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神共愤,广西崇左市政法委对一错案发函市中级法院督办而被“督而不办”

字数:1406访问原帖 评论数:0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2-08-02 04:19:29 更新时间:2022-08-02 14:13:12

楼主:ty_风雨人生30  时间:2022-08-01 20:19:29

人神共愤,广西崇左市政法委对一错案发函市中级法院督办而被“督而不办”
2007年2月,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原局长梁泽海,与周志雄承包崇左市江州区群力林场55林班低产林改造速丰桉项目。该项目要采伐157立方米疏残林。因“无证”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枉法裁判。时任局长喊冤已有十几年头。
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2008)崇刑终字第64号显示:被告人梁泽海、周志雄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民工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泽海“指使”被告人周志雄以及谢平海滥伐林木。判决生效后,梁泽海不服原判决,一直上访并提交了“新证据”:一是当年5月14日所有领导审批完成《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当天应当发证。但发证人员认为,当年5月14日《申请表》中有涂改,伐区设计负责人签字的日期把4月改为3月(因设计书是3月份完成),办证人员擅自要求领证人员重新填写《申请表》,一直拖到5月28日民工采伐林木完成,5月29日当事人才获取《采伐证》。其实,当年5月14日《申请表》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行政机关的主体一旦作出行政行为,自然会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发证。作为办证人员,无理拒不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违反了行政法有关规定。二是周志雄《2007年采伐群力林场55林班有关问题的说明》证实,原审认定当事人未办得《采伐证》前,“指使”原审被告人周志雄以及谢平海滥伐林木是缺乏事实依据(二审判决书第16页)。整案卷宗,合伙人的周志雄,在公安机关的八次询问笔录和庭审的记录,均没有梁泽海“指使”周志雄未办得采伐证前“下令”采伐林木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和具体内容,合伙人周志雄只是指认梁泽海有承包林地之说。得《采伐证》前采伐是开林地防火带所需,最后的采伐,是在合法有效的5月14日《申请表》审批之后完成的。
当事人递交的“新证据”,符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规定。2021年12月,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申诉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广西崇左市政法委派员阅案,结果表明:梁泽海提交的江州区林业局于2007年5月14日审批完成的《申请表》是真实存在,有当时主办人的证实,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未提取该证据;崇左市中级法院(2008)崇刑终字第64号判决书存在遗漏关键证据,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并向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下达《关于对梁泽海信访案件进行督办通知》,但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对崇左市政法委建议“新证据”审查督办而是“督而不办”,史上罕见。
对于错案,无论中央政法委或最高法均强调: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如今崇左市政法委已发现错案,而崇左市中级法院却不纠错案,这种的“不纠错案”与中央“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背道而驰。
人们常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守护公正的裁判中,法官的良知比能力更重要,没有良知,法律就有可能被法官玩于股掌之中,能力在其中更是扮演了玩的高招和技巧。对于该案,崇左市中级法院的法官,玩的角色淋漓尽致,对当事人,无疑是一种伤害,而对广西崇左市政法委更是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爆料人:梁泽海 电话:13557216336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