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是“如火如荼的教育整顿”,一面是“维权路上的崇山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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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4-14 06:36:21 更新时间:2021-04-27 14:00:15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4-13 22:36:21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2014)6号》第7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以上法律法规和最高检下发各地检察院的通知,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查的权力。而我们2021年3月17日将近百张证据材料邮寄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二环东路5592号12309检察服务中心,此后却又石沉大海、渺无音信。以下是详细情况,首先是山东省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发室签收的材料大致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于2021年1月26日在12309官网提交信访材料,信访条形码3702021003091,除收到材料提交成功的短信提示,再未收到任何回复,官网也查询不到任何信息,热线电话又屡打不通,2021年3月12日(0531)12309工作人员才回复:查不到信访条形码的任何信息,并称网络信访不作数,必须要将信访材料邮寄到您处。
基本案情
申请人2018年10月10日6点51分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后,山东省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均明确答复“必先确定劳动关系,才能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与山东省威海高园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从2018年12月6日(2018)鲁1091民初2331号到2021年1月15日威检民监(2020)3710000008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再审裁定、民事监督,历时两年多,至今仍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其根源无外乎两个:一是年龄问题,因为超龄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各级法院才唯恐避之不及;二是国营公司强大背景,高园公司历次庭审中反复提及自己是国营公司,国营公司如何如何,无形中给“裁判天平”增添了失衡的砝码。正因为以上两个因素,申请人经历的裁判才会如此不公(申请人提交给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和众多证据材料,已详细举证一审、二审、再审裁定,多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各级裁判书里那一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虽不过多纠结,但其透漏出来的潜意识才是症结所在。各级法院以园林绿化的季节性(冬季放假不发工资)和申请人所请事假为由,从一审的“季节性、不连续性、零星散工、不受管理”到二审的“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工作随意性较大”,完全不顾园林绿化行业季节性用工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各类证据所展现的案件基本事实,一、二审均出现违反基本事实、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法则的错误,所有这一切,正像(申请民事监督时)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申请人说的那样“超过60岁构不成劳动关系,法院判的没啥错”,这才是各级裁判不公的根本原因。

相比之下,不管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2015)民一他字第6号,还是(2015)鲁民提字第526号、(2015)鲁民申字第1743号、(2018)鲁民申3910号、(2018)鲁民再162号、(2019)鲁民再484号、(2020)鲁民申4662号、(2020)鲁民申5333号都没把申请人这样的超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数十条工作录音、录像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固定工作时间、按时出勤、接受高园公司管理、遵守公司各项制度、享受公司福利待遇、所请事假均经负责考勤的主管领导同意;申请人四年的工资卡账目明细,也足以证明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给高园公司提供劳动、高园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包括申请人受伤后公司发放病假工资的事实;高园公司自身提供的财务报表也清晰体现申请人的职务晋升、班长工资待遇、工资包含加班费、降温费等事实。所有证据都与庭审中申请人的陈述一致,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尽管申请人将以上事实的证据全部提交给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最终还是沿用原判决、裁定的语言认定原裁判正确,依旧认定申请人“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工作随意性比较大,与高园公司不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性”。鉴于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

申请人特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高检民(2014)6号》第七条,依法提出复查申请,请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威检民监(2020)3710000008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4-15 12:11:11
法定三个月必须审完的民事案件,却审了九个半月,最后居然横空出世三份和解申请书,造假手段如此之低,与庭审记录完全矛盾,间隔时间又恰好三个月,一天不多,一天不少,却只被检察院一句“小瑕疵”不了了之,完全不顾小瑕疵背后存在的枉法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恶劣后果。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4-16 09:33:39
按照“小瑕疵”的逻辑,一审伪造当事人和解申请书是“小瑕疵”;二审剥夺当事人质证辩论权利也是“小瑕疵”;再审援引错误法律条款更是“小瑕疵”。不禁要问,何谓“大瑕疵”、何谓“违法”?难怪二审判决书都搞得“张冠李戴”。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4-17 09:08:42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您好:
