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控告举报】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法院司机刘建国借钱久拖不还当老赖!
发表时间:2023-02-07 07:01:29 更新时间:2023-02-07 23:57:12
楼主:反腐出重拳
时间:2023-02-06 23:01:29
《标题:【实名控告举报】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法院合同制司机刘建国借钱久拖二十年之久不还当“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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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天理何在?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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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曲周县法院合同制司机刘建国借钱久拖不还的控告举报》
各级党委、人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及媒体等领导:
控告举报人:刘志民,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法律本科毕业,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科协干部,住曲周县曲周镇北甫村,手机15831839762。实名控告举报曲周县法院司机刘建国故意久拖二十年之久不还借款本息事实如下:
2001年2月月10日,曲周县法院司机刘建国给刘志民从新出具《民间借贷合同》、把1997年9月10日所欠刘志民的借款10000元及利息结转成18800元,之后故意久拖不还;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偿还借款本息,至今仍然没有偿还,依法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借钱见人心,还钱见人品;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借钱还钱,天经地义;借钱不还,天理难容;借钱不还,就是老赖。
一、刘建国为了给其战友谷建龙借钱做生意、向刘志民借钱:
2021年6月在网上看到,1998年的1万元相当于当前16万元。
1997年9月10日之前,刘建国(科协司机)多次找刘志民帮忙借钱,说其战友谷建龙开饭店需要10000元,曾找过党史办其战友等借钱、没有借到;刘志民回应刘建国,不认识谷建龙,也不了解情况,再说一般民间借贷月利率20‰—25‰,而且10000元不是小数目,一个月工资不足300元,需要三年不吃不喝才能攒够10000元,也劝刘建国要慎重考虑、刘建国把钱借给谷建龙会不会有风险。几天后,刘建国一直请求刘志民帮忙借钱,刘志民再次回应刘建国、可以给刘建国帮忙,并一再强调刘建国千万不能干违法事、无论赔赚必须由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建国答应、承诺用其家庭财产担保,给刘志民出具借款证据,让刘志民放心、就用三个月、保证到期偿还本息;又几天后,1997年9月10日,刘志民把筹措的10000元借给刘建国,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民间借贷合同》、月利率18‰、期限三个月,约定违约金。刘建国把钱转借给谷建龙,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了《民间借贷合同》。
二、刘建国借钱不还、把所欠本息结转成18800元:
后来,谷建龙出国打工,刘建国调到曲周县法院成为合同制司机、一直没有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志民无奈向县人大、政法委、信访局等机关反映,院长郭雪芝知道后、催促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建国为了继续拖延,要求把利息结转。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把以前所欠本息结转成18800元,给刘志民出具新的《民间借贷合同》,刘志民把结转之前已履行完毕而作废的《民间借贷合同》交还给刘建国。同时,2001年2月10日,谷建龙妻子张玉芳代替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民间借贷合同》,把以前所欠刘建国本息结转成18800元,借款人谷建龙、担保人张玉芳。
三、刘建国为了不还借款而提出让他人代替其还款计划:
十年之后,刘建国提出一个还款计划,如果有人代替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建国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如果没有人代替刘建国偿还本息,刘建国仍然需要偿还刘志民本息。2011年3月3日,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签订一个《证明》,主要内容是“刘建国在偿还刘志民壹万伍仟元后(以收据为准),刘建国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由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与刘志民以前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债务时,应直接优先向刘志民偿还下欠本息,待还清刘志民本息后,谷建龙、张玉芳才能偿还刘建国借款本息。”
四、刘建国起诉其战友谷建龙妻子张玉芳偿还其借款胜诉执行:
2011年3月4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根据是2001年2月10日借款人谷建龙、担保人张玉芳给刘建国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2011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审判长赵学军、审判员徐永峰、审判员王敏、书记员胡可)作出(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借款18800元、并支付利息。刘建国与张玉芳都没有上诉。2012年6月11日,刘建国申请执行,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4月2日,曲周县法院(审判长王龙渊、审判员袁丽静、代理审判员贾志冰、书记员邢丹)根据刘建国“已撤回申请”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刘建国战友谷建龙、张玉芳没有代替刘建国偿还借款:
期间,刘建国多次请求刘志民协助其追要借款,刘志民数次陪同刘建国到谷建龙家、到邯郸找谷建龙妻子张玉芳,而且免费代理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免费代理刘建国申请执行张玉芳,刘志民已经做到仁至义尽。期间,刘志民也多次起诉刘建国,法院一直没有立案受理;继院长郭雪芝催促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之后,院长张继红、院长王宋堂、院长李延国连续四任一把手、都多次催促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可是,根据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签订《证明》还款计划、意向,没有人代替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谷建龙、张玉芳没有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本息,刘建国久拖不还刘志民本息。
