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关于李友文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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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6-14 18:46:08 更新时间:2022-06-14 14:43:14

楼主:法治在旅途  时间:2022-06-14 10:46:08
李友文先生:
您于2022年5月22日向双清区政法委举报:1、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堂堂等人;2、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子腾、陈平军等人;3、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技室主任雷成顺;4、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马和平等人歪曲事实、枉法裁判、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问题,我院依职权,只能就第1个问题答复您本人。
经我院核实,基本情况如下:
您与被告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案号:(2013)双民初字第459号],您当天即提交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及病历资料中签名笔迹鉴定申请,我院于2013年8月21日委托鉴定,但您没有交纳鉴定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技室以申请人未交纳鉴定费将委托鉴定退回我院。我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堂堂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科军、人民陪审员陈立华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您认为被告的病历不真实,本案主审法官肖科军调取一人民医院诊疗档案给您核对。您核对后,为查清本案事实,根据您的申请,我院于2013年12月4日委托湖南文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5月4日作出湘文成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李友文的诊断和治疗符合医学诊疗规范,其医疗行为未见明显过错,李友文左下肢缩短与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我院将鉴定意见书送达您及一人民医院后,于2014年5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我院认为,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人民医院在对您的诊疗过程中,其诊断和治疗符合医学诊疗规范,其医疗行为未见明显过错,您左下肢缩短与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您在诊疗活动中并没有受到损害,一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并没有过错,一人民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您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直接推定一人民医院有过错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一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没有发现一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隐藏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没有发现一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伪造、篥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且我院将本案于第二次开庭审理后移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进行侦查,于2014年6月26日致函我院:现经我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符合立案条件,就将案卷退还我院。因此,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做出判决:
驳回您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因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年10月15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 6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我院经核实:
①您提出第一人民医院未及时封存病历资料,病历资料上的签名不是其或亲属签名的问题,您在一审过程中对病历资料上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因其未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申请,且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您的该项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②一审法院对司法鉴定材料未组织质证,移送委托鉴定程序违法问题。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本案的主审法官肖科军召集您和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对涉案病历资料进行核对,您提出病历资料系伪造,申请对签名的笔迹申请鉴定,因您未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按放弃笔迹鉴定申请处理,同时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病历系伪造,因此,我院就将涉案病历资料移送委托鉴定机构,我院认为该程序并未违法。
③关于采信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的复函问题。2014年6月3日,您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认为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某些医务人员伪造病历,涉嫌犯罪,要求将案件移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我院于 2014年6月9 日致函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并将案卷材料移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审查。2014年6 月26日,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致函我院,认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符合立案条件。我院在一审判决中采信了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的意见。您提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致我院函未盖公章,不具有证明力,与事实不符,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④关于该案一审审判长王堂堂是否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问题,经我院多次全方位的调查,未发现王堂堂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您也没有提供王堂堂有违法行为的线索。因此,您举报王堂堂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的事实不存在。
特此答复。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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