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文Z地 强迁 女子反抗不公平安置补偿遭陷害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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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0-02 01:14:59 更新时间:2022-10-06 00:01:12

楼主:海洋奇缘2022  时间:2022-10-01 17:14:59
我叫郭翠英,家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花塘村五组。
我原来的工作是一个个体出租车司机,现已失业。我家原有一套建筑面积466.99平的房屋,2010年5月,相关部门持川府土【2005】381号批文对我家居住的这套房屋实施Z地拆Q全征全转。对于合理的征迁,我们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很愿意配合以及支持,但是相关部门以各种手段逼迁不成后骗拆,同时利用社会闲杂人员断水、断路,围堵举报人住房造成堰塞湖,不能正常出行,致使我大孩摔伤住院、二孩手摔成骨折,为了不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加上他们说是公园公益事业,宅基地也没赔钱的,后面只能同意拆Q。
可后来了解到这份川府土【2005】381号批文属于过期批文,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之前他们宣称的是以建设“公园” 公益事业工程为名征迁,可一年左右在我家房屋征迁原址才立牌老年图书馆,更改称建设“老年图书馆工程”,后来又变更现在建成的幼儿园,现在周边也是商品房,门面,酒楼。我们的房屋土地1580元一亩,拿去卖给开发商四百多万一亩,他们以公园用地公益事业为名骗迁,之后把我征迁骗后,房屋土地用于搞商业开发,门面,酒楼,商业地下车.库,电梯高楼等等。无论是在Z地还是后续的安置补偿工作中,我家都遭遇到种种不公,相关单位不断侵犯我家的合法权益,置普通百姓的生命财产安Q于不顾。
在非F征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将文件中拆Q安置补偿240元/户/月改成150元/户/月,
我家的合法房产被拆Q以后,在后续的安置补偿方案,相关部门非F变更威发改【2011】395号、威住建发【2012】2号安置房工程规划立项(1-6层为住宅),补偿方式显失公平公正,减少安置房工程用地、违法加高安置房层数。工程施工方非F进入我家的安置房内打Za,逼迫我接受违章安置房工程。
为了防止施工方二次破坏及危害生命,无可奈何之下我在安置区建了一个80平临时住房驻守,2020年12月24日,我在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相关单位联合十多个部门进行执法,对我的保障棚进行强.拆,我随后报J,警方要求我配合强拆工作,后续现场发生冲突,J察无故受伤(Si人小诊所出具诊断书为手部皮肤破裂伤),就以妨碍公务罪对我本人进行Zhua捕,后来刑事Ju留。2021年2月3日,我母亲因此事件悲愤去世,而相关部门L导封闭消息,没能让我见上母亲zui后一面。
2021年4月16日,威远县F院(2021)川1024刑初37号刑事判决我有期t刑一年六个月,我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我取保候审时已被刑事羁Ya7个月20天。
因2021年5月27日威远县Z府行政复议威府复【2020】24号确认:威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威综合强拆【2020】第8号强拆决定书违法;21年六月二十四日,内江市中级F院(2021)川10刑终83号刑事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2021年12月29日,威远县F院作出(2021)川1024刑初212号判决7个月20日,因威综合强拆【2020】第8号强拆决定书违法,2020年12月24日联合相关部门实施的强.拆行为肯定违法,没有依法执行公务,依法我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我不服,继续上诉,并且因为所涉案子的当事人均为当地部门L导,根据回避原则,要求异地审理,网.上公开直.播审理,但也被驳回。2022年4月18日,内江市F院(2022)川10刑终22号,维持原判。我提出抗诉,被无理驳回。
当地相关部门以公职身份、利用Z府名义,滥用Z权、肆意妄为,对我家房屋非F征迁、并使用Bao力,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况且当初执行公务要件已不存在,相关人员并非持有.效文件进行执法,因此我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认定我无罪。F院认定我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公正,6位法官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手段卑劣,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我家住房就这样被相关部门以非F手段Z地强.拆,这是一起当地公检J法系统L导联合侵害群众生命财产权的恶性案件,他们利用手中高高在上的权力,肆意抢夺老百姓的合法财产,这些违反G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人员都应该受到惩处,恳请上级相关部门全力查清此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我们小老百姓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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