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陕西省相关部门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查处冯军弟集团一房二卖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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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25 15:13:57 更新时间:2023-01-25 12:29:38

楼主:ty_141957143  时间:2023-01-25 07:13:57
实名举报反映材料
标题:规划局、设计院、执法局、住建局、房管局三级部门给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跑违法加盖10层楼所有手续,收取1单元到5单元19、23、24、25层住房上百套。每层4至6套,房产价值亿元以上,建国后陕西最大的以办违法房地产加盖20层五证手续转变为合法五证为由的行贿受贿案,用违法加盖审批手续变向行贿房产上百套,地基原设计18层,并且盖好18层,现在承受力是29层。楼上所有住户每天生活在不安全的因素中。管辖地公安机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冯军弟集团违法15年之久、不过问,不立案调查,最后都不了了之。
实名举报人:高海军,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18号,系陕西高华园林集团公司董事长,十二届省政协委员,联系电话:13992856528、 13649202264
实名举报单位:陕西高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海军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610000684759519G 电话13649202264
委托人:王庆和 职务,法律顾问,联系方式18629061519
委托人:蔡斌 职务,法律顾问,联系方式13319202103
被举报人1:冯军弟,系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118号安馨园小区2撞10401室。联系电话:13572580158。
被举报 人2:张敏,咸宁广场安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冯军弟的手下、冯军弟是幕后老板),联系电话:15002964824。
被举报人3:陕西省自然资源规划局厅厅长 窦敬丽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南路180号
被举报人4:西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局长:冯涛
地址: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被举报人5:碑林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孙浩
地址:碑林区人民政府
被举报人:韩伟6, 咸宁广场5-1402业主,联系电话:13325380886
被举报人:李春志7,咸宁广场3-1303业主,电话:13689191106。
被举报人:姚利军8,咸宁广场2-1202业主,电话:15829614489。
其他被举报单位请收到信的领导督办查处诉求16条里就有涉及的所有单位,就一一不列举了。上级部门收到举报信后不查处、不严惩,举报人举报不停止,控告不停止。
举报请求诉求共十六条请求上级领导督办查处:
一、依法请求相关部门对以犯罪嫌疑人冯军弟和张敏雇佣物业黑保安20多名,黑保安未在公安机关备案,也未在保安协会备案,在未经法定程序无执法权的情况下违法对报案人个人和公司高华园林绿化公司投资管理三年之久的商业五楼平台空中花园数千箱蔬菜、花卉进行惨无人道毁损毁坏,倒掉、恶意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依法追究所有参与破坏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一切经济损失100万元,有购买所有物品的明细以及发票100万元为证。被举报人6、7、8扰乱社会秩序自建微信群有组织有目的煽动辱骂物业负责人和黑保安给举报人故意破坏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应给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二、依法请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以犯罪嫌疑人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黑恶势力集团为首的冯军弟采取“一房二卖黑”恶势力诈骗上百人集团进行刑事严惩并立案调查。举报人2017年全款购买的房产至今“一房二卖”不给办理合法房产手续,前期承诺2019年5月31日前办不下来,并每月赔偿举报人20万元,但时至今日一分钱也没有赔偿,房产证也没有办理。2单元503房产和3单元501房产。附24页西安市建委的处罚公告省电视台也有曝光百度可以搜素到。
三、典型的一房二卖黑恶势力诈骗,咸宁广场1单元401、402、403房产。举报人借亲属钱全款购买,秦建公司销售总经理李宁承诺一个月内将合同签订好并办理好网签手续,时至今日,往往以住建局不给变更网签为由,拖延整整三年,后查询到此三套住房网签早已签订给他人,后又出售给举报人,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四、依法请求上级规划局、住建局、纪委、监察委、执法局等部门对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黑恶势力集团为首的冯军弟违法加盖将原本地震监测带、地震断裂带和原设计18层的商业安馨园大楼违法加盖成28楼,后又违法加盖1层到29楼,后又大笔行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后又变更成商住两用,大楼北边原设计图纸是2层商业,违法加盖到4层,将前面29层大楼1单元至5单元4楼的住户的北窗户采光光线全部挡住,造成1单元至5单元4楼所有住户的房屋北边一年四季无法采光,窗户没有阳光光线照入,白天也要开灯,非常黑暗,请求相关部门立即拆除违法加盖的3层和4层商业楼。目前三层是KTV,只让熟人和熟人提前约好的进去消费、其他人都不让进去,四层是空置,前楼违法加盖了11​层,地基打的承受能力原是18层楼,此楼位于地震断裂带,原设计只有18楼,冯军弟集团找了一位规划局原局长的夫人此人能量大,办五证收取贿赂是100套房子,幕后以规划局委员会成立公司,这委员会竟然是股东之一,内幕请求调查查处,卖房款直接进规划局规划委员会对公账户,将1单元至5单元商住楼19层至28层中的第19、23、24、25层共四层的房产产权划归给乙方,归乙方所有也就是说将100多套住宅房变向行贿给规划局,规划局负责给乙方的违法加盖批手续按目前市场价格行贿的总金额高于1亿元,按之前2010的价格总金额也高于5000万元。
五、最大的违法行为,行贿行为是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核发:
为其违法加盖审批10层楼手续,黑手续收取巨额贿赂,不考虑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大楼所有住户安全因素放在脑后。黑审批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由国土部门核发:为其违法加盖审批10层楼手续,黑手续收取巨额贿赂,不考虑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大楼所有住户安全因素放在脑后。黑审批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为其违法加盖审批审批10层楼手续,黑手续收取巨额贿赂,不考虑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大楼所有住户的安全因素放在脑后。黑审批
