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已经接收《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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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09 08:47:42 更新时间:2023-03-09 06:03:13

楼主:法制新闻2023  时间:2023-03-09 00:47:42
【标题: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已经接收刘志民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这是一起颠覆人们认知、严重破坏法治的连环枉法裁判窝案!》

2023年3月8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申请再审窗口工作人员,在有关领导见证下,已经接收曲周县科协干部刘志民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等材料。
该案提起申请再审,是因为曲周县法院司机刘建国在2001年2月10日出具《民间借贷合同》向曲周县科协干部刘志民借款18800元,至今没有偿还引起的纠纷。
该案有刘建国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款证据,数额不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一个极其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可是,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一起颠覆人们认知、严重破坏法治的连环枉法裁判窝案,已经涉及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人参与、数年审理、数次裁判,至今仍然没有一个公正裁判结果!
1997年刘建国借刘志民1万元后转借给谷建龙,2001年刘建国把所欠本息结转18800元给刘志民出具《合同》,同时谷建龙妻子张玉芳给刘建国出具《合同》,2011年刘建国与刘志民签订《证明》提出还款计划,之后刘建国起诉张玉芳,2011年11月8日曲周法院(审判长赵学军、审判员徐永峰、王敏、书记员胡可)作出(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判决、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借款18800元及利息,2015年4月2日曲周法院(审判长王龙渊、审判员袁丽静、代理审判员贾志冰、书记员邢丹)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裁定终结执行。2017年11月2日刘志民根据刘建国2001年出具《合同》起诉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
1、2017年11月8日曲周法院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案号(2017)冀0435民初1668号。
2、11月16日,曲周法院(审判员徐新东、书记员暴鹏)开庭时间没有开庭,之后告知、刘建国是法院职工、无法审理。
3、11月30日邯郸中院(审判长姜双、、审判员田保俊、左建阔、书记员吴广晓)作出(2017)冀04民辖25号裁定,错误认为刘建国是正式干警、指定邱县法院管辖。
4、2018年3月23日邱县法院(审判员孙九凡、书记员张海龙)枉法作出(2018)冀0430民初137号判决,以债权转让、驳回刘志民请求。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马晓明代理刘建国出庭故意歪曲事实。
5、6月20日邯郸中院(审判长赵建平、审判员梁国华、李中军、书记员李阳)作出(2018)冀04民终2549号裁定,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邱丽娟一次代理刘建国出庭故意歪曲事实。
6、2019年6月17日邱县法院(审判长李连生、审判员郭雪峰、人民陪审员邢俊香、书记员陈保卫)枉法作出(2019)冀0430民初22号判决,以债务转移、驳回刘志民请求。邱丽娟二次代理刘建国出庭歪曲事实。
7、10月25日邯郸中院(审判长陈志明、审判员冯雪、张增民、书记员李明明)枉法作出(2019)冀04民终4902号判决,以刘志民可向张玉芳主张权利,驳回刘志民上诉。邱丽娟三次代理刘建国出庭歪曲事实。
8、2019年11月15日曲周法院受理刘志民根据承办人陈志明等枉法判决理由“可向张玉芳主张权利”起诉案外人张玉芳。
9、11月19日曲周法院(审判员高源、书记员王丹)作出(2019)冀0435民初1952号裁定,以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刘志民起诉。张玉芳一次缺席
10、2020年10月30日邯郸中院(审判长霍金喜、审判员陈志明、冯雪、书记员郝瑞召)枉法作出(2020)冀04民终516号裁定,以起诉符合条件、发回重审。张玉芳二次缺席
11、12月15日邯郸中院(审判长邵恩有、审判员王继荭、陈建英、书记员吴鑫)暗箱操作、枉法作出(2020)冀04民监37号裁定、以疏忽《证明》、撤销(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判决。张玉芳三次缺席
12、2021年11月28日曲周法院(审判长王学峰、审判员杨建英、王仲雷、书记员田雨)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判决、张玉芳偿还刘建国本息。刘志民不是当事人、第三人、证人,与刘志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邱丽娟四次代理刘建国出庭歪曲事实。张玉芳四次缺席
13、12月30日曲周法院(审判长赵学军、人民陪审员秦晓翠、田佳佳、书记员张亚茹)枉法作(2021)冀0435民初1032号判决,在刘志民请求驳回对张玉芳起诉情况下,违法引用该民再3号判决、判决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张玉芳五次缺席
14、2022年6月22日,申请霍金喜回避,因其在该案第一次担任审判长枉法裁判。7月15日又提出回避复议;7月18日,邯郸中院作出(2022)冀04民终2478号决定驳回复议,由霍金喜继续担任审判长。
15、11月9日收到的邯郸中院(审判长霍金喜、审判员郭晓丽、闫文昌、书记员郝瑞召)2022年9月21日枉法作出(2022)冀04民终2478号判决、把刘建国2001年借刘志民18800元、按照谷建龙1997年借刘建国10000元计算、判决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张玉芳六次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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