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宜阳违法强拆 法院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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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07 05:28:28 更新时间:2022-09-08 13:27:34

楼主:工小工  时间:2022-09-06 21:28:28
河南宜阳违法强拆 法院助纣为虐

2005年我在宜阳县香鹿山镇段村大桥北路西 菜市场内购买一处房产,双证齐全, 我购买后,一直用于商业经营,后香鹿山炊为民刘要红在未取得任何拆迁批准手续,也未对我进行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2011年11月9日将我的房屋强行拆除。于是,在香鹿山炊为民刘要红的阴谋下,我的一个小小民事赔偿案法院竟然违法的导演了一场猫戏老鼠的法律游戏,于是就出现了五份判决书、八份裁定书和一份决定书。
随后的六年时间,香鹿山镇炊为民刘要红不安置、不赔偿,县法院、市中院都裁定不给我立案。我无可奈何又到省高院、北京上访。2015年1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以非法上访罪拘留七日,后在省高院(2016)豫行再5号、9号裁定书的指令下才获得洛阳高新区法院的判决,但其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程序违法。(2018)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行 赔再2号《行政裁定书》撒销了该判决,本案发回洛阳高新区法院重审。
而洛阳高新区法院在(2019)豫0391行初45号判决书无任何证据就擅自随意改变我的赔偿数额,是枉法裁判,是拿法律当儿戏。是葫芦案。
一、法院依据的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2011年11月9日)错误
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破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
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
如果强制拆除房屋的时间与人民法院决定赔偿的时间相隔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应以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赔偿数额。
我的房屋于2011年11月9日被强拆,时至今日未作出补偿决定,时间间隔10年多,房地产价格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河南正恒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以2011年11月9为评估时点明显不妥。超出时段应按整月以2倍标准支付拆迁户的过渡安置费。一审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争议焦点在于门面房,加上门面房安置费每平方60元 ,参照门面房安置标准张西川律师、贺宝洛法官、彭健玺、李守业等都是宜阳政府于1994年前后统一建造的商业用房,房产证也是统一的,为什么炊为民刘要红不一视同仁?一审法院技术科与评估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到实地进行评估,并由当事人、乡政府人员、段村村负责人四方看了现场并到我王小红房子原址(在现商场的中央位置)拍照多张照片并到相似于我的房子进行拍照,但是评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中没有这些照片,其结果也不真实,那么本判决也不是公平公正的。一审法院前边判镇政府违法拆迁,后边不敢判让其赔偿精神损失,违法拆迁又拘留当事人,违法者不承担责任,这不就是赤裸裸的官官相护?
二、房屋价格和土地价格太低
1、房屋,由于评估时间点选取错误,与目前相同区位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的市场价相比,明显偏低。(洛政[2011]49号)“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规定,“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一审、二审法院没有就住宅房屋30%的购房补助作出认定。
2、土地,《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将我房屋的土地单价确定为每平方米235元,明显偏低。
根据(宜政【2014】34号)“宜阳县城区国有土地出让基准地价一览表”,商服用地一级825元每平方米。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将我房屋的土地单价确定为每平方米235元,比四级土地的基准地价还要低许多,明显不当。
三、我的房屋应属于经营性用房。
中共宜阳县委《宜阳县北城区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纪要》记载,“由寻村镇负责将前进大桥北端西北角的商住户拆迁到位,另征20.8亩土地异地安置商住户”。我属于前进大桥北端西北角的商住户,该会议纪要认可其房屋的商业用房性质,并且我也有营业执照,因此,我被强拆房屋的商业用房性质足以认定。
四、法院判决没有计算我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属于补偿范围。《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但二审判决没有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五、一些搬迁奖励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我搬迁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每户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同时,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面积奖。
六、法院判决租房费用没有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也就是说,依据生活常理能够推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本案中,尽管强制拆迁者未举证证明房屋被强拆后实际支付了房租,但是,在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他们必须要为其另找生活居住的地方。
七、洛阳高新区法院在(2019)豫0391行初45号 判决书,与(2016)豫0391行初第31号,明显存在着漏判 有四处。①经过评估的土地,使用权费全部漏掉。②来源于 香鹿山镇政府制作的“王小红附属物测算表”装饰装修金额为79955元。(2016)豫行初31号判决也 是79955元而在(2019)豫0391行初45号,却改成了41073 元,③租房安置费在(2016)判决中明明一年评估安置费为 30684元。如果判决5年的安置费应该是153420元,而在本 判决中5年才判35000元。③三楼在(2016)判决是1800元/ m*、而在(2019)判决中却改成了500元/m',此判决依据在哪里?每平方500元可以盖起一栋房子吗?判决书中总共判了几项、其中漏判和改判就有4项,此判决能体现公平 公正吗?法院把改判漏判的事实说成了“基于房地一体”是对事实的混淆和对法律的错误解读,显然判决主观随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八、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虽然在高院指令下,洛阳高新区法院判给申诉人门面房,但只是应付,理由有3,①价格上我交给法院的(2017)豫0327民初第36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此判决书的门面房地点与我的门面房地点不到150米,并附有该门面房评估报告可以证明同等地段儿的类似门面房的价格:2017年的判决评估价为10099元/m'。而这判决上只有香鹿山镇政府捏造的平均门面房价格4132.57元/m*x90%,二审法院不尊重事实,闭门造车。②营业损失停业至今整整10年,却只算6个月损失 17022.5元,这显然 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③洛阳高区法院 (2019)豫0391行初第45号第11页五六行“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原告称另换地方经营”,那么换地方能白用门面房吗? 这门面房的房租谁付,原经营门面房是自己的房屋,当时同时拆迁的有38户门面房,因现在安置楼盘没有完工,香鹿山镇至今还执行着炊为民的政策依然给着这38户门面房的房主发放每月 60元平方米的房租,这里有2014年至2015年(亿源翠缇湾 二期二次过度安置补充协议)和王延伟、陈勇芳等人的房租证据为证,我一层门面房面积判决书上明显写到80.012 m*.为啥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九、住房价格上审法院给我房屋计算标准不公平。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到宜阳县住房服务中心调取了“2020年4月份宜阳县商品住房网签,均价为每平方米4814.09元 ,并由我进行了指证,但最后判决却没有采 纳这一标准,而实际判决的。还是香鹿山镇炊为民李要红捏造的 2345.87元每平方,这个标准还没有达到(宜阳县住房保障 和房产服务中心)依据的4814.09元/m*一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赔再2号明确指出《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 被拆迁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低于赔偿时被强拆房屋的 市场价格。”和我同时拆迁的有90余户,住房都是一平 方换一平方,门面房也是一平方换一平方,有38户现用门面房的租金镇政府至今依然负担着。我被拆迁门面房的价格还没有住房的价格高,和市场价相差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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