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沃顿学女之父遭遇冤假连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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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6-07 06:18:31 更新时间:2022-06-07 13:28:10

楼主:ty_144927962  时间:2022-06-06 22:18:31

6岁上学跳两级高考702分全省第四
北大、沃顿学女之父遭遇冤假连环案


借出9.8万没还硬判息转入本
假设息转入本也不犯罪硬判刑
——邹清海冤假连环案异议


邹清海原是吉林省四平市JW正科干部,因一小借贷民案硬被刑事。看守所羁押期间监室里发生一起小打架事件,又硬安硬合并一起刑案。

一、9.8万借贷案件

2016年邹清海借给艾艳秋9.8万元钱不还,起诉一分未执行成。2018年艾艳秋将其说成是由4万2.2万借款没还,加上按口头10%月利即息转入本变成9.8万,给四平市JW邮了一封举报信。邹供述未口头约定10%,就是合同约定的2%月利,4万2.2万还后又借9.8万不存在息转入本,邹和介绍借款原审出庭作证的常晓平,没有有罪供述且不认罪作无罪辩护。2019年一二审四平市铁西区法院及中法,实刑判邹清海妨害作证罪三年半,判常晓平帮助伪造证据罪二年。

1、根本就不存在息转入本,一二审颠倒黑白硬判息转入本。

一是4万2.2万假合同收条不鉴定,9.8万真合同收条给扔掉。是否息转入本纯属民事纠纷,必须由民事来审理,刑事侦审民事纠纷是违法的。9.8万借钱现场只有双方当事人和常晓平,能够证明谁说为真的证据,只有9.8万合同收条和常晓平证言,书证的证明效力大于言词证据,不论常晓平怎样说都无法对抗合同收条,何况他还在合同证明人栏签字画押,艾打的合同收条常签的证明人,他俩反嘴不承认其内容不好使,既使他俩不翻供都判不了息转入本。刑事和民事再审不顾一切将9.8万合同收条隐匿起来,庭上不举证质证,起诉书判决书不列为证据,更不说明怎么算。而举证列证使用艾告邹所拿的4万2.2万合同收条,艾还编织了原审就提交了该合同收条的假话。形成没有邹提供的9.8万合同收条,而只有艾提供的4万2.2万合同收条的假象,堂而皇之地按4万2.2万合同收条裁判。形成邹只有常证言一份证据,是常证言致使法院作出判决的假象,以便从作证上判罪。4万合同无邹签字,2.2万合同邹名非邹所签,邹一直提出是伪造的要求鉴定,公检法坚决拒绝硬作为证据使用。

二是赖辞否掉艾艳秋变后供述常晓平庭上供述,采信二人翻供前的笔录。刑事和民再,艾艳秋对借款金额有4万2.2万、4万2万、57600元、还了1万,利息有4000元、6000元、3.8万、1万、1.2万等多种版本和说法。按10%月利所有金额都算不出9.8万,弄不清认定不出利息额度和怎么息转入本,而凭空硬认定是高息是息转入本。一审后民再第三次庭上,律师提问邹名谁签,艾不肯回答,在法官的要求下才勉强回答不知道,律师问是她提供的怎么能不知道呢,她又回答不能说,律师要求鉴定,她不得不承认4万2.2万已还。二审判决书以改变无正当理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的无端怀疑方式和虚假理由硬赖掉。艾找的证人孙佰荣张志忠及原审法官,均未说在9.8万借钱现场,未证明息转入本更未证明妨证帮伪。孙佰荣是艾的丈夫,自认是听艾说的息转入本,张志忠欠邹钱不还被起诉执行与邹有矛盾,法官是原审责任人。没有关联性且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应依法排除,却硬放进判决书烘托场面凑数。警察威胁常晓平,别让我们把矛头指向你,以取保诱骗其在所谓月利5%息转入本的笔录上签字。常晓平涉及艾艳秋借款的侦查笔录有9份,从对本金9.8万事实清楚,到确定是由4万2.2万加利息而来,第五份即2018年3月14日笔录否认了第一、二份笔录,第9份即2018年8月16日笔录,直至一二审庭上完全翻供非息转入本。庭前笔录反复庭上不认罪且有正当理由,按规应采信庭上供述却硬赖辞否掉。

既使4万2.2万真合同收条及银行流水都证明不了息转入本,假合同收条什么都证明不了只能证明是诬告,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艾艳秋常晓平翻供前笔录无法否掉9.8万合同收条和邹清海供述,翻供后与9.8万合同收条和邹清海供述一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9.8万借款事实,这样的情况下怎么能判息转入本?

