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铁论》卷33疾贪诗解2大夫:不从父兄教不畏刑有司无责贤良:刑一正
发表时间:2023-02-21 01:15:36 更新时间:2023-02-21 18:51:08
楼主:情真意深义薄云天
时间:2023-02-20 17:15:36
《盐铁论》卷33疾贪诗解2大夫:不从父兄教不畏刑有司无责贤良:刑一正百刑施民遵礼义
题文诗:
大夫曰贤,不肖有质,贪鄙有性,君子内洁,
己而不能,纯教于彼.故周公非,不正管蔡,
之邪子产,亦非不正,邓皙之伪.夫内不从,
父兄之教,又外不畏,刑法之罪,周公子产,
不能必化.今一一则,责之有司,有司岂能,
缚其手足,而使之无,以为非哉?贤良对曰:
驷马不驯,御者之过.百姓不治,有司之罪.
春秋刺讥,不及庶人,责其帅也.故古大夫,
将临刑也,声色不御,刑以当矣,又犹三巡,
而嗟叹之.其耻不能,以化而伤,其不全也.
政教暗而,不著百姓.颠蹶不扶,犹见赤子,
之临井焉,听其入也.若此何以,为民父母?
是故君子,急于教化,而缓于刑.刑一正百,
杀一慎万.故周公诛,管蔡子产,诛邓皙也.
刑诛一施,民遵礼义.上之化下,若风靡草,
无不从教.何必一一,而缚之也?明君真情,
正己正人,隆礼重法,抱法处势,威莅天下,
伐必正义,真法合情,合情合理,风清气正.
【原文】
大夫曰:贤不肖有质,而贪鄙有性,君子内洁己而不能纯教于彼。故周公非不正管、蔡之邪,子产非不正邓皙之伪也。夫内不从父兄之教,外不畏刑法之罪,周公、子产不能化,必也。今一一则责之有司,有司岂能缚其手足而使之无为非哉?
【注释】管、蔡:管叔鲜、蔡叔度。两人都是周武王的弟弟,武王灭商后,封管叔于管(今河南省郑州市)、蔡叔于蔡(今河南省上蔡县)。武王死后,成王年幼,周公摄政,管、蔡不服,勾结武庚进行叛乱,后被周公旦平定,管叔被杀,蔡叔被放逐。见《史记周本纪》。子产:见《非鞅篇》注释。邓皙,一作“邓析”,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欲改郑刑书,而另创为新刑,并把它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相传为子产所杀。事见《吕氏春秋离谓篇》。又一说邓析是郑驷歂(chuan)所杀,与此不同。事见《左传定公》九年。
“一一”原作“一二”,下段贤良应文云”何一一而缚之也”,正据此而言,则“一二”本为“一一”,今改正。
【译文】大夫说:贤与不贤是人的本质决定的,而贪婪鄙劣同样是人的天性决定的,君子可以从内心使自己清白,却不能教别人也同样清白。从前周公并不是不纠正管叔、蔡叔的过错,郑子产并非不约束邓皙的非法行为。他们在家不听从父母兄长的指教,在外不害怕刑罚治罪,周公、子产不能教化他们,是必然的。现在什么事情都责备官吏,官吏又怎么能捆绑住人们的手脚而不使他们为非作歹呢?
【原文】
贤良曰:驷马不驯,御者之过也。百姓不治,有司之罪也。《春秋》刺讥不及庶人,责其率也。故古者大夫将临刑,声色不御,刑以当矣,犹三巡而嗟叹之。其耻不能以化而伤其不全也。政教暗而不著,百姓颠蹶而不扶,犹赤子临井焉,听其入也。若此,则何以为民父母?故君子急于教,缓于刑。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是以周公诛管、蔡,而子产诛邓皙也。刑诛一施,民遵礼义矣。夫上之化下,若风之靡草,无不从教。何一一而缚之也?
