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控告材料

字数:1901访问原帖 评论数:0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3-02-20 03:48:17 更新时间:2023-02-20 01:28:28

楼主:冤案申冤  时间:2023-02-19 19:48:17
举报控告材料
举报人:杨新民,男,汉族,1948年11月20日出生,1948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郑州矿区卢沟街西院475号,身份证号:410107194811200554,电话:15238311928
现我实名举报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樊村乡马道村原支部书记(现任村副支部书记)杨全中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要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立案查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7 年 12月 14日,经我与杨全中、董治克平等自愿协商订立了(有偿转让煤矿协议》,甲方(出让方)为杨全中,乙方(受让方)为杨新民,协议第三条约定转让价金为人民币2280万元整。第六条3款约定:甲方转让前向宜阳县煤炭安全主农业生产部交纳的300万元安全保证金归乙方所有(其价值已包括在煤矿转让金总价金之内),协议落款方由杨全中及煤矿合伙人董治克签名。
煤矿转让后,由于杨全中是当地的村支部书记,又是地头蛇,身边还有一帮鬼混的狐朋狗友、地痞流氓,在当地形成了一伙村霸黑恶势力,终日无端到矿方寻衅滋事,造成无法生产,先后以胁迫、逼迫、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手段多次对我实施敲诈勒索,先后非法索取款额746万元,其中已到手230万元。
杨全中是如何对我实施敲诈勒索的:
第一次是2008年元月27日早上杨全中以急需办事用款为由(不知道办啥事)给我电话要我务必想办法帮忙给他弄30万元现金,并承诺这30万元可抵煤矿转让金,当时我在新密县城,就叫矿上管理人员赵方和张永林一同前往新密拿钱,(因张永林也要工程款)他两人来到新密,我把我建行卡上仅有的41万元取出付给了张永林,我又托我外甥王云生向他朋友借了30万元现金,交给了赵方,叫赵方带回去交给杨全中,当天下午约6时许赵方回到矿上,有赵方和我儿杨国彬两人将30万元现金送到杨全中家中,交给杨全中爱人保健,她爱人说杨全中喝酒喝高了,在床上睡觉,不会打收款手续,叫赵方和国彬先走,等第二天打条,结果杨全中很长时间也不打收款手续,我只得问杨全中说:“杨支书,赵方给你那30万元现金你收住没有?”杨全中说:“收住了,你想说啥哩?”我说:“赵方为啥一直没有给我你的收款手续哩”,杨全中又说:“手续不会打,我帮你了多少忙,为你们企业跑前跑后,用你30万元钱你还有脸再提真不人物......"就这样不声不响敲诈了我30万元现金(此事有赵方、国彬、郑观洲、张水林等仍未说好,最后那个王县长说:"老杨,你在这搞企业,全靠杨支书给你招呼,当地不支持你,你真干不成,以后还有很多事需要杨支书帮忙,这样吧,你再给杨支书弄120万元,叫他把原来的事处理处理...."。说后我没发言,杨全中说:“可以,先写个手续吧”,杨全中喊宾馆服务员拿来了笔和纸,王县长写好后叫我在下面签了个名字,就再次向我敲诈索要了120万元。
第四次是2012年10月24日我依照《有偿转让煤矿协议》的双方约定条款第六条3款向宜阳县煤炭局借取了100万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该保证金协议约定是我方的,该款已包含在煤矿转让总价金之内),借取款被杨全中知道后杨全中以该保证金是他所缴,应退还给他为由,无理大闹煤炭局,并于2012年11月12日将下余200万元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取走,取走后又到我矿大闹,并要求我方必须为他补写借款条,无奈之下,我又给杨全中补写了一张2012年10月24日的100万元借条,就这样他利用是当地支部书记、地头蛇、村霸黑势力强行敲诈了我300万元。
更甚的是这300万元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杨全中先后曾向我矿抵账过2次,又最终取走了。第一次是2007年12月14日订立《有偿转让煤矿协议中》第六条3款就约定有煤矿转让总价金包含有300万元安全保证金,说明杨全中所缴纳的300万元安全保证金已包含在转让金中,该保证金已归我方所有:第二次是2010年10月5日宜阳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条,杨全中又将300万元风险保证金计算在我方欠他款额中,等于又重复向我方无理索要了300万元;第三次是2012年11月12日杨全中又将缴纳给宜阳县煤炭局的300万元风险保证金取走现金200万元,并又强逼我方给他补打了1张借款条100万元;如此算来,杨全中缴纳的300万元风险保证金已经向我矿方先后敲诈索要抵账了900万元,由此可见杨全中是比豺狼还要狠毒,真是吃人不见骨头,更可恨的是法院的个别腐败贪官,为牟取杨全中的违法所得,与法律而不顾,竭力为杨全中充当马前走卒,故意坑害我方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杨全中的所作所为已构成涉嫌敲诈勒索,举报人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此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