六、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偿还本息:
2017年11月2日,刘志民根据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起诉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案号(2017)冀0435民初1668号,时任院长段卫东。2017年11月16日,曲周县法院(审判员徐新东、书记员暴鹏)开庭时间没有开庭,之后告知刘志民,刘建国是“法院职工”、作为被告,无法审理,也没有给法律文书。之后,涉案法官故意枉法裁判,把一个极其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借款人刘建国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数额不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制造成至今已历经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人参与、数年审理、数次裁判,仍然没有一个公正裁判结果、颠覆人们认知、连环枉法裁判窝案。
控告举报人:刘志民
2022年12月18日
~~~~~~~~~~~
附:
依法治国必须用重拳依法查处枉法裁判法官:
1、2021年6月,网上看到、1998年1万元相对于当前16万元:
2、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把以前所欠本息结转成18800元,给刘志民出具新的《民间借贷合同》:
3、2011年3月3日,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签订一个《证明》提出还款计划,结果没有实现:
4、2011年3月4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根据是2001年2月10日借款人谷建龙、担保人张玉芳给刘建国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
5、2011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审判长赵学军、审判员徐永峰、审判员王敏、书记员胡可)作出(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借款18800元、并支付利息:
6、2012年6月11日,刘建国申请执行,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
7、2015年4月2日,曲周县法院(审判长王龙渊、审判员袁丽静、代理审判员贾志冰、书记员邢丹)根据刘建国“已撤回申请”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8、2017年11月2日,刘志民根据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起诉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案号(2017)冀0435民初1668号:
9、2017年11月16日,曲周县法院(审判员徐新东、书记员暴鹏)开庭时间、没有开庭,之后告知刘志民,刘建国是“法院职工”、作为被告,无法审理,也没有给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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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天理何在?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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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曲周县法院合同制司机刘建国借钱久拖不还的控告举报》
各级党委、人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及媒体等领导:
控告举报人:刘志民,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法律本科毕业,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科协干部,住曲周县曲周镇北甫村,手机15831839762。实名控告举报曲周县法院司机刘建国故意久拖二十年之久不还借款本息事实如下:
2001年2月月10日,曲周县法院司机刘建国给刘志民从新出具《民间借贷合同》、把1997年9月10日所欠刘志民的借款10000元及利息结转成18800元,之后故意久拖不还;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偿还借款本息,至今仍然没有偿还,依法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借钱见人心,还钱见人品;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借钱还钱,天经地义;借钱不还,天理难容;借钱不还,就是老赖。
一、刘建国为了给其战友谷建龙借钱做生意、向刘志民借钱:
2021年6月在网上看到,1998年的1万元相当于当前16万元。
1997年9月10日之前,刘建国(科协司机)多次找刘志民帮忙借钱,说其战友谷建龙开饭店需要10000元,曾找过党史办其战友等借钱、没有借到;刘志民回应刘建国,不认识谷建龙,也不了解情况,再说一般民间借贷月利率20‰—25‰,而且10000元不是小数目,一个月工资不足300元,需要三年不吃不喝才能攒够10000元,也劝刘建国要慎重考虑、刘建国把钱借给谷建龙会不会有风险。几天后,刘建国一直请求刘志民帮忙借钱,刘志民再次回应刘建国、可以给刘建国帮忙,并一再强调刘建国千万不能干违法事、无论赔赚必须由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建国答应、承诺用其家庭财产担保,给刘志民出具借款证据,让刘志民放心、就用三个月、保证到期偿还本息;又几天后,1997年9月10日,刘志民把筹措的10000元借给刘建国,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民间借贷合同》、月利率18‰、期限三个月,约定违约金。刘建国把钱转借给谷建龙,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了《民间借贷合同》。
二、刘建国借钱不还、把所欠本息结转成18800元:
后来,谷建龙出国打工,刘建国调到曲周县法院成为合同制司机、一直没有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志民无奈向县人大、政法委、信访局等机关反映,院长郭雪芝知道后、催促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建国为了继续拖延,要求把利息结转。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把以前所欠本息结转成18800元,给刘志民出具新的《民间借贷合同》,刘志民把结转之前已履行完毕而作废的《民间借贷合同》交还给刘建国。同时,2001年2月10日,谷建龙妻子张玉芳代替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民间借贷合同》,把以前所欠刘建国本息结转成18800元,借款人谷建龙、担保人张玉芳。
