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千古谜题 之 美 的 真 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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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4-08 23:23:27 更新时间:2021-10-30 18:12:14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4-08 15:23:27

引 言


一、

许多我们习以为常,似乎熟悉不过的东西,我们生活、工作之中频繁接触和言说,显得那么平淡无奇,尽人皆知,毫无疑义。然而,当某一天,你想要认真去审视它的时候,却发现,它竟然如此陌生,如此难以捉摸……许多事物就是这样,你漫不经心的时候,好像清楚明白,你潜心去思考的时候,反倒糊涂了;甚至于你越是想要弄明白,就越是困惑,越是晕乎……“美”,就是这样一个令人困惑的“东西”。

“美”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无论古今中外,人类和人类社会都以“美”为基本的需求之一。“美”的踪迹遍及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彰显于广袤的大自然。无论是人类的日常生活,文化艺术,或是经济贸易,政治外交,乃至于军事,“美”都在其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而其中最突出,最有代表性的存在,莫过于美女。中国自古有“英雄难过美人关”的箴语,“英雄”者,人杰也,而竟纷纷在美女面前栽跟头,足见“美”的魅惑之甚。而更有甚至,中外历史上都有邦国、部族之间为了争夺美女而不惜大动干戈的典故,最著名的当数古希腊的“特洛伊之战”,据传是为了争夺绝世美女海伦而引发的。中国历史上比较古远的有春秋时期楚、蔡、息三国为了绝色美女息妫而起的战端,比较晚近的有明末平西候吴三桂为了美女陈圆圆的“冲冠一怒为红颜”等。至于个人之间为美女而起争斗,更是千百年来最为稀松平常的一种人类社会生活常态。那么,“美”为何有这么大的诱惑力?“美”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它的本质是什么?这是长久以来,人类的智者、思想家们所孜孜以求,试图要弄明白的。然而,这个看似并不复杂的问题,却困扰了人类数千年。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思考“美”的相关问题之后,不得不慨叹:“美是难的!”那么,两千多年过去了,美的奥秘早该破解了吧?

很遗憾,答案是否定的。时至今日,美的奥秘在国际学术界仍然是一个公认的“悬案”。事实上,国际学术界对于美的奥秘,也就是美的本质,是判了“死刑”的。就是认定:所谓“美的本质”,是子虚乌有的,是根本不存在的!——换言之,美的奥秘就是:“美”没有奥秘!

是不是有点意外?所谓“国际学术界”,那可不是开玩笑,人家是严肃的,正儿八经的。这是“学术”,且是堂而皇之的“国际学术界”,是不容置疑的。

看来,“美”这个千年怪物这回的玩笑是开大了,它以为自己深藏不露,人家就拿它没办法。却不料把人家惹恼了,直接就宣布它不存在!从今往后,大家都“当它是透明的”,再没有人拿它当回事。恐怕它老人家从此只能在无尽的寂寞中打发余生了。

那么,冤有头,债有主。这个该死的所谓“美”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又究竟犯了什么天条,以至于要被国际学术界判以极刑,打入死牢呢?其中又是否有冤情需要申诉呢?

请听笔者细细道来。

二、

对于“美”的思考和研究虽然至少起自两千多年前的“轴心时代”,但真正兴盛是晚近的事情。这与现代知识体系的大多数学科的建立背景是一致的。由于美的“难”,使它有必要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来开展研究,因此,在近现代学科体系之中,就有了“美学”的独立位置。并且在学术和教育爆炸式膨胀的现当代,“美学”也乘其东风,一派繁荣。各种关于“美”的见解和论述纷纷登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末了,大家发现,各路英雄豪杰虽使尽浑身解数,展开地毯式大搜捕,而所谓“美的本质”,竟然人间蒸发,了无踪迹。看来柏拉图真是“一语成谶”——“美是难的!”

于是,大家这才意识到,莫非这个所谓“美的本质”,实际就是一个糊弄人的幌子,一个幻影?这样一来,大家就转而群起搜集这个“魑魅”的罪证。结果,还真发现了它的斑斑劣迹,铁证如山。 这才有了国际美学界对美的本质的严正判决,盖棺论定。

国际美学界的相关“判词”是这样说的:“早在上个世纪初,西方‘许多智力过人的学者都已放弃了对美的本质的思考’。”(中国美学家杨曾宪语) “一切美学理论试图建立一个正确的理论,便在原则上犯了错误……它们以为‘艺术’能有一个真正的或任何真实的定义,这是错误的。”(美国美学家莫里斯·韦兹语) “法国人往往把‘美’叫做‘我不知道它是什么’(Je ne sais quoi)。可不是吗?柏拉图说的是一套,亚理斯多德说的又是一套;康德说的是一套,黑格尔说的又是一套。事情本来很复杂,你能把它简单化成一个‘美的定义’吗?”(中国著名美学家朱光潜语)……

“定义”涉及事物本质,必须先把握相关本质,方能作出恰切有效的“定义”。因此,如果不先知道美的本质,就无法给“美”下定义。故而,说美(或艺术)不可定义,就等于说“美”没有“本质”。

如果你以为这仅是少数美学学者的“一家之言”,那就错了! 百度一下“百度百科”的“美学”条目(时为公元二千零二十一年三月八日),你将看到如下“图景”:





以上是百度百科“美学”条目下罗列的“七本对美学体系具有影响的专著”中的当代部分,共五本。其他两本分别是康德的《判断力批判》和黑格尔的《美学》。当然,红框是笔者自己加上去的,这样你就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当今国际美学学术界对于美的本质的权威的、统一的定性,或者判决。足见笔者所言非虚。

那么,当国际美学界的“大佬”们统一口径,言之凿凿,一致宣称美的本质“消失”了的时候,我们不禁好奇,美的本质究竟是如何消失的?按照逻辑,没有出现,就没有所谓“消失”。那么,美的本质曾经存在过,出现过吗?它究竟是自行消失了呢,还是“被消失”了呢?或者它根本就不曾存在过,不曾出现过?当然,也许,还有另一个可能,就是,它其实从来就不曾消失,它从来、一直就在那里,只不过我们凭凡胎俗眼根本无法感知罢了……

那么,我们就不啰嗦了,这就立马切入正题,看看国际学术界是如何能够拨开绵延千年的迷雾,抓住关键的证据,而给美的本质定案的。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4-08 15:59:42

第一章 关于“美”的语义分析


无论在历史上,或是在现今,人们争论不休,僵持不下的许多问题,许多道理,在许多时候,其实不过是语言表达的问题。就是说,争论是由于双方的表达不准确,不明确,不完整等语言表达上的问题引发的,一旦表达清楚明白,完整准确,争论、争议就不复存在了!这种状况的而且确是存在的,是一个常见的客观事实。于是,有一些哲学家就“大彻大悟”,相信所有的哲学问题都可以归结为语言表达问题。他们坚定地认为,哲学研究的唯一或首要任务,乃在于对语言表达进行深入的分析;至于传统的,形而上的哲学研究,是毫无意义的。——这种“哲学”就是“分析哲学”。这是典型的“误入歧途”。好比一个人参团去著名的风景区旅游,中途在一个小镇小憩,发现这地方风土人情怡人,于是就告诉大家:“那什么著名的风景区就别去了,没意思,都是骗人的!这地方挺不错,我们不如就在里多停留几天,好好走走看看就得了。”又好比,一位小学生学习成绩差,开始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发现,原来他晚上睡觉老爱做噩梦,白天精神状态不好,影响学习。于是,他的家长认为,只要睡眠问题解决了,学习成绩自然就上去了,因此呢,孩子以后就不必再去上学了,只要他每天晚上睡好觉,就什么都解决了……

好像有那么一点“迷糊”,但无论如何,“分析哲学”却是现今仍相当流行的主流哲学学派之一。因此,当大家被美的本质弄得焦头烂额之际,就有人想到了“美”的“语义”问题。会不会问题就出在“美的本质”这个表达,这个命题的“语义”错误上呢?

“美的本质”,这个表达有错误吗?

嗯,经过反复的推敲,有人果然发现了“破绽”:世界上根本没有“美”这个东西,只有“美的”的东西!——笔者无意给“美的”品牌做广告,幸勿误会!

他们说:既然“美”不是一个真实的存在,那么,你就不能问“美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因为问一个不是真实的存在的东西“是什么”,是违背事实和逻辑的。从语义(分析)上说,问某个东西“是什么”的命题中,主词或主语必须是一个名词,而“美”既然不是真实的存在,也就不是真实的名词,因此,“美是什么”这样的命题就是一个伪命题,是不能和不应该被提出的。这就意味着所谓“美的本质”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东西,因为从根本说,“美是什么”与“美的本质”是等价的命题。即这两个表达(在美学上)意义是相同的,回答了“美是什么”,就等于表述了“美的本质”;表述了“美的本质”,就等于回答了“美是什么”。

这个“语义分析”是令人信服的吗?


一、 关于名词

什么是“名词”?苹果,香蕉,牛,羊,老虎,人,鲨鱼,蝴蝶,汽车,房子,钞票,书籍……这些都是“名词”,没有人会有异议吧?因为这些都是真实存在的东西,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不是“真实的存在”的东西,不是“真实的存在”的事物,我们能用名词来称呼,来描述,来表达吗?

好莱坞拍了不可胜数的科幻片、奇幻片、动画片等等,里面出现了许多不是“真实的存在”的东西,超人,绿巨人,哥斯拉,阿凡达,潘多拉星球,纳美人,……中国神话传说中的哪吒,二郎神,孙悟空,猪八戒,风火轮,定海神针……这些是不是“名词”呢?如果不是“名词”,那是什么词?难道是形容词?副词?代词?介词?……

当然,按照某种“创见”,应该还有一种“词”的,叫做“虚假名词”。什么是“虚假名词”?“虚假名词”是名词吗?可以用作名词吗?

按照他们的描述,“虚假名词”是“被误用”来指称一个不是“真实的存在”的东西的词。而对于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就不能提出这东西“是什么”的命题。

因此,你不能问“‘阿凡达’是什么?”,不能问“‘定海神针’是什么?”……

谢天谢地,幸亏他们没有立法权,不然的话,怕是连同他们自己在内的地球人都要蹲监狱了!

而前面说的都还只是艺术虚构的东西,我们来换一个严肃的“科学”的论题吧。比如说“五维空间”,“暗物质”,这些名词所指称的东西,是迄今未获证实的,因此,都只能归为非真实的存在。也就是说,“五维空间”与“暗物质”都是“虚假名词”,因此,你也不能问“五维空间是什么?”或者“暗物质是什么?”这样的问题。

不过,我要偷偷地告诉你,科学家提出“高维度空间”和“暗物质”、“暗能量”这样的论题,就是试图搞清楚,是否存在“高维度空间”,是否存在“暗物质”和“暗能量”;如果存在,它们究竟是什么——是怎么回事,是什么实质、本质?

是不是觉得有一点小小的“憋屈”和压抑呢?怎么忽然间,问个“是什么”都犯禁了呢?难不成,接下来还要弄申请和审批的那一出?

放心吧,这其实就是一场误会而已。大家都在谈“事实”,谈“逻辑”,论述似乎都严谨而确凿,不容置疑。但事实是,有人把反逻辑叫做“逻辑”。

怎么说呢?原来,在语言学上,在语言的运用规范上,名词就是名词,不存在所谓“真实名词”与“虚假名词”的区分。因为所谓“名词”就是用来指称任意一个事物的,不论某个事物是虚是实、是真是伪、是是是非、是善是恶,当我们想要提说这个事物的时候,都需要有所指称,这个指称,就是“名词”。“名词”仅是一个语言语法概念,而语法或语言的组织形式本身,是不问——也不必问,不能问——语词及表达的具体意义和是非真谬的。就好比你来到某位学人的私人实验室,其中有许多贴着标签的小瓶子,有个瓶子装着无色透明的液体,它的标签上写着“百毒”;有个瓶子里面也是无色透明的液体,它的标签上写着“甘露”;有个瓶子里面是如同沙土一样的东西,它的标签写着“晕砂”;有个瓶子里面是白色的粉末,它的标签上写着“龙尘”;有个瓶子里面也是白色粉末,它的标签写着“电粉”;有个瓶子看起来是空的,它的标签写着“外气”;有个瓶子看起来也是空的,它的标签上写着“微子”……你不知道标签上的古怪名称究竟指什么,也不知道瓶子里究竟是些什么东西,甚至不知道里面究竟有没有东西,但是你不能说这些贴在瓶子上的标签不是标签,不是“标签”是什么呢?标签就是标签,没有所谓“真标签”与“假标签”。不管它上面写着什么,也不管它贴在哪个瓶子上,它仍然是标签。而所谓“名词”,正是万事万物的“标签”——不管这个事物真或假,虚或实,是与非。

打个比方,如果有人说:“一条苹果鱼在水中飞行……”这话在语言学和语法学上是没有任何错误的。考证这话的意义和是非,不属于语言学和语法的范畴。“苹果鱼”究竟是不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东西,它怎么可能“在水中飞行”,语言学和语法学根本无法判断,也完全无须判断,也不应该判断;它能且只能认定,在这句完全没有毛病的话中,“苹果鱼”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名词。

“虚假名词”纯粹就是一个臆造出来的虚假概念。如果一定要说有所谓“虚假名词”,那就是“代词”了。语言、语法或语义学不涉及语言、词语运用与表达的形式性规范之外的,具体事物的真伪、是非的辨识和判断。不然的话,语言学就成了无所不包的“百科全学”,而且所有学科都要交由语言学来审验了,因为任何学科都离不开语言表达。所以,“别出心裁”地给名词区分“真实名词”与“虚假名词”,就如同一本正经地给云彩区分“天上的云彩”和“地上的云彩”,给风区分“流动的风”和“静止的风”一样荒唐。

究竟“名词”是什么呢?我们不妨抄录一段百度“秒懂百科”的解释:

名词(英文Noun,简称n.),是词类的一种,属于实词。它表示人、事、物、地点或抽象概念的统一名称。它分为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

在英语中,名词的格有3种:主格、宾格、所有格。其中个体名词表示某类人或东西中的个体,如girl(女孩)等;集体名词表示若干个个体组成的集合体,如audience(观众,听众)等;物质名词表示无法分为个体的实物,如water水等;抽象名词表示动作、状态、品质、感情等抽象概念,如work(工作),happiness(幸福)等。

(以上引自“秒懂百科”)

在此我们起码可以看到,名词也用于指称“抽象概念”——这本来就是 “名词”的最基本功用之一。所谓“抽象”,是某种不“具体”的东西,换言之,就是本身不“真实的存在”的东西。比如所列举的“幸福”。你无法找出一个叫做“幸福”的东西,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幸福”实体。

此外,也许你留意到,百度的解释一上来就称名词为“实词”。 “实词”是相对“虚词”说的。但是,解释中没有说“名词可分为实词性名词和虚词性名词两种”,而是一股脑儿地称名词皆为“实词”。也许笔者没有必要指出,语言学上的所谓“实词”、“虚词”,与某些人发明的所谓“真实名词”、“虚假名词”根本是两码事。因此,不论是指称“真实存在”的具体事物,或是指称非“真实存在”的抽象事物,一概的名词,都是“实词”。

那么,“美”是一个什么词呢?是名词吗?

这是另一种从明白到糊涂的“体验”。原本大家都知道“美”就是一个名词(恰切说,是完全可以用作名词),然后,某一天,忽然有人跳出来,“义正辞严”地指责说:“‘美’是一个假冒的名词!”于是我们就困惑了。

“美”当然是一个名词,这是毫无疑义的。只不过它是一个抽象名词而已。抽象名词原本就是名词的主要形式和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如果“美”不是名词,那么,所有的抽象名词也都“不是名词”。这就乱套了——我们所有人恐怕连说话的资格都得被取消了,因为我们是三句话离不开抽象名词的。

所谓“名词”,即语言表达中,用于直接指称一切(或任何)事物,或事物的附属、相关属性、特征的词语。我们在语言表达、交流中,涉及任何事物(包括事物的属性、特征等,也是一种“事物”),无论真实或虚假,无论具体或抽象,无论何种性质、何种状态,都需(须)要有所指称;这种指称至少在第一次提及的时候,必须是一个确定的名号,这个名号,在语言语法学中,就称为“名词”。

因此,“名词”本质上仅是一个指称性的语言符号,与所指称事物的性质无关。打个比方,我要制作、布置一个人的模样,需要有头,有躯干,有四肢,然后不论我用什么材料来布置制作,泥土,木头,塑料,玻璃,布料,纸,面粉,蔬菜,面包,牛奶,油漆……任意的材料,只要我把它安置在头部的位置,它就是这个“人”的头部。甚至不用任何材料,仅凭刻画,也是可以的。“名词”就是这样被“安置”在语言表达的指称位置上的任意语言符号,任意词。所以,只要你需要,只要你愿意,在语言学上,没有任何一个字,任何一个词,是不能作名词的。

那些认为“美”不是名词的人,大抵以为“美”是表达一种(主观)感受,是形容性质的,因此只是一个形容词。他们不知道,在逻辑上,形容词其实是由名词所派生的。必须先有名词,然后才有相应的形容词。比如说,“人类是直立行走的智能生物”,这句话中,“人类”和“生物”是名词,“直立行走(的)”和“智能(的)”是形容词。在你用“直立行走的”和“智能的”这两个形容词来修饰“生物”这个名词之前,你必须先明确“直立行走”和“智能”这两个(名)词的所指。因为显然,“直立行走的”和“智能的”这两个形容词是分别由“直立行走”和“智能”这两个名词派生而来的。由此可知,形容词与名词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即逻辑上,形容词必须以相应的名词为基础,是由相应的名词所派生的。

那么,形容词能够反过来,“派生”、转化为名词吗?这也是可以和存在的。比如说,英语中就常有形容词加上定冠词作名词的用法。然而,这种形容词转化为名词的“派生”,不是逻辑意义上的派生,而仅仅是语法意义上的“派生”。这两者完全是两码事。逻辑上,形容词必须以相应的名词为基础,而逻辑上,名词不需要任何形容词作基础。至于词源学意义上的派生关系,是没有(相应)逻辑意义的。

如此看来,那些千方百计,费尽心思想要绕开“‘美’是名词”这道“门”的人,注定是没有门的。

至于“美是什么”的命题,当然是成立的。 “什么”是一个不确定的指代,并不一定对应某个或某类实体;既可以指代具体的事物,也可以指代抽象的事物。正因为不确定,才有此一问。如果有所确定,就意味着实际已经知道是什么,那就真的不合逻辑。因此,“美是什么”命题的提出是理所当然,合乎逻辑的。

显然,逻辑上,“美”首先是名词,其次才是形容词;在评价一个事物是“美的”之前,必须先回答什么是“美”。“美”的词类、词性只是一个语言问题而不是一个哲学问题,词类、词性的归属和变化既不可能影响、改变相关事物的性质,也不可能影响、改变哲学的性质。就算“美”不是名词而仅是一个形容词,我们也可以和必须究诘这种形容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以‘美’来形容而不是其它?可见,试图通过否定“美是什么”的命题来取消“美的本质是什么”的追问根本是徒劳的!