2、假设息转入本也没有犯罪,一二审却按犯罪硬判狠判。

一是高利贷和息转入本出具新债权凭证并不犯罪,所谓妨证帮伪并非事实存在更非法理构成。该案前8个月是以虚假诉讼罪启动和运行的,8个月后两高出台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假设虚假,部分虚假型也不构成虚讼罪,而硬改成妨证罪帮伪罪。不论什么罪名,前提都必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否则不会存在任何犯罪。按刑法第307条之一、最高法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指导意见第1条,两高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民诉法第112条等的规定,虚假诉讼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共同侵害第三方利益。而该案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而且对抗的只是是否息转入本及利息额度问题。高利贷和息转入本中双方之间的约定是真实的而并非虚构,债权凭证是真实的而并非伪造,不存在任何假的因素,根本就不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和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中,均未将高利贷和息转入本列入虚假诉讼的情形之中。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不但未提出涉罪和作出涉罪处置性规定,相反却明确规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支持,说明这种方式并不虚假并不犯罪。超过24%的部分也只是不支持而已,并没有提出超过24%或法院支持错了虚假犯罪。如果超过24%部分虚假犯罪,未超过24%的部分也没有理由不虚假不犯罪,不但不应支持而且也应该算入犯罪金额。一二审并没有对超过24%和未超过24%的部分分别计算和区分,没有确定到底是超过24%的部分犯罪了,还是未超过24%的部分也犯罪了,还是9.8万都犯罪了?没有犯罪金额是怎么犯的罪,又是怎么确定情节严重,根据什么怎么量的刑?高利贷和息转入本并没有入刑,刑法并没有规定超过24%或法院支持错了虚假犯罪。该案的实质就是个债权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债权是由债权凭证即合同收条体现和支撑的,而并非是由作证决定的。作证不会导致合同收条即债权虚假,债权不虚假诉讼就不会虚假,自然就不会存在犯罪。一二审违反事实确定和定罪规则,借贷双方的约定也是事实,却不按事实对待。绕开不定性合同收条是否伪造,前8个月硬说诉讼虚假犯罪。8个月后绕开不定性诉讼是否犯罪,表面不说虚假诉讼而实际定虚假诉讼,起诉书判决书分别认定成捏造和篡改事实,将作证从诉讼中分割剥离出来单独硬定罪。作证与诉讼一致,诉讼无罪作证不可能有罪。如果损害了司法秩序,不可能是从作证才开始的,也不可能是只有作证一个环节损害了司法秩序。一定是从起诉开始的,诉讼也一定损害了司法秩序,应该定罪诉讼而不应定罪作证。从艾艳秋翻供前的笔录内容看,所谓高息是借钱时她自己同意并约定好的,否则她不会借。9.8万合同收条是她自己书写和签订的,当时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她所说的迫于压力完全是假话,没有任何证据佐证,不可能有强迫往出借钱的。按合同收条诉讼作证于法有据,何来的犯罪?原审按合同收条判决完全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并没有错判,刑事民再均未认定错判为什么要追责?为什么只追究原告和证人的责任而不追究法官的责任?刑法中明确犯罪人是证人、犯罪行为是作虚假证明的只有伪证罪,且仅限于刑事诉讼。民事既使作伪证也不构成伪证罪,作证环节是无罪的。常晓平第二份即2018年3月9日笔录中,警察问:你是怎样作证的?常答:我都是如实作证的。警察问:实际上9.8万收条的内容是真实的吗?常答:我认为是真实的,收条是他两协商形成的,所以我在庭审中就是按照这个收条作的证。翻供前其他笔录中也都是类似的回答。显然常晓平是认为按合同收条作证并非虚假才作证的,并非受制于人更非作伪证,常晓平从未说过他是作伪证。翻供前笔录中所谓邹告诉按合同收条作证的内容,说的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告诉,并没有说是指使,更没有说采取妨证罪所规定的暴力、威胁、贿买等非法手段,并未侵害权益绑架意愿失去自主,不构成妨证罪。常晓平签的证明人,其具有按合同收条作证的法定义务,其作证内容与合同收条一致也并不属于虚假证言,假设邹真的让常晓平按合同收条作证也于法有据,何来的犯罪?该内容不但是孤证无法确认,而且翻供后孤证都没有了并不存在。帮伪罪是指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的必须是当事人,邹并没有伪造证据,常的作证并不是在唆使协助邹伪造证据,不构成帮伪罪。帮伪罪中的证人证言必须是转化为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物体化类型,不包括口头陈述。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也不构成帮伪罪,为了判帮伪罪,判决书中连妨证帮伪的事实都没有,还要硬说情节严重。

