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级法院公开对抗法律剥夺企业诉权不履行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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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2-05 03:30:07 更新时间:2022-12-06 23:31:42

楼主:13304422682  时间:2022-12-04 19:30:07
我遭遇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潭
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受案难、办案难
一、龙潭区人民法院不依法对我单位两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受理,龙法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人的职责

2021年7月3日我单位依法向龙潭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因不接受申请材料,我多次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上级将情况转交给龙潭法院。
一直到2022年7月初龙潭法院才收《赔偿申请书》,但是一直不予立案,也不给出具收件凭证。使我单位关于国家赔偿诉求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在立案上,龙潭法院有法不依。
2、好沅生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案
2000年龙潭区法院及中级法院两审判决胜诉的一起好沅生食品有限公司拖欠我厂执行款的案件。由于龙潭区法院执行局的刘军不依法执行,该案至2021年我厂到法院查询该案,得知案卷丢失无法再行执行。我厂诉之龙潭区法院要求理赔。2022年8月份审理,可是由于法院领导的干预没能在最高法院规定的时间结案,按照国家赔偿法13.14条规定
向吉林市中级法院递交立案申请却又无理由遭到拒收
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面两个案件的行政起诉书不予受理,拒绝履行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行政案件的审理义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龙潭法院的作法是公然违法,无视公民、企业的权利。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单位的行政起诉不予立案的具体经过:为维护我单位的立案权利,我单位依照上面国家赔偿关于赔偿立案的时限及上下级途径的规定,于2022年11月14日上午,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向上级法院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状递交起诉材料。立案庭杜凤艳庭长接待,她不给予办理,也不进行立案登记,只是说与龙潭法院沟通。
2022年11月21日下午我与杨建律师,再次到吉林市中级法院递交两个案件的行政起诉书,以遭到无理由拒收。
我单位2022年11月27日以快递形式,再次向吉林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两个案件的行政起诉书并附带了《我遭遇龙潭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受案难、办案难》意见,中级法院已经签收,又无理将文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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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杨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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