事实上即使不问逻辑,仅就“日常语言”论,“美”也是有名词与形容词的区分的,两者无论在语法与语义上都是独立而并存的。譬如“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这里的“美”与“美的事物”并不等价,是一个近乎学术化的抽象性名词。

本来简单明白,毋庸置疑的事情,会因为逻辑的混乱和误导而被无限复杂化,而原本复杂深奥的事情,却被极端简单化看待、处理,这往往会令人彻底迷失,晕头转向而无所适从,最后就成为随波逐流的“浮萍”。而逆转纠正的“工程”将会格外沉重而艰辛,甚至于不可能——所谓“积重难返”。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4-08 16:18:25

二、 关于概念


我们已经厘清了,“美”是一个名词,或者说,“美”可以用作名词。那么,“美”是一个概念吗?

按网络流行的说法,这是又要“被糊涂”一回的“节奏”。“美”是一个概念,这难道还有疑问吗?

是的,那些说“美”不是一个(真)名词的人,也说“美”不是一个(真)概念。

什么是“概念”呢?从语言或语义学上说,“概念”首先应该是一个名词。因此你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些否定“美”是名词的人,也否定“美”是一个概念。

我们已经明确了“美”是名词,但的确,名词并不都是“概念”。概念是对具有相同特征或属性的某类客观事物或主观建构,或是客观事物或主观建构的共同特征、属性的一种恰当的概括性指称。指称客观事物或其特征、属性的是客观性概念;指称主观建构或其特征、属性的是主观性概念。

概念与普通名词一样,是用来指称相关事物的。与普通名词不同之处,首先在于它的概括性。它不是特指某个单一、独立的事物,或是某个单一、独立(独有)的性状、特征,而是指称一个具备共同特性的事物群类,或是事物所共有的特性。因此,概念常以“集体名词”的形式出现。比如人类,动物,植物,石头(泛指),桌子(泛指),书籍等。而像地球、月亮,这样的名词因为是特指一个单一、独有的事物,就不是概念。如果换成“行星”或“类地行星”,以及“卫星”或“天然卫星”,因为是指称一类有共同特征的事物,就是“概念”了。再比如“新陈代谢”,它是指称生命体所具备的一个共同特征的,因此也是概念。假如有条狗的舌头上有一块紫色斑块,因此被称为“斑舌仔”,这是一个概念吗?当然不是。因为那是一个单一、独有的特征。而 “斑点狗”就是一个概念了,因为那是一类狗的统称。其次,概念与普通名词不同之处,是在于它的恰当性。普通名词没有所谓恰当与不恰当,可以无限制地自由发挥。概念则不同,概念是一种学术性或学术化的名词。因此,它必须具备一定的规范性,用辞恰当,能体现学术的正式性与严谨性。比如说,国内的媒体常把高级别的大贪污犯、大贪官称为“老虎”,这种比喻性的称谓缺乏学术化的规范性与严谨性,是不正式的称谓,在学术意义上说,是不恰当的,因此不能归为概念。现在国人常称外国人(特别是西方人)为“老外”,这种随意性、非正式的俗称,也不具备学术化的规范性与严谨性,在学术意义上说,也是不恰当的,因此也不能归为“概念”。像这种随意性、非正式、不恰当的指称,还有很多,都不能归为“概念”。

上面所举的大抵属于“客观事物”,是客观、真实存在着的。而某些想象性的、猜测性的、假定性的,不真实存在或不能确定其真实存在的“事物”,就属于“主观建构”。比如物理学上所构想的三维以上的“多维空间”、“多维时空”;理论物理学的“弦理论”的“弦”,“膜理论”的“膜”;黑格尔哲学理论的“理念”;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力比多”(或译“里比多”);等等。但那些纯艺术性的虚构,不具备学术意义的指称,则不能归为“概念”。比如《西游记》的“三昧真火”,“筋斗云”;《一千零一夜》的“飞毯”;电影《变形金刚》中的“汽车人”等等。

那么,“美”是概念吗?

我们已经明确了“概念”的“三要素”:首先,“概念”必须是名词;其次,“概念”必须具备概括性;第三,“概念”必须具备学术化的恰当性。

在上一节,我们已经明确了“美”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名词,或者恰切说,当“美”用作名词时,它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名词。那么,“美”是一个概括性的指称,一个概括性的名词吗?这是毫无疑问的。“美”不是一个单一的、具体的存在(物),也不是一个单一的存在群类,而是繁多的不同群类、事物,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征的概称。比如种种的,千姿百态的花,千姿百态的蝴蝶,千姿百态的鸟类,多姿多彩的自然风光,……等等等等,不可胜数。这些事物都有一个我们称之为“美”的共同特征。所以,实际上, “美”这个词最突出的特性正在于其概括性。它概括了我们生活中最普遍、最经常寻求、追求的事物的共有特征之一,这个特征就是“美”。

那么,“美”这个名词具备学术化的恰当性吗?

“美”虽然也是一个日常生活、日常语言中广为使用的,平淡无奇的词,似乎缺乏某种“典型学术”的距离感和专业味道,但我们所要探究的,正是这种最广泛、最普遍、最现实、最贴近人们生活的现象和特征,除了“美”之外,并没有第二个词能够概括这种特征,我们也没有任何必要去生造另外一个怪癖的词来概括这种现象和特征,学术最忌矫揉造作。因此,“美”,唯有“美”,是最恰当的词。这个词也没有歧义,也不粗鄙,也不是随意性的或非正式的情感化、情绪化的指代用语。乃是一个历史久远的固定、正式语汇。所以,就学术化的恰当性论,“美”这个词也是毋庸置疑和无可替代的!

在由“分析哲学”发起的哲学取消主义或取消主义哲学的大潮之下,伴随着对美的本质的否定和“取消”,美学取消主义,或取消主义美学的思潮席卷当代美学界,有人于是提出用“艺术”的概念代替“美”,用“艺术哲学”取代“美学”。我们都知道,“艺术”的突出特性之一,乃在于它的非自然的人为性质。因此,“艺术”的概念根本无法涵盖“美”。但在某些人的“奇思妙想”之中,他们相信并不存在真正自然的“美”,他们认为,一概的“美”,都离不开人的主观意识的“加工”、“创造”,因此,并不存在任何非人为的“自然美”。换言之,一切的“美”,实质都是人为的“艺术”而已。因此,完全可以和应该用“艺术哲学”来取代“美学”……

读到这,你有没有惊掉下巴呢?

无论如何,你要“悠着点”,接下来还有更多让人意想不到的惊险“情节”要逐一展开呢!

回过神来,我们继续对“美”的概念性的甄别。

看来“美”的概念性是毋庸置疑的了,因为概念的“三要素”它全都具备,且是不折不扣,如假包换。因此,我们的结论是百分百完全确定的:“美”就是一个概念。“美”是对事物所具有的能给予人美感的特性的概称——这当然不是美的定义,而是对“美”一词的概念性(即作为一个概念)的解释。我们姑且不论美感究竟是如何产生(出来)的,是如何形成的,无论如何,能够给予人美感的事物是客观存在着的,比如说,花能给人美感,蝴蝶能给人美感,自然风光能给人美感,美女能给人美感,这都是确定无疑的,而花、蝴蝶、自然风光、美女都是客观存在着的事物,不是主观虚构、想象出来的,因此,我们可以“放心大胆”地断定,“美”不但是一个真正的概念,而且(“美”)是一个客观性概念。

至此,我们应该可以理直气壮地为“美”的“假冒名词”、“假冒概念”的不实指控翻案,还其清白,使其“无罪释放”了!

最后顺便解释一下,前面我们对“概念”作出了定义:

概念是对具有相同特征或属性的某类客观事物或主观建构,或是客观事物或主观建构的共同特征、属性的一种恰当的概括性指称。

虽然我们强调概念的学术化性质,但在这个定义中,我们没有直接把“概念”定义为学术(化或性)名词,而是用“恰当(性)”来限定,是因为就基础性起源说,概念先于学术;其次,学术研究是一种动态、灵活,不断变动、不断调整、扩展的事业,只要具备恰当性的名词,都可以和可能成为学术概念,而不必是已然纳入学术理论的名词,才能作为(学术)概念。就是说,是否已经被纳入学术理论,应用于学术领域,成为学术用词,不是“概念”的根本;概念的根本(特性),是在于它(作为名词)的概括性和恰当性。

这就好比说,主体结构意义上的“建筑材料”不是根据某种材料是否已经被应用到在建或已建的楼房、建筑物中来认定,而是根据材料本身的特性来判断。所以,你不能把主体结构“建筑材料”定义为“应用在建筑物中的材料”,甚至不能定义为“准备供建筑物应用的材料”,这都不准确,不严谨。比如说,包装用的普通泡沫塑料算不算建筑材料呢?某些房产业主买房之后,发现房子的窗台、墙体等居然是用普通的泡沫塑料砌成的,这些被应用到了建筑物中的普通泡沫塑料能归为“建筑材料”吗?再比如说,河沙算不算建筑材料呢?我们都知道民间建房子要用大量的河沙,所以,河沙当然是一种建筑材料。但是,河沙并非都是“准备供建筑物应用的材料”,河沙有很多的用途。只是它可以用作建筑材料。所以,当你定义“建筑材料”的时候,就不能直接用“建筑应用”来规限,而应该根据相关材料所具备的,适合用作(主体结构)建筑材料的那些根本特性,比如应用后的承重特性,稳定性,耐久性等来定义。

概念的定义是学术研究的“基本功”,也是学术交流的基础。对于哲学或哲学性的学术研究,概念的定义尤为重要。因为概念的定义关乎相关事物的本质,最能考验下定义者思辨的功力;而从事哲学或哲学性研究者正是专“吃”思辨这碗“饭”的人,哲学或哲学性研究则以洞悉(相关)事物的本质为其主旨或要务。因此,概念定义(或对概念理解、把握)的恰切性、明晰性、严谨性,直接决定和反映了相关理论的层次和价值!这是笔者特别要在这里多费些笔墨来谈概念的定义的原因。不过,不要误解,请注意,笔者这段话中的“概念”是没有加引号的,因为是泛指一般的、一切的概念,而不是专指“概念”这个概念的(定义的)。

但愿没把你绕昏。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4-09 12:46:16

2. 关于本体

当代美学界和美学学者几乎一致认定“美的本质”是一个“伪命题”,所以,相关的著述也都一致认定“美的本质”子虚乌有,不需要讨论。然而,如果你翻开这些论著,却总有一个叫做“美学本体论”的标题赫然入目。这不免让“局外人”疑窦丛生——怎么回事?连“本质”问题都一筹莫展,放弃、否定掉了,还哪来的对最为高深莫测的“本体”从容的认知和把握呢?

学过点哲学的人都知道,“本体”那可是“本质的本质”,是全部哲学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一个见了“本质”这个“宗师高徒”都忙不迭躲着走的“侠客”,却似乎全然不把“本体”这个“大宗师”本尊放在眼里,这岂非咄咄怪事?

原来,美的本质这个原本美学的核心论题被取消之后,构建一个“美学体系”,就不免显得残缺而空洞,虽然众人殚精竭虑、挖空心思以自圆其说,但总有一个核心的空隙,是无法填补的。于是,大家就禁不住要寻找一个替代品来填充。既然“美的本质”此路不通,那就无妨“另辟蹊径”嘛。于是乎,“美学本体论”就应运而生了。

据说,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哲学(本体论)是要“寻求各种最初的根源和最高的原因”。那么,大家就想:美固然没有本质的问题,但总有本源的问题,就是美究竟从何而来的问题。于是,大家就把主要探讨“美是如何产生的”的论题称为“美学本体论”。

事实上,“美是如何产生的”与“美是什么”的命题一样,都以“美”为名词。如果“美是什么”的命题是假命题,那么,“美从何来”的命题同样是假命题。因为你不能问一个没有的,不存在的东西从何而来。也就是说,按照“美的本质消失论”的逻辑,提出“美是如何产生的”或者“美从何来”的问题,是非法的,有罪的!不过,我们这里还是放“他们”一马吧,就不去追究了。反正知道“他们”无非就是这样的人,我们只要不被“浮云”遮挡了“望眼”就够了。

这里笔者要特别指出的是,从“寻求最初的根源”,到“美的本源”,到“美是如何产生的”,这个“过程”中的微妙之处。“寻求最初的根源”是亚里士多德的话,他指的是寻求万事万物最初的本源,这正是“本体论”的诉求,所以没有问题;“美的本源”这个命题,是从“万事万物”中取其一,来求问,形式上是细分,但问题的实质没有变,因为求问的是“本源”,仍然可以理解为是在“最初”的层次,因此仍然可以归为“本体论”的范畴,但其指向本体的“强度”已经比前者弱了一些;而“美是如何产生的”这个表述,看似与“美的本源”等价,其实不然,因为这里(这个表达)缺少层次的限定,没有明确“产生”(起源)的层级,因此它的回答就不必是“最初”和根本的,而可以是随意性的。这种有意无意的偷梁换柱的操作,在逻辑学上就叫做“偷换论题”。打个比方,“世界上怎么会有石头这种东西?”与“石头是如何产生的?”这两个问题,不琢磨的话,可能以为是同一个问题,但其实这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区别在于前者隐含了起源层次的限定,问的是从最初的无,到有的变化之道,是终极性的提问;而后者没有起源层次的限定,所以是一个低层级的普通问题。你大可以用“‘石头’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三类,岩浆岩是由岩浆喷出地表或侵入地壳冷却凝固所形成的岩石……”来回答。

所以,探究“美是如何产生的”的所谓“美学本体论”就不是李逵而是李鬼,不是裘千仞而是裘千丈。

但你不要以为“美学本体论”真知道美是如何产生的,如果真知道美是如何产生的,相关论著也就不会有这种种的错误了!——从否定美是名词,否定美是概念,既否定“美是什么”的命题,又出尔反尔地提出“美从何来”的命题,到最后祭出“美学本体论”的这个怪胎,这一系列的“骚操作”,都指向一个事实,就是有人误打误撞,进错了房间,背错了台词……

虽然这里笔者说得“轻巧”,似乎是有趣的事情,但事实上,若认识到学术界这种“进错房间,背错台词”的现象其来有自,历史厚重而现实泛滥,就知道,这不啻为人类文明、人类思想文化史上的一场毁灭性的浩劫!

不过,像这种沉重的话语我们还是少说为妙。

笔者前面说“美学本体论”是“怪胎”,这并不是对美存在本体性的否定。而仅是表达对那些拒绝和否定美的本质,却又“拉大旗作虎皮”地给自己挂上“本体论”的唬人招牌的“美学理论”的“少见多怪”。

那么,“本体”和“本质”是什么关系呢?一个没有“本质”的事物,能有“本体”吗?

