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平川法院院长刘晓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错冻结政协委员公司75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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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11 17:55:35 更新时间:2021-06-16 03:25:09

楼主:东南枝27  时间:2021-06-11 09:55:35
陕西省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2017年经西安市公安局认定存在犯罪事实,立为刑事案件查处。近日, 记者接到陕西少华建筑有限公司举报称,该案田军、赵吉霞、郑明军、翟占红、韩红伟恶意串通、恶意逃避债务,挑战法律底线。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和案件当事人相互勾结,枉法裁判,通过济源市人民法院和济源市中级法院,恶意虚假诉讼诈骗陕西少华建筑有限公司200万。

据了解,2012年11月,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少华公司”)与宁夏京盛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授权李德忠为该公司驻宁夏京盛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京盛煤矿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少华建筑公司刻制了项目部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李德忠私章,以备项目施工之需,该套印章全部由少华建筑公司保管。

据悉,2012年10月,宁夏京盛煤业项目部工程施工需要资金,李德忠为该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经人介绍认识田军,李德忠与田军合作,田军通过其妻子赵吉霞从表兄郑明军处融资入股并投资180万元,由于郑明军不认识李德忠,因此郑明军将180万元转账给赵吉霞,郑明军与赵吉霞系同学关系。赵吉霞得知田军与李德忠在宁夏合作煤矿开采生意,就将180万元汇给李德忠。翟占红汇给赵吉霞25万元。赵吉霞亦转给李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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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李德忠经营不善,准备转让该工程时,田军不同意,李德忠就将该业务转让给田军,以此抵偿李德忠收到赵吉霞205万元的投资款,之后煤矿开采就由田军负责。陕西少华公司对李德忠将实际施工人转让给田军一事不知情。李德忠未告知陕西少华建筑公司,因在公司资质合作业务中,公司不允许施工负责人转让转包此工程。转让转包都是违约违规违法和无效行为。

2015年11月9日下午6点左右,少华建筑公司在公司门缝下发现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2553号、(2015)济民一初字第2554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10月27日。判决内容显示:原告郑明军起诉少华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少华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2015)济民一初字第2553号和(2015)济民一初字第2554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郑明军撤回了(2015)济民一初字第2553号案件的诉讼,即对标的额50万元的案件予以撤诉;对涉案标的额200万元的案件,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了(2016)豫900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少华建筑公司应向郑明军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2018年5月4日,国家五部委联合发文,严惩违法民间放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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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华建筑公司经过查看上述材料并经仔细甄别,发现了诸多问题:首先,少华建筑公司不认识田军本人和他妻子赵吉霞、郑明军,翟卫红、韩红伟。从来没有授权田军担任京盛煤矿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与田军从来没有任何业务合作或经济往来,更没有授权包括李德忠在内的任何人以京盛煤矿项目部名义在外融资借款赊账等。少华建筑公司与郑明军之间没有签署过借款合同,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少华建筑公司经过简单比对,发现《特别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以及《收据》上加盖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京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和《补充协议》上加盖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京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此印章没有在任何公安机关备案)与少华建筑公司刻制的有效印章完全不符。原项目部公章和财务章以及李德忠的私章在少华建筑公司存放。

本案在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中,少华建筑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明鉴司法鉴定所【2016】文鉴字第3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加盖在《特别授权委托书》上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与报案人的真实公章差异很大,属于虚假印章。另外,二审结束后我公司于2018年3月份又去济源法院调取案卷,发现,辞职报告和授权委托书也是假的,经陕西省公安厅技术鉴定处鉴定为伪造的假公章和我公司在公安局备案印章不一样,不是同一枚印章加盖,属于伪造的假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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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工作进展通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0月份左右,陕西少华公司承包了宁夏京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李德忠系该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2012年11月27日,郑明军向田军的妻子赵吉霞的账户存款160万元。从2012年11月27日至12月24日,赵吉霞陆续向李德忠的账户存款180万元、翟占红陆续向李德忠的账户存款25万元。后李德忠向宁夏京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风险保证金200万元,又不是民间借贷,4倍利息。2013年1月5日,李德忠给田军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因工作需要兹将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宁夏京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部所有事物特别授权田军全权处理”。

2013年2月20日,田军让陕西少华公司驻宁夏京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部的会计赵培霞(是赵吉霞的亲妹妹,也就是说是田军的小姨子)给郑明军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郑明军200万元整,用于宁夏京盛煤业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从2012年12月开始资金占用费每月17万元,一年到期本金还清”,该收据上加盖有项目部财务专用章。2013年10月20日,郑明军与上述项目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收据中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变更为全部借款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四倍按月支付利息。如因本借款发生争议,双方均同意由郑明军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分文未还。

赵吉霞证言显示,郑明军将借款本金200余万元转账至赵吉霞本人的银行账户,再由赵吉霞转帐到李德忠账户。且赵吉霞是田军的妻子,又与郑明军系表兄关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害关系。

少华建筑公司表示,本案借款的实际发生时间与借款凭证等证据的形成时间,相差三个月、十一个月以上,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事实不符。一审查明李德忠银行账户于2012年11月27日至12月24日收到赵吉霞共计180万元,收到翟占红25万元,共计2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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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工作进展通知

少华建筑公司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完全有证据证明郑明军、以及其同学田军、赵吉霞夫妇、翟占红、表兄韩红伟等人恶意串通,通过私刻印章的犯罪手段,伪造借据收条以及还款补充协议,并通过韩红伟在法院工作过的关系以及人脉关系,并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虚假诉讼,骗取报案人的钱财200万元,损害了报案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郑明军等人诉少华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88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96民终774号民事判决和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郑明军的诉讼请求。”田军、赵吉霞、郑明军、翟占红、韩红伟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之规定,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为了挽回和避免更大的影响与损失,维护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制止该不法行为,特恳请公安机关对田军、赵吉霞、郑明军、翟占红、韩红伟等人伪造公司印章,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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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东南枝27  时间:2021-06-15 10:12:44
请求严查,秉公办案,还企业一个公道!
楼主:东南枝27  时间:2021-06-15 14:08:03
支持少华董事长,早日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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