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入狱,为还自己清白,坚持申冤二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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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03 19:09:06 更新时间:2023-01-05 22:21:45

楼主:ty_144223714  时间:2023-01-03 11:09:06
二十八年前的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却让另一个家庭的命运因此彻底发生改变,周述全蒙冤入狱八年,家庭因此备受打击!埋藏在周述全心底的事实真相,支撑他出狱后的二十多年里,坚持为自己申诉辩护,希望有朝一日能还自己清白!
意外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这起意外发生在1994年3月20日,周述全当时经营肥皂生意,他雇佣了一辆云南牌照的东风货车,到安阜供销社仓库装运肥皂,卖给陈祥忠。
司机邓云松开着货车,走到宜宾市安阜新街一处人员密集的农贸市场,车里三人全然不知,此时意外已经悄然降临。
农贸市场人很多,货车行驶得很慢,此时三人都看见一辆载人的自行车歪歪扭扭的向他们驶来,靠近时,因被载的人推搡汽车反光镜,自行车已经倒在地上。司机邓云松赶紧下车查看,并对骑车人表达不满。
可此时,骑车人竟声称是汽车撞到自己,被载人表示自己脚疼。可是邓云松分明看见对方的脚和腿都没有任何异样和伤痕。
倒地两人不依不饶,堵车不让走。司机邓云松表示可以带他们去医院检查,但二人不同意。邓云松表示此时已经堵着其他人的路,大家可以停到旁边再理论,终于在后面被堵车辆的劝说下,自行车上两人同意将大车开到路边再协商。
可是,当双方协商时,骑车人又表示自己的刹车摔坏了,要求赔偿。这时坐在驾驶室的周述全有点看不下去了,便劝说二人,如果没伤到身就算了吧,不要因为对方是外地人就啃人家,但二人却不听劝,坚持要司机作出赔偿。
这时候的货车已经停在商店门口,商店老板出门要求把车开走,于是几人返回驾驶室,邓云松开车离开。本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没想到对方此时已经爬上了他们的车,并在车后猛敲驾驶室,无奈,邓云松再次停车,此时周述全决定爬到后方看看情况。
邓云松再次发动车,走了三十米后却被路人叫停,有人喊车上掉下东西,有人被压死了!至此,这场闹剧,最终竟闹出了人命。
邓云松停住车开门下车,分明看到的是距邓云松的货车30米左右处,地上躺着一人,正是那个自行车上被载的人。
据案卷记载:1994年3月20日12时许,在宜宾市安阜新街发生交通事故一起,当场死亡一人。死者名叫袁从虎,骑车者名叫袁强。
至于袁从虎如何上车,如何掉下,如何死亡,后来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邓云松说自己确实不知道。
周述全蒙冤入狱八年
1996年12月13日,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法院作出(1996)宜刑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周述全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周述全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1月22日,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1997)宜中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时的车上只有周述全和被载人,至于死者如何掉下车,如何死亡,目前仅能从几名模糊证人口中描述的模糊证词来推断。法院最终根据证人证词推定周述全犯故意伤害罪。
据周述全回忆,当时在车上他连碰都没有碰到袁从虎,他至今仍不承认自己有主观伤人行为,更没有任何伤害人的动机。可当时的地方法院和公安系统,是基于何种出发点,竟定了周述全的罪呢?
当年的23份证言都被完整的保存了下来,在这些证词中,完全无法梳理出死者袁从虎从车厢跌落的合理逻辑。
可原审裁判认定“在双方抓扯的过程中,周述全从车厢前半部右侧向外推被害人袁从虎,使其未抓稳车厢栏杆跌落于地,被行驶中的汽车右后轮压过下肢及头部,当即死亡”。
然而,真实情况却是:因索要赔偿未果,袁从虎自行爬入正在起步的汽车车厢。在听到袁从虎敲打驾驶室顶棚后,周述全为防止其踩坏车厢内装运的肥皂,也爬入车厢。在短短的几秒钟内,双方自始至终没发生任何身体接触,袁从虎是在自行翻越车厢栏杆下车的过程中不慎跌落,又恰巧被正在行驶中的汽车碾压致死。
最重要的是,原审证据中,并无直接证据可以证实周述全将袁从虎推出车厢。23份证人证言中,11份证言表述不知情,3份证言证明双方没有发生抓扯,4份证言证明看到双方抓扯却没看到袁从虎如何摔下,1份证言证明周述全将其推出车厢却没看到双方抓扯,4份证言证明看到双方不仅抓扯,周述全还将袁从虎推下车厢。
很明显,袁从虎究竟为何从车厢跌落,从这23份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看,原审裁判并没查清。
法院认定周述全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证据共有四组,唯一能证实“周述全将被害人袁从虎推出车厢”的仅系个别证人证言,而个别证人又与大部分证词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相互印证。
证言中有5份证言证明周述全将袁从虎推出车厢,但部分内容矛盾、不合情理,且彼此不相吻合,其他18份证言中大多表述“看不清”、“只看见嘴巴动”、“没看见抓扯”。这说明,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对“周述全是否将袁从虎推下车”这一事实,存在多种不同表述,需另行通过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事实。
但是本案认定犯罪事实主要依据的就是这些所谓的证人证言。原审裁判在认定犯罪事实时,依据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证人证言作为直接定案证据,存在明显错误。
就在证据牵强,事实不清,甚至只开庭一次证人都未到场的情况下,周述全就被事后宣判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入狱的八年里,周述全每天都不断坚定自己从未故意杀人的信念,每一天都期待着能获得一次申诉机会,让自己沉冤得雪!
