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亿资金只剩100万,我的知情权、监督权为何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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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07 05:48:30 更新时间:2022-08-17 21:57:31

楼主:道不拾遗4石忻畅  时间:2022-03-06 21:48:30
我叫李金秋,一次合伙投资让我损失巨大,经历了多次诉讼,我的权益一直没有得到保障。一亿资金在公司账户被股东挪用仅剩100万,我作为公司股东(同时担任监事职务)却无权查看财务数据,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带着疑问我们一探究竟。

我于1999年与他人合伙成立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我持股40%并担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另一位合伙人占股份60%,担任公司法人。该公司在2000年入账资金一亿元,股东商议该资金在公司账户用于后期的建设开发项目使用,2015年公司公司账户只剩100万元,全被法人挪用一空。为了查清事实,我以公司监事以及股东的身份要求查看账目,但是早已经被法人转移隐藏,由于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凭证,最终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办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便开始了民事诉讼之路,但是最终以失败告终。我多方打听消息发现:“该公司法人为北京大兴本地人,幕后有请托大兴区有关领导,对于这样的结果,我期盼公平与正义到来,期盼法律可以还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在无奈之下,开始了漫长的司法投诉之路,先是上诉丰台区法院申请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因不能提供完整公司财务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我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要求我以股东知情权重新诉讼才符合审计要求。于是我重新在丰台区法院以股东知情权申诉并获得了支持。对方上诉二中院,理由是公司财务凭证涉及机密,最终二中院推翻了丰台区法院的正确判决。对于这样的结果我有太多的疑问,两个股东的公司,财务凭证涉及机密!这显然是无法成立的理由。我咨询了很多专业律师,都表示:“公司的监事可以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查看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对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核对财务报告、营业报告等,李某秋作为股东、监事,是完全有权利,并不存在涉及机密。”

在审理中,前后矛盾的判决书,法官前后不一的裁决,有明显的滥用职权。在我诉股东知情权一案[(2020)京02民终3552号]、诉李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7)京02民终1063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雪均系主审法官,在这两个案件中,李雪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严重渎职,致股东知情权与司法审计请求权形同虚设,剥夺我对兴琦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奇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约1亿元)的监督权。李雪错误适用法律,违背《公司法》立法本意,错误解读《公司法》第33条,人为割裂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依存关系,作出会计凭证不属于知情权范畴的结论。同一法官李雪作出前后自相矛盾的判决,彻底堵死我的司法救济之门,结局极不公正。李雪以“司法审计需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为由不准我进行司法审计,告知需要另案主张股东知情权进行诉讼。然而李雪法官在二审判决中又称“查阅理由不充分”不准查阅会计凭证,两份判决自相矛盾。如果不准我查阅会计凭证,则必将导致无法获得完整的财务账册,是无法进行审计的。李雪作出的两份矛盾判决致使我的股东知情权与审计请求权均成为摆设,无法行使。

没有财务账册和司法审计,我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我曾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及市公安局举报李奇涉嫌侵占,公安部门均以无完整的财务账册和司法审计报告为由不予受理。李雪无视事实与法律,滥用职权,导致我的权益受损。经历了这么久的诉讼、举报,该事件还在处理之中,我期待司法的正义能够给我带来公平!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高度重视,维护法制的权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上亿资金为什么只剩100万,到底去了哪里,我希望财务数据能够查明真相,能够将违法人员绳之以法,能够维护我作为股东以及监事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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