“本体”的“本”与本质的“本”意义类同,是指根本、最初、最终、究极。与本质的“本”相比,“本体”的“本”更有终极性,是无以复加的性质。“体”是实在,有,存在。因此所谓“本体”,就是令一切事物能够存在、所以存在的,那个根本、终极的存在。“本体论”就是研究世界万事万物的“本源”(或“本原”)的哲学理论,就是追寻那令世界万事万物发生和存在的(最初和终极)存在本身的学说。“本源”指万事万物的终极的源头。“本原”就是潜藏在万事万物“背后”的,最初和终极的存在,就是终极源头“本尊”。

前面我们已经明确了什么是“本质”,可知“本质”与“本体”完全是两码事!“本质”只是概念性事物的区别特性,是属于某个事物的属性范畴的,非独立的特质。不同的概念性事物有不同的“本质”。而概念性事物不可胜数!它们都有各自不同的独特本质。而“本体”乃非“本质”可同日而论者!“本体”是一切事物的共同、共有的终极因,一切事物靠其、因其而存在!一切事物的一切本质也都是由本体所赋予的。

原本,在学科意义上,“本体论”只能、只会有一个,就是哲学本体论,并没有“哲学本体论”与其他所谓“本体论”,诸如“美学本体论”或是“艺术本体论”或是其他“奇谈怪论”的区分,这是修哲学的人都应该明白的。

注意当笔者说“本体论”只能有一个的时候,是就哲学这个学科体系整体说的。而在哲学史上,关于本体的认识和理论则有很多。比如就本体的“元”性论,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多元论等。另外,也许你会感觉笔者上面对“本体”的定义偏向于一元论,不能涵盖所有的本体论对于“本体”的认识,所以是不恰当,不严谨的。但我要告诉你,你的这种感觉和判断是错误的。至于为什么,因为偏离本书的论题,故这里不展开,我们留待笔者撰写 “真善美三部曲”的第三部《“真”的真谛》时再详细讨论。

拜读“美学本体论”论述者的大作,会发现,他们不但在这个论题之下讨论美如何产生,也把历来关于美的本质的讨论都归在这个论题之下。也就是说,他们认为,(美的)本质属于本体论的范畴,探寻事物的本质是本体论研究的任务之一。依据我们前面的“语义分析”,可以断定,这种把“本质”与“本体”混为一谈的论述是大谬不然的!

那么,他们这么做的依据是什么呢?是什么导致他们犯这种对于哲学这种“智慧之学”来说比较低级的错误呢?

这首先当然是概念不明确的结果。对于他们来说,“本质”的概念始终是模糊的。“本体”的概念相对比较容易把握,但“本质”就有点凌乱,有点模棱两可,有点“剪不断,理还乱”。由此可见,严谨的“语义分析”对于哲学研究还是非常必要的。就是不能走极端,不能把方法当作主旨与目标。当然也不能不严谨而强充严谨。

另一个原因则是普遍的权威崇拜。因为据说,亚里士多德曾解释过“本体”这个概念的含义,其中第一个就是“本质”。这就给了后人把“本质”与“本体”等同起来的底气。于是就堂而皇之,无惧质疑了。

然而,哲学固然进展缓慢,停滞已久,终归不能和不应被当作哲学史来看待。哲学更不是某位“大师”、先贤的“门徒会”,不能指望借助“大师”的光环“护体”而“笑傲江湖”……

哲学有它自己客观、独立的学术体系和规范,包括客观、独立的概念体系,命题和论题体系等,任何“大师”,任何人都不能脱离哲学的客观性、独立性的体系和规范,随心所欲地定义和应用哲学概念。那种脱离哲学的客观体系而构建的主观哲学理论,只是自我娱乐而已;历史已经证明,主观哲学体系和理论只能起到将哲学引入烂泥潭和死胡同的作用。

哲学是最讲求严谨与缜密的学问,任何含混模糊,模棱两可,差不多主义的敷衍,乃至于随意、混乱,都是不允许的。哲学也不能追求某种虚浮的形式与装饰,而必须实实在在,纯一不杂。

闲话休提,言归正传。我们已经明确了“本质”只是某些事物,即概念性事物,的独特属性;而“本体”则是一切事物的同一根本,是终极的有,终极的存在。因此,一切事物都(共)有“本体”,但只有那些概念性的抽象事物有所谓“本质”。而“美”正是一个(一种)概念性的抽象“事物”。因此,“美”是有本质,也有本体的。不过,美的本质当然是“美学”的研究对象及“美学”的核心论题,而美的本体实际上不是一个“美学”论题,而应该归为一般性的哲学论题。因为所谓“美的本体”与一般性哲学本体论所寻求的本体是同一的。(一般性)哲学本体论涵盖了一切存在、一切事物的本体,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独特的所谓“美的本体”。打个比方,“本体”就好比一家剧院的门牌号,这属于剧院的“门牌地址论”,是定位、寻找剧院的具体地址时要解决的问题。而“美学”不过是这家剧院中的一个座位,我们假设是“5排20号”座位。当你在剧院内,或者说,在剧院的平面图上,探寻你的“5排20号座”的具体位置的时候,搞了一个“5排20号座位学的门牌地址论”,固然显得很有创意,但怎么都让人感觉有那么一点孩子气……

另外,实际上,(美的)本质的论题是属于(哲学)认识论的范畴,而本体的论题是属于(哲学)本体论的范畴。所以,把本质与本体混为一谈,违背了哲学体系的基本规范。

至此,美的本质“罪案”的冤情已经昭然若揭,是时候给这个千年悬案“平反昭雪”了!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4-11 20:34:37

第二章 美的本质


从第一章的分析,我们已经明确了,“美”不但是一个地道的名词,还是一个客观性的概念;作为一个概念性、抽象性的事物,“美”当然存在区别于任何其他事物的“本质”(问题);“美”当然也有“本体”(问题),但美的“本体”(是什么)与任何其他事物的“本体”(是什么)一样,都属于哲学的“根本问题”,而不属于“美学”这种“次级学科”的研究范畴。因此,所谓“美学本体论”真正是一个错谬的“伪命题”。

如果说“美”有所谓“本质”的问题,那为何几千年来,人们都无法找出、弄清“美”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再说,给“美”下一个恰切的定义,是可能的吗?


一、 关于概念的定义

如果是在以前的时代,比如说十九世纪及以前,或者二十世纪初,没有人会相信和提出说,存在无法定义或不可定义的概念。那时的思想家或学者遇到一个难于定义的概念,他们只会怀疑自己的认识能力和对相应事物的认知程度。但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由于“知识爆炸”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们,尤其是“专家”们对于人类和自己的认识能力和认知水平的信心也跟着迅速膨胀。于是,当他们遇到认识上的难题时,就不再把怀疑指向自身,而是“勇敢”地指向认知对象。于是各种思想性学术上的“相对主义”与“取消主义”思潮应运而生,大行其道。在这种风潮之下,“不可定义”、“无法定义”的概念的“概念”就被提出来,并且被广泛认可和接受。比如“美”,“艺术”,比如“哲学”、“存在”、“时间”、“空间”、“文化”、“文明”、“真理”……等好些概念都被认为是“不可定义”的。

注意这一节的标题中“概念”一词是没有加引号的,因为这里不是要讨论“概念”这个概念的定义,而是要讨论如何给任意的某个概念下定义,概念是否都可以被定义等相关问题。


1.如何定义概念

概念的“定义”,是对某个概念的(独特)内涵所作的,恰切、严谨而明确的表述(解释和界定)。恰切、严谨的定义使得概念在外延上不与任何其他概念所指称的事物相混淆,这是进行有意义的学术研究、论述与交流的基础。当然,定义首先反映的是作出定义的人对于相应概念所持的理解与认识,以及这种理解与认识的真与谬。而有许多学术理论和学术交流所产生的争议与碰撞,其根源正在于对相关基本概念的认识与界定缺乏应有的恰切性、严谨性与明确性。

据说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将“人”定义为:两足无毛的动物。结果有人将一只鸡的羽毛拔光,说:这就是柏拉图所说的“人”了!——这个传闻并非纯属虚构,但应该不代表柏拉图(对于“人”)的真实思想认识。事实上,对于“人”这个概念的定义的确并不容易。关键就在于外延上不好交待,容易混淆。我们固然可以用遗传物质——染色体、DNA、基因等生物学上的特异性特征来定义,但那就变成生物学而不是哲学、人文学科了。甚至生物学上一般也不会在细胞乃至分子水平上去定义不同类别的动物。哲学上应该如何定义“人”呢?两足且直立行走,这的确是人类的一个重要外在特征,那么,可以把人定义为“只有两足,且用两足直立行走的动物”吗?不可以,至少我们知道,鸟类的企鹅也是一种只有两足,且用两足直立行走的动物。那么,为了排除大部分其他动物,我们可以借用“灵长类”的概念,把“人”定义为“两足直立行走的灵长类动物”,这样可以吗?不可以,因为其实许多动物都偶尔会出现用两足直立,乃至于直立行走的情形。其中当然也包括灵长类。那么,当灵长类动物,比如猴子、猩猩处在直立行走状态时,它是“人”吗?为什么不是?

那么我们再“加码”,把“人”定义为“两足直立行走的高智能灵长类动物”,这总可以了吧?还是不行,因为“高智能”的限定不够明确。智能的高低是相对的,何谓“高”,何谓“低”呢?黑猩猩相对于长臂猿可算是“高智能”的了。相较于狐猴就更是了。而它们都是灵长类。那么,干脆定义为“智商达到XX的两足直立行走的灵长类动物”如何?也不行,因为“智商”本身是一个主观建构的不可信的概念。具体我们在此无暇细论,只举一个实例:有一位著名的高智商幼童,名为“海蒂·汉金斯”,其智商达到159,据说已经接近霍金(智商160)及爱因斯坦(智商165)的智力水平,然而,这名孩童测试时的年龄仅有4岁,4岁的幼童的实际智力(理性综合认识能力)无论如何都不及或远不如任何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而按照心理学的标准,智商达到85即为智力正常,这是自相矛盾的。至少,海蒂·汉金斯在取得接近霍金和爱因斯坦的智商的时期,作为一个4岁幼儿,其实际智力根本无法与霍金及爱因斯坦相提并论。这表明,所谓“智商”与人的实际智力水平是完全脱节的,并不具备严肃的学术意义和价值,其性质、实质更接近于游戏和娱乐。

以下是一段录自“百度百科”的关于“智商”的解释:

智商主要反映人的认知能力、思维能力、语言能力、观察能力、计算能力、律动能力等。也就是说,它主要表现人的理性的能力。它可能是大脑皮层特别主要是主管抽象思维和分析思维的左半球大脑的功能。

你能相信一位4岁的幼童,她的上述诸多能力达到或接近霍金和爱因斯坦的水平,而远远超越绝大多数的成年人吗?

当今智商测试被广泛应用和认可,这并不代表它的有效和可信,而不过是一切蒙蔽性的迷局都具备的,在被戳穿之前给人的错觉而已。因为游戏与娱乐并非完全没有正式功用,只是它的功用与正式性要求有明显的实质性差距。比方说儿童用的可驾乘的玩具车,它具备真车的几乎全部样式和功能,甚至也可以带人,对于没有见识过真汽车的人,会以为它是真车,但它终归只是玩具而已。

此外,实际上对大部分动物也无法进行客观、准确的智商测试。就算能测试,以“智商”定义的“人”也仅是某些心理学理论意义上的所谓“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真正的“人”了。因为比方说,以后某个时候,某位心理学“大师”发明了一个更有效(更准确)的测量“智商”的方式,那么,测出来的“智商”的值与原先的方法是不同的,那原先的定义就失效了(不然,理论上,某些原先的“人”就不是“人”了,而某些原先不是“人”的就成为“人”了)。或者,干脆,“大师”发明了一个比“智商”更有效的度量人及动物“智力”的指标,我们假定叫“智积”,那怎么办?定义又得改了。而对于指称真实存在的客观性事物的客观概念,其恰切、有效的定义应该是永远不可更改也无需更改的!存在更改需要和余地的定义意味着缺乏恰切性和严谨性,也就是不准确的,(有)错误的。真正的哲学意义上的定义更是一种最高层次,终极的定义,是具备终极的确定性,永远不需要更改,也不能更改的。哲学永远不能成为诸如生物学、心理学,或是物理学、数学,或是地质学、天文学的“婢女”,跟在它们屁股后面跑。真正的哲学永远只能是领跑者!

定义客观概念的重大忌讳之一,就是采用主观建构的主观性概念来界定。主观性概念是不直接反映客观存在、客观事物的客观特性的概念。对于客观概念,凡是采用主观概念来界定其内涵的(定义),都是失败的定义。

所以,定义一个概念一定要做到恰切、严谨、明确。“恰切”的关键是在于对概念所指称事物的本质的透彻、准确的把握,没有任何迷惘与困惑;“严谨”的关键在于表达、用辞的完整、充分、准确、畅达而又精炼、简洁,没有欠缺,也没有冗余;“明确”的关键在于表达的尽可能直接、明晰、通透,易于理解,没有任何隐晦与含糊其辞。定义最忌形式主义,追求某种虚浮的形式上的“规范”与“完全”。不同的学科,可以依据专业的需要而对于同一个概念作出专业化的不同界定,但只要概念所指称的事物是同一的,则这种不同的界定之间不应该有任何矛盾与抵触。而哲学意义上的定义应该具备最普遍的一般性,最广泛的包容性,最通透的洞察性,最顶级的层次性。因此,原则上,哲学意愿上的定义不能采用哲学之外的,典型性的专业概念、词汇和表达。

那么,就“人”这个概念说,该如何来定义呢?

一个“百度知道”的答案说:

人定义:为能够使用语言、具有复杂的社会组织与科技发展的生物,尤其是他们能够建立团体与机构来达到互相支持与协助的目的。

你能认可这个定义吗?这个定义“从头到脚”都是毛病。首先如何定义“语言”,如何定义“使用语言”,这是很有问题的。其次,何谓“复杂”?这种含混的限定是概念定义所不许可的。第三,何谓“科技”?生物拥有的许多“技术”是人类所望尘莫及的!以至于仿生学在人类“科技”中炙手可热。生物的适应性发展算不算“科技发展”?第四,如何定义“团体”与“机构”?许多社会性生物有明确有序的社会群体性分工与协作。

这个定义像一个竹篮,只能勉强打到几滴叫做“人”的水,而更多是捞上来一堆垃圾杂物。

百度到的其他据说比较接近哲学性质的“人”的定义,看起来更像是专门用来训练宇航员的,我们普通人还是不读为妙。

不过笔者还是挑出来一个比较“接地气”的,这个定义说:

人是实践自觉解放自我的主体。

笔者喜欢养鸟,手养了一对玄凤鹦鹉。但笔者是自然主义者,所以,从来没有刻意去训练它们做任何的动作。就是把它们关在笼子里,经常开笼子的门喂食换饮用水什么的。偶尔也打开笼门,把它们放出来任由它们在室内飞翔、嬉戏。然后有一天,笔者忽然发现,那个公鹦鹉竟然无师自通,自己用喙打开升降式的笼门,飞了出来。之后它就经常这么干。就不知道,它这算不算“自觉”,算不算“解放自我”呢?

然而这都无所谓,我们也都知道鸟不可能是人。笔者只是好奇,假如有一天,来了一群长得像章鱼的“外星智能生物”,比我们人类还要智能,它们毫无疑问更是“实践自觉解放自我的主体”,那么,它们是“人(类)”吗?

