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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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31 22:06:10 更新时间:2023-01-31 15:25:42

楼主:杨谊  时间:2023-01-31 14:06:10
昨天在超市门口,见6个高大的青年围在一起,像是发生了什么事。他们是这家超市的员工。

一个员工不停地用拳头在往里面塞,几个妇女也高喊着,狠狠地打。我预感到是抓到了小偷。果然,一个瘦小的青年脸朝下,已被五马分尸般地提了起来,还有一个员工多了出来,就狠命地打。青年也一副认命的样子,不作任何抵抗和挣扎。

我忙喊着,不能打人,会出人命的,把他送到公安局就行了。但那只打人的手依然没停。他不停,我也就不停地喊。这时,提着青年右手的那个员工,从青年手里掰下一个凶器——一个短凿,并展示给我看。意思是不打不行。

我在想着,如果我的喊不行,就要劝说,为了打伤,打死小偷而自己坐牢,枪毙,都不值得;想想你们的亲人吧,不为小偷,就为自己。

打人的手终于停下了,我也停止了叫喊。他们提着那青年去派出所了,我也就放心了。我在他们头脑发热时,泼了一盆冷水;如果我也像那些妇女一样,火上浇油,他们也许就会拳脚相加,这青年也许就会立刻毙命。死于非命,死于民间的正义力量。

痛打小偷,在中国时常发生。一方面,人们感叹着人人自危,没人伸张正义;一方面,是人们的过激行为。似乎要把所有的正义,一下在小偷身上伸张完毕。

如果小偷可以打,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呢?法律,就是有个有公正的地方,让人去评判是非。不论有罪与否,都得调查清楚,让人辩解。如果确实有罪,再根据法典惩罚不迟。

之所以有法律,就是要消除私刑,消除人们一时之气而采取的不理智行为。这些行为往往有个人的成见,个人的偏激和个人的随意性。如果都要那样的话,社会还不乱了套?其结果就是:我认为你错,你就得死。

以前的部落、现在的落后地区也还都这样,这就造成了私刑、杀戮和世代冤仇,最终导致种族大屠杀。某些国家甚至登峰造极,亲手杀死家里的“罪人”。而“罪过”就是女性遭到了性侵,或者私底下自由恋爱,家里的男性成员就可以杀死她们,不论她们是自己的母亲、姐妹或者女儿。这就是“荣誉杀害”。中国以前也这样,只不过家里人不动手,而是由族长宣判,把不检点的妇女扒光游街,然后沉塘。

这些狭隘的正义导致了六亲不认和亲人间的残杀。人们生活在极端的恐惧和不安中,可见这种正义是多么地扭曲和狰狞?

一个社会的进步和文明,就体现在公正和平等,这也叫法制意识和人文关怀。美国的虐囚事件为什么能掀起轩然大波?就因为,即使是坏人、罪人,他们也有生存权、话语权和尊严。

在我们口口声声高喊进入现代化,进入文明时代的同时,痛打落水狗的国民情结是不是可以摒弃?我们不应该把见义勇为和见了坏人就往死里打混为一谈。如果坏人都可以打,那警察、法官最有权利打,因为他们代表着国家的正义和法律。不过,警察打人的事件在中国也时有发生。这是不是国民情结在警察中的反映?

总的说来,过激行为是人性中最原始、最容易被蒙上正义外衣、对他人伤害最大的一种做法。现在的恐怖组织、外国对华侨的暴行、国家与国家及民族与民族间的战争,哪个不说自己是正义的?可却给别人造成了灾难。

所以我们永远应该记住,我们不可以轻易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也不可以让别人痛苦。我们永远都应该把审判交给法律。因为我们是人,不是神。是人就都会犯错误。而错误犯在他人身上,就永远挽回不了,尤其是他人了遭受侮辱,痛打,甚至被剥夺了生命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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