【注释】《春秋》,这里指《公羊春秋》。《公羊传,昭公二十六年》,何休注:“立王子朝,独举尹氏,出奔并举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当先诛渠帅,后治其党,犹楚婴齐。”“责其率”,就是“先诛渠帅”的意思。
临刑:监督行刑。
声色不御:不接近娱乐女色。
以,通已。
三巡:再三审察。
颠蹶:跌倒,栽跟头。
赤子:婴儿,小孩。
陆贾《新语无为篇》:“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靡,倒下的意思。
题文诗:
大夫曰贤,不肖有质,贪鄙有性,君子内洁,
己而不能,纯教于彼.故周公非,不正管蔡,
之邪子产,亦非不正,邓皙之伪.夫内不从,
父兄之教,又外不畏,刑法之罪,周公子产,
不能必化.今一一则,责之有司,有司岂能,
缚其手足,而使之无,以为非哉?贤良对曰:
驷马不驯,御者之过.百姓不治,有司之罪.
春秋刺讥,不及庶人,责其帅也.故古大夫,
将临刑也,声色不御,刑以当矣,又犹三巡,
而嗟叹之.其耻不能,以化而伤,其不全也.
政教暗而,不著百姓.颠蹶不扶,犹见赤子,
之临井焉,听其入也.若此何以,为民父母?
是故君子,急于教化,而缓于刑.刑一正百,
杀一慎万.故周公诛,管蔡子产,诛邓皙也.
刑诛一施,民遵礼义.上之化下,若风靡草,
无不从教.何必一一,而缚之也?明君真情,
正己正人,隆礼重法,抱法处势,威莅天下,
伐必正义,真法合情,合情合理,风清气正.
【原文】
大夫曰:贤不肖有质,而贪鄙有性,君子内洁己而不能纯教于彼。故周公非不正管、蔡之邪,子产非不正邓皙之伪也。夫内不从父兄之教,外不畏刑法之罪,周公、子产不能化,必也。今一一则责之有司,有司岂能缚其手足而使之无为非哉?
【注释】管、蔡:管叔鲜、蔡叔度。两人都是周武王的弟弟,武王灭商后,封管叔于管(今河南省郑州市)、蔡叔于蔡(今河南省上蔡县)。武王死后,成王年幼,周公摄政,管、蔡不服,勾结武庚进行叛乱,后被周公旦平定,管叔被杀,蔡叔被放逐。见《史记周本纪》。子产:见《非鞅篇》注释。邓皙,一作“邓析”,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欲改郑刑书,而另创为新刑,并把它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相传为子产所杀。事见《吕氏春秋离谓篇》。又一说邓析是郑驷歂(chuan)所杀,与此不同。事见《左传定公》九年。
“一一”原作“一二”,下段贤良应文云”何一一而缚之也”,正据此而言,则“一二”本为“一一”,今改正。
【译文】大夫说:贤与不贤是人的本质决定的,而贪婪鄙劣同样是人的天性决定的,君子可以从内心使自己清白,却不能教别人也同样清白。从前周公并不是不纠正管叔、蔡叔的过错,郑子产并非不约束邓皙的非法行为。他们在家不听从父母兄长的指教,在外不害怕刑罚治罪,周公、子产不能教化他们,是必然的。现在什么事情都责备官吏,官吏又怎么能捆绑住人们的手脚而不使他们为非作歹呢?
【原文】
贤良曰:驷马不驯,御者之过也。百姓不治,有司之罪也。《春秋》刺讥不及庶人,责其率也。故古者大夫将临刑,声色不御,刑以当矣,犹三巡而嗟叹之。其耻不能以化而伤其不全也。政教暗而不著,百姓颠蹶而不扶,犹赤子临井焉,听其入也。若此,则何以为民父母?故君子急于教,缓于刑。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是以周公诛管、蔡,而子产诛邓皙也。刑诛一施,民遵礼义矣。夫上之化下,若风之靡草,无不从教。何一一而缚之也?
【注释】《春秋》,这里指《公羊春秋》。《公羊传,昭公二十六年》,何休注:“立王子朝,独举尹氏,出奔并举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当先诛渠帅,后治其党,犹楚婴齐。”“责其率”,就是“先诛渠帅”的意思。
临刑:监督行刑。
声色不御:不接近娱乐女色。
以,通已。
三巡:再三审察。
颠蹶:跌倒,栽跟头。
赤子:婴儿,小孩。
陆贾《新语无为篇》:“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靡,倒下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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