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中院江东新法官枉法裁判、再挑战类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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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21 03:39:56 更新时间:2022-09-21 22:24:40

楼主:ty_流年似水571  时间:2022-09-20 19:39:56
为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而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江东新法官,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拒不执行此规定,颠倒黑白、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凭个人的喜好来枉法裁判。
本人因房屋买卖中被告恶意违约而诉讼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号:(2022)苏08民终1890号,现投诉裁判长江东新法官(联系电话:0517-83579305)有以下枉法、违规行为:
一、拒不执行《类案强制检索报告规定》。本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与本人案件完全一样的生效判决《(2020)浙 0802 民初 3094 号》作为类案来证明本人的诉求合理。根据相关规定:2.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5)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人的代理人,一再与江东新法官沟通确认,她表面上表态说一定要仔细审查材料。但在裁判中,非但没有执行相关规定,连本人提交的资料也没有写在文书上。
二、歪曲事实、颠倒是否。
2.1、《(2022)苏08民终1890号》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三行所述:“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支付480000元首付款,亦未将剩余房款74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给成*”。实际情况是本人一直催促被告去办法公积金手续,以便支付相关款项。为了害怕法官故意枉法,在电话中与江东新法官解释清楚后,又通过EMS将相关资料寄送给她。江东新居然还恶意的认可一审的表述。
2.2、本人在二审开庭的时候,递交了新证据来证明只有到了原二审判决后才明确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证据中也显示了原主审法官不敢承担裁判责任、隐匿证据的情况,江东新主动问是不是已经申请再审了。
三、不尊重法律程序。在一审中,房产评估公司依据一审法院的要求先后两次出具价格鉴定报告,程序合规合法,理应得到应用。而江东新未提供任何司法依据、不做任何解释就完全同意一审法院自我否定。
四、无任何法律依据来否定证据的效率。我方提交的证据中,上面清楚的写明估值时点,被告在上署名了。而江东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直接否决了证据。
五、文书逻辑混乱。判决文书中写到原告坚持要求履行合同,又说原告应该知晓无法履行。
六、无法官的操守。在审理时,打探本人代理人的背景。本人代理人是某知名大学硕士生指导老师,江东新居然还做出如此荒谬的判决。那些普普通通的当事人,她是否更肆无忌惮的枉法?
本案中,国家严谨的法律法规法官不遵守,故意以“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及减损规则”的名义来实现枉法的目的。判决书颠倒黑白,把恶意违约的被告描述成一个非常可怜的受害者,而把守约方描述成有极大过错、所有损失都应自己承担,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权益则变成了“有失公允”。综上,这是一份故意枉法的判决,江东新的枉法行为理应受到谴责与惩罚,方能体现司法的公正与严明。

此上情况,敬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予以调查,让江东新解释清楚判决的法律依据,并给予处理方案。

此致!

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毛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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