所以,关于“人”,我们还是需要一个合乎“恰切、严谨、明确”要求的,“低俗”一些的定义。事实上,给“人”的概念下定义并没有那么复杂。首先,人的形态特征有其独特性,是任何其他生物所没有的,这是确定的;其次,人的形态特征决定了它的类属,在“人属”以上的最小(最近)类目,为灵长类;第三,人类区别于任何其他(地球生命系统中的)动物(包括其他灵长类)的根本特征,乃在于人类作为“万物之灵”所独有的,远超其他任何生物体的高智能。依据这三点,我们就可以给“人”的概念下一个恰切、严谨、明确的定义:“人”是具备(一系列)直立行走形态特征的,具有累积性(而非界限性)无限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或潜力)的灵长动物。人区别于其他(典型)灵长类的,直立行走的形态特征包括:同侧大趾不能与其它四趾相对,脚趾短小,脚掌发达,有足弓结构;后肢明显长于前肢,直立时,两手下垂不过膝;面颌部、吻部后敛而短。“典型灵长类”是指生物分类学上的灵长目类人猿亚目(也称简鼻亚目)。

以直立行走为基本形态特征的动物非常少,除了人,已知的只有企鹅。而企鹅是鸟类,其具体的形态特征与作为灵长类哺乳动物的人类差别还是非常大的。因此,实际上只有人类是以直立行走为基本形态特征,并以一系列适应直立行走的形态结构特征为其独特的基本特征。其中最突出的,当属同一只脚的大趾不(不能)与其它四趾相对,脚趾短,脚掌发达,有独特的“足弓”结构,这是适应在地面以两足直立行走的形态结构。其他灵长类因为大多适应树栖生活,它们的两足与两手一样,大趾与其它四趾能够相对,足趾较长,以便牢固地抓握树干、树枝。狒狒虽然也适应地面生活,但它们以四肢着地跑、走,足的形态结构与其它灵长类类同,而不同于人。但显然,仅以形态特征的独特性来定义人类,是不够的,这只能算是必要条件,而还不充分。人类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是在于人类的高智能。但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高智能”是一个不明确的主观概念,因此不适合作为概念的定义用辞。人的智能的“高”,是体现在其累积意义上的无限的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上。加上这点,才能满足定义的充分必要条件要求。这里的“无限”是指累积性的无限,而非界限上的无限。人的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是存在无法逾越的界限的。要注意区分“不明确”与“不确定”,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明确与不明确,是属于表达的范畴;确定与不确定,是属于认识的范畴。“无限”是不确定的,但却是明确的。如果确定,就是有限。而这个不确定是客观事物客观特性的反映,从认知、认识上说是确定的(我们确定地认识到,确定地知道它是无限的),因此完全不影响概念外延的确定性,与概念外延的确定性是两码事。概念的外延不能是不确定的。

人的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的无限性(虽然仅是累积性的无限),实际上已经使得“人”在本质上超越了(一切的)动物,所以,事实上,“人”已经不是“动物”这一概念所能够涵盖和定义的!只不过我们无法给“人类”找到一个更接近、更恰当的类属,因为“人类”是真正无与伦比的。因此我们只好迁就性地姑且用“动物”来定义人类。而“灵长”这个动物类属是直接依据动物的形态特征来定义的客观性概念,并且已经被广泛采用而近乎日常性语汇,所以用来定义哲学概念是合适的。实际上“灵长”一词本身也颇具哲学意味。但这不意味着我们非得用“灵长类”这个概念来定义人类不可,而只是没有不用它的必要。

关于如何定义“人”,诚然与美的本质没有直接的相关性。我们花费这么多篇幅来谈“人”的定义,仅是为了说明应该如何定义一个概念,应该如何做到定义的恰切、严谨、明确。而检验一个概念的定义是否恰切、严谨、明确,可以从它的相应外延的确定性和完全无误的对应性来判断。首先一个定义所界定的概念外延必须是明确、确定的,不能是模糊、含混,无法确定的;其次,外延必须具备双向完全无误的对应性。就是说,一方面,任何完全满足定义的内涵界定的事物,必须就是概念所指称的事物,完全不存在例外;另一方面,概念所指称的任何一个事物都必须完全满足所定义内涵的界定,完全不存在例外。比如“人”的概念的定义,必须做到:一方面,凡完全满足定义的内涵界定的,就一定是“人”;另一方面,凡是“人”,就一定完全满足定义的内涵界定。如果存在例外,那就说明这个定义是失败的,缺乏应有的恰切性、严谨性和明确性。你可以自行用外延的双向对应性要求来检验笔者对“人”的概念所作定义的恰当性、严谨性与明确性。

不过,“概念”是一种概括、抽象的产物,因此“天然”、“先天”地具备典型性。因此,那些不具备典型性的、特殊的事物,就不在概念界定的范畴之内,因而是允许“例外”的。比如说那些因为种种原由而残缺不全、不完整的事物,就不能用正常的概念界定去衡量。

从逻辑学的角度说,概念内涵的界定必须构成相应概念所指称事物的充分必要条件。即合乎相应内涵所界定者,则必定是该概念所指称之事物;反之,不合乎相应内涵所界定者,则必定不是该概念所指称之事物。

那么,任何一个概念都可以被恰切定义吗?是否存在不可定义、无法定义的概念呢?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4-12 10:20:40
关于人类适应直立行走的形态特征,可作如下补充修改,以更加明确。

人区别于其他(典型)灵长类的,直立行走的形态特征包括:同侧大趾不能与其它四趾相对;脚趾短,其长度不及脚掌总长度的四分之一;脚掌发达,有足弓结构;后肢明显长于前肢,直立时,两手下垂不过膝;面颌部、吻部后敛而短,吻部与额部近乎处于同一冠状平面。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4-12 10:45:25

“冠状面”在解剖学上指左右向的纵(切)平面。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4-21 10:11:42

2.概念的可定义性


我们已经明确了“概念”是一类名词,一类指称;用来指称客观事物的是客观概念,用来指称主观建构的是主观概念。概念是集体性或集合性名词,是同一类或同一种事物(或建构)或其属性的概括性指称。因此,概念是一种归纳、概括、抽象的产物。而所归纳、概括、抽象的,正是一个事物或其属性,区别于其他任何事物或其他任何属性的,独特之处。而这种独特性,正是事物的“本质”所在。概念正是以相应事物的本质来定义的。由此可知,逻辑上,概念的形成过程,实质就是一个“定义”的过程,即通过归纳、概括来凸显、把握事物之间的本质差别,并赋予不同的称谓以分别指称之。这意味着,从根本上说,“定义”是先于概念的——概念原本就是被“定义”出来。既然如此,怎么可能存在所谓“不可定义”、“无法定义”的概念呢?

比方说“汽车”这个概念,是先有汽车的发明,之后人们依据对它的特性的概括,而给它一个概称,英文称为“automobile”或“autocar”、“motorcar”等。“auto”是自动之意,“motor”是发动机,“mobile”是移动,“car”是车子。“auto”或“motor”概括了汽车的自我驱动,区别于传统畜力或人力的外力驱动;而“mobile”或“car”将之归纳为行驶(装置)、车子——道路行驶、搭乘装置。这样,“汽车”就被定义出来了。我们只要稍加“润色”,就可以给“汽车”这个概念下正式的定义。

再如,“盆景”这个概念,是先有盆景的制作(据考证,盆景的制作至少始自唐代),之后(最早见于明代)人们依据它是在花盆上制作、模拟自然景观的特点,而将它概括性地称为“盆景”。所以,“盆景”的概念也是被“定义”出来的。定义在先,概念在后。

完全可以说,没有定义,就没有概念。只不过,形成概念的定义过程,大部分并不是现、当代意义的学术活动,很多概念是传承下来的,历史久远。最初作出定义,形成这些概念的人或人群,已经远去,也没有留下记录。事实上,形成概念的“定义”过程大都是一种“灵性”的、直觉的活动,这种活动最初不以学术为旨归,而只为社会生活的应用。因此,累积传承下来,原先的概念符号仍然是清晰的,相应的“定义”却早已模糊。而由于定义的模糊,也使得概念在传承的过程可能被误解、误用,也可能存在刻意的曲解谬用。这会进一步混乱、掩盖原本的定义,使之难以“现身”。于是,好些从事相关学术研究的后人,忘记了概念与定义之间的逻辑次序与历史流变,只凭现代学术运用概念,解释概念,给概念下定义的模式和“规范”,很容易形成定义当然附庸于概念,概念必然在定义之先的错误认识,然后当遇到一个难于作出恰当定义的概念,在当今认知自信极度膨胀的大潮之下,就很自然地“顺水”把“锅”甩给概念自己去背。所以才有许多所谓“不可定义”、“无法定义”的概念。

但这并不是说,概念在形成之初,或在形成之前,就有了合乎当今学术要求和规范的定义(表述)。最初的定义甚至不一定有语言化的认知,可能只是一种在理性上不清晰的直觉性认知。但这种直觉性认知并非低级和不准确、不可靠,相反,它是高于语言和理性的,是理性和语言的基础(这个论题笔者将在“真善美三部曲”的第三部《“真”的真谛》中详细论述)。因此我们常说“词不达意”,“无以言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言不及义”等,这表明我们的某种深层次、高层次的认识,在“到达”理性和语言层面之前,就已经形成。因为理性及语言是在我们认识、认知机理的“外围”,是派生、次生的能力和功用。“直觉”性认识要更为深层、更接近人类认识机制的核心。因此,理性(和语言)上的“不清晰”,不代表认识上的不确定和不准确。问题在于,当一个认识不能清晰体现、表达在理性和语言层面上的时候,就无法进行有效、良好的交流和传播。因此,概念本身的传播、传承,较之当初形成概念的“定义”的传播传承要简单容易得多。这就形成了现今这种常常遇到的,有概念,无定义的尴尬。我们甚至于连对我们“人(类)”自身的定义都成问题。这不但尴尬,简直是可怜啊……

然而,事实上,当我们把深层次的认识转换到浅层的理性和语言层面的时候,其“转化率”常常达不到百分之百,这是理性和语言的极限,更是个人理性与表达能力的考验。自然,理性之上的深层次、高层次的认识,也不是无差别,而是水平、能力因人而异的。

那么,就概念定义说,“学术”所要做的,正是追本溯源,正本清源,在厘清概念原原本本的定义(内涵)的基础上,依据概念所指称事物的客观特性和要求,在理性和语言层面,为概念作出恰切、严谨、明确的界定。不过,这里说的“追本”、“正本”、“原本”的“本”,不是用时间来界定的,而是用内涵来界定的。因此不是要追寻概念最早的内涵,而是要追寻概念“内涵的最早”,就是概念合乎相应的客观学术规范的最初“定义”——这个“定义”(或内涵)指的是形成概念、先于概念的“定义”,因此不必是语言化的清晰表述。

比方说,众所周知,“哲学”这个概念最初是源自古希腊文的“Φιλοσοφία”(philo-sophia),意为 “爱智慧”,我们当然不能用词源学的思路来定义一个概念,不能认为“哲学”的内涵就是“爱智慧”。实际上,“哲学”一词的这种词源解释,也仅是西方哲学史意义上的。虽然中文“哲学”一词沿用了日本学者对西方“哲学”概念的翻译,但这不意味着“哲学”就是西方的产物,是西方的学问。甚而认为只有西方才有“哲学”,西方的相关学问才能叫“哲学”。这种认识是荒唐的。有许多现当代的中文语词都源自日本对西方语汇的翻译,比如“政治”、“经济”、“文化”、“文学”、“艺术”等皆是。难道中国没有“政治”,没有“经济”,没有“文化”吗?所以我们定义概念时的“追本溯源”不是词源学意义上的。我们也知道,古希腊最初的“哲学”与自然科学是不分家的,那时的“哲学”涵盖了自然科学。显然这种意义的“哲学”也不是我们所要追溯的本源。我们所要追溯的,乃是合乎所探求事物领域的客观类属,合乎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从而合乎客观化的学术、学科体系划分,的那个原初的“哲学”的“定义”。就是说,学术、学科体系的划分、构建有其客观性,在人类学术、学科体系萌芽和构建的初期,各学科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许多学科的轮廓也未及显露,因此各学科的概念也尚在混沌之中,但随着人类学术和教育的建设和发展,学术、学科体系日趋成熟、完善,学科划分、学科概念也变得明朗起来。此时,各个学科的相应定义也就有了最初的、合乎客观的学术、学科体系规范的蓝本。这其中就包括了最初的,合乎学术、学科客观规范的“哲学”概念的定义。这就是我们所要追溯的,“哲学”定义的本源所在。

那么,你也许以为可以到相应时期的哲学家、学者的论著之中去寻找这个合乎规范的本原的“哲学”定义,但这只怕是徒劳的。如果存在这样的定义,“哲学”这个概念就不会至今仍被认为是“不可定义”的。既然如此,笔者所说的,“哲学”定义的“本源”、“蓝本”是什么意思呢?

有一个词,叫做“呼之欲出”,我们不取它“活龙活现”的意义,只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就是某个存在还没有显露,却是可以被感知的——你知道它就在那里,仿佛喊它一声,它就会现身。“哲学”本原的定义,就是这样一个存在。

又好比你明明感觉到身体某个地方发痒,可你抓来抓去,就是搔不到痒处。“哲学”本原的定义,就是这个“痒处”。

通常认为“哲学”是介乎宗教信仰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学科,这个定位虽略嫌宽泛,但还是能把哲学圈进去的。哲学在人类认知体系中的位置,确乎处于宗教信仰与自然科学之间。

在学科之林中围猎“哲学”,给它定位,也许比较容易,但真要逮住它,就不是那么简单。

黑格尔说:“哲学以绝对为对象,它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何谓“绝对”,是否存在“绝对”,这是哲学需要回答的问题。一个本身不确定、成问题的概念,无法界定另一个概念。至于“特殊的思维方式”则更难于被视为是一个专业的解释。

比较流行的一个“哲学”的定义是这样说的:“哲学是关于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的学说。”或者:“哲学是关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这两个定义放置了许多捕兽夹,满世界布设陷阱,以为可以万无一失,结果也只是寻到了“哲学”所过之处留下的足印,毛发,和特有气味。末了却还未能弄清“哲学”所在的方位。首先,像这种用堆砌(别的)概念的方式来给一个概念下定义的做法,注定是失败的。就好比我要你告诉我一个盒子里装的究竟是啥东西,你的回答是:“盒子里有三个更小的包装盒。”更糟糕的是,所堆叠的,还是主观性或带主观性的概念。所谓“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等概念本身其实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家的认识不尽相同。仅就笔者摘录的这两条相仿的定义表述说,明显“师出同门”,然而,第一个显然认为“世界观”与“价值观”是并列性的概念,而第二个之所以没有列出“价值观”,是因为相关作者把“价值观”归并到“世界观”里面(图2),认为“价值观”隶属于“世界观”。同门都各行其是,何况不同门派呢!




图2

事实上,把“价值观”视为“世界观”的一部分,是一种不该有的混乱和谬误。因为逻辑上,世界观是一种事实判断,不容许主观性,而价值观作为价值判断,是不排斥主观性的。因此,“世界观”与“价值观”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甚至于从同一个世界观,可以产生、推导出截然不同的价值观。而实际上,“世界观”、“价值观”这样的概念原本就不属于正式的“哲学”学术概念,而仅是一种大众性的不严谨的通俗语汇,并不适合用在正式的“哲学”学术领域。

其次,这两个定义的表述都用了“关于……”的形式,这种表述使得后面的事物(名词)与前面的主词形成各自独立的并列关系,而不是隶属、归属关系。比如说,“这本书是纸质的印刷品”,与“这本书是关于纸质印刷品的”,这是两个意义完全完全不同的表达。因此,这两个定义实际上没有把“哲学”定义为世界观与方法论体系,而是定义为评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学说。就是说,按照这两个定义的表述,“哲学”不提供、不创立自己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只是“关于”(别人提出的现成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论说。如果要给它们寻找一个对应的学科,那就不是“哲学”,而应该是“哲学史”了。

把“哲学”转换成“哲学史”,这“技术”也是“杠杠”的……所以才说这种定义没有弄清“哲学”所在的方位——跑“哲学史”那旮旯去了。“哲学史”可不就是一些“哲学”的足印、毛发和气味嘛。

有一个应该也是“师出同门”的表述说:“哲学是理论化和系统化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体系。”这个表述好一些。但前面提到的问题还在。

无怪乎美学界认为“美”“没有本质”(因而“无法定义”),而哲学界则认为“哲学”“不可定义”。好在我们已经厘清了:概念都是被定义出来的,定义先于概念。所以,说一个概念“不可定义”,那是“甩锅”。

那么应该如何给“哲学”下定义呢?

首先我们知道,要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就要找到它的本质。也就是它区别于任何其他概念的独有的根本特性、特质。“哲学”是人类所构建的认知体系中的一个学科,这是它的基本类属,而我们要确定的,是其区别于其他任何学科的独特性。从其在人类认知体系中的位置说,是处在最上层,最顶端。如果把人类认知体系看作是一个整体的理论、学说,“哲学”就相当于它的总纲和“绪论”。人类认知体系的界限止于客观的实体性存在,人类所无法(直接)感知和探寻的非实体性存在超出了人类(系统性)认知的界限。因此,宗教信仰不属于人类所构建的认知体系的范畴。从“哲学”所探索研究的对象和主题说,是作为最高的客观实体性存在的人类本身以及作为整体性存在的“宇宙万物”的根本性、终极性论题。这些根本性、终极性论题包括人类及宇宙万物的本质、本源和本原,以及人类及宇宙万物的基本的属性和表征的本质、机理及规范。

人类作为人类认知界域中最高的客观实体性存在,按照人类认知体系构建的模式,原本应该有一个专门的学科,来研究人类相关的根本和基本问题,一门“人学”。当下倒的确有人在构建一门称为“人学”的“综合性学科”,这个“人学”据说是比哲学更高的超越性的学科。这么说它是要突破人类认知体系的“天花板”了。不过,当人类的思想家、哲学家们忙活了数千年,而对于究竟何谓“哲学”这么一个哲学的入门性的基本问题都还在“盲人摸象”的时候,有人能够超越这种蒙昧,进到一个更高层次的妙境,实在是值得欣喜的。但笔者所说的“人学”不敢有这种奢望,其实就是“人的哲学”。所以,关于人类的根本性、终极性问题,关于人类的基本的属性和表征的本质问题等,就是属于哲学的范畴。哲学如果不能解答有关人类的根本和基本问题,就不成其为“哲学”!此外,关于人类的根本和基本问题也是人类整个认知体系的核心和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它既应该也允许建立系统性、分支性的哲学次级学科,以适应问题的复杂性和系统性。这是为什么不需要、不适合建立“人学”——人的哲学——的原因。“人的哲学”已为“哲学”所涵盖,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哲学”本身!而关于人的,哲学性问题以外的研究,也有相应的学科。比如人类学,心理学,脑科学,人体解剖学,人体生理学等。

至此,我们已经对于什么是“哲学”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知。学科的划分,是以其专门的、独特的研究、认知主题、对象来界定的。因此,所谓“哲学”,是研究、探寻人类和宇宙万物的根本、终极的本质、本源和本原,以及人类和宇宙万物的基本属性和表征的本质、机理和规范的学问。人类的基本属性、表征是指人之为人的基本属性、表征,包括人类的(共同)外貌、形态特征,人类的累积性无限智能(认知能力和创造能力),人类的社会性、社会组织结构和形态,人类的道德良知,人类的审美追求等。所有这些,都指向了人类异于万物的独特的超越性。至于“人生观”和“价值观”则是基于宗教信仰以及对相关哲学论题的认识而有的,一种主观性的立场和结论。它们是哲学的应用,而非哲学本身。就好比在宴席上,你面前有很多道菜,你不知道这些菜的风味,“哲学”告诉你,这道偏甜,那道偏酸,那道偏辣,……然后你说“我喜欢辣的”,这就是你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了。

宇宙万物的共同属性、表征比如时间性,空间性,变易性,循环性等。

人类的认知能力和创造能力的本质、机理和规范是哲学的一个重要论题。通常所说的“认识论”、“方法论”等就属于这个论题的范畴。(这方面论题笔者也将在《“真”的真谛》中阐述)

我们给“人”的概念下定义,是为了说明应该如何定义一个概念,而给“哲学”下定义,则是为了说明概念的可定义性。毫无疑问,根本不存在任何所谓“不可定义”和“无法定义”的概念。定义在概念之先;没有定义,就没有概念。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4-22 11:17:37

本书正在撰写之中,此处所发的仅是草稿、初稿,若有错误或疏漏,请批评指正。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5-01 15:57:24

二、 关于主观性与客观性


既然没有不可定义和无法定义的概念,那么,“美”的定义是什么,应该如何定义“美”呢?