二是先刑后民程序违法,所取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112条和最高法借贷案件司法解释,虚假诉讼或指使作伪证应由法院民事庭进行司法认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本应先民后刑却变成了先刑后民,在没有法院民事庭认定原审是否错判是否虚假犯罪,原判未撤销还在生效的情况下,四平市JW调查认定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发文移送要求追究刑责。8个月后公诉机关又越权越法将虚讼罪直接硬改为妨证罪。民事再审一直想抢在刑事判决之前先翻过去,但未得逞。最后刑事先硬判,民事再审依据刑事结论硬判息转入本。既使这样民事再审判决书也并未认定原审错判,更未认定妨证帮伪,并未认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责,连拘留罚款都没有。刑事判决连这样的民事再审判决都严重违背。本案证据均是来自于被认定为虚讼罪的侦查期间,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看守所打架案件

四平市看守所羁押期间,2018年7月6日孟庆良因打人被戴上捧镣,从102调到104监室几分钟后骂邹,邹用手中扇风纳凉的一小块泡沫垫对其煽一下风,哪也没碰到,其用头撞邹也并未撞到,这时张宏波、桑磊、马春雷、刘万富依次上去几拳轻伤其鼻梁。邹清海供述未打未指使,没有有罪供述且不认罪作无罪辩护。一审判邹寻衅滋事罪主犯三年,二审改判故意伤害罪主犯一年半。