8、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房管部门核发。
为其违法加盖审批手续,黑手续收取巨额贿赂,不考虑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大楼所有住户的安全因素放在脑后。黑审批
9、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三级(城市执法局)负责拆除违法建筑、自建房。为何咸宁广场的违法建筑物不予拆除。说明黑恶势力保护伞在保护冯军弟利益集团。
10、 2022年开始全国自建房违法建筑物全国开始拆除,在老百姓的印象中,违建都会被城管拆除,举报人注意到,秦建房地地产开发的项目咸宁广场违法建筑28层、现在实际是29层,29层无任何审批手续,商业三楼和四楼无任何手续,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三级城市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身影举报人并没有看到,为何冯军弟、秦建公司的保护伞保护的好好的,没有任何城市执法局开始拆除。该项目审批为18层的的商住楼,已经盖好,后又加盖,开发商居然违法加高成28层的高层住宅楼,整整加了10层。后又黑加了无任何手续的一层29层。近年全国各地有很多楼房、酒店倒塌,伤亡很多,损失巨大,引起国家高层重视,全国各省成立了自建房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拆除违建房自建房,东关南街曹家巷社区的办公楼竟然也是违法建筑无任何合法手续,这就是省会城市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曹家巷社区,属于政府的楼也能成为违法建筑。
十一、房地产开发,需要规划、房屋设计、建设许可等各项审批才能动工,行贿上百套房产就将10层违法建筑物就成了合法建筑物,该房地产项目就可以合法对外销售,但是,按18层设计的楼房能否承担29层的重量,房屋安全怎么保证?相关部门是否应该立即重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拆除违法建筑将违法犯罪人全部绳之以法。咸宁广场不解的是,为何一个审批只有18层的住宅楼会被违法建设到29层,这楼不是一天一夜建成的,违建楼层也不是一天能建成的,陕西省相关部门就无人知晓别人在违建?开发商敢将18层修建成29层,这其中是否有保护伞,是否一开始就冲着29层去的,在做地基的时候就按18层做的,这一切都应该查清楚并公布于众,而不是任由其违法不了之。
十二、咸宁广场房地产项目违建行为的确有保护伞,那就是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三级(城市执法局)的原城管局局长2012年前任职的。
十三、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三级(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规划和管理执法,明知咸宁广场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相关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施工建设,不正确履行管控、查处职责,甚至默许违法建设存在15年之久,在部分项目违建和处罚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仍在违规施工,甚至有的申报手续出现冯军弟集团伪造的相关部门的假公章加盖并伪造领导签字,请求相关五证审批部门认真查查冯军弟集团申报5证所有手续并认真核对公章真伪,出现伪造印章罪因立即对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不给予工程停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违法建设,并以工程矛盾的名义默许该项目边建设边办理建工手续,期间,该项目的建设未超过申报的规划建设层数,亦放松对该楼盘的巡查、管控并开始向冯军弟收取的上百套房产转卖给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和其他买家,街道办事处的钱都敢骗,说明冯军弟集团诈骗手段高明,具体细节请求纪委部门监察委部门调查太乙路街道办事处,是否让小金库钱财损失,还是街道办工作人员的钱造成损失,该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层数为十八层,建筑面积为56056㎡。碑林区咸宁广场大楼严重违法建设案迟早会爆发,那天有地震发生大楼就会垮塌,冯军弟集团在该项目违建期间,预先收取购房户上亿元房款不能交付房屋,拖欠施工人员几千万元工资无法兑付,致购房户、施工人员多次联名到信访局、公安局、纪委和政府上访,质疑相关职能部门及政府的公信力。
十四、 请求相关部门将涉及该案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展开调查,并成立专案组,限时办结该其巨大利用审批权索取一百套房产案件,冯军弟秦建房地产公司诈骗的一房多卖、一房二卖诈骗刑事案件立即通知举报人做笔录后出具受案回执和立案告知书,行贿规划局的100多套房产的予以收缴违法审批建筑物必须拆除、举报人查阅长安区法院涉及秦建公司的档案相关资料获悉,内容如下请收到举报信的领导详细阅读,陕西省的审批职能部门胃口真大,直接收取1单元至5单元的商住楼19层至28层中的第19、23、24、25层共四层的房产产权划归给乙方,100套房产,价值一亿元以上。违法加盖后住户的安全谁来负责、那天倒塌后后果可想而知。
第十五、被举报人:西安市公安局局长原局长肖西亮,肖西亮在位时任命朱敏为碑林公安局局长 西安市公安局局长现任局长:李启全
被举报人: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公安分局局长兼督察长朱敏。
被举报人: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公安分局东关南街派出所所长王亮。
西安市公安局局长及碑林公安分局局长朱敏和碑林公安分局东关正街派出所所长王亮在履行对该系统警务管理过程中,履职不力,管理不严,受害者通过110警务报警或其他多种形式求救,均没有得到出警依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致使本人投资百万实验农业基地2000个泡沫箱蔬菜遭受到以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馨园物业管理公司雇佣的20多名黑保安,采用暴力等多种极端手段,将本人亲自种植的花卉、蔬菜实验基地2000个泡沫箱实验种植农作物毁于一旦,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给受害者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受害者心灵造成巨大伤害,请求依法追究破坏者的刑事责任早日给受害人做笔录后立案刑事附带民事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同时追究西安市公安局原局长肖西亮、碑林公安分局局长朱敏、东关正街派出所所长王亮三人履职不利,管理不严,不作为乱作为,为黑恶势力陕西秦建房地产原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冯军弟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的黑恶势力诈骗集团提供保护伞的责任,并立即刑事立案调查冯军弟2019年举报至今没有任何下午,一房多卖、一房二卖公安局印的打黑宣传册就明确是黑恶势力,为何四年之久调查都不了了之请求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第十六条,2023年1月15日中午5楼平台故意纵火案报警后也不做笔录,打110,打派出所电话报警为何同样不做笔录。不出具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纵火案属于典型的刑事案件,消防车都来了,有视频为证,公安机关保护伞涉及咸宁广场出警都会多次不出警。都不了了之。
