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打着合法的旗号,做违规、违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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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2-18 15:18:01 更新时间:2023-02-20 00:11:10

楼主:田爱敏  时间:2023-02-18 07:18:01
控告人:田爱敏,身份证号410482196607281743住址: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

被控告单位: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

控告事项:一,违规受理,严重违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中第三十条(补充鉴定)和第三十一条(重新鉴定)有[201l1]技鉴字第109号鉴定意见书为证,做即不符合补充鉴定的条件又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做自编的"阴阳″鉴定。

二,打着依法引用"合法″依据的《朱墨时序规范鉴定》的旗号,在鉴定过程中却偷梁换柱并采用障眼法和越权法自编自创以点充字扩大解释,严重违背鉴定中操作规则。

三,严重失职渎职,丧失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与他人合谋滥用职权擅自添加本案鉴定的事项,(有2013年10月30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立案审批表)为证。

四,弄虚作假非法鉴定,2013年的鉴定竟套用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文件制作时间通用述语》公开作虚假的"合法鉴定,和伪科学鉴定″有(自查报告和司法局介入的调查笔录,广州市司法局2020年1月16日出具的复函)为证。

五,篡改案由有(司法鉴定协议)为证。

控告请求:被控告单位依法纠正违法错误的鉴定意见书,依法向控告人赔理道歉。

事实理由:因控告人与农商银行房屋纠纷案于2010年诉至汝州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依法委托上海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的定案证据进行鉴定有[2011]技鉴字第109号鉴定意见书为证。并且这份鉴定意见书被二级法院两次都依法采信支持了控告人的部分诉求。谁知到了2013年案件再次发回重审后,法院在控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委托被控告单位做即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又不符合补充鉴定的条件,完全是违规受理。

2,利用职权越权越规非法鉴定,在2013年10月30日汝州市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立案审批表上明确显示的鉴定仅一项“形成时间”鉴定,但被控告单位受他人"指使″竟利用职权做超出鉴定范围的第二项鉴定。

3,越权非法鉴定,打着依法引用《朱墨时序规范鉴定》的旗号,因引用鉴定的前提是检材上印字必须重叠,交叉。但本案的检材并未交叉重叠有广州市司法局介入调查后的【复函】为证。【复函】中第二页第六行中显示……经查本案检材中的印章与制作文字并无交叉,重叠,却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我局认为这种情况不完全符合《朱墨时序法鉴定规范》的规定。但是司法局发现鉴定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却睁一只眼,闭只眼轻描淡写的不了了之。

4,弄虚作假非法鉴定,在司法局介入调查中被控告单位的自查报告和调查笔录明确显示在2013的鉴定过程中,被控告单位的确实引用的是2015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的《文件制作时间通用术语》中的3、7和3、15条款。这些条款是应付控告人的投诉和专家意见,司法局复函的。但是他们挖苦心思引用的条款却是2015年的,相差整整两年!怎么套用?这难道也依法,合法吗?更令人气愤的是经司法局调查落实后确认是套用2年后的条款,但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处理,被控告单位并对此表示歉意。好轻松的一句歉意,由于被控告单位错误的鉴定意见把控告人本应胜诉的案件转败,使控告人失去美好的家园,造成控告人无家可归,这危害后果难道不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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