下定义的关键,是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在弄清“美”的本质之前,我们无法为它下一个恰切的定义。所以在给“美”下定义之前,我们必须先对有关“美”的本质的一些基础性问题有清楚的认识。比如主观性与客观性的问题。

也许有人要抬一下杠,说:你不是说“先有定义,后有概念吗?”定义都有了,还需要什么“本质”呢!

我们相信,“美”应该是人类最初形成的那些简单的基本的概念之一,因为“美”与人类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美景、美物,美人、美食,动听的音韵,醉人的香气……种种的美,都是人们每日所接触,所欣赏,所念想,所追求的。因此,作为人类最古老的概念之一,那最初形成“美”的概念的“定义”早已湮没。而就算我们能够回到那个时代去追寻,它也只是一个直觉性的认知,在理性和语言层面是不清晰的。但正如笔者前面已经指出的,“直觉”性认识要更为深层、更接近人类认知机制的核心。因此,理性(和语言)上的“不清晰”,不代表认识上的不确定和不准确。所以,最初“美”的概念的确也是被定义出来的,——所有的概念莫不如是!是先有“美”的定义,后有“美”的概念。所以,“美”当然是可以定义的。

固然,那最初的,形成“美”的概念的定义已经湮没,但“美”作为一个客观性概念(“美”作为一个客观性概念,是我们在第一章已经明确了的。)其本质却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和能够去经验前人那种对于“美”的本质的直觉认知,从而再次定义出同一个“美”的概念。当然,我们将不再停留于直觉层面,而要让它进入理性和语言层面,从而把它清晰、恰切地表述出来。那么,让我们先从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区分入手吧。


1.何谓“主观”,何谓“客观”

“主观”与“客观”是使用频度很高的语汇,不但在哲学、学术上,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也不鲜见。但究竟何谓“主观”,何谓“客观”,却不见得大家都清楚。甚至在学术界、哲学界,误用误判也很寻常,以至于几乎被发展为一种时髦。

“主观”与“客观”是一对认知概念,用来区分两种认知性质。要弄清何谓“主观”,何谓“客观”,就要先弄清“认知”或“认识”的实质与机制。我们对于世界的认知,是基于我们的感觉器官的感知和反映。而感觉器官对于世界的感知和反映采用的是一种特异的对应机制。即每个来自“外界”的独特信号都对应于一个独特的感官知觉特性,感官因此就能够识别所有的外来信号,从而感知认知对象的部分或整体特性。这就好比手语的每个手势对应一个字词。

因此,感官感知(即知觉)的实质,就是感觉对象的特性与感官的相应知觉特性的“耦合”。当这种“耦合”相互匹配、相互对应的时候,感觉对象所具备的相应特性就被正确反映和感知。这是感官感觉的认知机理。然而,感官的感觉、知觉通常只是认识过程的初步,是为深一层的认识活动做准备。因为稍为复杂一点的事物,单凭感官的感觉、知觉是不足够的,还需要借助理性的逻辑思维、推理来调整并作出最终的判断。因此,人类的认知层次至少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感性层面的“感性认识”和理性层面的“理性认识”。而不管在哪个层面,都存在偏差、错谬的可能,存在“主观”与“客观”的问题。

然则何谓“主观”,何谓“客观”?

“主”指认知活动中的主体,即进行认知活动的人;“客”指认知活动中的客体,即认知活动中的被认知对象。“观”则是观念、认知、认识。“主观”即取决于主体的认识;是与客体的特性相脱离的,客体所不具备的不实特性,是由主体所外加给客体的错误认识。“客观”则是取决于客体的认识;是与客体的特性相契合的,客体所具备的真实特性,是由客体所反映予主体的正确认识。我们要认识一个“客体”,一个认识对象,当然应该以这个客体自身的相关事实,相关特性为基本和根本依据,来形成我们对它的认识,而不能是以认识主体自己的意愿、意志、喜好、情感、需要、欲望、无知、想象、幻觉、偏误作为基本依据,来形成认识。 “客观”意味着一个认识切合事实,没有歪曲,没有错误,可信、可靠。“主观”则相反,意味着一个认识背离事实,存在歪曲,存在错误,不可信,不可靠。

对于同一个认知对象的同一个认知过程,其感性认识层面的主、客观与理性认识层面的主、客观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客观的感性认知的基础上,可能产生客观的理性判断,也可能产生主观的理性判断;在主观的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也可能产生客观的理性判断,因为理性可能识别和纠正感性认知的错误。因此,我们需要注意区分,不要将感性层面的主、客观与理性层面的主、客观混为一谈。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或一种认识是“主观”还是“客观”呢?

对于存在性的认识,即关于一个可感知的实体性事物或是实体性事物的相关属性是否真实存在的认识,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独立认识主体的(完全)独立判断是否同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来确认。因为这种印证能够排除单个认识主体的各种主观偏误。能够得到印证的,为客观,不能得到印证的,为主观。通常两个完全独立的认识主体的同一性印证已经足够作出判断。当然,参与印证的独立主体越多,就越可靠。

但要避免一个误区,就是主观先导的认识设定。不能先行人为设定一套认知规范和相应环境、条件,然后让别人依照你的规范和设定,去印证你的认识。这种模式已经破坏了认知主体的独立性。有意义的印证必须是出自完全独立的认识主体,在满足“完全独立”的前提条件下所作出的。严格来说,能满足“完全独立性”要求的印证应该是无意识的。即不以印证为目的。现在能够满足这种要求的“科学研究”似乎不多。

但注意笔者这里说的是“人为设定的认知规范”,如果不是人为设定,而是“自然设定”,即自然机理,客观要求,则没有问题。比方说,魔术表演就是一种典型的,人为设定认知规范——比如只能在表演者前方观看——的“印证”,所谓“见证奇迹”。
我们的“科学研究”需要小心,以免沦为某种魔术表演。

以上说的是“存在性认知”,而对于非存在性认识,由于其不可(直接由感官)感知性,不是实体性存在,因此无法采用独立认知主体的同一性印证的办法来判断。那么,这种性质的认知就必须借助理性,即逻辑推理来判断。当然有比理性更高、更深层次的认知方式,但作为学术,最终必须付诸理性和语言表达,这就要靠逻辑思维、推理。哲学性的认知很大程度上都是这种性质的认知。因此,非存在性认知的主、客观性判断要凭逻辑和理性。具备充分、严谨的逻辑理据,则为“客观”,反之为“主观”。

非存在性认识如果也用“独立”主体的同一性印证的办法来判断其主、客观性,则属学术不端。打个比方,假如有二、三个(或更多)从未谋面,从未联系的人,差不多同时提出一个同一的非存在性认知的新理论,不能因此就认为他们的认知、他们的理论是客观的。他们之间完全无法构成有效印证。

假如某天傍晚你回家的时候,看到西南方的天空中有一个奇怪的发光体,你不知道那是什么,心想那会不会就是传说中的“UFO”呢?到家之后你把这事放下了,没有提起。然后第二天,媒体纷纷报道说,昨天傍晚的时候,就在你居住的区域,有许多人目击了“UFO”,这“UFO”就出现在西南方的天空中……那么,这就说明你所看到的“UFO”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又假如某天晚上你和一位天文爱好者朋友在野外,你抬头看到夜空中有一个“异样”的发光体,相当明亮,你怀疑那是一个“UFO”,所以你对朋友说:“快看,那边有个‘UFO’!”朋友看了告诉你:“什么‘UFO’,那是金星!”……这回你就主观了。

“UFO”究竟是什么,我们都不知道,如果知道就不叫“UFO”了。但不管它是什么,也不管它是什么性质,作为一个现象,“UFO”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许许多多独立的目击者能够印证的。笔者也是其中之一。“UFO”不必是外星飞船,也不必是人类的“黑科技”,它可以仅仅是某种“大气现象”,这不影响我们对它的客观性认定。但如果仅凭“UFO”现象的客观性,就认定存在外星人,则是主观的了。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UFO”是“外星飞船”,才能以之作为存在外星人的凭据。而仅凭“UFO”移动方式的神奇,甚至表面上的“有意识”的反应,都是不足够的。

非存在性认识的主、客观判断,就如我们前面对于“人”及“哲学”两个概念的定义的相关分析和论述所揭示的,是主观还是客观,可以有清楚确定的结论。

但如果“你“百度”一下相关概念,会发现一个令人困惑的解释,说:“人的一切认识都是主观的。”(图3)



图3

且不管这个解释自身的自相矛盾:它不否定客观事物的存在,却说“人的一切认识都是主观的。”而它对于“主观”的定义是:指被人的意识所支配的一切。这是说,那“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一切事物”,是“被人的意识所支配的”,因为它们是被人“主观”认识到的,不然怎么知道存在客观事物呢?——别看这种观点乱成一锅粥,却是当今非常流行的,主流的认识。

之所以出现这种昏乱,是因为混淆了两个概念,即把“主体的认识”与“主观的认识”混为一谈。一切认识都是主体的认识,这是肯定的。认识依赖于认识主体,没有认识主体,就谈不上任何所谓“认识”。而主体的认识,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正确反映客体特性的,就称为“客观”;一种是不能正确反映客体特性的,是主体的偏误,就称为“主观”。

如果认为主体永远无法正确反映、认识客体的特性,那是(极端的)不可知论。如果你接受不可知论,那你永远闭嘴就好了。因为你承认自己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知道。你甚至不能确定你听懂别人说的话,看清别人写的字,所以你什么都不能说,不该说。

至于相信“心外无一物”的主观唯心主义,请告诉我们,“心”是什么?有“世界”吗?如果没有,“心”在哪里?如果有,世界上有几个“心”?世界上有“你”吗?如果有,你的“心”是从哪里来的?除了你,世界上还有别人吗?别人也有“心”吗?你的“心”与别人的“心”,与我的“心”,为什么不一样(不一致)?

所以,像这种不着边际的“奇思妙想”,我们不去理会就是了。

但是,的确有一些现象,是令人困惑的,是不能不理会的。比如说“视错觉”现象,不就可以雄辩地说明人的视觉,乃至其他知觉都是(完全)主观的,虚幻的,不可信的吗?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5-09 17:34:39

2.关于“视错觉”现象



图4 图5

图4看起来图中三个“人”是越往后越高大,但其实三个在图中的大小、高度是一样的。图5看起来似乎是动图,但其实是静止的。像这一类的“视错觉”图片或制作还有很多。这可以让我们作出结论说,人的视觉是不可靠的,是虚幻的,主观的吗?

回答是:不可以。因为首先,这些图片都是人为刻意制作出来的,有高度的视觉误导性,视觉欺骗性,不能代表人类视觉认知的真实情况。就好比一位中学生,语文考了一百分,你不服气,专门找了许多极少用到的生僻字,甚至自行生造一些不存在的“字”来考他,结果他几乎全不懂,然后你就宣布说:他考一百分是骗人的!根本就不及格!

诚然生僻字是有的,成绩很好的学生偶尔遇到不懂的生僻字也是正常的,这不代表他语文没学好。同样,不是出于人为刻意制作的“视错觉”也是有的,但这不意味着人类的视觉认知都是一种“视错觉”,不能以偏概全。

其次,人的感官功能,人的感觉、知觉存在极限性,相对性(但这与主观性无关,是两码事),它要正常发挥感觉、认知作用,需要特定的条件,而非无条件。你不能以它在条件受限制的情况下的表现来认定它的认知性质,而必须以它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的表现来判断它的认知性质。比方说,距离太远的物体,视觉是无法发挥作用的。而“视错觉”通常是在背景干扰因素、观察角度受限等情况下发生的。去除这些干扰和限制,视错觉就被消除了(见图6、图7)。因此,正常、适宜情况下,视觉认知能力是正常的,不存在视错觉。这就好比你不能用一些罹患唐氏综合症的病例来证明人类的智力低下一样。


图6(将图4去除透视背景) 图7(将图5外围图案逆时针旋转90°)

第三,人对于事物的认识是有过程,分层次的,而感官直接的感觉、知觉是在最低的层次,不能要求直接的感官感觉、认知超越它所在的层次,达到更高的层次。比方说,古人会以为月亮与太阳一样,是会“(直接)发光”的天体,因为他们看到月亮“发光”,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视错觉”。但完全无关视觉的错误,而是更高层次上的认知错误。再比如,人眼看到的,许多物体“平整光滑”的表面,如果放大数百倍,会发现其实是非常粗糙,凹凸不平的。如果再放大,甚至会发现存在很多孔隙……那么,人眼看到的“平整光滑”是“视错觉”吗?当然不是!这是不同层次,不同认知水平上的相对性认知。我们不能要求视觉认知超越它的极限。所谓“光滑”原本就不是绝对性的,因此视觉认知的“光滑”在它的认知水平上是足够光滑的,是真实的反映。此外,你不能截取认识过程的一个“断面”,来取代完整的认识过程的结果。那些限制角度的“视错觉”,其实就是不给你完整认识的机会,只提供一个“断面”。就比如,在野外,你看到远处有一个黑点,在动,往你这边来,于是我说:“好了,告诉我那是什么!”你当然无法确定,因为要确定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持续观察,直到被观察的对象足够近。而限制角度的“视错觉”,也同时限制距离,这等于要求你在必要的距离之外作出判断,这意味着强制你出错。那么,这是你的(视觉的)错吗?

大部分的魔术表演就是强制出错的“视错觉”,破解的方法只是足够近的观察距离而已。反过来说,相当一部分“视错觉”实质就是强制出错的魔术表演而已。

第四,这是最重要的一点,正常的人类视觉感知,甚至包括所谓“视错觉”,都是由被感知对象所引发的,是被感知对象给予认知主体而有的感知,而不是认知主体加给认知对象的幻象。因此,这种视觉感知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比如图4,我们看到三个“人”大小、高度不一样,后面的比前面的高大,这种“错觉”,是由于透视背景的干扰造成的。这干扰来自图片本身,不是来自我们。而我们这种“错觉”,就反映了图片本身所存在的干扰。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观看这图片的时候没有产生“视错觉”,那意味着我们的视觉没有能够正确反映图片所存在的干扰因素,我们把图片本身存在的因素丢失了,那我们就主观了!说明我们的视觉有问题,不正常。这奇怪吗?不奇怪,因为对于一张明显的“问题图片”,你没有捕捉到问题,说明你的视觉有问题,是不正常的。所以,“视错觉”反映了干扰或限制的存在,从主、客观判断来说,反而是客观的!其中的关键在于:干扰和限制不是来自认识主体,而纯然来自认识对象!——这正是“客观”的内涵,即如实反映被认识对象的特性。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前面所述对于存在性认知的主、客观性判断的办法来检验它的客观性。“视错觉”对于所有视觉正常的人都存在且同一,这非常确定地说明了它的客观性!

也许你接受不了这种判断,因为什么呢,因为你的理解和判断力在“视错觉”论者制造的语境中,以及相关的叙述中也受到了“干扰”——你觉得一个明明被定性为错的东西,怎么可能反而是对的呢?那么我们就来“医治”你的“创伤”。

事实上,“视错觉”只是一个误导性质的概念,你不必一定要从“错觉”的角度去理解。比如图4,由于三个“人”是按照透视的原理,被放在一个透视的背景上,如果你不按照所谓“视错觉”的几何学思维去度量,而按照美术绘画的原理来看待,你就会发现,并不存在所谓“错觉”。而实际上,较之几何学,人的视觉机理与绘画有更多的交集——绘画本来就是一种视觉艺术。其他的所谓“视错觉”也一样,你不必被“套路”,不必非要按照“视错觉”的意识和思路去看待。

人类的视觉能力是一种适应真实的、立体的环境的感知机制,而不是一种平面几何测量装置。它需要有“景深”的感知功能,来判断物体距离的远近、大小。因此,它必须采用绘画“透视”的原理来感知现实的事物。当你按照透视原理制造、布置了一个场景,却要求眼睛必须是一个平面(几何)测量仪器,从平面(几何)测量的层面来感知,这是你的错而不是眼睛的错。就好比你有一台3D打印机,你按照规范,给它提供一个立体模型,然后期待它打印出模型的平面图,结果它打印出来的是一个对应于你所提供的立体模型的立体构件。于是你判定这3D打印机有缺陷,不可靠。

这种错误,在逻辑上属于偷换概念、偷换论题。

正如我们前面所阐述的,人类的感觉器官对于世界的感知和反映采用的是一种特异的对应机制。即每个来自“外界”的独特信号都对应于一个独特的感官知觉特性。人类的视觉采用一种活的、立体的、动态的、整合的方式(或特性)去感知现实世界,而我们试图用死的、平面的、静态的、拆解的方式去规范它,这是无知的表现。

因此,“视错觉”实质上是一个伪命题,它反映的不是人类视觉的缺陷或主观性,而是人类对于视觉的不正当的“非法”要求。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5-12 08:01:27

3.关于颜色和色觉


较之“视错觉”,颜色和色觉的特性更常被用为人的视觉,乃至于人的整个认知机能、认知体系都是主观的,不可信、不可靠的,的凭据,所谓“人的一切认识都是主观的”。

据说,人的眼睛能够感知、分辨一千多万种颜色,所以,人眼中的世界是五彩缤纷的。假如世界失去如此丰富多变的色彩,或者人眼无法感知如此丰富多变的色彩,那这个世界将会变得多么单调和灰暗呢!

