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是刑事犯罪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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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08 06:23:11 更新时间:2023-03-08 09:57:04

楼主:ty_王春荣508  时间:2023-03-07 22:23:11
控告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是刑事犯罪保护伞
控告人:季德祥,男57岁,电话:13125574088.
住址:辽宁省东港市龙王庙镇三道洼村张家沟组
被控告人: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法人代表:邵长江,系局长。
被控告人:张所清,女,63岁,住址同控告人。
被控告人:彭兆臣,男,43岁,东港市中医院医师。
控告内容
控告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为包庇医师和张所清犯罪,已有鉴定书认定入院记录不是经治医师书写病历系伪造,该局不立案也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0月20日张所清诬陷控告人殴打她并报警,自行到东港市中医院就诊,该院伪造病历。
一、根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张所清入院记录3页半内容(病史、症状、辅助检查)不具真实性,不是彭兆臣书写,该病历系伪造。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1、彭兆臣向公安机关陈述病历材料是他书写是虚假陈述,即出具伪证,依法应追究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2、彭兆臣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张所清利用伪造的病历向公安机关控告,进而追究控告人的法律责任,并提起侵权诉讼。2015年控告人起诉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被告多次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病历是真实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公安机关依据以上伪造的病历,对控告人作出行政处罚。法院以该伪造的病历作证据,十多次判决控告人败诉。控告人钱被强制执行,造成控告人9年上访,多次被拘留,给控告人造成严重的名誉、精神、经济损失。耽误孩子的学业、前途。
综上:彭兆臣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追究刑事责任。
张所清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7号第二条(二)项,第三条(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11日控告人已将病历、鉴定书提交给东港市公安局,为当保护伞,该局不立案也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造成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违反了《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
请求:1、辽宁省东港市公局立案追究彭兆臣、张所清的刑事责任;不立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追究东港市公安局警察为包庇违法犯罪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法律责任。
此致 控告人:季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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