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了新男友孩子,女大学生起诉民工前男友:按分手协议赔我15万!法院判了
发表时间:2021-06-09 04:50:47 更新时间:2021-06-11 00:10:49
楼主:十年1K
时间:2021-06-08 20:50:47
怀了新男友孩子,女大学生起诉民工前男友:按分手协议赔我15万!法院判了

潇湘晨报
2021-06-08
分手2年后,女子发现自己怀了新男友的孩子,却找到前男友签下《分手协议》,要求前男友赔偿自己15万元。前男友签了字却没付钱,这钱女子能要到吗?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

怀了新男友的孩子后
她找前男友要15万补偿费
四川通江的严女士出生于1993年,2012年,她和贾先生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当时,严女士是在校大学生,贾先生在工地上务工。恋爱后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过一段时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严女士怀孕过两次,因彩礼等多方面原因,严女士做了人流。
严女士于2015年7月毕业后在保险公司上班,后因感情不和与贾先生于2017年口头协议分手。分手后两人各自生活,期间偶有联系。
分手后,严女士交往了新的男朋友,于2019年2月左右与一在读研究生发生关系并怀孕。怀孕后,严女士与该男子多次进行协商处理,并对怀孕的孩子进行了亲子鉴定,确定孩子系该男子的子女。由于该男子系在读研究生,不同意与严女士结婚,但严女士仍将该孩子生育,现孩子由严女士抚养。

图:视觉中国
2019年5月18日,严女士找到前男友贾先生签订《分手协议》,载明:“两人交往7年,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经协商自愿和平分手,订立以下有关共同债务和其他相关事宜的协议,双方自愿遵守并履行:
一、分手之后,任何一方不能破坏对方的感情和婚姻生活,不能以任何手段来威胁双方的感情和家庭。
二、交往期间,双方的生活支出主要来源严女士的工资和信用卡,并且也是严女士一直在还信用卡,今特此协议,贾先生自愿主动赔偿严女士人民币15万元,并在2019年11月17日前付清,如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剩余金额将以2%月利计息,直至还清为止。
三、此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分手协议签订后,贾先生未将款项支付严女士,严女士将前男友起诉要求支付。
法院分析:
名为欠款补偿,实为“分手费”
法院认为,严女士虽然提供了信用卡账单,但主要为2018年、2019年的信用卡账单,而双方已于2017年分手,也无他人在场见证。
恋爱关系确定时,原告严女士系学生,并无实际收入,毕业后开初工资必然也不高,而被告贾先生一直在工地上务工,存在收入的情况很明显,且贾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向严女士转款3万元左右。口头协议分手后仍向严女士转款,再结合原、被告所述,严女士称生活开支主要由其支付不具有合理性,相反,被告贾先生对生活开支负担较多更具有合理性。
其次,双方于2017年已口头分手,当时严女士并未要求补偿,反而是一年多后,严女士怀上其他异性孩子时找贾先生签协议,可看出严女士确需用钱的情况很显然,签分手协议不仅仅是对生活开支的结算。被告贾先生基于对之前造成严女士流产的负疚感,以及其他种种原因而签订分手协议更具有合理性。

图:视觉中国再者,分手协议系严女士咨询过律师之后自行拟定,而非与贾先生协商后再行出具。法院综合证据分析、双方陈述以及从常理分析判断,案涉欠款名为生活开支费用实为“分手费”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院判决:“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用赔偿费或者对一般性生活开支进行结算的方式解决同居多年来产生的纠纷,实属一种“恶习”,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性质更符合自然之债法律特征,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综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万元欠款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为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严女士负担。

潇湘晨报
2021-06-08
分手2年后,女子发现自己怀了新男友的孩子,却找到前男友签下《分手协议》,要求前男友赔偿自己15万元。前男友签了字却没付钱,这钱女子能要到吗?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

怀了新男友的孩子后
她找前男友要15万补偿费
四川通江的严女士出生于1993年,2012年,她和贾先生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当时,严女士是在校大学生,贾先生在工地上务工。恋爱后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过一段时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严女士怀孕过两次,因彩礼等多方面原因,严女士做了人流。
严女士于2015年7月毕业后在保险公司上班,后因感情不和与贾先生于2017年口头协议分手。分手后两人各自生活,期间偶有联系。
分手后,严女士交往了新的男朋友,于2019年2月左右与一在读研究生发生关系并怀孕。怀孕后,严女士与该男子多次进行协商处理,并对怀孕的孩子进行了亲子鉴定,确定孩子系该男子的子女。由于该男子系在读研究生,不同意与严女士结婚,但严女士仍将该孩子生育,现孩子由严女士抚养。

图:视觉中国
2019年5月18日,严女士找到前男友贾先生签订《分手协议》,载明:“两人交往7年,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经协商自愿和平分手,订立以下有关共同债务和其他相关事宜的协议,双方自愿遵守并履行:
一、分手之后,任何一方不能破坏对方的感情和婚姻生活,不能以任何手段来威胁双方的感情和家庭。
二、交往期间,双方的生活支出主要来源严女士的工资和信用卡,并且也是严女士一直在还信用卡,今特此协议,贾先生自愿主动赔偿严女士人民币15万元,并在2019年11月17日前付清,如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剩余金额将以2%月利计息,直至还清为止。
三、此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分手协议签订后,贾先生未将款项支付严女士,严女士将前男友起诉要求支付。
法院分析:
名为欠款补偿,实为“分手费”
法院认为,严女士虽然提供了信用卡账单,但主要为2018年、2019年的信用卡账单,而双方已于2017年分手,也无他人在场见证。
恋爱关系确定时,原告严女士系学生,并无实际收入,毕业后开初工资必然也不高,而被告贾先生一直在工地上务工,存在收入的情况很明显,且贾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向严女士转款3万元左右。口头协议分手后仍向严女士转款,再结合原、被告所述,严女士称生活开支主要由其支付不具有合理性,相反,被告贾先生对生活开支负担较多更具有合理性。
其次,双方于2017年已口头分手,当时严女士并未要求补偿,反而是一年多后,严女士怀上其他异性孩子时找贾先生签协议,可看出严女士确需用钱的情况很显然,签分手协议不仅仅是对生活开支的结算。被告贾先生基于对之前造成严女士流产的负疚感,以及其他种种原因而签订分手协议更具有合理性。

图:视觉中国再者,分手协议系严女士咨询过律师之后自行拟定,而非与贾先生协商后再行出具。法院综合证据分析、双方陈述以及从常理分析判断,案涉欠款名为生活开支费用实为“分手费”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院判决:“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用赔偿费或者对一般性生活开支进行结算的方式解决同居多年来产生的纠纷,实属一种“恶习”,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性质更符合自然之债法律特征,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综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万元欠款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为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严女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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