然而,现代科学却告诉我们一个令人惊异的事实:所谓“色彩”,其实并不存在于我们眼睛所看到的世界上,而只存在于我们的大脑中!“色彩”只是我们大脑对于外界刺激的一种“幻觉”!

我们眼睛所看到的“赤、橙、黄、绿、青、蓝、紫”,并不存在于物体上面,而是物体反射的光线进入我们眼睛之后,在我们大脑中形成的一种“主观”感觉。由此看来,我们眼睛所看到的一切,就只是一种“幻影”,而不是物体的本相。因此,人的视觉,乃至于人的所有感官感觉,以及基于感官感觉的,人对于世界的一切认知、认识,就都是“主观”的了!人永远无法真正“客观”地感知和认识事物的本相、本真,人一切的认识,都是主观的幻象……

听起来似乎真是那么回事,但说到底,这种“主观”认识论,还是混淆了“主体”与“主观”,分不清“主体认识”与“主观认识”的差别。

一切“认识”都(只能)是主体的认识,这是肯定的。没有认识主体,就谈不上任何所谓“认识”。因此,不存在任何离开(认识)主体的“认识”。而主体对于“客体”的认识,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合乎客体特性的,与客体的特性符合、一致的认识,是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就叫做“客观(认识)”;另一种是背离客体特性的,与客体的特性不符合,不一致的认识,是错误认识,这种认识,就叫做“主观(认识)”。

问题在于:“客观认识”是可能的吗?如果不可能,那么,就只有一种可能,即认识只能是主观的,是背离客体特性的,是错误的。

同学聚会的时候,有许多老同学,虽数十年没有见面了,但一见面还是能一下子认出来:

“你是某某某,这么多年还是老样子,没有变呀!”

“哦,是的是的!你是某某某,你也没有变呀!”

对方是活人,他能够印证我对他的“认识”是正确的,因为他独有的许多“特性”被我正确地识别出来了。其他人也可以给我印证,证明我的“认识”是准确的。这就说明“客观认识”是完全可能的——我们是能够准确识别“客体”的特性的。

作为我们的认识对象、认识“客体”的许多别的事物,它们自身无法和我们对话,无法为我们对它们的认识提供印证,但如前所述,其他的独立认识主体可以为我们提供印证,从而能证明我们的认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

但可能有一些人的脑袋还是转不过弯来,因为他们还是抱定了“主体的认识”就等同于“主观的认识”的死“理”。这样的人是从一开始就没有弄清什么叫做“认识”。在他们看来,除非没有主体参与,否则,“认识”就不可能是客观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认识”呢?

我们常有这样的对话:“这人你认识吗?”这话的意思是:你知不知道这个人是谁?他叫啥名字,是做什么的,是什么身份、背景等等。如果你知道,你就会回答说:“认识,他叫某某某,是谁谁的什么什么,他如何如何……”所以,“认识”,简单说,就是你能够认知、识别出一个对象的独有的特性。你能够把他(它)从众人(事物)之中区分识别出来,因为你知道、把握了他的独特的、与众不同之处,这就叫做“认识”。

所谓“认识”,就是(某个)主体对于(某个)客体、(某个)对象,所具备的(各种)特性的认知与识别。

那么,我们有没有可能正确地认知与识别一个对象、客体呢?我们前面所举同学聚会的例子已经给出了答案。怎样叫做“正确认知与识别”呢?就是说,你明了、把握了一个对象所具备的“特性”,能够把它(包括属于它的附属特性)与任何别的、其他的对象区别开来,不会搞混。比方说,给你一个杯子,你不会把它识别成一个碗;一根柱子,你不会把它看成一个人;……你还知道那个杯子的独特造型、材质、纹饰等,也知道那个柱子的位置、形状、粗细等……

那有没有可能不能正确认知与识别一个对象、客体呢?这当然也可能的。比方说,你眼花了,或者喝醉了,把柱子看成一个人,把杯子当成坤包……

所以,不要用怪异的想象来把“认识”的本质扭曲化、玄秘化乃至于“妖魔化”。只要能够正确认知、识别一个客体、对象的特性,这个认识,就是“客观”的,反之则为“主观”。

然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颜色与色觉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颜色”,什么是“色觉”。“颜色”乃是物体表面的色彩(相关)特性(即光反射特性)在主体视觉上的反映。物体表面的不同的色彩特性,即不同的光反射特性在我们视觉中就表现为不同的颜色。比如,反射光波长为620到770纳米,则表现为红色;反射光波长为 580到590纳米则表现为黄色;反射光波长为490到570纳米则表现为绿色……“色觉”是识别物体表面的色彩(相关)特性(即光反射特性),并将之反映为对应的不同颜色的一种主体视觉功能。

所以,一个视觉正常的主体,他所看到的物体的颜色,就是这个物体表面的“色彩特性”,也即光反射特性,的正确反映。或者说,一个视觉正常的主体,他所看到的物体颜色,就正确地反映了这个物体表面的“色彩特性”(即光反射特性)。因此,主体对物体表面色彩特性(光反射特性)的反映和感知,即颜色和色觉,都是客观的反映,客观的认识,即都是客观的。

但恐怕有人照旧转不过弯来,他们会觉得,明明颜色、色彩不在物体上面,而在人的脑子里面,怎么可能是“客观”的呢?

关键在于,脑子里的颜色(色觉)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外在对象、客体的相应特性的如实、正确的反映。这种颜色的反映表明了外在客体存在相应的色彩特性。因此是客观的。

事实上,我们眼睛所见的一切,除了空间感,在我们的视觉中都只是色彩、颜色的“集合”,此外并没有别的;如果颜色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那么我们所看到的一切,包括你周围的人,包括你自己,就都是主观的。正因为颜色是客观的,所以,正常人眼中所看到的周遭的事物,都是客观的存在。

由于正常人的感官知觉机制和能力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就可以通过独立认识主体之间相互印证的方法来判断相关认识的主、客观。

主张“人的一切认识都是主观的”,实质就是不可知论。按照这种主张的逻辑,这种主张本身也是主观的,不确定的。可见这种主张的荒谬。但是,如果你以为不可知论者承认自己什么都不知道,那就大错特错。不可知论的荒谬,决定了这种主张的分裂性质,因而,这是一种相信自己什么都知道的“不可知论”。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5-25 11:40:26

4.“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前面我们主要通过人类的视觉性质的讨论,明确了何谓“主观”,何谓“客观”;也明确了人的正常的感官感知,是客观的,可信的,比如正常的视觉的感知,色觉的感知,都是客观的;甚至于“颜色”也是客观的。那么,“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

人对于“美”的感知,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眼睛,通过视觉。因此,“美”与视觉关系密切。那种认为“美”不是“真实的存在”,是只存在于人的意识中的主观的东西的观点,其主要依据之一,正是对于人的视觉、色觉和颜色的“主观性”的认定。而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人的视觉、色觉的感知,都是客观的;“颜色”,即物体表面的色彩特性,或者说,物体表面的色彩特性在人类视觉中的反映,也是客观的。那么,这种基于视觉、色觉主观性的错误认定的,“美”的主观论,就不攻自破了。但在我们下结论说“美是客观的”之前,还有一些顽固的“堡垒”需要攻克。


1)关于“审美活动”


按照美学界通行的说法,在“美的本质消失之后”,美学家们为美“量身定制”了一个代替性的核心理论,叫做“美学本体论”。而“美学本体论”的核心论点,是说:“‘美’是审美活动的产物”。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所谓“美”,原本是不存在的,只是人通过一种“活动”,叫做“审美活动”,把它给制造出来的。

那么,什么是“审美活动”呢?如果去看美学家们给出的“定义”的话,看完了怕是要打三天的吊针才能缓过劲来,所以,为了保险起见,笔者这里就不引用了。我们也学他们的办法,将就着弄一些纯天然的,人畜无害的替代品就算了。

我们都知道什么是“活动”,所以,关键是“审美”。什么是“审美”呢?“审”是审察、鉴评、鉴赏、品味之意。“美”当然就是美物、美事了。所以,“审美”应该就是对一件美物,或者一桩美事进行鉴赏。“审美”就是对美的事物进行鉴评、欣赏。

如果你见惯了那种“气势恢宏”,“荡气回肠”的“定义艺术”,那么,笔者这种清水煮白菜式的定义,在你眼中恐怕就“曾经沧海难为水”了。查一下“权威”的《辞海》(1979年版),它对“审美”的解释就是“欣赏美的事物”,就这么简单。英文中“审美”叫做“aesthetic”,相应的解释是“the appreciation of beauty”,就是“对美的欣赏”的意思。

学术不是艺术,一个概念,一个词语,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历史传承性,不能为了某种主观的需要而无视其本意,天马行空地胡乱定义。定义讲求的是恰切、严谨和明确,这要靠严谨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而不能靠不着边际的“艺术”想象力。当前的确有一股将学术当成艺术来处理的风气,所以要谨防“走错房间,念错台词”。

“审美”这个词本身是一个“动宾结构”,“审”是动词作谓语,“美”是名词作宾语。“审”有比较郑重其事的意味,所以不是心不在焉的、敷衍的观看,而是比较用心,比较专注的观赏,带有鉴评的意味。所以,将“审美”定义为“对美的事物进行鉴评、欣赏。”是恰切的。

按照这种正统、正常的理解,必须先有“美”的存在,然后我们才能去“审”它。这就不能满足把“美”看作是纯然主观的产物,是“审美活动”的产物的高论的需要。因此,我们的美学家就必须设法将“审美”扭曲成为合乎需要的样子。怎样扭曲呢?就必须是没有“美”而先有“审”;“审”在先,而“美”在后。

敢情这“审美活动”其实就是“选美活动”——开始的时候不知道谁美,通过评审,最后定出“三甲”来……

逻辑上,判断两个关联因素的先后次序,或者因果关系,可以通过分辨两者之中,哪一个是触发因素来确定。审美活动中如果“审”是触发因素,则“审”在先;如果“美”是触发因素,则“美”在先。那究竟是“审”触发了“审美”(活动),还是“美”触发了“审美”(活动)呢?

“审”触发了审美,就是说,因为我要欣赏美,所以,我就发动了“审美”,然后我就“制造”——是制造,而不是发现——了美。你认为生活中的美,世界上的美,是这样来的吗?

怎么感觉还是“选美”的味道呢?而且是“内定”的那种,因为是“制造”,不是发现……

你出门办事,在街上碰到一位从未见过的美女,禁不住多看两眼,对她实施“审美”……不对呀,你一定是从一开始就满脑子想着美女,所以你才到街上发动了这场遇见美女的“审美活动”,而这位所谓“美女”的“美”,其实全是你用好色的欲望和想象制造出来的!

如果你觉得冤,那不要紧,我们来替你“洗白”。我们知道,真实情况应该是这样的:
你出门的时候,满脑子想的全是正经事,根本没往美女那面想,可是,那位偶然出现的女孩是真的很美,真的很少见到这么漂亮的女孩,所以你只是本能地,情不自禁地多看了两眼,这完全不是你的错。而这位女孩的美,是你从来不曾见过的,也想象不出来的。天地良心,街上的女孩很多,有一些也很美,可只有这位特别的女孩让你惊为天人……

就是说,是“美”触发了“审美”,与“美”相遇是纯属偶然的,是事先没有预期、没有准备,也无法预期,无法准备的!只有在你与美不期而遇的那一刻,你才惊觉世界上原来还存在这等的美!

所以,毫无疑问,当然是美触发了审美;美在先,“审”在后;先有美,然后才谈得上“审美”!

注意我们这里是在讲逻辑,讲逻辑次序,也是讲本源,讲根本。所以,不能用某些次生的、派生的先后次序来作为判断依据。打个比方,父母与儿女,究竟谁养活谁呢?按照逻辑和本源,当然应该是父母养活了儿女。你不能说:“不对,我说是儿女养活了父母,因为你看,很多父母都要靠儿女供养的,要是没有儿女供养,父母是活不了的!”“养活”的概念,通常指“养成”,即把孩子养育“成人”。至于儿女供养父母,那叫“赡养”,而不叫“养活”。再比如,你儿子练书法,学颜真卿的颜体,然后,你审阅他的作品的时候,你是事先带着审美的预期和标准的,因为颜体是有标准,有规范的。那么,这能说明审美是“审”在先,美在后吗?当然不能!因为事实上,你是在欣赏颜体的美,而颜体的美是早就存在了的。不是你的欣赏,制造了颜体的美,而是颜体的美,给了你欣赏的动因。是颜体的美,触发你去欣赏。所以,整个事件,始终是美的先在触发的。艺术家进行艺术创作也都是这个道理。

你在街上不期而遇,见到一位美女,是她的美触发了你的审美。然后,你去告诉你的伙伴,带他们去看那位美女,那么,他们是带着审美预期来的,见到之后,他们发现,哦,果然很美耶!你不能因此就说:“你看,这不就是“审”在先,美在后嘛!”因为事实上,仍然是那位美女的美先在地触发了你的伙伴的后继的审美活动(行动)。

如果说美后于审美,是审美的主观产物,那么,它应该与人的经验和知识密切相关。而事实上审美判断——尤其对于自然美——基本和主要地是一种感性的直觉判断。我们的审美经验告诉我们:许多美的事物根本无关人的经验和知识。譬如,儿童天生喜爱色彩鲜艳的物品,人本能地喜欢悦目的异性和物品等。悦目、悦耳、可口、馨香、爽身等都首先是一种先天(先验)性的本能感受。震撼人心的美(感)也常常以一种全然陌生的形象、特征在不经意间猝然临到。惟其陌生,所以震撼。

“审美距离”与“审美疲劳”现象的存在,恰恰说明了经验及知识并不能促成美(感),相反,经验和知识是破坏美感的因素。

某些艺术作品的欣赏要求特定的经验和知识,这并不意味着经验和知识能促成美(感),而只说明这些艺术作品本身存在某种极限性。而关于审美的层次和品位的问题,我们后面还会细论。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5-26 15:42:03

2)关于艺术创作


前面提到的,国内颇具权威性的辞书《辞海》(1979年版)对“审美”的定义,其实仅是摘录,因为《辞海》中实际并没有“审美”这个词条,而只有“审美活动”的词条。它对“审美活动”的定义是:“欣赏美的事物和创造美的作品的活动,特别是通过艺术形象来把握现实的活动。”尽管生产的过程也包含某种消费——所谓“生产性消费”,但消费是消费,生产是生产,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审美如同“消费”,艺术创作如同“生产”,尽管艺术创作过程也包含审美,但艺术品的欣赏(审美)与艺术品的创作根本是两码事,《辞海》把艺术创作(活动)定义为“审美活动”,明显是不严谨,不恰切的。

但这代表了美学界一个流行的倾向,就是把艺术创作等同于“审美”,而把艺术作品等同于“美”。这样处理有一个明显的“好处”,就是顺理成章地把“美”归结为“审美的产物”。这是当代美学界、美学家们所期待的。

对于这种“幻术”,我们除了赞叹,并不能说什么。只是我们刚学习了判断两个关联因素先后次序的方法,对于艺术创作的问题,正可以拿来“练练手”。

艺术创作在艺术作品之先,这是肯定的,无需再分辨。我们要考察的是,艺术创作活动是如何“触发”的。譬如绘画,通常画的主题是花鸟虫鱼,自然风景,仕女人物等。为何要画这些东西呢?因为这些东西是美的象征。那么,画家是事先知道这些东西美,还是画出来才知道它们美呢?无疑是事先知道它们美,所以才把它们作为作品主题。这么看来,美是存在于创作之先的。花鸟虫鱼的美,自然风景的美,仕女的美,正是触发画家创作的“灵感”之源。若没有这些先在的美,画家根本就无从创作,无从构思。正是这些先在的美,触发了画家的创作激情。一切(真正)的“艺术”,莫不如此!