申请人的代理人于2021年1月26日在12309官网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信访材料提出复查申请,信访条形码3702021003091,申请人除收到材料提交成功的短信提示,再未收到任何回复,官网也查询不到任何信息,0531-12309又屡打不通。2021年3月12日(0531)12309工作人员回复代理人:查不到信访条形码的任何信息,并称网络信访不作数,必须要将信访材料邮寄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17日,代理人将信访材料(百余张)邮寄给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16日,申请人收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短信通知,内容如下:【山东省院】包元君:您好!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审查结论,我院依法不再受理。如您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请依法向人民法院反映。
在此之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就于12309官网明确回复代理人:民事监督案件没有申请复查这种程序。0531-12309工作人员更是多次向代理人强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第四十条(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高检民(2014)6号第七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这些法律条文均不支持复查申请。
鉴于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所做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系错误,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有法不依,拒绝受理复查申请,现依法特向贵院提出请求,请求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四十条、高检民(2014)6号第七条,依法指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复查申请。
现将邮寄给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信访材料全数呈交贵院,希望贵院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彰显正义,让申请人两年多的艰辛维权路能有些许安慰。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4-17 14:33:55
维权路上经常宽慰自己“你乃一介贫民,既无富贵、又无权势,为何如此执着?一届局长尚遭如此境遇,你又能奈何乎?”。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4-20 14:13:03
事情就是这样,适用的国法其实都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没有遇到为民做主的“大官人”,论坛上琳琅满目的各种帖子,控诉的也都是这些违心的“大官人”。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4-21 12:53:05
得,刚被山东省院踹出来,这又被一脚踹回山东省院了。被踹来踹去的,都快习惯了。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4-24 11:12:42
复查案件的界定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及《监督规则》均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一次审查为限”原则,但是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一次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第一次会议纪要)界定了复查案件的含义。所谓复查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下一级检察院和本院民行检察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案件。正如审判监督程序考量的是审判权正当行使一样,复查案件考量的是检察监督的正确性,确保检察监督环节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虽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监督规则》未作规定,但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复查的法理基础如前所述,复查案件的实践价值是,实现检察监督的自我纠错功能。由此可知,复查的法理基础在于对检察监督的自我救济,目的是保证检察监督的正确适用,正如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审判活动的司法救济一样。3.复查的程序根据第二次会议纪要精神,关于复查的程序,一是复查案件的受理。上一级检察机关负责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复查申请;当事人申请复查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复查案件的其他受理程序可以参照《监督规则》执行。二是复查数次。复查案件应以一次申请为限,且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三是复查方式。实践中,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对于通过审查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作出处理决定的,称为简易审查方式;如果通过审查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处理决定而需要采取进调卷、调查等方式的,称为普通审查方式。四是复查案件范围。哪些案件可以纳入复查范围,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考量,对于复查案件应当实行“同级息诉在先,上级复查在后”的规则,即:上级检察院复查的案件,必须是经下级检察院对当事人做服判息诉工作后,其仍不服的案件。五是复查后的处理。经复查,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并指令下级检察院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上级检察院作出决定;对于不存在错误的,应当维持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六是复查后作出的文书名称。按照现行规定,复查案件没有固定的文书格式,根据《监督规则》第31、75条规定,检察机关已经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的案件,属于不应受理的案件,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鉴于此,复查案件采用终结审查决定较为恰当。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4-25 12:03:08
老百姓无钱无势,要是再没了骨气和毅力,那真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啦!必须给十年维权的勇士点赞,事实就是如此,小案子都断不出来个青红皂白,还指望大案子能正大光明?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4-26 09:31:48
同一座城,堂堂一届局长,尚且如此遭遇,普通百姓的境地又该如何?17年啊!一般人绝对没有这个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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