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担保未经村民会议讨论 法院判决个人担责合同无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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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17 15:21:08 更新时间:2022-11-19 03:19:26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2-11-17 07:21: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丁莉

村委会主任在村里施工的《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承包合同》担保人处签名担保,未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担保责任应由村委会主任个人承担,还是村委会承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担保人李某对工程承包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三分之一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8月,萍乡市湘东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萍乡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协议书》。2020年12月,萍乡某建筑公司就萍乡市湘东区某村山体滑坡治理及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与萍乡某材料公司签订《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就项目内容、承包范围、工程款计算和支付、违约金条款,均明确约定。李某为该村村委会主任,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工程竣工后,双方经结算工程总价689725元。萍乡某建筑公司和李某已付工程款326000元,尚拖欠萍乡某材料公司工程款363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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