长安区法院: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内容:经审理查明,2003年前,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对西安市咸宁西路29号咸宁广场项目(地号为BL-(15)-19)进行开发,该项目后更名为兴庆宫馆。该项目建筑规模为地上18层(3-11层为裙楼)综合楼1栋,规划面积56056㎡(未含地下室),该项目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3年7月10日,两被告经协商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咸宁西路咸宁广场项目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乙方(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扩建报建手续,乙方负责将项目主体增高至28层,规划面积不低于总平面图面积;新增18层以上的商住部分房屋产权甲(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乙双方按6:4的比例分配,即60%归甲方,40%归乙方;甲方同意分配给乙方的商住房建安造价按1600元/㎡包干,如果按1600元算也要高于2000万元人民币,西安规划设计院自述称:其仅为城苑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其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也未享受利润分红;其未收取原告的购房款,其与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工作委员会非同一单位;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自设立以来独立法人资格始终存在,该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以这个城苑房地产公司名义跑手续受贿上几千万元后将违法加盖手续变成合法手续,请求规划部门和纪委部门调查历史审批档案,谁签字谁审批谁受贿的原则,哪位领导给签字将违法手续变成合法手续让冯军弟大胆违法加盖,导致住户担惊害怕,18层的地基,违法加盖了11层,湖南、福建倒塌房就是违法加盖的后果,希望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这楼上住户400多户,万一那天倒塌,造成的伤亡和损失会成为中国第一倒塌大案,对涉及的保护伞严惩对涉及个别领导违法违纪加盖大楼11层的问题请求依法拆除对涉案公职人员严查。第十页至十五页是具体违法的事实。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全部是真实的,请求相关部门去长安区法院调取原件档案。
十五、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曹家巷社区办公大楼,是没有任何手续的自建黑楼。全部是违法的。请求顺便一起查查。
十六、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咸宁广场立体车库同样是违法建设请求拆除违法立体车库。街道办的朋友说也是通过不合法手段取的后诈骗多人钱财,导致纠纷不断。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与犯罪嫌疑人同住在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29号咸宁广场高层公寓商住楼内,紧挨公寓楼北隔壁还有共四层高的商业楼,四层违法建设楼被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三层为KTV、二层为超市、一层为商业、公寓楼住宅楼与商业楼是独立的楼体。该两栋楼的建设方均为陕西秦建房地产公司。
在商业楼楼顶建设方陕西秦建房地产公司曾种植大量葡萄及其他花卉,因经营管理不善,人员工资拖欠一年多未发,所有葡萄树面临枯死。因举报人居住在公寓楼四楼,可直接通向商业楼的楼顶,所以举报人经和建设方协商代替建设方管理该商业楼的楼顶。理由是:第一、报案人距商业楼楼顶最近,管理条件便利;第二、种植花草可以美化环境,给业主带来视觉上的美感,提升业主居住幸福指数;第三、种植花草和蔬菜可以让业主享受到乡村田园的感觉;第四、西安二环内要去郊外观赏花卉,耗时耗力,能让楼内400多户业主享受美好环境也是我的一片心愿;第五、可以为陕西秦建房地产公司每年节省一大笔人员维护工资。
2019年 5 月,经与陕西秦建房地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冯军弟电话协商,并有录音,董事长冯军弟同意由我管理。于是,冯军弟通知物业公司经理张敏与我商谈具体事宜,双方约定由举报人自己投资,自己管理。协议达成后,举报人为此清理该楼顶垃圾以及购买水泥、雇佣人员工资就支出30多万元,购买了桂花树、玫瑰花、月季、蔬菜种子,购买了上万根搭建葡萄架用的竹竿、购买各种种植蔬菜的泡沫箱、工具、假山、鱼池、笼养鸟等接通各种浇灌果蔬的自来水管道、拉土施肥、接通电源、接通无线网、购买太阳能设备等,以上投资3年花费共计100多万元,每年仅雇佣的工人工资支出就20多万元。现在每到春暖花开该商业楼顶呈现出一片郁郁葱葱空中花园景象,给业主带来无穷的鸟语花香美景。报案人还计划再投资100万元打造空中城市花园,可供广大业主观花赏景、休闲散步、运动健身于一体的活动场所。
可让报案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从今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通过自建微信群恶意串通,以举报人管理商业楼的楼顶影响业主的正常走路为由,用“恶贯满盈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渣子”等恶毒言论,在拥有400多户业主的微信群内公然编造谎言,无端的指责甚至谩骂举报人,上述犯罪嫌疑人长期、持续举报人:人身、人格的攻击,对举报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报案人已经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
举报人认为:第一、打造咸宁广场商业楼楼顶,目的是为了改善广大业主的居住环境;第二、打造商业楼楼顶也是广大业主认同的,能提高业主的幸福感、获得感指数;第三、报案人投巨资打造咸宁国际广场商业楼楼顶平台纯属公益性事业,无任何利益可图,压根就不是营利项目;第四、报案人管理商业楼楼顶是经建设方同意的,而不是报案人私自占有;第五、在城市小区充分利用闲置楼顶、空置地绿化,也是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政府产业规划政策。举报人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盖章文件。屋顶绿化可以用泡沫箱种植蔬菜绿化。
