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安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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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2-15 03:57:54 更新时间:2023-02-16 21:47:29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23-02-14 19:57:54
申请查处
我叫王永红,系大连命案被害人之一,今再次申请公安部依法查处大
连两级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一查在侦办尹淑英被害、王永红被重伤案中用假凶手、假凶器顶缸问题。
二查对王永红超期刑拘82天及违法劳教问题。
三查领导违返《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干预、授意民警
滥用行政、刑事拘留,打压迫害命案被害人。
四查在拘留所里对王永红乱用私刑。
事实与理由
89年7月,我的母亲被时任新金县公安局政委(现普兰店区)辛树功(90年任政法委书记)的亲属万德成用刀故意杀死,我被其妹万春梅(未成年)用刀杀致重伤,由于辛树功的操纵、授意,大连两级公安机关竟公然地“偷梁换柱”、制造假案。在案发近五个小时,派出所民警到案发现场只“逮走”不满十六岁的万春梅,之后,大连警方将该案一死一重伤全部罪责用幼女万春梅顶缸!一年半之久,没有对主犯辛士清,凶手万德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经我们被害人逐级投诉,近二年半之久后,大连市局竟“换汤不换药”的将幼女万春梅杀人又换成老太太辛士清(杀人犯母亲),而涉案主要物证,所谓的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凶器”上,既无嫌犯万春梅、辛士清的指纹,亦没有被害死者尹淑英、伤者王永红的血迹,然,大连公安机关坚称:“万春梅用此尖刀杀害的尹淑英,杀伤的王永红。”而所谓现场提取的尖刀上所检验出的“B”型血至今是“谜”!假凶手!假凶器!如此明显的过错!三十年,不仅没有依法追责,反而被害人维权遭打压、迫害!
一、公安机关应对幼女顶罪及“B”型血鉴定结论负责:大连两级公安机
关在侦办尹淑英被害、王永红被重伤案中所存在的过错,是永远抵赖不掉的!作为命案被害人,我们有权知道,该案在公安侦查环节出现假凶手、假凶器的原由?公安机关应当对此有个交待,自九一年,大连警方出具了《关于王永红、王永红姐妹二人为其母尹淑英致死一案上访问题的答复》,王永红就逐级的向省厅、公安部举报、控告,然,三十年!如此明显错误,大连警方至今没有说法,也无人担责。
二、超期羁押、违法劳教:2001年3月,在北京西长安街,欲向中央
首长递诉状,被警方阻止后交给辽宁省信访局驻京办事处。而时任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衣永才是命案原承办人,也是新金县公安局(现普兰店分局)用幼女顶罪的承办人衣永禄的弟弟,(哥哥办错的案子弟弟接着办!)衣永才为打压举报人王永红,竟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授意普兰店分局非法刑拘王永红长达82天!后不经任何法定程序,强行将王永红投送省马三家劳教三年,后虽经沈阳中级法院诉讼撤销,但,大连警方对超期刑拘82天及违法劳教至今不给说法!
三、滥用职权 违法立案:2012年12月、2014年3月,大连警方以
在北京扰序为由,对王永红分别行政拘留七天、十天,然,所谓“在北京扰乱序”,却没有法定的“违法行为地”北京警方移交手续及证据,程序严重违法。2015年10月,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称:“接到上级交办,王永红又去北京上访了”,对此,星台派出所对王永红刑拘及刑事立案(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警方将领导交办、上级交办作为刑拘条件,将将领导交办、上级交办,作为刑案的立案标准!明显违背《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及立案程序!
四、拘留所里用私刑:2012年年底,举报人因去国家信访局(北京警
方称马家楼为国家信访局)登记,遭大连警方行政拘留七天。拘留的第三天,被王副所长唆使一些被拘留人,强行将王永红带到一小房间里,并用两副手铐将王永红双手分成“Y”字型,锁定在床板上五天五夜,直到被释放的前一分钟还被锁着。 综上事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望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依法查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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