1、拒对质隐匿证明邹未打未指使的证据和事实,违法采信两名打者虚假异常的改说指使笔录。监控录像证明打者四人殴打时邹未参与,用泡沫垫煽风时未碰到孟庆良。案发前走圈时邹未与打者四人挨着,未接触说话,证明未指使任何人。马刘离邹都挺远,如果听到邹说的话,屋里30多人都会听到,不可能出现只有马刘各自一个人听到的状况。案发后数次提审打者四人、两名证人、被害人均一直证明邹未指使,没有共同预谋策划,只是临时突发状况。马春雷与孟以前就有过冲突和过节,是为了泄私愤才打三拳,另三人是看不过去孟欺负人才打孟。邹清海与致伤者马春雷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轻伤只致伤者犯罪其他人不犯罪,辨别不出何人致伤时都不能以犯罪论处。一二审隐匿已经辨别出是马春雷致伤的结果,硬给邹判罪。隐匿证人汪宏伟赵辉证明邹未指使的两份重要笔录,庭上不举证质证,起诉书判决书也不列为证据,更不认定。对监控录像、打者张宏波、桑磊笔录、马春雷前四次、刘万富第一、三次笔录、被害人笔录等,证明邹未打未指使的事实均隐匿不予认定,专用马春雷第五次、刘万富第二、四次改说指使笔录。孟庆良镣铐链接,邹要打他很轻松用不着指使也指使不动。邹到104仅一个月与同室30多人均刚认识,既非亲非故又未给予任何好处,马刘为什么会受邹指使?四个人打的不可能只有两人是受指使,且是未受指使的两人先上去打的,上去殴打的顺序是张桑马刘却认定成马刘张桑。几分钟的时间无法指使,没有任何沟通商量,走圈时一句帮助收拾孟就能指使,且指使一个成一个不现实。孟庆良在102管事正常不可能调号,其打人突发调号随机,之前谁都不知道其会调且调到104,马指使笔录一个月前邹刚到104时就指使了,明显更是假话。如果受邹指使,为什么马的起诉书判决书不提指使,为什么马会心甘情愿赔偿全部损失1.5万元而从未要求邹赔偿?为了弄成邹犯罪的假象,居然立案让孟庆良重复再向邹索赔10万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驳回就证明邹没有任何责任,就否掉了刑事,而又判罪,这不是严重矛盾吗?马刘改说指使笔录体现的是邹与二人分别一对一说的,即分别是孤证无法确认。而且与自己之前和其他人笔录及监控等都是矛盾的,指使笔录内部还严重自相矛盾。指使笔录所表述的事情经过中全都没有指使一节,指使都是另外单问单说显然不实。指使笔录中二人均说没有商量,怎么会有指使?马春雷都先说没人指使了,怎么又说走圈时邹清海说帮助收拾孟庆良?四遍回答中邹说指使话的对象由我们变成马春雷一个人,时间点由孟刚到104时变成走圈时,明显似是而非游移不定。刘万富第二次是走圈时邹对刘说“大伙帮我揍孟庆良,帮我出出气”,第四次是走圈时邹对刘说“我打不过孟庆良,你帮我收拾收拾他”,完全不同明显矛盾。案情已清,半年后突然紧急再启侦查且只提审打者马刘,这次提审有何不同之处,二人为什么会突然改说受邹指使,之后闪电进检起诉未“三进两退”。恶意弄混然后专门停留在混乱不清的状态上定罪判刑,不再让其清楚化。为了单独硬判狠判邹,防止假证穿帮,恶意分案处理(马含累犯加3个月判8个月),为躲避对质将打者四人硬认定成证人,坚决拒绝邹方对打者四人到庭对质和合并审理的要求。邹方要求调取说指使的提审视频,庭上出示说明,看守所视频只保存一个月已经没有了。诉前检提时刚过几天视频都有,邹反映了这一问题但检察院未调取审查,庭上邹质疑公诉人无言以对。马第五次提审是在派出所,法院拿看守所视频没了的说明糊弄人,恶意避免和破坏邹方查证。所谓邹说的帮助收拾孟并未明确干啥也并不犯罪。笔录上的提审警察与实际不符,辅警审讯办案是违法的。

2、伤害鉴定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坚决拒绝重新鉴定。检材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手册诊断鼻骨骨折,而鉴定内容却是双侧鼻骨骨折,二者相矛盾,若单侧就不是轻伤二级了。检材CT片无调取收集记录来源不明,在没有陈旧伤CT片作以比对的情况下,是无法得出是新鲜伤还是陈旧伤结论的,鉴定意见中的新鲜伤陈旧伤无法律依据。确定鉴定机构人员未告知回避。

总之,一二审颠倒、扭曲、错乱、荒唐,前案艾艳秋一分钱没还,没有任何损失,判决书没能列出被害人,艾艳秋未定被害而认定成证人,不是被害却认定其权益受损。常晓平在该案中本来是证人,却硬抓捕弄成被告判刑。后案打者四人本来是被告,却硬认定成证人。剥夺被告一切权利,对所有合法要求坚决说不。小案大审,检察院上检委会,法院上审委会。一审不敢以合议庭而以审委会判决,不敢公开开庭宣判而在看守所讯问室秘密判决。二审法官提审邹时说不用鉴定对质,两案笔录矛盾就定不上,二审庭后审判长已经宣布发回重审,最后却直接硬判狠判。判决书不敢放进裁判文书网。邹申诉吉林省高法驳回。
楼主:ty_144927962  时间:2022-06-06 22:24:21
邮箱弄错了,是:Ganhai423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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