更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22年12月19日上午9时许,以秦建房地产开有限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冯军第,其分支机构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敏为代表的一帮黑恶势力,在雇佣了20多名黑保安后,突然窜至举报人自己种植的泡沫箱实验基地花园内,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对我自己种植上千盆蔬菜、花卉进行了惨无人道的毁损毁坏破坏倒掉,其毁损毁坏作风堪比黑社会黑土匪还要恶劣,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规定的毁坏公私财物罪。我身为一名省政协委员见状后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极力对其犯罪、犯法行为进行劝阻,企图希望平息该事件继续发生,但是这帮人仗着有东关南街派出所出警民警在现场出警,根本不听劝阻,不让拍照,不让录视频,派出所民警将我的工人赶下楼后,开始实施惨无人道的破坏,破坏2000多个实验基地泡沫箱,给我造成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我无奈通过110警务电话报警数十次,也通过有关警务电话联系,终因所有警务履职不力,都没有接警出警,致使我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遭受非法毁坏,给我的家庭和个人造成巨大的心理阴影,给本人的心灵造成巨大创伤,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请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查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冯军弟一房二卖、违法加盖大楼、地震带大楼,张敏为首的带头的黑保安犯罪分子,纵容勾结黑保安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并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依法追究其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刑事责任,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参与毁损毁坏个人合法财物的所有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相关部门依法严查严惩冯军弟黑势力集团的一切犯罪行为。

此致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中纪委、国家监察委、中央政法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源和规划部:国家信访局、陕西省委、陕西政府 、西安市委、市政府、城市执法局:公安部、扫黑办:纪委 、监察委、 省自建房安全办公室 设计院、房管局、
实名举报人:高海军13992856528 13649202264
身份证号612722198110291119
实名举报单位:陕西高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海军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2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91610000684759519G 电话13649202264、13992856528 2023年1月20日
相关判决书内组织他人的违法犯罪证据附后:相关部门也可去长安区法院档案室调取
以下是法院判决书内容此笔交易行贿金额巨大,请有关部门重视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16民初3767号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该街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Y某某,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Z某某,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
法定代表人:赵存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Z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S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M某某,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Z某某,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琪,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L某某,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太乙路街办)与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苑房地产公司)、被告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秦建房地产公司)、第三人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西安规划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乙路街办委托代理人Y某某、Z某某,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Z某某、S某某,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M某某、Z某某,第三人西安规划设计院委托代理人L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乙路街办诉称:其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向其交付房屋;涉案房屋为两被告联合开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可对外销售涉案房屋,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应对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交付涉案房屋已不可能,现要求解除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返还其已付购房款185万元,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00万元,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对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之事属实,但原告在未向其通知的情况下诉讼解除双方所签合同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涉案房屋所属项目以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名义开发出售,其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出售人更未取得房屋预售证,对此原告知晓,依据相关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其收取原告185万元购房款之事属实,但该款已用于涉案项目的规划变更支出;其未能向原告交付房屋是因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违反联建合同约定,未向其转交涉案房屋,退款义务应由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