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变革研究》第三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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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16 03:36:59 更新时间:2022-07-27 02:45:51

楼主:王先生CM  时间:2022-07-15 19:36:59
第三节 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组织制度以及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管理体制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也不断地进行着改革。1998年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现阶段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它既是对不同历史时期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也是在新形势下顺应高等教育发展而进行的制度创新。现阶段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有其历史进步性、科学合理性和更好的适应性,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中进行完善。

一、我国现行学制的形成

改革开放后,对学制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遂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学制。我国现行学制主要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三个阶段。其中高等教育分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两类。普通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生)三个层次,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农民大学和职工大学等形式。专科修业年限为2—3年,本科修学年限多数为4年,攻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各为2—3年。图3-3是我国现行学制系统图。

二、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改革

在1985年左右,我国先后颁布了关于在经济、科技和教育领域中深化改革的三个重要文件,即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后一文件中提出成立教育委员会,取代此前的教育部;负责掌握教育的大政方针,统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体制的改革。“经调整后,教委内部设23个职能厅司,并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审计局和监察局,作为国家审计署和监察部的派驻机构,还设立机关党委和纪委以及老干部局”。[[[]张济正,教育行政学通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125.]]主管高等教育的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高等教育司、师范教育司、留学生司等。图3-4是国家教育委员会职能机构简图。

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路线、方针,编制有关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教育改革,以及对各种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等,共计有16条之多。

1998年,政府对中央教育管理部门等政府组织进行了重大重组,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教育部,并对其职责和权限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目前,教育部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教育司、社会科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司、高等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师范教育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高校学生司等18个职能司(厅、室)和机关党委。另外,教育部还设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相关事宜。新的国家教育部的职能由过去国家教育委对高等学校实行直接的行政管理转向宏观的统筹规划与管理。[[[]杨德广,高等教育管理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31.]]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教育的具体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

(2)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3)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4)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组织对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和评估;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指定学校专业目录,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5)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6)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

(7)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指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8)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指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就业政策。

(9)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10)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11)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12)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转引自吴文侃、杨汉清,比较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68—69.]]

前文已经述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置各级专门性的教育行政机构。具体情况一般为省、自治区教育厅,直辖市教育局;省辖市、自治州、地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科),乡镇教育组,一般未设专门教育行政机构的,只设专门人员。在1985年国家教委成立后,地方性的教育行政机构也相应作了调整,一些省、地、县、乡也先后成立了相应的教育委员会。就目前而言,我国地方政府设有下列各级教育行政机构:

图3-3 中国现行学制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教育厅,执行中央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领导本地区下属教育行政机构和省属各级各类学校。②市(地)设教育局,负责领导本市(地)各区和各县的教育工作。③县(自治县、旗)设教育局,负责领导本县(自治县、旗)所属的各类学校。④乡(镇)设管理教育的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协助乡(镇)政府管理所属学校。[[[]吴文侃、杨汉清,比较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69—70.]]

关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地方一级的教育行政组织横向机构的设置,一般情况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教育委员会)内设有办公室、普通教育处、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处、师范教育处、成人教育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内,还设有体育卫生处、学生政治思想处、校办厂处、教学研究室等。有些省、市还单独设立高教局、成人教育局。地区(州)教育局内设置办公室、普通教育科、成人教育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陈孝彬,教育管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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