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一个事实两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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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8-07 16:16:48 更新时间:2021-08-07 16:18:54

楼主:ty_144088878  时间:2021-08-07 08:16:48
山东高院一个事实两个判决
我是山东省荣成市人。1998年我于周国才因财产纠纷案在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一审,主审法官毕国芬,判我败诉,下达1998荣民初字174号判决书。而后我诉至威海中院,主审法官:王琳、马绪福、姜波,判我败诉,下达1998威民终字497号判决书。之后,我诉至山东省高院,主审法官:刘守志、徐志杰、刘敏,判我胜诉,下达1999鲁民再字第128号判决书,并执行结案。事隔六年,周国才以同样的证据在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重新起诉我,荣成法院并给予重复立案,主审法官:孙本明、曲婷,判我败诉,下达2006荣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就这样一个县级法院否定了山东高院的判决书。而后我诉至威海中院,其法官于永忠、郭庆文、张伟维持原判判我败诉,下达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威民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而后我不服,又诉至山东高院,给予立案,厉行三个月,开庭两次,下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监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法官黄为、姜晓玲、张勇判我败诉。如此,否定了山东高院1999鲁民再字第128号判决书。这就出现了一个法院两个判决。
在我们弘扬依法治国的今天,司法更需公正,社会才能和谐,百姓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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