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因投保人申请保险中止拒赔?(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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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2-29 16:58:54 更新时间:2022-12-31 17:09:36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2-12-29 08:58:54
四川什邡市法院:投保人有权申请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郑勇 周世倩 郭开月

驾驶员因交通事故身亡,车主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疫情期间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递交了保险期间顺延申请而拒赔。近日,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责任合同纠纷,判决认定投保人有权变更合同,并无需要告知被保险人。因此某运输公司的申请有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3月15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某聘请的驾驶员王某在驾驶涉案车辆时因交通事故身亡,张某向王某家属支付相关赔偿金后,向保险公司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但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因疫情期间张某所有的车辆原所挂靠的公司,即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递交了保险期间顺延申请,约定商业险、交强险保险合同期限分别自2020年2月17日、2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3月18日停运期间中止,被告在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恢复运输后保险期限顺延至2020年5月1日终止。发生交通事故当日系车辆停驶期间,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张某则认为,车辆的挂靠公司,即登记车主已经在申请保险顺延前变更,并已告知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已经在投保单上注明登记车主变更的情况,故原登记车主向保险公司提交顺延申请不应当发生效力,且张某作为被保险人对原登记车主提交的车辆顺延申请并不知情,故顺延申请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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