00万元之请求不合理且缺乏依据,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较为合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其应向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主张债权;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规定,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未在其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已丧失主张权利的资格,现其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向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清偿;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曾于2018年起诉其公司主张权利,但庭审中自愿撤诉;原告起诉其公司属于滥用诉权,其请求应予以驳回。
第三人西安规划设计院述称:其仅为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其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也未享受利润分红;其未收取原告的购房款,其与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工作委员会非同一单位;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自设立以来独立法人资格始终存在,该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原告将其列为第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3年前,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对西安市咸宁西路29号咸宁广场项目(地号为BL-(15)-19)进行开发,该项目后更名为兴庆宫馆。该项目建筑规模为地上18层(3-11层为裙楼)综合楼1栋,规划面积56056㎡(未含地下室),该项目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3年7月10日,两被告经协商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咸宁西路咸宁广场项目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乙方(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扩建报建手续,乙方负责将项目主体增高至28层,规划面积不低于总平面图面积;新增18层以上的商住部分房屋产权甲(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乙双方按6:4的比例分配,即60%归甲方,40%归乙方;甲方同意分配给乙方的商住房建安造价按1600元/㎡包干,除支付需分摊的建审费用、代理销售费用外一次性包死,乙方对拥有的房产具有全部处置权,在经营和销售中甲方需全力配合,并及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各种手续,对于乙方的售房款甲方需保证直接汇入乙方账户;联建合同签订后,双方向城建开发管理机构和社会公示双方的合作关系,甲方仍享有本项目的经营决策权;作为本项目取得产权的条件,乙方必须负责办理完毕扩建所有合法手续,并负责协调外联各方面关系及支付扩建手续相关费用的义务和责任,其他正常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按国家同类建筑工程工期定额的时限建成后交予乙方,甲方按双方统一的售房入住时限和为购房人签订的售房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乙方完成双方预期的本项目扩建规划建设指标,力争半年内取得扩建后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销售许可证》;乙方负责缴纳本项目规划调整后其所得面积需补交缴的各项城建税费和各类押金;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建审期间所需缴纳城建费用的减、免、缓手续,有关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乙方负责按施工进度支付所取得房产的一切费用。同时,双方对其他内容亦进行了约定。2004年2月18日,两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说明经甲乙双方努力,已使咸宁广场项目实现商业卖场、商住面积规模化扩建的预期目标,施工进展较为顺利。为明晰甲乙双方在"联建合同"中约定的商住面积产权划分范围,约定甲方同意将商住楼19层至28层中的第19、23、24、25层共四层的房产产权划归给乙方,归乙方所有;双方同意遵照价格保护原则共同向社会公开发售的商住房预售、销售价格并共同委托销售代理公司统一进行营销运作,双方同意可自行制定内部认购、团购销售价格;甲方须及时为乙方所有的售房客户办理所需手续,包括以甲方名义签订销售合同、办理按揭手续等,甲方须保证乙方的售房款直接汇入乙方账户。同时,双方对其他内容亦进行了约定。
2004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将咸宁国际广场综合楼19、21两层,面积2000余平方米,15套房屋出售原告,单价为每平方米2500元(不含办理房产证各方应承担的契税);双方约定合同订立的买卖房产面积以最终给各户(原告以其名义代单位职工购买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面积的总和为准,并依据产权产籍部门的测量结果按实核定;本合同一经签订,原告向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支付第一期购房款,共计200万元;原告完成定购房产的内部分配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根据原告要求与其签订政府部门规定的商品房个人制式买卖合同,原告同意个人购房的付款方式可为银行按揭和现款支付两种;现房标准为水、电、暖、气到位,毛墙毛地,厕所设备齐全,符合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验收标准;交房日期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个人购房合同》中详细约定;鉴于原告享受到房产买卖价格优惠,原告同意咸宁国际广场项目以后的物业管理工作中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双方共同在物业管理中协作,原告以后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双方另行协定;在个人购房合同未签订前,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同意原告方享有减购房产的权利,原告方将按实结算房款多退少补。同时,双方对其它内容亦进行了约定。2004年1月13日,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出具转款说明,要求原告将购房款转入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账户,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原告购房定金200万元。原告于2004年1月15日向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账户转款100万元,向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账户转款50万元,两次转款备注均为购房款。2004年1月20日,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说明,表示收到原告购房款50万元,该款为原告付购房款200万元中的一部分,此前原告已向其两个指定账户转款100万元和50万元。2004年3月10日,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再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原告购房定金15万元。此后,原告方购房人数减少4户,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退还购房款30万元。
