不纯洁的关系,此案相关人都是属于:朋友关系。因此吴英是冤枉的。
从非法集资的角度看,当年的“万里大造林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集资人的关系建立,都是通过媒体广告建立来的。
有人又要问了:
照你这么说,我只要吃得开,认识的朋友多,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问他们借钱,反正亏了公司是有限责任,老子就倒闭算了。老子抹抹屁股走人,反正亏的是朋友。这样都没有罪的话,我岂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你这个法律岂不是给我当了“挡箭牌”?
对!你说得没错。吴英和温州的诸位老板们,就是这么干的。就是因为有这个底线在,温州老板们才敢如此高利息的借钱,反正公司倒闭了,亏的是别人的钱。甚至还有更为下流的,借钱给他们的企业,最终免不了倒闭的命运,而他们自己甚至从自己的公司里面掏了不少钱出来。(不过这个不是非法集资性质,而是属于盗窃公司财物罪,我相信吴英也是有此行为的,而应该另案起诉。)
任何法律都有空子可以钻。钻法律空子是道德问题,而非上纲上线的法律问题。且法制社会的建设的目的,就是让法律成为每个人的“挡箭牌”。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这四个条件中,吴英有两个条件都是不满足的,因此吴英是无罪的,其实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就可以定性为无罪释放了。
而且这个司法解释中还有一个注解: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这点上看,高院对于司法解释这块,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解释和考量了。首先,明确的是:亲友,单位内部,属于特定对象,无罪的。而“朋友”这个概念,则是完全是非常模糊的概念。
朋友,这个概念在司法意义上没有明确的说明,比如说:
我在K歌的时候认识的人,关系不是很铁,算不算朋友?
我A朋友介绍认识的B先生,算不算朋友?
我和A原来是朋友,我们两个后来翻脸了,法律上还算不算朋友?
我和C先生在网上聊得很投机,但是我们没有见过面,我们算不算朋友?
我和D先生因为我高额利息集资认识的,我们俩算不算朋友?
由此可见,朋友这个概念是非常模糊的,法律意义上,就无法进入审判的依据了。如果朋友这个概念不定性,则审判的时候就很麻烦了。
我说此人是K歌的时候认识的。法官说:你俩关系不够铁,不能算朋友。
我说我和B先生说朋友。法官说:这不是你直接认识的,不能算朋友。
我说我和A先生是朋友。法官说:你俩后来翻脸了,不能算朋友。
我说我和C先生是朋友。法官说:你俩没见过面,不能算朋友。
我说我和D先生是朋友。法官说:你俩的关系是因为利益而走近的,不能算朋友。
这朋友的观念,如果不确定,则法官就可以乱来冤枉人了。从吴英案中,官府也有这样的歪理。比如说:有些朋友是因为高利息集资而认识的,不能算朋友。集资认识的朋友,怎么就不是朋友了?法律规定过朋友必须是纯洁的关系才算的么?可见,浙江法院的法官是很有歪理一套的。
如果朋友这个概念,不厘清的话,则审判的时候,依据就非常难以确定了。什么样的人际关系才算朋友呢?K歌认识算不算?因为集资认识算不算?所以,在厘清人与人关系上,高院并非没有考虑到,而且是考虑得非常充分。
高院因此加了关键的一条内容:通过媒体宣传建立的关系,则不能算朋友。
也就是说:这个E先生,是我通过媒体宣传,他这个送上门来我认识的。这我们之间的关系,就不是朋友。E先生就是属于“不特定人群了”。
从吴英案看,吴英并未进行公开的媒体宣传项目,因此无论多么不纯洁的关系,此案相关人都是属于:朋友关系。因此吴英是冤枉的。
从非法集资的角度看,当年的“万里大造林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集资人的关系建立,都是通过媒体广告建立来的。
有人又要问了:
照你这么说,我只要吃得开,认识的朋友多,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问他们借钱,反正亏了公司是有限责任,老子就倒闭算了。老子抹抹屁股走人,反正亏的是朋友。这样都没有罪的话,我岂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你这个法律岂不是给我当了“挡箭牌”?
对!你说得没错。吴英和温州的诸位老板们,就是这么干的。就是因为有这个底线在,温州老板们才敢如此高利息的借钱,反正公司倒闭了,亏的是别人的钱。甚至还有更为下流的,借钱给他们的企业,最终免不了倒闭的命运,而他们自己甚至从自己的公司里面掏了不少钱出来。(不过这个不是非法集资性质,而是属于盗窃公司财物罪,我相信吴英也是有此行为的,而应该另案起诉。)
任何法律都有空子可以钻。钻法律空子是道德问题,而非上纲上线的法律问题。且法制社会的建设的目的,就是让法律成为每个人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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