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知名法官贾元胜枉法裁判背后的真相被曝光,引发全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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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31 09:04:24 更新时间:2021-07-31 12:59:40

楼主:耶律说分沂  时间:2021-07-31 01:04:24


如果一审法官主观臆断,甚至随心所欲,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如果二审法院听之任之,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何存?笔者在全国公检法教育整顿活动期间,收到福建籍当事人俞道华、李钻连实名反映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玉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贾元胜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故意背离事实,违反法律的问题。笔者经遍访法律专家,他们亦认为潍坊两级法院的判决理由如出一辙,即判决公司与股东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由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让人有理由合理怀疑法官大有滥用职权之嫌。



本案二审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还原:原告编织房屋合同“连环套” ,恶意诉讼攫取不义之财
投诉人称:原告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潍坊顺达房地产公司、俞道华、李钻连房屋买卖合同争议一案,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2017)鲁070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院二审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实务中发回重审案件通常由专业水平较高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本案重审却由副院长张玉山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20年8月17日,该院作出(2020)鲁0703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其主观臆断,显失公平公正较之原一审有过而无不及。其除基本维持原一审认定的事实之外,又网罗理由,判决顺达公司与俞李二人承担1200多万元的“不真正连带还款责任”。案件上诉到潍坊中院后,二审法官贾元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可谓洋洋洒洒数万言,但几乎是完全照搬照抄原判,且东扯西拉,云遮雾盖,似故意让人不知所云。
据当事人反映,被告之一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均是福建籍老乡。在原告潍坊成达房地产公司设立之前,(上述两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成达公司、顺达公司),被告顺达公司就已现债务危机,为了“脱壳”,原被告顺达公司的股东华秀昌、兰来淦等策划成立了新公司成达公司,并以股权分红之名,将被告顺达公司所建102套商品房抵顶给新公司。双方书面约定:顺达公司“欠”成达公司2277万余元,其将102套房屋以每平米2500元的价格及一辆轿车抵账。同时约定,成达公司若自售或委托他人代卖,均须以顺达公司名义与买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所得房款必须打入顺达公司监管账户,然后再在三日内转给成达公司。而对于这一操纵,俞、李二人完全不知情。



本案投诉人俞道华、李钻连
新老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之后,顺达公司实际已成为“空壳”。但顺达公司留守人员欺骗同学李钻连和同乡俞道华来潍接盘(受让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不久,俞、李二人了解公司底细后方知受骗,无奈,只好以个人名义与成达公司签订名为转让,实为代理销售协议。其报酬为原抵顶价格溢价值。双方规定新老公司以房抵债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即必须以顺达公司名义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客户收付款即按揭贷款须打到顺达公司专管账户,扣除销售报酬及相应税款之后,再转付成达公司。双方还约定,成达公司保证房屋权利无瑕疵,其之前与顺达公司的所有纠葛与俞、李二人无涉。协议签订后,俞、李二人代销了76套房屋,但因顺达公司“脱壳”被若干债主起诉保全以及顺达公司的股东刁难,大大影响了房屋销售和回款,俞、李二人为销售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分文未赚。无奈,遂与成达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对包括未销售的房屋、回款及应收账款等事宜都一一进行书面交接。俞、李二人对于合同解除的唯一义务是交付已收取的尾款500万元,并协助购房户办理过户手续;另承诺如应收账款到达顺达公司监管账户之后,及时过付给成达公司。在原告成达公司起诉之前两年期间内,俞、李二人已经按照解除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善后义务,成达公司对此无任何异议。至于期间有的买房者迟延付款,或因法院查封过户不能,有的业主提出退房等原因,致使交接的应收账款没到账,此与俞、李二人无涉,应属履行条件未成就。因此,成达公司以解除合同之后应收账款未到账为由,起诉出借账户单位顺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将其早已同意免除合同责任的俞、李二人列为共同被告,纯属滥用诉权。
重审愈加荒唐:重审判决仍旧背离事实证据,显失公平公正正
笔者通过查阅了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寒亭区人民法院从2018年10月至今年五月作出的四份法律裁判发现,除原二审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之外,两级法院重审分别作出的民事判决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原审法官寒亭区法院副院长在案件重审过程中,疏于对本案形成诉争的基础关系、诉讼主体的审查,特别是对于原告成达公司与被告顺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房抵债的合法性以及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义务是否免除等关键事实均未认真查证。就原告成达公司与顺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双方既然约定顺达公司抵给成达公司的商品房,今后自卖或委托他人代卖,均需以顺达公司名为签订出售合同,所有售出的第三人房屋首付款以及按揭贷款回款均需打入顺达公司账户,然后再过付给成达公司,即顺达公司负有是保管售房款及过付主体责任。解除合同亦明确约定,俞、李二人待客户购房款打入顺达公司账户,负有督促监督尽快打给成达公司的协助义务,即规定了履行条件。两审法官明知部分涉案房屋因另案被法院查封保全,亦明知房屋权利瑕疵无法过户,有的购房者拒绝或迟延缴款,有的还提出退房,所有这些问题都是顺达和成达公司的过错所致。在无任何证据证实应收账款已经全部到账的情况之下,寒亭区法院副院长张玉山竟主观臆断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六年,房款应当到账了”,或颠倒举证责任“ 被告没有证据证实账款没有到账”,无故判决俞道华、李钻连承担给付应收账款1200多万元的责任。在俞、李二人与成达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追索应收账款权利已全部移交成达公司两年之后,仍作出如此荒唐判决,实属罕见。
众所周知,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故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株连无辜。目前实务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仅适用于产品质量和交通事故,但张玉山副院长竟别出心裁扩大适用范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被告顺达公司的新股东,如果俞、李二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截流或侵吞顺达公司账户款事实成立,首先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缴返还非法所得。但恰恰无任何证据证实所售房屋应收账款全部到账,更无任何证据证实俞、李二人有挪用资金或侵吞顺达公司账款行为。因之,重审判决俞、李二人与顺达公司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纯属主观臆断,违背法律。如果放任这一民事错判,俞、李二人将背负 “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可能面临刑事追诉的严重后果,这绝非危言耸听。
事出反常:二审得过且过 ,形同虚设
二审裁判文书洋洋数万言,但空洞无物,离题万里,让人有理由合理怀疑系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捉刀代笔而为。贾法官对上诉的焦点问题避实就虚,对关键证据不理不睬,特别是对上诉人提出的合同已经解除、催收账款的权利已经回归成达公司,应收账款没有到账等上诉意见根本置之不理,就贸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投诉人向教育整顿巡视组反映这一问题时,其竟推脱说:“该案程序没有问题,你不服可以按程序申请再审嘛”。对此,不禁要问,难道潍坊中院自我纠错机制仅仅限于程序问题吗?一审法院错判的根源在于主观臆断 “原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六年之久,应收账款应该到账”。从俞、李二人与成达公司签署解除合同之日起,所有催收账款的风险已经转由成达公司来承担。在无任何证据证实俞、李二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之下,二审依法应当纠正一审错判。但潍坊中级法院听之任之,特别是在教育整顿期间,面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巡视组的监督,还敷衍了事,真应当好好“回头看”。
有错必纠:司法公正在人心 亡羊补牢尤未晚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就曾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也曾提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启动再审。对于错判不回避、不袒护。对于故意错判的依法应追究责任。因此,强烈呼吁对俞道华、李钻连与成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争议一案进行认真审查,提起再审,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而这也是此次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应有之义和人民群众的呼唤与期盼!

投诉人:俞道华 13960759966
李钻连 13903350757
附裁判文书编号可供查阅: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703民初1358号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03民初724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民终7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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