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检察院王琳徇私舞弊、枉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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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14 03:34:21 更新时间:2022-11-14 10:39:59

楼主:ty_嗯哼650  时间:2022-11-13 19:34:21
一起经山东省荣成市刑警大队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的公诉刑事案件,2018年1月26日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4月10日派出所通知我去拿撤案通知书,荣成市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
既然犯罪事实和后果都客观存在,且加害方从未赔偿过医药费、也从未向我们提出和解,所以我坚决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本案情形完全不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的情况。故我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不服:犯罪嫌疑人打伤我家人是不是事实?轻伤二级的法医鉴定是不是事实?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致人轻伤二级的犯罪嫌疑人做出无罪认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在我长达4年多艰难曲折的申诉中,慢慢地揭开了山东省荣成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王琳违规办案的真相和事实。
王琳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刑事案件违规退回公安机关,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包括退案决定书)。王琳在案卷里的移送审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却没有补充侦查提纲),在没有补充侦查提纲一事败漏后,王琳说是因为她提前介入了,这个案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而事实证明王琳所所谓的提前介入纯属子虚乌有。
过程:2018年4月10日派出所通知我去拿退案通知书,我就问案件承办人为什么撤案,承办人说他只知道案卷被退回来了,具体情况不清楚,让我问检察院。我问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王琳案子为什么撤了,王琳说我们有我们的办案程序,具体情况你问公安局。双方互相推诿,没有人告诉我撤案的真实原因。
不得已我给荣成市政法委写信反映情况,政法委要求王琳作出书面汇报,王琳在明知没有补充侦查提纲的情况下,弄虚作假欺骗荣成市政法委,王琳本人做出的书面汇报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随后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给我寄来一封群众来信回复函内容是:经审查,根据在案证据犯罪嫌疑人xxx故意伤害一案达不到起诉标准,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荣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撤销案件;当晚8点50分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给我发来和群众来信回复函同样内容的短信。
我问派出所案件承办人事实哪里不清,证据哪里不足,有没有进行过补充侦查?得到的答复是:退回应该有退案决定书或者补侦提纲,但是真的没有,我们办案单位不知道需要补充侦查什么。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不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我们该取的证也取了,侦查终结,达到移送标准才移送的,就是按照正常流程走的。
我打电话问检察院的同志,派出所案件承办人没有收到补侦提纲。该同志说检察院电脑系统程序显示这个案子停滞在补充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把这个案子撤了,具体原因问他们。我问:找公安局哪个部门,该同志说是公安局法制科移送的。我就打电话问法制科的同志:检察院的说法是王琳退回补充侦查,是你们把案子撤了。该同志的答复是:不管检察院承不承认都是她们退回来的。我彻底蒙了!两个执法部门对同一起案件的办案程序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说法。我就把两种说法和派出所案件承办人说了,承办人的答复是:我们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不起诉,案子不能悬着我们只能撤案。以上陈述事实,均有录音为证。
我写信给山东省政法委反映王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没有补充侦查提纲这一情况。2021年7月26日检察院纪检科张科长给我打来电话说:院里认真查阅案卷确实没有找到补充侦查提纲和退案决定书。王琳给检察院纪检部门写了一份承诺书,保证自己没有违规插手干预办案、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如果存在承担任何组织的处理和法律责任。王琳说是因为公安机关要求检察院提前介入,这个案子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就退诉了,不需要退侦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包括给省政法委汇报的也是在侦查阶段就退诉了。我问纪检科张科长:王琳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那为什么公安机关还要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我手里也有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张科长的答复是:公安机关只是把案卷送过来看看,不是正式移送,你手里的移送告知书盖的是公安局的公章,你去问他们。
在2022年9月22日荣成市检察院接访面谈时,我问检察院的同志:王琳说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不需要补侦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按照程序规定是否需要文书?该同志的答复是:需要。我问:是不是案卷里应该有提前介入的详细记录,比如退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该同志的答复:是,但王琳承办的案卷里只有移送审查报告,没有有关提前介入的任何书面资料。
王琳在给检察院纪检科的承诺书中辩称:是因为自己给荣成市政法委的书面汇报里存在表述不规范的问题,导致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同志把退回补充侦查这个情况反馈给我了。控申科同志的说法:是根据王琳给政法委的书面汇报和王琳经手案卷的审查报告给我做出的答复。佐证之前检察院的另一位同志所说的,检察院电脑系统程序显示这个案子停滞在补充侦查阶段;以及公安局法制科和承办人的答复,都证明了王琳提前介入的说法根本不成立。
王琳所谓的提前介入:推翻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司法公文;推翻了自己经办案卷里的审查报告;推翻了12309全国检察热线和荣成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等公信力极强的司法文书。
检察院纪检科对王琳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说法不做调查吗?法比天大,王琳比法还大!
如果故意伤害一案真的达不到起诉标准,王琳会如此大费周章吗?
一起达到起诉标准的公诉刑事案件,因王琳违规插手干预办案,最终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又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导致诉讼终止无法进行。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伪造证据的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是对方主动挑衅并打伤我家人,如果我方是过错方,本人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对方将我家人打致轻伤二级,连医药费都没有赔偿,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连一天的治安拘留处罚都没有。
以上所反映的情况全部属实,如果有不实之处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希望广大网友,正义之士能帮我们主持公道!在此感谢大家!

本人手机号:1556213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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