对于涉案项目,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就扩建手续的办理做出了一定的工作,对涉案项目的施工建设未予出资,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施工建设,但两被告均未与原告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9年初,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通过改制变更为股份制企业,W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前法定代表人亦为W某某)。2011年下半年,涉案项目主体外部粉刷已完成,原告曾向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发函要求其尽快落实购房合同内容,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2012年底,原告向第三人发函说明涉案楼盘已竣工交付使用,W某某移居国外近一年未归,致使其单位团购房不能落实,鉴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隶属于第三人,W某某为第三人在职员工,第三人仍持有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10%的股权,希望第三人落实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决与其单位的购房问题。2013年2月,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变更为L某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L某某以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了关于太乙路街办认购咸宁广场住房的调整方案(草案)。该方案中说明由于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向其公司分配房产的约定,其公司执行原告签订的认购协议有困难,故向原告提供了四项调整方案,包括用其他项目房屋进行置换、双倍返还购房款等内容。原告于2013年9月对上述调整方案中用其他项目房屋进行置换表示接受,但未接受单价的提高。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10月向原告出具了回复函,说明涉案项目建设延误、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重整、划分给其公司的房产得不到落实,其公司未获得收益;其公司向原告所提供的房屋单价已经很低,对于收取原告185万元购房预付款在当年的购买力有充分的考量。2015年5月,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存芳。2015年8月,原告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经协商形成会纪要,双方同意按此前草案执行,具体执行哪种方案,由原告讨论后再予以告知。此后,原告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就购房问题并未实际解决。此前,涉案房屋已由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向外出售并已交付购买人入住使用。
2009年3月,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获得受理。2010年8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的重整计划,终止了该公司的重整程序。原告及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均未在重整期间向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的管理人主张债权。
原告于2018年9月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履行购房合同中交付房屋的义务,后自愿撤回了起诉。原告现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185万元,承担经济损失700万元,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实为预售合同,合同内容出自双方意愿,该合同应为有效;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客观不能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向其交付涉案房屋,故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未能实现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目的,已构成违约,对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应予以赔偿;依据房屋现市场价格数据,房屋的单价已近每平方米10000元,差价达到6500元,房屋增值已达1300万元,结合其交纳了部分房款之事实,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700万元;涉案房屋为两被告联合开发,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认可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的出售行为,作为合作方所售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应对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以其答辩理由进行抗辩。第三人以其述称理由发表了意见。
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银行账户中的885万元予以冻结,但其仅提供了310万元的担保。本院裁定对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存款3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该冻结为第三轮侯冻结。