三、刘建国为了不还借款而提出让他人代替其还款计划:
十年之后,刘建国提出一个还款计划,如果有人代替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建国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如果没有人代替刘建国偿还本息,刘建国仍然需要偿还刘志民本息。2011年3月3日,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签订一个《证明》,主要内容是“刘建国在偿还刘志民壹万伍仟元后(以收据为准),刘建国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由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与刘志民以前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债务时,应直接优先向刘志民偿还下欠本息,待还清刘志民本息后,谷建龙、张玉芳才能偿还刘建国借款本息。”
四、刘建国起诉其战友谷建龙妻子张玉芳偿还其借款胜诉执行:
2011年3月4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根据是2001年2月10日借款人谷建龙、担保人张玉芳给刘建国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2011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审判长赵学军、审判员徐永峰、审判员王敏、书记员胡可)作出(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借款18800元、并支付利息。刘建国与张玉芳都没有上诉。2012年6月11日,刘建国申请执行,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4月2日,曲周县法院(审判长王龙渊、审判员袁丽静、代理审判员贾志冰、书记员邢丹)根据刘建国“已撤回申请”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刘建国战友谷建龙、张玉芳没有代替刘建国偿还借款:
期间,刘建国多次请求刘志民协助其追要借款,刘志民数次陪同刘建国到谷建龙家、到邯郸找谷建龙妻子张玉芳,而且免费代理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免费代理刘建国申请执行张玉芳,刘志民已经做到仁至义尽。期间,刘志民也多次起诉刘建国,法院一直没有立案受理;继院长郭雪芝催促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之后,院长张继红、院长王宋堂、院长李延国连续四任一把手、都多次催促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可是,根据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签订《证明》还款计划、意向,没有人代替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谷建龙、张玉芳没有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本息,刘建国久拖不还刘志民本息。
六、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偿还本息:
2017年11月2日,刘志民根据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起诉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案号(2017)冀0435民初1668号,时任院长段卫东。2017年11月16日,曲周县法院(审判员徐新东、书记员暴鹏)开庭时间没有开庭,之后告知刘志民,刘建国是“法院职工”、作为被告,无法审理,也没有给法律文书。之后,涉案法官故意枉法裁判,把一个极其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借款人刘建国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数额不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制造成至今已历经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人参与、数年审理、数次裁判,仍然没有一个公正裁判结果、颠覆人们认知、连环枉法裁判窝案。
控告举报人:刘志民
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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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依法治国必须用重拳依法查处枉法裁判法官:
1、2021年6月,网上看到、1998年1万元相对于当前16万元:
2、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把以前所欠本息结转成18800元,给刘志民出具新的《民间借贷合同》:
3、2011年3月3日,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签订一个《证明》提出还款计划,结果没有实现:
4、2011年3月4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根据是2001年2月10日借款人谷建龙、担保人张玉芳给刘建国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
5、2011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审判长赵学军、审判员徐永峰、审判员王敏、书记员胡可)作出(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借款18800元、并支付利息:
6、2012年6月11日,刘建国申请执行,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
7、2015年4月2日,曲周县法院(审判长王龙渊、审判员袁丽静、代理审判员贾志冰、书记员邢丹)根据刘建国“已撤回申请”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8、2017年11月2日,刘志民根据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起诉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案号(2017)冀0435民初1668号:
9、2017年11月16日,曲周县法院(审判员徐新东、书记员暴鹏)开庭时间、没有开庭,之后告知刘志民,刘建国是“法院职工”、作为被告,无法审理,也没有给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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