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检察院枉法办案
发表时间:2022-12-04 18:04:21 更新时间:2022-12-05 00:10:45
楼主:ty_145319265
时间:2022-12-04 10:04:21
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检察院两大执法机关人为地炮制出一起冤假错案
犯罪嫌疑人主动挑衅并将我家人殴打至身体器官破裂,在医院做了全麻手术。手术后的第二天,我家人还躺在病床上插着尿管,背着止痛泵,荣成市公安局3名办案警察去医院做了笔录,其中一名警察手里拿着小型摄像机全程录像。主治医生说要想身体和没受伤前一样,那是不可能的。
犯罪嫌疑人致人轻伤二级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连一天的治安拘留都没有。至今也没有赔偿我们医药费。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如果我们是过错方,本人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3日经山东省荣成市刑警大队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月26日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给我出具了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2018年4月10日荣成市公安局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了案件。
我问公安局为什么撤案,公安局说:案卷被检察院退回来了。
检察院说:我们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公安局自己把案子撤回去的。
公安局说:退回补充侦查应该有补充侦查提纲,我们没有收到检察院的退查文书。
检察院说:公安局并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我们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提前介入,这个案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不需要退查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我问检察院纪检科张科长:你们说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我手里有公安局出具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张科长说:你手里的移送审查文书盖的是公安局的公章你去问他们,即便检察机关不合理的退案,公安机关也有其他办法进行下去,你去问问他们为什么要撤案。
公安局说:我们就是正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移送是有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不会移送的,该取的证我们都取了,侦查终结了,达到移送标准我们才移送的。检察院不起诉,案子不能悬着,我们只能撤案,并且检察院也打电话让你们去了。
这一点公安局说的没错。2018年1月26日我收到了荣成市公安局出具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2018年3月1日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打电话让我们去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晚8点50分,我收到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发来的短信内容:经审查,根据在案证据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达不到起诉标准,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荣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撤销案件(至今仍保存在手机里)。当天我也收到了荣成市检察院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内容和12309全国检察热线一致。
以下是荣成市公安局、检察院违法事实:
一:荣成市检察院违法退案
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的审查报告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却没有补充侦查提纲。
二:荣成市检察院渎职,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
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作为公安机关立案、撤案的监督部门,在没有不起诉决定书,退案决定书,退查文书的情况下,任由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自行撤销案件。导致诉讼终止,无法进行下去。
三:荣成市公安局越权办案、违法撤案
已经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轻伤二级刑事公诉案件,在检察院没有做出不起诉决定书,退案决定书,退查文书的情况下,荣成市公安局自行撤销案件,并对致人轻伤二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无罪认定。刑事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也无权做出有罪无罪的认定,只能做出起诉与不起诉决定。法院经过审判才能做出有罪无罪的判决。荣成市公安局对于刑事案件的权限是调查取证,却越权做出了无罪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自2020年10月19日起实施。
第二条规定: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之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一)隐瞒、歪曲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的;
(五)违反规定立案或者违法撤销案件的;
(八)违反规定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十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诉讼监督,有损司法公正的;
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而不纠正是渎职。四年多来,我一直在向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检察院如实反映问题,检察院承认确实没有退查提纲,也承认不存在提前介入。但我要求荣成市检察院按照最高检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案件的诉求却一直得不到解决。
以上所反映的事实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
请上级领导和广大网友为我主持公道,谢谢大家!
本人手机号:15562132269
2022年11月22日
犯罪嫌疑人主动挑衅并将我家人殴打至身体器官破裂,在医院做了全麻手术。手术后的第二天,我家人还躺在病床上插着尿管,背着止痛泵,荣成市公安局3名办案警察去医院做了笔录,其中一名警察手里拿着小型摄像机全程录像。主治医生说要想身体和没受伤前一样,那是不可能的。
犯罪嫌疑人致人轻伤二级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连一天的治安拘留都没有。至今也没有赔偿我们医药费。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如果我们是过错方,本人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3日经山东省荣成市刑警大队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月26日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给我出具了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2018年4月10日荣成市公安局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了案件。
我问公安局为什么撤案,公安局说:案卷被检察院退回来了。
检察院说:我们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公安局自己把案子撤回去的。
公安局说:退回补充侦查应该有补充侦查提纲,我们没有收到检察院的退查文书。
检察院说:公安局并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我们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提前介入,这个案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不需要退查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我问检察院纪检科张科长:你们说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我手里有公安局出具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张科长说:你手里的移送审查文书盖的是公安局的公章你去问他们,即便检察机关不合理的退案,公安机关也有其他办法进行下去,你去问问他们为什么要撤案。
公安局说:我们就是正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移送是有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不会移送的,该取的证我们都取了,侦查终结了,达到移送标准我们才移送的。检察院不起诉,案子不能悬着,我们只能撤案,并且检察院也打电话让你们去了。
这一点公安局说的没错。2018年1月26日我收到了荣成市公安局出具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2018年3月1日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打电话让我们去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晚8点50分,我收到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发来的短信内容:经审查,根据在案证据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达不到起诉标准,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荣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撤销案件(至今仍保存在手机里)。当天我也收到了荣成市检察院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内容和12309全国检察热线一致。
以下是荣成市公安局、检察院违法事实:
一:荣成市检察院违法退案
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的审查报告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却没有补充侦查提纲。
二:荣成市检察院渎职,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
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作为公安机关立案、撤案的监督部门,在没有不起诉决定书,退案决定书,退查文书的情况下,任由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自行撤销案件。导致诉讼终止,无法进行下去。
三:荣成市公安局越权办案、违法撤案
已经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轻伤二级刑事公诉案件,在检察院没有做出不起诉决定书,退案决定书,退查文书的情况下,荣成市公安局自行撤销案件,并对致人轻伤二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无罪认定。刑事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也无权做出有罪无罪的认定,只能做出起诉与不起诉决定。法院经过审判才能做出有罪无罪的判决。荣成市公安局对于刑事案件的权限是调查取证,却越权做出了无罪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自2020年10月19日起实施。
第二条规定: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之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一)隐瞒、歪曲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的;
(五)违反规定立案或者违法撤销案件的;
(八)违反规定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十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诉讼监督,有损司法公正的;
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而不纠正是渎职。四年多来,我一直在向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检察院如实反映问题,检察院承认确实没有退查提纲,也承认不存在提前介入。但我要求荣成市检察院按照最高检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案件的诉求却一直得不到解决。
以上所反映的事实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
请上级领导和广大网友为我主持公道,谢谢大家!
本人手机号:15562132269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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