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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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27 04:48:04 更新时间:2023-03-27 08:39:36

楼主:筼筜  时间:2023-03-26 20:48:04
海南:5月1日起施行!
新浪新闻
03-26 09:29:00
3月25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在本省居住且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本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沙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三沙市以外的居住地作为参保地;三沙市以外无居住地的,可选择就近的市县作为参保地参保。已经在三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参保的,可不变更参保地。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资金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或者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参保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以下简称统筹准备金)。统筹准备金由2013年4月3日之前应提取的全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2013年4月3日之后(含本办法印发后)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的50%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鼓励各市县在本办法标准上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承担。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

除参保人员死亡等情形外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承担。

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代缴的保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缴费资助及利息组成。

除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情形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

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的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一是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是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60周岁当年可自愿缴费);

三是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统一为107元

《办法》施行后,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统一为107元,参保人员已领取地方基础养老金高于107元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2023年起,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每年定额增加7元,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020年3月3日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高于90元的市县,高出部分与地方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地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

202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逐年缴费5年至6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按照其死亡当月中央基础养老金24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60倍。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各市县不得自行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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