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谨慎注意和管理义务被判赔偿(转载)
发表时间:2022-08-20 16:11:58 更新时间:2022-08-20 19: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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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20 08:11: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顾建兵 季诗秋
一阵大风刮过,家住江苏省如东县的马某家遭遇飞来横祸,自家房屋被邻居种的一棵泡桐树倾倒砸坏。当马某要求邻居赔偿时,对方却以大风是不可抗力为由拒赔。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认为树木所有人沈某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判令赔偿原告马某因房屋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2000余元。
沈某家住在马某家隔壁。几年前,沈某在马某家西侧约80厘米处种植了一棵泡桐树。如今,树已经长至9米多高。2021年4月的一天晚上,泡桐树被大风刮倒,致使马某房屋西南角屋顶局部受损。马某为修缮房屋花去2000余元。
遭遇这场突如其来的祸事后,马某认为沈某应赔偿房屋修缮费用。但沈某认为,树木倾倒是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愿赔偿。多次交涉无果后,马某一纸诉状将沈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林木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当对林木采取合理的修剪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林木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本案中,根据沈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其种植的涉案树木距离马某家房屋很近,高度高于马某家房屋,明显增加了马某人身及财产受损的危险程度,但沈某未能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和管理义务。同时,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沈某所有的树木折断造成马某房屋损害,沈某作为树木所有人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对马某因房屋损害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阵大风刮过,家住江苏省如东县的马某家遭遇飞来横祸,自家房屋被邻居种的一棵泡桐树倾倒砸坏。当马某要求邻居赔偿时,对方却以大风是不可抗力为由拒赔。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认为树木所有人沈某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判令赔偿原告马某因房屋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2000余元。
沈某家住在马某家隔壁。几年前,沈某在马某家西侧约80厘米处种植了一棵泡桐树。如今,树已经长至9米多高。2021年4月的一天晚上,泡桐树被大风刮倒,致使马某房屋西南角屋顶局部受损。马某为修缮房屋花去2000余元。
遭遇这场突如其来的祸事后,马某认为沈某应赔偿房屋修缮费用。但沈某认为,树木倾倒是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愿赔偿。多次交涉无果后,马某一纸诉状将沈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林木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当对林木采取合理的修剪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林木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本案中,根据沈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其种植的涉案树木距离马某家房屋很近,高度高于马某家房屋,明显增加了马某人身及财产受损的危险程度,但沈某未能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和管理义务。同时,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沈某所有的树木折断造成马某房屋损害,沈某作为树木所有人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对马某因房屋损害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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