所以,艺术创作的本质,就是艺术家在(先在的)美的感召下,采用各种形式,把他所经历、所体验到的美,通过灵动的组织和表达,而固化、凝聚到他们的作品中的过程。因而,毫无疑问,正是美触发了一切真正的艺术创作活动!艺术(作品)不创造美,它们只是美的一种灵动的“摹写”。传统上常把艺术创作形容为一种对现实事物、现实生活的“提炼”,这种形容还是比较恰当的。“提炼”是一种纯化,而不是一种创造。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5-27 13:34:18

3)关于“移情”


移情说在中西美学界都有重要影响。由于移情是一个主观的心理过程,因而,若移情是形成美或美感的先决条件,则“美是审美活动的产物”就是必然结论。

移情作用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但以移情作用来解释美及美感的产生,以“移情”、“外射”现象为美或美感的本质,则是荒谬的。其错误在于倒因为果:不是因为移情,所以美,而恰恰是因为美,所以移情。一个美的事物,你毫不移情,也无损它的美;一个丑的事物,你再怎么移情,也无法改变它的丑。

有人举例说:相传孔子当年周游列国,却到处受到冷遇,它在返回鲁国的途中,经过一段幽蔽的山谷,看到那里浓郁芬芳的兰花开的特别茂盛,不禁感慨万千,认为兰花应当为帝王诸侯开放。现在单独在山谷里,只与杂草生长在一起,实在可惜!于是他停下车,架起琴,弹起《猗兰操》。显然,孔子因为得不到重用而倍感伤心,于是移情于山谷的兰花,为之弹琴歌唱。凄凉孤寂的意境,就是孔子情感的移情外射。

如果移情是因,美是果,那么,我们要问为什么孔子(此刻)独移情于兰花而不是其它,山野间可资移情的对象不在少数。显然,兰花有一些与别不同的、突出的特性,正是兰花的这些特性特别引发孔子的共鸣。由此看来,移情作用并非纯粹取决于主观因素。那么,究竟兰花的什么特性促使孔子移情?这里提到“特别茂盛”、“单独在山谷里”、“与杂草生长在一起”,这种状态与际遇虽与其时孔子的际遇有类同之处,却根本不是兰花所独有的,因此不足引发孔子的移情,故而,决定性的因素应该是在兰花自身。兰花自身有什么特性足以引发孔子移情?答案不是别的,正是兰花独特的美——那种“当为王者香”的高贵、幽雅、脱俗。是兰花独特的美和它的处境令孔子移情,而不是孔子的移情赋予兰花美。事实上,这个例子中孔子由移情而感受到的并不是美感而是哀伤。他所弹唱的《狄兰操》正是哀伤的曲调。毫无疑问,美是因,移情是果!正是客观对象的美引发主体的主观移情反应。任何伴随美感的移情作用,其起因都必然归结到美。

大概顽固的移情说者会说:且慢,你所谓“兰花独特的美”其实正是移情作用的产物!所谓“高贵、幽雅、脱俗”其实正是主体情感“移入”对象形成的一种错觉。

对于这种冥顽,我们只需重复前面的究诘,即为什么是兰花,而不是其它?奇花异卉不可胜数,为何独以兰为“王者香”?其答案不能不归结到兰花的独特性,而兰花的独特性在根本上不可能外乎其美。故美必在移情之先,为移情之因。

再如古典小说《红楼梦》中,林黛玉的诗句“花谢花飞花满天,红消香断有谁怜?”也表现了她的移情。这明摆着是触景伤情的哀伤使她移情于凋谢的桃花,以怜花来寄托自怜的情感。这里,触景在先,继而伤情,而后移情;其因果关系可谓明白无误:美在先,移情在后;美为因,移情为果。为何黛玉移情于花?因为花向来是美女、美貌最典型的象征物;为何花成为美女、美貌的典型象征?因为花是美的典型;为何花是美的典型?因为花具备典型的美的特征,花又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密切的关联。如果花不先在地具备典型的美的特性,则虽然“花谢花飞花满天”也不会让黛玉触景伤情,发出“红消香断有谁怜”的喟叹。自古有谁见“叶落叶飞叶满天”而为落叶作怜惜之叹?宋玉曾因见落叶而慨叹,但他不是叹落叶,而是叹秋之萧杀。那么花的先在的典型的美的特性从何而来?是从移情而来吗?如果移情能够赋予花美的特性,那么,叶子何独不可?何独不获?恐怕连白痴都知道花与叶子本身的性状存在明显的差异,并且正是这种自身性状的差异使花具备典型的美的特性而叶子则不具备,以致人们常移情于花而不移情于叶。这本来是简单不过的事实,却总是有一些似是而非、大愚若智的“理论”、“学说”化简单为复杂,化明白为糊涂,并且总能愚弄大众,乃至学界于一时。不过,这大概也是人类认识发展过程的必然,是无法避免的。

这里可能有一个疑问:移情现象是真实存在的——这点笔者在前面也是明确承认了的,若移情作用不产生(或至少是强化)美或美感,那么,它产生什么?移情作用的“作用”体现在哪里?

这点笔者在分析孔子移情兰花的例子时已略有“交待”:其时孔子感受到的(主要)不是美感而是哀伤。同样,黛玉葬花的移情,其感受主要也不在桃花的美,而在自怜的哀伤。兰花的美与桃花的美都只是一个诱发因素,当移情作用产生后,其心理过程便不再指向现实的兰花或桃花(的美),代之以与相应情感关联的各种复杂的主观意象。孔子例中的《狄兰操》词及黛玉的葬花吟都是这种主观意象的写照。

大体上,所谓“移情作用”并无什么特别,它实质上就是我们常说的“触景生情”或“触景伤情”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作用只在情感的寄托与宣泄。

实际上审美大多数时候并不发生、伴随移情作用,移情说以无意识来解释,未免牵强而毫无依据,任何“移情产生美”的论断,都经不起逻辑的推敲、究诘。

而其实我们只要运用前面提到的逻辑定则,即“判断两个关联因素的先后次序,或者因果关系,可以通过分辨两者之中,哪一个是触发因素来确定。”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移情与美的因果关系,如同审美与美的因果关系,原本简单明了,只是出于某种主观的需要,人们费尽心思试图把它翻转倒置。

如果美是“移情”的主观产物,那么,美女当然也是,这对于广大“黄脸婆”来说倒是一个好消息。因为这说明,所谓“美女”与“黄脸婆”客观上其实完全没有差别。“黄脸婆”就是“美女”,“美女”就是“黄脸婆”。社会所需要的,只是各种初、中、高级的“移情培训班”而已。

事实上,移情未必总与审美或美、丑感相关; 移情作用广泛存在,但与美(感)、丑(感)并无必然联系。作为一种美的本质的学说,移情说是完全错谬的。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5-28 11:29:40

4)结论


为了弄清“美”的主、客观性质,我们逐一拆穿了各种混淆视听的奇谈怪论,到此完全可以下结论了。

其实问题原本并不复杂,我们在第一章分析名词与概念的性质的时候,就已经指出,能够给予人美感的事物是客观存在着的。这是毋庸置疑的。花儿、蝴蝶、自然风光、美女等都是能够给予人美感的客观存在。这些客观存在之所以能够给予人美感,是因为它们具备某些相应的客观特性,而人对这些客观特性的感知,就形成美感。而“美”,就是我们对客观事物所具备的,这种能够引发美感的特性的概称。因而,正如颜色和色觉是客观的一样,美和美感也都是客观的。

比方说“美女”(就美貌论),五官端正、标致,体态匀称,皮肤光润、平敛等是基本的特征或要求。没有人会认为,塌鼻、龅齿,体态臃肿、畸形,满脸麻子,皮肤干瘪、松弛的女子是美女。再比方说面目狰狞、可怖的尸骸,没有人会以为美——除非是精神或心理严重失常者。很显然,能够使人产生美感或丑感的事物是客观存在着的,一些事物必然给予人美感,另一些事物必然给予人丑感。这就说明事物之所以美(使人产生美感),是因为它具有某种客观的美的特性;之所以丑(使人产生丑感),是因为它具有某种客观的丑的特性。因此,美与丑是一种客观现象,美、丑的差别是客观的,有各自的客观基准和客观要求。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美”是某些事物所具备的一种客观特性,而“美感”则是人对事物所具备的美的特性的“感知”。不过,美和美感的存在与感知层次不是单纯的感官感觉与知觉那种低级的“应激”反应,而是某种高级和复杂得多的存在与感知表现。关于什么是“美感”,我们后面还将专题阐述。

至于人的审美观或审美趣味的差异,固然是客观存在着的,却不意味着美的主观性,而是反映了美的相对性与多样性。审美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是肯定的。但审美的偏好与美及美感的主、客观性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正如人对颜色的偏好与颜色及色觉的主、客观性是两码事一样。相关的问题我们后面也都会作详细的论述。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5-28 20:02:34
三、 “美”的本质和“美”的定义


通过这一路的“考证”,我们已经知道了“美”是有本质、可定义的一种现象,并且“美”和“美感”都是客观的,“美”是(某些)事物所具备的一种能够给予人美感的客观特性。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事物的这种能够给予人美感的客观特性究竟是什么,什么样的特性能够让人产生美感呢?——这正是千百年来,人们一直想要弄明白的,而最终却都无法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


1. 美的现象与迷误


人们常说“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确,我们要想抓住美的本质,就要从种种美的现象着手。那么,花的美,蝴蝶的美,鸟雀的美,风景的美,美女的美,艺术作品的美……(图8)这一切的美所具备的,引发人产生美感的特性是一样的吗?如果一样,这共同的特性是什么呢?


图8

是色彩艳丽、鲜艳吗?鲜花、蝴蝶、鸟雀等有许多品种的确都是色彩艳丽的,这种艳丽也的确能给人美感,但另外一些品种,另外一些美的事物,却完全不具备色彩艳丽的特性,而其给予人的美感,一点也不比那些色彩艳丽的差,比如说,白天鹅几乎是全白色的,黑天鹅几乎是全黑色的,但它们给予人的美感,并不比色彩丰富艳丽的虹彩吸蜜鹦鹉或是五彩金刚鹦鹉差(图9)。


图9

由此看来,色彩丰富瑰丽是美的,色彩纯一也可以是美的。而事实上,天鹅可能更能给人一种高贵、高品位的美感。色彩纷杂似乎显得缺乏章法,而天鹅的美主要是体现在它们的体态上面。那种圆润的、张弛有度的曲线,显得非常优雅、俊逸。其实花朵、蝴蝶等也具备这种优美的“体态”(形态),它们的(视觉意义上的)美是色彩和形态的综合果效。

美女借着身材与衣着的结合,也能营造一种类似花朵或鸟儿的,多姿多彩的色彩与体态的美。但美女的美更多、更主要是体现在“相貌”上,即“美貌”。同一物种或同一品种的野生动物,正常个体之间在相貌上几乎没有分别,不存在美丑的区分。但人类则不同,人类在相貌上千差万别,个体差异明显。而“美貌”主要取决于脸部的轮廓与五官形态的整体协调程度。典型的美女通常表现为鹅卵脸型,五官标致,眼睛大,鼻梁高而狭,鼻翼小,嘴唇厚薄适中(图10)。


图10

显然,适当乃至恰当的比例,对于一个构型、形象或图象中各组成部分形成协调的美感有重要意义。所谓“黄金分割律”是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不过,对于自然风光的美,上面这些因素,色彩的绚烂,形态、体态的优美,比例的协调等,全都无从体现,全都失效了(图11)。


图11

自然风景的美,是一个整体的效应,要概括其中引发美感的特性,似乎只能归因于整体的光影的协调及色彩的协调。

这里有一个词被凸显了出来,就是“协调”。前面讲到形态、比例的协调,此处又概括出光影与色彩的协调。如果是艺术作品,比如绘画、音乐,“协调”也是基本和重要的一大特性。那么,我们找到“美”的本质了吗?“协调”是“美”的本质吗?

很遗憾,美必须是协调的,但协调的却未必是美的。“协调”是指形式、格调、性质上的和谐、呼应、规整。打个比方,一个男人上身穿西装打领带,下身却只穿裤衩,着拖鞋,这就极不协调。如果下身着西裤、皮鞋,就协调了。假如你在野外,看到一堆粪便,上面停了几只美丽的蝴蝶,那是极不协调的图景。但如果粪便里面有许多蛆虫在蠕动,上面停了一群苍蝇,这就协调了。然而这协调却没有丝毫的美感。

若说粪便蛆虫过于恶心、消极,那我们换一个场景,来个讨喜、积极的(图12):


图12

蜜蜂与蜂巢,不能说不协调,但就算没犯密集恐惧症,也谈不上美感。

显然,仅有协调是不够的。那还需要什么呢?有一种比较有价值的主张,是认为“美”与生命有关,是生命力旺盛的体现。这个主张不无道理。我们所熟知的美的事物,花、鸟、虫、鱼,美女,自然风光,都与生命有紧密的联系。生命体的美,也都集中体现在它们生命力最为旺盛的时期。我们常说“年轻貌美”,因为美貌是与年轻联系在一起的。而年轻则意味着生命力旺盛。自然风光常被概括为“山水”,山总是与茂盛的树木、植被联系在一起,所谓“山林”;而水被称为“生命之源”,是孕育、供养生命的基本要素。山与水也正是众多生命体的栖身之所。

然而,若说“美”在于生命或是生命力,则也还不能成立。比方说,若论生命力,那些“五大三粗”的人,岂不显得比许多美女更有生命力,但我们都知道,美女的美貌、美态,是“反其道而行”的——它要求突出一个“柔”字:柔媚,乃至于柔弱;一切都要精致、标致。

再比方说,蟑螂是以生命力强大著称的。据说,如果有一天,地球上其他生物都灭绝了,蟑螂也不会灭绝。但蟑螂样貌的丑陋,与它强大的生命力一样尽人皆知。而这种强大生命力与丑陋的结合,反而强化了它的丑恶感。

自然风光虽常常与生命相联系,但也不尽然。某些意味着生命禁区的区域、地貌,也能给人莫名的美感。比如荒漠,沙漠,终年积雪的山岭,寸草不生的光秃秃的山峰等(图13)。


图13

这些风光,除了光影、色彩的协调,还有什么呢?是错落有致的轮廓、线条的起伏变化,和丰富、协调的色彩层次感吗?

其实这种轮廓、线条的变化与我们一开始论及的“体态”、“形态”的美的相关特性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构成“体态”、“形态”的基本视觉要素正是轮廓和线条。而丰富的色彩层次不过是色彩协调的一个方面。我们看一棵树,一朵花,它们的枝叶、花瓣、花蕊的轮廓都是按着属于各自种类的不同而又特定的范式起伏变化的,而枝叶、花瓣的排列、分布也都错落有致,如此方能在光线的“协同”作用下焕发出多姿多彩的迷人美态。不过,花、鸟的轮廓、线条的美,与风景中的景物轮廓、线条的美,终归不能归为一类,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且,景物轮廓、线条的起伏变化,错落有致的排列,固然可以引发美感,而其实,景物的轮廓、线条一式重复,排列整齐划一,也一样不失其美(图14)。


图14

不对称的,错落有致的变化和分布、排列,与对称的,整齐划一的重复和分布、排列,两种情状多少都有所对立,有所抵触,却都能够给人以美感。

所以,“美”的确有其客观的共同特性,这是毫无疑问的。只是这种特性似乎比较难以捉摸,有点“瞻之在前,忽焉在后。”的飘忽,甚至于似乎充满(自相)矛盾……

并且,不要忘记,我们这里一直在考察的,还仅是视觉性质的美,而美的事物,美的感受,并不限于视觉,至少音乐、音韵的美,是不能忽略的。用光影、色彩和线条的视觉特性,既无法定义视觉性质的美,就更不可能定义听觉性质或是其他知觉性质的美了。

显然,“美”不可能被定义为事物的某种能为人的感官所直接感知的特性,比如某种视觉特性;美的本质必定是某种超越直接的感官知觉的东西。在这点上,大家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问题是,这种超越感官知觉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

我们已经否定了协调性,也否定了生命或生命力。更重要的是,我们已经明确了美和美感的客观性,这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凡是意图从主观上为美和美感构筑一个栖身之所的努力,都注定是徒劳的。比如前面论及的“移情说”,就试图把美归结为人的主观情感的一种所谓“外射”。再比如,有人把美和美感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欲望或需要,认为需求产生美。这种种的“主观美论”,就是“病急乱投医”,抓到什么是什么。

移情说的荒谬,我们已经解剖过了,此处就说说“需求美学”吧。早在二千余年前,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就对“有用就是美”及“有益就是美”的命题作过探讨,他的结论是否定的。然而时至今日,仍有美学家把有用、有益奉为美的真谛,即认为美在乎功利。我们知道美的事物通常是有用、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审美需求。但可以反过来说:有用、有益就是美,能够满足人(或审美主体)的需求的就是美吗?这显然是倒因为果了!有用、有益、能满足人的需求的,可能美,也可能不美,有用、有益与美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打个比方,治病的药物和手段通常都不能提供美感,相反,常常令人感觉厌恶和恐惧。病人接受治疗的时候所体验到的根本不是美,而是痛苦和焦虑。如果说,这是一种被动和负面的需求,所以不能产生美和美感,那么,美和美感是由主动和正面的需求所产生的吗?

假定有一家电影制作公司,正筹拍一部公益影片,依据剧本情节,除了需要一位美貌的女主角,还需要一位相貌奇丑无比的女配角。美貌的演员很好找,相貌奇丑的女演员却很不好找。因此,剧组对于相貌丑陋的女演员的需求迫切程度远远大于对美貌女演员的需求。按照“需求产生美”的逻辑,需求越强烈,就应该越美,那么请告诉我,这时候,是“美貌”的女演美呢,还是相貌奇丑的女演员更美呢?