案发之后,公安局的处理也存在严重程序错误,周述全的案件本属刑事,应由刑警队管辖,可公安局竟委派治安科接管。公安局治安科的相关办案人员明知周述全在案件中无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却仍等了周述全两年三个月,目的就是向他要钱。周述全没按要求给钱,于是,在两年三个月后,相关办案人员将其移交给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更是公开找周述全老婆要钱,并威胁称,周述全的案要说没事就没事,要说有事就有事。由于周述全老婆没按要求给钱,果然他最终入狱!
周述全在这个过程中深感当地司法系统腐败至极,只因自己没有缴纳“保护费”,就被违法立案,违法起诉,违法判决!
为还自己清白,二十八年坚持维权上诉
周述全入狱8年,在近3000个日日夜夜里,他无时无刻不在回忆车厢里的那短短数秒。在这数秒里,他曾和袁从虎一起,隔着堆在车厢里的肥皂,站在车厢里。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连一个指头没碰袁从虎,却被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被判8年有期徒刑。
家毁了,生意毁了,人生也毁了,周述全无法接受有罪的人生。他决心自证清白。出狱之后,周述全想方设法寻找出具证言的证人,这一找就是28年。
在23份证言中,有5份当初证明“周述全与被害人袁从虎抓扯并将其推下车”,5个证人分别是雷康德、郑枝英、袁强、方雪群、王永吉。
周述全历尽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了证人之一的雷康德。雷康德表示,自己当时并未看到周述全将袁从虎从车厢上推下,且其向办案人员作证时,也清楚描述了袁从虎系为阻止车辆开走,自行挂在车厢栏杆的事实。但是,因雷康德识字困难,又出于对办案人员的信任,故在其做好笔录后,就直接签字了。
得知周述全的遭遇后,雷康德以视频的形式口述出具了新的证言,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证实当时办案人员所作笔录系伪造。从雷康德的情况可推知,其余能证明周述全犯罪的证人证言,很有可能也并非当时真实意思表示,而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袁强的证言,就更难以采信。
其实,除了不能证明周述全有罪的这23份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作案现场照片,也均不能证实“周述全将被害人袁从虎推出车厢”这一事实。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记录,只能证明案发的地点、涉案车辆位置、被害人袁从虎死亡位置,无法证实“周述全将被害人袁从虎推出车厢”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周述全与被害人袁从虎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也只能证明袁从虎系被涉案车轮碾压致重度脑挫伤后死亡,但无法证实“周述全将被害人袁从虎推出车厢”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周述全与袁从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此鉴定结论也证明了被害人袁从虎除死亡部位外没有任何打击、撕扯、摩擦痕迹,侧面证实周述全自始至终与袁从虎没有发生任何身体接触。
现场照片也只能证明袁从虎的死亡状态及位置、涉案车辆状态,无法证实“周述全将被害人袁从虎推出车厢”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周述全与袁从虎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疑罪从无的原则。
原一审、二审法院并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他们判处周述全有期徒刑八年,属于存在重大问题的判决。
周述全无法接受自己一生背负一个“故意杀人”的罪名,对于自己28年前遭遇的牢狱之灾,因此彻底被改变的一生,都深感冤屈难伸。
他曾无数次感慨,如果当时所有证人都能实事求是的作证,如果所有公检法的人都能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这场牢狱之灾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可如今,飞来横祸已经给周述全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更对他的家庭造成沉重打击。

一场草率的司法处理,毁了两个家庭,更是对逝者巨大的不负责任,这是对生命的蔑视!
为还自己清白,周述全坚持二十八年维权申冤,目前程序上已经递交最高检,周述全耗尽一生只求一个清白的结果,希望这一次,司法不要让他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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