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地道道 彻头彻尾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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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26 14:54:11 更新时间:2023-01-27 15:35:27

楼主:讨公道求公正  时间:2023-01-26 06:54:11
我叫刘正祥 男 今年71岁 中共党员 军转干部(两参人员)。湖北省十堰人。原是湖北省郧阳地区宏祥物资贸易公司经理 法人代表 公司经营承包人(见附件承包合同书)。
一、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于96年5月20日以“挪用公款”罪将我逮捕(逮捕证附后)。案件由该院研究室不务正业违法越权办案 办案人员是刘学斌 李光军。在查无证据的情况下以“侵占公司资金4500”撤销案件。该撤销案件书是一个无文号非正式的。且定性错误 枉法裁判 使无罪人受到了追诉(所谓的撤销案件书附后)。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和省检察院的督办下将扣押了一年多的《撤销案件书》给了我。
二、该院研究室扣押了我承包人的合法财产40多万(扣押清单附后);以及公司的证照、文件、财务账目、财务报表、商品盘存登记表、承包人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书、业务往来的合同书、本人的笔记本等全部资料和摩托罗拉手机一部。至今未还 去无踪影 下落不明。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民法通则》第75条之规定。
三、该院办案人员违法使用械具,并在审讯中利用精神战、疲劳战、苦肉战、车轮战以及欺骗、诱惑、威胁、刑讯逼供、暴力殴打等非法手段致使我全身软组织损伤(医院伤情诊断书附后)。
承包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1、2、4、5款;第18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提出了刑事赔偿,但该院目无法律,我行我素,至今不认错、不纠错、不赔偿。由于该院违法办案极大的侵害了我的人身权、名誉权、健康权、财产权。使我在精神上、政治上遭受到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该院办案人员串通我的主管单位——十堰市烟草公司(局)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我开除公职,使我雪上加霜,我失去了公司;失去了岗位;失去了我唯一赖依生存的合法物资生活基础;失去了昔日的生机和欢乐;失去了人格与尊严;更重要的是失去了为党工作的大好时机。我殷切希望在这个法制的国家里能遇到现代的(包青天)依法帮我讨回公道,还我清白,正本清源,还事物的本来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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