在此我要提醒你,按照“需求美学”的逻辑,在被剧组需求之前,是根本不存在所谓“美女”和“美貌”的。

所以,所有相信美是主观的的“主观美论”我们还是留给那些具备独特“脑回路”的高手去研究吧。


那么,还有什么可以作为美的本质呢?如果从音乐的美考虑,“和谐”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和谐”其实不过是一种协调,或者是“协调”的另一种表达,是“协调”的同义词。有人认为“自由”是人类的不懈追求,美的本质应该是自由。可是,花的美是怎样体现出“自由”的呢?美女的美又是怎样体现出“自由”的呢?好像联系不到一块。关键还必须是因为自由所以美,而不能是因为美所以自由。那会不会是“理想”呢?因为理想,所以美。比如说,美女之所以美,从客观说,是因为她是理想的女人的样子;从主观说,是因为她合乎你对女人的理想期待。这好像说得过去。不过,人的形态、容貌都一个模式,若论花,那形态的差别就太多、太大了,难道每一种都是理想的花的样子?而很多美的事物虽是同类,却都像花一样,千姿百态,形貌迥异。

再有我们前面谈论自然风光的美,其中包含了某些“生命禁区”的风光,比如荒漠、沙漠、雪山等,这些恶劣的地理环境与“理想”是相抵触的,是反理想的,但它们却能够给人自然风光的美感。有(接近)理想的山、河、湖、海景致,所谓“风景名胜”,而不存在“理想的荒漠”,“理想的沙漠”,“理想的冰川”。

而事实上,世间并不存在真正理想的事物。一切的美(的事物),都存在明显的缺陷,都达不到“理想”。所以人们常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玫瑰花很美,但它不具备兰花的美。如果没有兰花,你可能觉得玫瑰的美已经是理想的了,但看到兰花,也许你发现,玫瑰花还不如兰花美。而花的种类繁多,每种都有独特的美,所谓“花多眼乱”,究竟哪种花是“理想”的呢?答案是:没有。——没有一种花可以汇集所有花的美。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6-22 09:40:54

2. 美的本质特性


经过这一番的探寻,我们似乎还是一无所获,其实不然,我们已经明确了美的现象的一些重要的基本属性,知道美是某些(客观)事物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客观特性,这种特性超越直接的感官知觉,因而无法归结为事物的某种具体的视觉特性、听觉特性或嗅觉特性等。此外,我们也排除了各种可能被看作是美的本质特性的,似是而非的迷乱认识。因此,事实上,我们距离揭开美的本质的神秘面纱的目标已经很近了!我们一切所要做的,就是一以贯之地坚持依凭严谨的逻辑思维、推理,依凭理性,而不是依凭狭隘的个人情绪、情感和偏好。如此,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认识问题。

我们不妨再回头看看我们所考察过的美的事物,就如图8所展示的。我们原先是把注意力放在这些美的事物的具体的视觉特性上面,比如色彩、线条等,但现在我们已经明确了美的本质特性是超越具体、直接的感官知觉,无法被归结为事物的某种具体的能为人的感官所直接感知的特性(下称“感官知觉特性”)的。因此,我们必须在直接的视觉特性、听觉特性等之外,去寻找美的事物的,共同的本质特性。那么,我们不难发现,这一切的美的事物,它们的确都展示、散发出一种正面的、向上的、积极的、明媚的、纯洁的、灵秀的、有力量的、有秩序的、和谐的、安详的、深邃的特质。

开花通常是植物生长旺盛,生机勃勃的象征,因此是充满正面、向上、积极的意味的。而花朵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它们那明艳的色彩和柔媚的形态。而花朵的鲜艳、明媚也是完美、纯洁无瑕的征象。花朵又是植物的繁育器官,它们为昆虫提供花粉、花蜜,为人类和动物提供种子、果实,又承担着自身种群的繁衍使命,它们的诱惑力,装饰力,供养力,繁育力,是这世界不可或缺的一股重要力量。花朵的花瓣、花蕊从形态到色彩、纹路,到分布、排列,都显示出一种既丰富多变,又井然有序的秩序感。鲜花盛开的季节和环境,意味着温暖、生机、祝福、寄托和希望,因此花儿总能带给人和谐和安详的氛围和感受。

典型的美女通常是处在青少年时期的女孩,是一生中最为朝气蓬勃、最有活力的年龄段。是处在学习、成长、生活的黄金时期,对人生充满美好的想象和期盼,因此正是充满正面、向上、积极的精神状态的时期。而美女的明媚,一方面体现在她们的精神状态,另一方面则突出地体现在她们的相貌上。最为典型的,要数“水灵灵的大眼睛”,以及“如花的笑靥”。纯洁是构成美的一个基本要素。青春年少的女孩之所以美,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让人感觉天真烂漫,纯洁无瑕。至于“有秩序”则体现在美女的五官的标致,与脸型的协调,身材的匀称,发型、衣着配搭的大方得体等。美女的魅力,是美的力量的典型表现。关于美的意义我们后面还要阐述。美女具备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的灵性和智慧,这是任何其他的美的事物所不具备的。美女所具备的力量是无可比拟的,人的力量、智慧的力量的构成部分。温柔、和平、友善也是女性力量的体现。而人们对于美女在温柔、和平、友爱上有更多的期待。因为美貌带有更多和谐、安详的意味。反过来说,和谐、安详才谈得上美。有秩序本身就是和谐和安详的体现。

自然风光通常带给我们一种远离世俗喧嚣,清新舒爽,心旷神怡,令人抛却烦恼的愉悦感受,因此是一种正面、向上、积极的景致。自然风光处于野外,视野开阔,光线充足,更常有茂盛的植被与清澈的水体伴随,因此常是明净亮丽的。自然风光那种天然去雕饰的明媚与远离尘嚣的纯净,也很好地诠释了“纯洁”的内涵。构成自然风光的原野、山岭、水体、植被,以及蓝天、白云、丽日,这一切正是人类和所有动物赖以生存的根本,正是这些景物承载和体现了自然的力量和恩惠。构成自然风光的景物从形态、色彩到空间分布、排列,以及随从季节、时令的变化,无不体现出奇妙的“造化”之功——种种自然的秩序与法则。而自然界万物互相依存,浑然一体的和谐,正是“自然”的存在方式。当人世间历经无数的沧桑变故,自然风光却“日月经天,江河行地”,一如既往。这种恒常不变的特质,既是秩序和力量的体现,也与自然风光的明媚、和谐一同构成安靖详和的图景。

以上我们分别以鲜花、美女和自然风光为例,解析了美的事物所具备的共同本质特性。但有两个特性被“忽略”了,一个是“灵秀”,一个是“深邃”。事实上这两个特性较之其他特性对于美更具备根本性意义。美的本质的难于把握,正与这两个特性相关。

“灵”指“灵气”,“灵性”;“秀”指精华、精粹。所谓“钟灵毓秀”。古人相信万物皆有灵性、灵气,某些年代古远或是有玄秘背景的物体,能够汇聚、吸收万物的灵气和精华,使自身变得非同凡响。比如,至今仍有人相信,某些贵重的玉器具有护主的功效,当佩戴者遭遇意外事故,玉器可以代替主人受难,使主人免除劫难。“灵性”指知觉、意识,“灵气”指某种神秘的生命能量、“生命流”。我们无意宣扬万物有灵论,只是借用“灵秀”这个词,来形容典型的美的事物所具备的,带有某种难于言喻的神秘意味的,超越凡俗的气质。这种气质让我们常常产生一种感觉,似乎这种美不应该属于这个世界。所以我们形容极致的美女是“貌若天仙”、“仙女下凡”;形容美妙的乐曲为“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能得几回闻”;形容极致的美景为“人间仙境”。

美的这种“灵秀”的特质,是美之所以(能)令人迷醉的“魅惑”所在。因为似乎人世间一切的美好、精粹,都汇聚、体现在那不同凡响的“尤物”身上。

世界万物流转、生息,其中充满令人困惑的种种奥秘,而美的事物乃是世界奥秘最突出的承载和体现者。它们那种种神奇的秩序和精妙的机制,无不令人赞叹。而人们对于事物所包涵、所潜藏的深邃玄妙的奥秘的赞叹和眷念,正是构成美感的要素。当一个美的事物对于你已经变得平谈无奇的时候,它的美感也就消除了大半。这也是审美距离的部分机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美的各个本质特性是互相关联,紧密联系的。凡是(典型的)美的事物,就必然(同时)具备这些特性;反之,凡是(同时)具备这些特性的事物,就必定是美的。因此,美的本质就体现在这十一个特性之中:正面,向上,积极,明媚,纯洁,灵秀,力量,秩序,和谐,安详,深邃。那么,我们这算是找到美的本质了吗?好像是,又好像还没有。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7-15 16:28:50

3. 客观意象


我们明确了美是客观的,因此,它(必须)是事物本身所具备的一种客观特性;其次,我们又明确了美的本质无法被归结为事物的某个或某些能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特性。比如说,视觉上的色彩、形状、线条、排列等。然而,我们知道,美,无论是视觉的美还是听觉的美,或是其他性质的美,我们的确是用感官去直接感受和“审美”的。比如说美女的美,我们是怎样感受到的呢?毫无疑问,视觉的“审美”是最基本的审美。美女的美,我们主要是由眼睛、由视觉感受到的。这就有点“吊诡”,(一种)美既然是由眼睛、视觉直接感受到的,怎么可能与事物的视觉特性没有直接关联呢?

我们观看魔术表演,在一个开放的“水族世界”旅游场所,魔术师在众目睽睽之下,把一张作了记号的扑克牌从外面“贴”到一个密封的玻璃鱼缸的内壁上。鱼缸里面充满水,还有一些鲜活的观赏鱼在里面自由游动。然后魔术师借助一张纸片的遮挡,把手“直接”从外面透过玻璃缸壁穿进鱼缸里面,把牌取出来,而遮挡的纸片拿开后,鱼缸完好无损,而且鱼缸里面的水也没有涌流出来的迹象。这表演除了让观众充满困惑,还有一种贯穿始终的感受,就是神秘感。

“神秘感”是什么?是怎样产生的?这问题很少有人留意。甚至学术界似乎也忽略了。我们并没有一个专门用来感受神秘感的感觉器官,因此,神秘感显然不是一种感官知觉。我们用来感受神秘感的“器官”,是我们的心灵。毋庸置疑,“神秘感”乃是一种“心理”感受。它的产生是基于某种超越常识和已知的法则及界限的,无法解释的奇异感知和体验。从本源说,我们所有的心理感受都直接或间接来自“客体”的“刺激”。而典型的接受(接收)客体刺激的“受体”,就是我们的感觉器官了。我们观看魔术表演产生的神秘感,是来自我们眼睛、耳朵的视听感知。但神秘(感)却不是一种视觉特性,也不是一种听觉特性。你无法(在事物、客体身上)看到、听到一个叫做“神秘(感)”的存在或特性,它不是一种感官知觉(特性)或实体,它是一种由感官知觉引发的“心理感受”。

基于感官知觉,却不是一种感官知觉特性。你看到了明暗、色彩,看到了线条、轮廓、形状,看到了空间分布与变化,或许还听到了声响……但你存在某种特别的感受,这种特别的感受所感受到的不是这些特性(无论单个或整体)本身,而是由这些特性糅合在一起而散发出来的一种无形而特别的意味。——“意味”是指事物的某些征象指示其包含、隐含某种特性或某种可能性。打个比方,在中国,如果你发现一个穿便装的陌生人身上带着枪,就“意味”着他可能是一位便衣警察,也可能是歹徒。再比如说,你看到天色阴暗,乌云密布,就“意味”着可能随时会下大雨。旅游爬山时,靠近悬崖就“意味”着有危险。事物所显现出来的这种蕴含并散发出某种特别意味的征象,就叫做“意象”。典型的“意象”是基于事物的“感官知觉特性”,即事物的视觉特性、听觉特性等。自然界的事物所产生、所提供的意象是属于这一类。人为的事物所提供的意象则可能带有人的复杂的心智因素,需要用心智去解读和“感知”。

在学界,“意象”一词常被用于指称某些纯属主观的想象、幻化与“投射”的幻象,但我们这里所说的“意象”完全是两码事。我们所指的是完全基于客体特性的一种客观征象。这种征象存在、取决于客体,而非主体的任何主观想象或投射。因此,我们所说的“意象”是纯粹客观的。比方说,悬崖的危险意象,首先“悬崖”本身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其次,悬崖对于人的危险是一种客观事实,任何人靠近悬崖都面临同样的危险。这些都不是主观想象或主观意志生造出来的。这个危险的意象客观地反映了“悬崖”所具备的客观特性。因此,当我们看到(感官知觉到)悬崖,意识到我们靠近悬崖,我们就知道那意味着存在危险。因此,悬崖的危险“意象”,是完全客观的,没有丝毫主观的意味。至于天色阴暗,乌云密布的将雨意象的客观性,则更不待言。

魔术表演所提供给观众的,是一种“神秘”的意象。观众通过感官知觉,领略到种种散发出神秘意味的征象。这些征象本身是客观的。这点我们前面剖析“视错觉”的主、客观性的时候已经有详细的论述,此处就毋庸赘言了。不过,神秘感倒的确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这点我们后面再谈。现在我们先回到本节开始的问题,即“美既然是由眼睛、视觉直接感受到的,怎么可能与事物的视觉特性没有直接关联呢?”

因为如同神秘是一种“意象”,美其实也是一种意象。“意象”是事物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意蕴”和征象,是事物的一种间接、隐含的特性。这种特性隐含在它能被感官直接感知的表象、表面特性之中,因此,看起来,感觉上,它似乎是由感官直接感受到的,其实则不然。我们对意象的感知,都不可能是感官的直接感知,而只能是借助、源于感官感知而形成的一种心理感受或心理反应。因此,美是事物所显现出来的一种(间接性的)意象,而不是事物的一种(直接的)表象或表面特性;美感则是审美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或心理反应),而不是一种感官知觉。

当人们试图要把美归结为事物的某种或某些感官知觉特性,也即事物的某种(直接性的)表面特性(比如色彩鲜艳,形态规整,比例协调等),或者归结为某种纯然与事物的表面特性无关的,人的主观意识活动的时候,就不免误入歧途。典型的美(自然美)总是与事物的表面特性密切相关,但又不是表面特性本身,而是由这些表面特性所形成、所表露出来的一种客观意象。

楼主:Lightchild  时间:2021-09-16 12:00:05

4. “美”的本质和恰切定义

至此,“美”的真实本质已经昭然若揭——我们已经明确了美是一种客观意象,又把握了美的本质特性,现在我们只需迈出最后一步,就能最终抵达“美”的本质和“美”的定义了!

我们说“美是一种客观意象”,那么,它是怎样一种“客观意象”呢?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我们前面所指出的,“美”的本质特性,即正面,向上,积极,明媚,纯洁,灵秀,力量,秩序,和谐,安详,深邃,这些其实都是美的事物所呈现出来的客观“意象”——一种客观的意蕴和征象。而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美的这些本质特性相互之间是紧密关联的,这意味着这些本质特性之间具备某种共通性和共同性的“交叠”关系。这点其实是显而易见的。“正面”,“向上”,“积极”,这三个简直就是同义词。而“明媚”,“纯洁”,“灵秀”,我们只需看看它们的反义词,就知道它们是怎样正面、向上、积极的语汇。明媚的反义词,是晦暗、阴沉;纯洁的反义词是肮脏、污秽;灵秀的反义词是凋敝、朽败、枯干、衰残。晦暗、阴暗的处所也是藏污纳垢之所,污垢、秽臭是衰败、朽烂之象。所以,明媚、纯洁、灵秀是相关联的。“力量”,“秩序”,“和谐”,“安详”,“深邃”,这些语汇也同样充满正面、向上、积极的意味。钟灵毓秀,是力量的蕴积;力量维系秩序,秩序构成和谐,和谐带来安详。这种种的联系和效应充满深邃的奥妙。而除了正面、向上、积极的意蕴,美的所有本质特性无不承载着人类对于人世间一切美好的向往和追求。如果用一个词来涵盖这种正面、积极和美好,这个词就是“光明”。而事实上,美的本质特性互相交织、辉映,的确共同构成了一个更为博大、深邃的意象,这个意象,就是光明(意象)。——这也正是“美”的本质所在!

那么,现在我们就可以给“美”下一个恰切的定义:“美”是一种光明的(客观)意象。

大概,你会觉得,这定义未免也太简单了点吧?这么深奥、复杂的一种现象,你用还不到十个字,就想把它定义出来,这能行吗?

且不说我们前面所作的大量繁复而细致、深入的剖析与“铺垫”,因此这是一个层层“抽丝剥茧”之后显露、沉淀下来的“美”的“内核”,——这个定义看似简单、无物,实则具备深刻而丰富的内涵。所谓“大道至简”,“至简”者未必就是“大道”,但真正的“大道”的确常常是以一种“至简”的形式呈现出来。

美是一种光明的意象,就是说,事物之所以美,是因为它呈现出“光明意象”。“光明意象”就是美的事物之所以能够令人产生美感的特性所在。

那么,“光明意象”的实质又是什么呢?为何“光明意象”能够让人产生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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