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辽宁高院举报大连中院枉法裁判(2022)辽02执复105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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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31 01:56:38 更新时间:2023-03-31 23:09:58

楼主:akunge2023  时间:2023-03-30 17:56:38
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破坏法制化营商环境、枉法裁定(2022)辽02执复105号执行裁定、不撤销对未生效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未生效既被撤销的(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作出同意立案案件编号(2015)中执字第147号执行案件审批表,该审批表在(2015)中执字第147号执行卷宗第1页,执行依据是(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申请执行书,在(2015)中执字第147号执行卷宗第2页,上面列明的执行依据为(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2.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在(2015)中执字第147号执行卷宗第7页。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三终字第442号民事裁定撤销了中山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改判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3)中审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举报人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大民三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未生效既被撤销了。
开始执行后谢丽艳等执行人员就发现立案执行了未生效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应裁定驳回申请,并以“驳回申请”的方式结案。但他们却于2015年1月19日篡改执行依据案号伪造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执字第147号执行通知书,并于2015年4月3日涂改执行依据案号伪造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执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房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每份涂改了三处,肉眼可见),还于2015年7月7日篡改执行依据案号伪造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执字第14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最后一项规定: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所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3)中审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是不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因为没有立案。
而(2016)辽0202执恢252号执行案件是(2015)中执字第147号的恢复执行,(2017)辽0202执恢471号执行案件是(2016)辽0202执恢252号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恢复执行申请书都是请求恢复执行(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并且恢复执行后作出的所有法律文书上的执行依据也都是(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本案整个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采取了不公开的方式执行,没有给举报人打过一个电话,除了案涉房屋评估报告没有送达一份执行的法律文书,这些没有送达的法律文书都未生效,案涉房屋评估报告还是举报人于2016年10月26日找到执行员谢丽艳交涉违法查封要求归还案涉房屋内物品时碰巧拿到的,执行人员偷偷摸摸查封案涉房屋时不制作物品清单、不移交房屋内物品,后来就偷偷摸摸非法拍卖了案涉房屋,非法剥夺了全部家产,三次拍卖没有任何通知。2018年1月1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02执恢4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该裁定书在(2017)辽0202执恢471号执行卷宗的118页。
举报人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违法立案执行的执行行为,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异议,主要异议请求是撤销(2017)辽0202执恢471号执行案件,理由是立案执行的执行行为违法,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0日作出同意立案案件编号(2015)中执字第147号执行案件审批表违法,违反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8条(1)项之规定。经三次异议三次复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2022)辽02执复105号执行裁定。该裁定承办法官范瑞瑶很清楚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是立案执行的未生效既被撤销的(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所以她才会让中山区人民法院找我给我解决该案,被我拒绝并要求依法作出裁定,中山区法院执行局曹姓法官也确实于2022年8月23日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亦被我拒绝,因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不允许调节,并告知其不会达成执行和解,上述事实本人有2022年8月25日、8月23日的电话录音为证。最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委员会作出(2022)辽02执复105号执行裁定:驳回姜兴坤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451号执行裁定。不撤销(2017)辽0202执恢471号执行案件,既不撤销对未生效的(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铁证如山、申请执行人自认申请执行了未生效判决、不参加听证的情况下否定执行依据是(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违背证据规则,是指鹿为马故意错误认定事实,故意枉法裁定,采用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中执字第147号执行裁定书这个证据是执行人员篡改执行依据案号伪造的、不合法的,也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用后来作出的此裁定书否定执行依据是(2012)中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本末倒置、不符合逻辑、没有关联性。
本案中审判委员会委员们明显枉法裁定、司法不公、偏向申请执行人和中山区人民法院,破坏大连市的法制化营商环境,请依法查处,还举报人以公正。
举报人(被执行人):姜兴坤,电话:13500784466,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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