庭审中,促其协商,因各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购房合同、转款说明、收款收据、转账支票、收款说明、函件、调整方案(草案)、建议函、回复函、会议纪要、联合开发合同书、补充协议、照片、民事裁定书、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经协商签订购房合同,实为以其名义代单位职工团购涉案房屋,该合同内容并不完备,符合预约合同的性质。该合同内容出自双方的意愿,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且在该合同签订时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已与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其对涉案房屋具有处分权,故该购房合同应为有效。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于请求其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促成签订各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的义务,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其解决购房问题,但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均未解决,现涉案房屋已出售他人,购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所签订购房合同之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向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交付了185万元购房预付款,在双方购房合同被解除的前提下,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占有原告购房预付款已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其返还185万元购房款之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于请求其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未能促成原告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使原告方无法实现购房的目的,且长期占有原告方所交纳的购房预付款未予返还,给原告方造成相应的损失,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之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亦应予以支持。对于赔偿的数额,应结合涉案购房合同的性质,结合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即价格的优惠、原告方给予物业管理方面的支持,结合原告交纳购房预付款的数额,结合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在调整方案(草案)中的承诺,结合购房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认定为259万元,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应向原告予以赔偿。两被告虽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未向原告任何承诺的情况下,在原告此前从未向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认为涉案购房合同无效之理由,与法相背,对其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城苑房地产公司认为被告秦建房地产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之理由,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对其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同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0日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予以解除。
二、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购房预付款1850000元。
三、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经济损失2590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7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1430元,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7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某某 人民陪审员 G某某
人民陪审员 关茂慧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耿 华
西安市住建局公布四起违规售房典型案例
根据《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要求,西安市住建局不断加大对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
西安住建 2019年11月06日 12:14浏览 9.6w
11月5日,西安市住建局公布四起典型商品房违规销售警示案例,进一步维护全市健康、有序、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要求,西安市住建局不断加大对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案例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严重侵害购房人利益。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在““咸宁国际广场”项目销售过程中,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违规销售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严重损害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向其下发《责令整改告知函》,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作出记5分和暂停房屋网签销售的处理决定,暂停房屋网签销售及新申请预售许可业务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诚实信用原则,违规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引起群众多次投诉。
实名举报人:高海军13992856528 13649202264
身份证号612722198110291119
实名举报单位:陕西高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海军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610000684759519G电话13649202264 13992856528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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