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开庭近20次的经济适用房产案,母子买卖,其父母离婚当天又复婚变更转移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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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28 21:20:59 更新时间:2022-11-29 20:30:44

楼主:双枉伴双亡  时间:2022-11-28 13:20:59
我是河北人,和离异再婚的李世宏04年1月结婚,在07年首付46784元、贷款109000元,购买天津市大港心港假日苑83-2-501经济适用房。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案涉房产,被李世宏伙同其父母李松均,殷金双(其父母为变更房产离婚当天又复婚),和为提取公积金的李某海,短时间内多次转移案涉房产所有权,隐匿夫妻共同房产。并借其弟李s友的钱一次性还清贷款后,卖给生母殷金双,伪造债务。一审后双方都不主张要房子,法院要拍卖房产分割,为阻止法院拍卖案涉房产,对方将家里所有人的户口都迁到该房产下。李世宏一直都住在房子里。

在李世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剩余房款采用贷款方式支付,李世宏也确实办理了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直接发放至出卖方账户,构成了实际支付房款的行为,部分贷款由公积金账户偿还,使用了李世宏个人收入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婚后取得的公积金及其他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缴费票据都写明的缴费人均是李世宏,该票据足以证实:诉争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判决李世宏却由开始的40%到50%到100%!

滨海新区法院程思渭(2020)津0116民初20954号,天津三中院田雷(2021)津03民终56号,无视李世宏母子伪造证据,转移夫妻共同房产为过错方;无视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将我们婚后公积金贷款买的经济适用房,枉法判决为李世宏个人的房产,所有评估费,诉讼费都有我承担!涉嫌权钱交易,枉法裁决!
我申诉到天津高院,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再审(2021)津民申1050号。案件历时8年开庭近20次了,案件拖延时间过长也证明:枉法判决的“难产”。双方都没有新证据,李世宏也提交了我的公积金明细,要求分割,天津三中院韩萍无视高院发回的裁定意见;无视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又维持田雷的枉法原判!
我抗诉到天津三分检(胡伯溟)3月11日立案,6月29日收到不支持监督!7月12日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7月25日最高检也将材料转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直没有回复,多次打电话询问后,8月22日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的没有联系电话,没有报案人署名的空白文书,8月29日寄回,次日签收,后一直没有信息,多次打12309询问,对方说等三个月,至今没收到回复!

8月12日,24日天津三中院将给我的文书发到油田心港假日苑房房产地,我不在那里住,两次同一个快递员都退回去了,让我打84969362询问天津三中院立案庭郭法官后,直接收到了维持韩萍枉法判决生效的信访文书!这种工作方式是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后又反映,该法官打来电话说来找我谈谈,至今没见人影,电话也无人接听!
打天津三中院韩萍(立案庭)的电话,-84969059询问判决细节?对方态度恶劣,啪的挂断电话,再也无人接听了!给天津市纪委监委陈书记寄去材料签收,无回复!10月10日给天津三中院郝院长寄去材料签收,至今没有回复!10月11日由天津信访转到天津高院转到天津三中院的(下图),至今没有回复,-84969362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李世宏私刻我名字的印章,和他母亲殷金双私签协议,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世宏母子两周内屡次买卖案涉房产,老两口离婚复婚变更房产协议,在各判决中都被判为无效。他们这种花钱又无效的神操作,目的是什么?在天津三中院判决中没有说明,证明枉法判决是错误的!
殷金双伪造书面继承农村守寡多年的,05年春节就去世的寡母6万遗产,在后来的判决中被否定,而原判却是依此判为李世宏的房产,说明原判决以伪证而判决的裁定,也是错误的!

本案明显枉法判决,天津三中院根本不屑上级领导法院的裁定意见,不把上级领导放在眼里。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都在推诿拖延。恳请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领导关注督办,请中央纪委监委领导介入调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异地审理此案,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冤案不纠,举报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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