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第一座大山 --就是“中国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22-09-05 00:17:52 更新时间:2022-09-05 03:20:18
楼主:王凤梅2017
时间:2022-09-04 16:17:52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可是如今司法官员肆意违法,枉法判决司空见惯。不举报没有人查实,举报了,官员们在领导的支持下会更加猖狂。
这个名头我考虑了很久,这是事实,也是亲身体验。拖延了半年,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民申1543号邮寄给我后再三斟酌后形成本稿。
一个动迁争议案件,单位以私房主强占动迁房屋为由在法院立案。很明显这是单位与法院虚拟案情恶意勾结违法立案。法院判决单位强买私房主私有房屋产权,抢走私房主动迁中套。这样一个错案法院既不纠错,也不落实归还私房主动迁中套。三十四年了,我说“中国人民法院”是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第一座大山,有没有错误。
我们再看看下一个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先说说辽宁法院的奇闻
1、苏家屯区食品公司等于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
2、口头通知等同于书面送达。
3、单位强者100%错误,一个都不追究;职工弱者仅有一个瑕疵追究没有上线。
朱海涛与沈阳市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的重点
一、当面告知证据,书面送达证据,当事人申诉证据,工会意见证据。还有后续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档案转移证据,当事人领取失业金证据等等。单位没有提供任何一个证据,证明单位履行了法定程序。换句话说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单位与朱海涛解除了劳动关系。
二、再有“朱海涛自认向其母亲宣读了其被开除厂籍的决定”,不是书面送达。违反了《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当面告知,书面送达,允许当事人申诉的法律规定。更何况该认定缺少本人提供的基础证据。单位也没有领导出面证明向朱海涛的母亲宣读了朱海涛被开除厂籍的决定。
法院捏造了“朱海涛自认向其母亲宣读了其被开除厂籍的决定”,于是这样一个证据就可以代替了单位应该履行的所有法定程序。在这里我再次说“中国人民法院”是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第一座大山,有没有错误。
一些司法掮客,与司法老虎相互勾结,他们把法院的判决当成了互相利用的工具,中饱私囊。于是形成了这样的事实“中国人民法院”是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一座大山。
朱海涛
这个名头我考虑了很久,这是事实,也是亲身体验。拖延了半年,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民申1543号邮寄给我后再三斟酌后形成本稿。
一个动迁争议案件,单位以私房主强占动迁房屋为由在法院立案。很明显这是单位与法院虚拟案情恶意勾结违法立案。法院判决单位强买私房主私有房屋产权,抢走私房主动迁中套。这样一个错案法院既不纠错,也不落实归还私房主动迁中套。三十四年了,我说“中国人民法院”是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第一座大山,有没有错误。
我们再看看下一个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先说说辽宁法院的奇闻
1、苏家屯区食品公司等于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
2、口头通知等同于书面送达。
3、单位强者100%错误,一个都不追究;职工弱者仅有一个瑕疵追究没有上线。
朱海涛与沈阳市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的重点
一、当面告知证据,书面送达证据,当事人申诉证据,工会意见证据。还有后续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档案转移证据,当事人领取失业金证据等等。单位没有提供任何一个证据,证明单位履行了法定程序。换句话说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单位与朱海涛解除了劳动关系。
二、再有“朱海涛自认向其母亲宣读了其被开除厂籍的决定”,不是书面送达。违反了《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当面告知,书面送达,允许当事人申诉的法律规定。更何况该认定缺少本人提供的基础证据。单位也没有领导出面证明向朱海涛的母亲宣读了朱海涛被开除厂籍的决定。
法院捏造了“朱海涛自认向其母亲宣读了其被开除厂籍的决定”,于是这样一个证据就可以代替了单位应该履行的所有法定程序。在这里我再次说“中国人民法院”是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第一座大山,有没有错误。
一些司法掮客,与司法老虎相互勾结,他们把法院的判决当成了互相利用的工具,中饱私囊。于是形成了这样的事实“中国人民法院”是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一座大山。
朱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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